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魏都区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魏都区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管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及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包括党政问责和纪律处分。
其中党政问责包括以下具体方式:(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四)诫勉谈话;(五)调离现工作岗位;(六)引咎辞职;(七)责令辞职;(八)免职;(九)行政处分。
党政问责和纪律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决定。
第五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是党政责任追究范围。
党政责任追究实行“四不放过”和“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问责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隐患排查整治职责,致使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或多处存在的;(二)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多次不按程序规范处理的;(三)对反映或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置之不理的;(四)重大安全隐患被督查、督办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消除的;(五)其他重大隐患需要进行问责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以下是针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安全生产责任是一项全员全程参与的工作,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应确立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并推动其履职尽责。
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推诿或转嫁。
在事故发生后,如果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次,对于直接参与安全生产的各类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若违反规程、操作不当或忽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责任人将会根据损害后果和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
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未能及时报告、关闭或控制已知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还规定了责任的划定和追溯的有关事项。
责任划定是指确认事故责任的主体和范围,追溯是指将责任追溯到发生事故的前期,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对于事故的发生,如果存在相关部门和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安全隐患等情况,也要追究相关责任。
为了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完整的事故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统计、分析和追溯安全生产责任。
通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可以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将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加强工作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该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部署:一、责任主体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个人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二、责任追究规定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
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同时,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不合格产品等问题,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问责机制建立了安全生产追责机制,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等情况,要及时进行问责。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
四、宣传教育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安全责任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奖惩措施明确了对于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激励他们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推动其改正错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予以严厉处罚,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第三条责任分工1.各级单位和个人应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并根据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分工。
2.上级单位应对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责任到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1.任命一名专职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水平。
3.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及时处理和报告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1.安全生产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2.对于表现突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以鼓励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追究制度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2.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3.对于间接责任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1.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2.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八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1.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和工作,应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风险。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形成书面报告,供决策参考。
第九条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1.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控制措施应明确责任人和执行时间,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追究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风险防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充分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追究到人的原则。
第九条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事故责任认定与追究受理合一原则,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并给予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安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二章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管理制度;(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三)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四)购买和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换;(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六)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隐患和事故事件;(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在当今社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被视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涉及着企业的生命线和发展根基,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责任是指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的法律责任。
责任的追究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
企业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能够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促进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范围和方式。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1.明确责任人员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3.加强安全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4.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保障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5.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效果评估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有效实施,不仅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有效实施将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只有深刻理解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积极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企业才能在稳步发展的道路上稳操胜券。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规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制度。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主要责任人责任追究:规定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力,并规定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追究和事后的处理。
2. 部门责任追究:规定各个部门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力,并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追究和事后的处理。
3. 岗位责任追究:规定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力,并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追究和事后的处理。
4. 追究程序和措施: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措施,包括事先的预防、事后的追责和处罚。
5.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责任追究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明确责任,推动企业和工作人员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方案一、背景。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时,依法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施目标。
1.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形成全员参与、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2.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3. 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三、实施原则。
1. 法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法定依据和程序;2. 严格追究原则,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3. 公正公平原则,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过程中,保障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4. 整体推进原则,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形成合力。
四、实施措施。
1.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2. 加强责任倒查,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责任倒查,查清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4.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5. 加强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惩处,形成震慑。
五、实施效果。
1. 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 责任倒查工作的开展,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3. 宣传教育工作的加强,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 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的加大,形成了良好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氛围。
六、结语。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和处罚力度,促进企业和个人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解析和分析。
一、总则《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和追究责任的必要性,旨在通过严格的追究和处罚机制,促使各方面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包括企业法人、经营者、管理者、从业人员等多个方面。
这些主体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对应不同的追究办法。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核心目标,各方面主体应当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三、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不同主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
对于企业法人和经营者来说,他们应当承担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包括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对于管理者来说,他们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责任,包括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检查和评估安全风险、及时处理安全事故等。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他们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四、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监管部门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还明确了其他相关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等。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法规,主要目的是明确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和追究方式,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定责任,包括主要负责人、责任主体、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2.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机制,包括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程序和追究方式等。
通过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包括关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责任划分等。
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措施: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行业限制等,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惩罚和约束。
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责任的有效追究和执行。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可以加强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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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最新版)为牢固树立“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公司安全目标,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亡事故的责任追究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各罚款5000元,给予区队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各罚款15000元;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伤事故的责任追究1、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及带班干部、责任区队负责人各罚款3000元。
2、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重伤1起2人及以上的,按工亡考核。
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1、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责任区队负责人、带班干部各罚款3000元。
