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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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法中第一次确定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明确了行政案件的受理机关和审理程序。此后, 截至1988年底,有130多个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行 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80 年代末,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条件业已成熟。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新中国第 一部行政诉讼法律正式诞生。其后,最高人民法 院两次发布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并 制定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有关行政诉讼的制度 建设日趋完善。
2.代理方法的特殊性。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权限的差异性决定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内容和方法与民事诉讼有很大 的差异。
3.法律依据的广泛性。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地位
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同于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而与民事诉 讼中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
1.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从属于被代理人。 2.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作用
3.原告的法律权益可能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的法律权益的不利影响 有因果联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起诉,至于具体行 政行为客观上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是原告起诉 时必须证明的,而是在审理中由被告来证明其具体 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诉讼 与民事诉讼的一大区别。
和方法。 (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 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 己的名义,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原告的主体资 格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存在法律权益。《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合法权益的存在是原告资 格的一个必要条件。 2.法律权益属于原告。《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 41条都规定原告起诉是因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他人或者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本章重点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概述 第二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的主要问题
本章重点 1、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2、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3、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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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 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 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所谓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 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 活动。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1.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处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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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 的主要问题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
(一)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
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三、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是指律师在行政诉 讼中,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 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代理活 动。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特征:
1.代理权限的差异性。
律师的代理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因此, 行政诉讼法关于原被告不同的诉讼权限的规定, 决定了律师代理权限存在差异性。
来自百度文库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
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
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确定原则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传统法制中,并无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 治,更谈不上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在北洋政府及国 民党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大的发展。粉碎 “四人帮”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复苏,尤其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迅 速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也得到重视。20世纪 80年代初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不少行政诉讼的内 容。1982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试行)》公布,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建设史上 的一座丰碑。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 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该 法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首次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 在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
件。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 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 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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