2、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非伤亡事故,对公司相关领导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起,加罚1000元。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于安全生产中发生的责任事故,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一系列规定措施。
其目的在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500字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
首先,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监管体系,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仅要明确分工,严格制定目标责任,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其次,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如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员等,他们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如果发生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具体操作,应当建立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检查工作,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要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提供线索举报,形成全民安全生产监督的合力。
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立案调查、责令整改,并严格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有效实施。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落实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明确责任,从源头抓起,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安全权益。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人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人追究制度
1、凡在安全生产、预防、抢救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凡是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对隐瞒事故、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弄虚作假和嫁祸于人的要严肃处理。
4、蓄意制造事故者按情节严重程度报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5、根据季查、月查、日查、班查的安全检查制度,以公司对班组、班组对个人,要一环扣一环,环环扣紧。
并按公司奖惩细则,将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具体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头上,并与切身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
做到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6、对于安全检查出的问题和生产作业中的“三违”现象,按照奖惩细则落实兑现。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确保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推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二、追究责任的主体1.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负总责。
2. 各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负领导责任。
3. 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包括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安全员、监管人员等,对本职工作的安全责任要负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范围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
对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2.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程序1. 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成立调查组织,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
调查组织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2. 追究责任程序。
对于安全事故中发现的责任人,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性质,通过约谈、责令整改、降职、停职、开除等方式进行追责。
3. 审查和决定程序。
责任认定程序完成后,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并作出决定,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的原则1. 追究责任的实事求是原则。
对于责任的认定应基于事实,客观公正地进行判断,不作主观揣测。
2. 追究责任的比例原则。
根据事故的后果和责任人的职责,对追究责任的幅度进行适当的权衡。
3. 追究责任的公正原则。
在追究责任过程中应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责任的追究是公正的。
六、奖励与激励1.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鼓励各单位和个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2. 对安全生产领域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晋升的机会,提高其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七、监督与检查1. 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监督与检查体系,确保责任的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执行,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部负责人是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在施工作业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一旦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反映,对不听劝告者要追究其责任。
三、凡谎报事故真相或隐瞒事故不报,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以减少损失。
并要找出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对因措施不力造成不必要伤亡和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对发生安全等级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的辖区负责人,除按集团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视情况不同作如下处理:
(一)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未给集团公司造成影响的,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虽经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全力处理,仍给集团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降职处理。
(三)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经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全力处理,仍给集团公司造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招投标或单位被当地清出建筑市场的,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撤职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模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承接相关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是重事故责任、追究多责任,依法实施,公正公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单位的责任人:包括企业法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等;(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员等;(三)从事特定工作的责任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品管理人员等;(四)其他相关责任人:包括施工单位的责任人、监理单位的责任人、设备供应商的责任人等。
第六条以上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二)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单位应当认真核查事故责任人,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三)责任单位应当将责任认定意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四)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认定意见进行审核,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并进行事故处理,防止继续扩大。
第八条当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一)事故发生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二)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没有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造成后续处理的延误;(三)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存在隐瞒事故情况、伪造证据或者妨害调查等行为;(四)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五)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安全生产相关责任追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计划及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报告义务。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四)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协助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技能;(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四)配合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程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针对安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合法合规处理的一项制度。
此举旨在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程旨在明确责任界定、程序规范和追究方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科学高效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责任主体与责任界定1. 企业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2.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者,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并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3. 个人责任:每个从业人员都要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守安全纪律,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积极参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程序规范1. 安全检查:企业应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监管部门应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建立责任到人的安全巡查制度,确保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
2. 安全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 安全警示:企业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制定并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监管部门应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安全风险进行告知,加大安全意识的宣传力度。
4. 安全记录: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和归档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相关情况。
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的安全记录进行检查,并及时核实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四、追究方式1. 资料调取: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取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如监控录像、安全记录、事故报告等,以全面准确地还原事故的发生过程。
2. 事故调查: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分配和应采取的措施。
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责任追究;(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责任划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四)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追究问责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追究问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三)隐瞒、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方式包括:(一)行政问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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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管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及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问责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隐患排查整治职责,致使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或多处存在的;
(二)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多次不按程序规范处理的;
(三)对反映或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置之不理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被督查、督办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消除的;
(五)其他重大隐患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对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1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监管责任单位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问责处理。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责令监管责任单位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相关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的问责处理。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监管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就地免职,给予其他相关责任人以调离现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处理。
并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进一步处理。
(四)半年内在同一街道办事处或同一行业相继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引咎辞职的问责处理。
(五)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监管责任单位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免职的问责处理。
(六)瞒报、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问责处理。
(七)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酿成群体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以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免职的问责处理。
凡发生上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适用纪律处分的,按
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执法人员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因安全监管责任单位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
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因安全监管责任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需要对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的,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含重大隐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复后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包括党政问责和纪律处分。
其中党政问责包括以下具体方式: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诫勉谈话;
(五)调离现工作岗位;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行政处分。
党政问责和纪律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决定。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跟踪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
第十六条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诉。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