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刑法之单位犯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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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法之刑罚的体系(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0刑法之刑罚的体系(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3.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根据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如果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整个刑罚体系的内容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的需要;各个刑罚都包含惩罚与教育改造的机制;一些刑种的内容(如管制)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反映了世界立法趋势;刑种由轻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罚的发展方向。我国刑罚方法具有社会主义人道性:任何刑罚方法都能使犯罪人感受相当的剥夺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剧烈痛苦为目的;任何刑种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损害尊严、摧残肉体、折磨精神、牵连亲属的内容;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刑罚内容都在于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改过自新。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可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种不剥夺自由性与执行的开放性,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固有弊害。将罪犯仍然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继续履行社会义务,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与社会的稳定。
其次,刑罚体系是由刑法规定的。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是由刑事立法选择确定的,因此,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方法,就不能作为刑种。不仅如此,刑种的排列也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列的方法不同,反映出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最后,刑罚体系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如果没有一定的目标与指导原则,各有关事物便无从互相联系成为整体而失去体系的意义。刑罚体系理所当然地必须明确展示刑法规定刑罚的选择、分类与排列时所确立的目标和遵循的指导原则。而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便是建立刑罚体系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刑罚体系,只有在刑种的选择、分类和排列方面,都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才有其合理存在的根据,才符合社会的需要。

21刑法之危害国防利益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21刑法之危害国防利益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质量管理规定,因为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地方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部队派出的征兵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3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刑法的简答题

刑法的简答题

简答题1 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特征:(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单位犯罪一般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不是绝对的。

2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3简述不作为犯的概念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简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6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

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

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主体部分黄金考点及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主体部分黄金考点及口诀

⼀、纯正单位犯总结 ⼝诀: “枪⼯汇报信、藏⾎货、私分受⾏” 解析: 枪:违规制造、销售枪⽀罪126 ⼯:⼯程重⼤安全事故罪137 汇:逃汇罪190 报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161 藏:⾮法出售、私赠⽂物藏品罪327 ⾎:采集供应⾎液、制作供应⾎液制品事故罪334 货: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 私: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 分: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 受:单位受贿罪387 ⾏:单位⾏贿罪393 ★注意:按张明楷⽼师观点,妨害清算罪是不纯正的单位犯,强迫职⼯劳动罪是纯正的⾃然⼈犯 ⼆、常考纯正⾃然⼈犯总结 纯正的⾃然⼈犯很多,如盗窃、抢劫、诈骗等,这⾥总结的是容易被误认为单位犯的纯正的⾃然⼈犯,⼝诀: “贷信抗,券责劳,教消强” 解析: 贷款诈骗193 抗税202 信⽤卡诈骗196 有价证券诈骗197 重⼤责任事故134 重⼤劳动安全事故135 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138 消防责任事故139 强:强迫职⼯劳动罪244 (前三个是重点,属于黄⾦考点) 三、未成年⼈刑事责任能⼒总结 ⼝诀: “只能8罪名,含8只按8,后抢严重定杀伤,注意准抢和聚⾸,停⽌形态都要罚” 解析: 1 ⼀般规则: “只能8罪名”:即只对刑法第17条第⼆款规定的“杀伤*抢卖⽕爆投”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杀伤*抢卖⽕爆投”,指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故意杀⼈、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含8只按8”(未成年⼈解释第5条):对于其他严重的故意⾏为,部分⾏为符合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的,以部分⾏为所涉⼋种罪名处罚(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七条第⼆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2 例外:抢劫罪1个例外 “后抢严重定杀伤”: 未10,“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盗窃、诈骗、抢夺他⼈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单位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单位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单位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少听到,因此,很多人都会单位犯罪不熟悉,但是,单位犯罪也是有法律规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

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实行两罚制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能够反映出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

这是因为: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在对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除侵犯财产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犯罪外,其他七章罪都存在单位犯罪,具体罪种约有120个左右。

单位犯罪多数为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界定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

13刑法之刑罚的消灭(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3刑法之刑罚的消灭(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3刑法之刑罚的消灭(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13刑法之刑罚的消灭(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13刑法之刑罚的消灭(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有谁会对着自己的裤裆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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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罚的消灭第一节刑罚的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因为刑罚消灭以应当适用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而应当适用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故刑罚消灭事实上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在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刑罚消灭的问题。

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如前所述,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就制刑权而言,只能由立法机关行使,司法机关不能代表立法机关行使,故刑罚消灭并不影响国家的制刑权,只是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具体地说,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超过追诉期限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与量刑权消灭,行刑权也随之消灭;在司法机关已经行使了求刑权而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消灭,行刑权也随之丧失;在已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行刑权消灭。

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

其中,有些主要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刑罚消灭,如超过追诉时效。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实上可能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

有些主要是由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刑罚消灭,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也有法律规定(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但即使没有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事实上也难以行使刑罚权。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刑罚消灭事由,分为在判决确定前使观念的刑罚权消灭的事由与在判决确定后使现实的刑罚权消灭的事由,其中有些事由兼有双重事由的性质。

17刑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7刑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产和销售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仍然只构成一罪而不是数罪。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但是,并不是尚未出售的就一律不定罪。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部门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过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牛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个重要条件。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问: 单位犯罪答: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贪污罪概念与特征概念及其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的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考试学习计划表

司法考试学习计划表

司法考试学习计划表司法考试学习计划表时间段(2月22日—9月20日)第一轮复习司法考试学习计划表目的:掌握基础知识,力求解决基本知识点,第一轮复习时关键,花费时间要长。

方法:教材使用厚大系列,讲座录音也是。

1、民法安排:2月22日-3月31日,民法基础学习,重点掌握总则一些重要理论,物权部分,合同部分,其次重点是侵权,再次婚姻继承。

使用钟秀勇课件。

具体计划展开如下:民法部分复习计划表2、刑法安排:4月1日—4月30日。

听刘凤科课件。

重点掌握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权利罪,贪污贿赂罪。

刑法部分复习计划表(本表“日”是指期日)3、行政法安排:5月1日---7日,看厚大讲义,听徐金桂的讲座,重点复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这门课最艰涩难懂,能看到什么程度算社么程度,不要强求。

行政法复习计划表4、民事诉讼法安排:5月8日-21日。

没有什么技巧,就是单纯的记忆,看厚大的教材,听厚大郭翔课件即可。

(本表“日”是指期日)5、刑事诉讼法安排:5月22日-6月11日。

主要就是记忆,要和民诉对比记忆,听杨雄的讲座。

(本表“日”是指期日)6、商法与经济法安排:6月12日-6月18日。

听厚大李晗的讲座,掌握重点,考点。

(本表“日”是指期日)7、三国法安排:6月19日—6月26日,听殷敏的讲座,看厚大教材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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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日”是指期日)9,司法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安排:用7月7日一天时间大概浏览一下重点,记忆下常考点即可。

第二轮复习(可以参加强化班集中培训,推荐厚大)目的:在第一轮基础复习的上进行筛选重点常考点进行强化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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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如果⾃然⼈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是单位集体犯罪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般会对单位判处罚⾦。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有单独的规定和处罚原则,那么,具体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判处罚⾦采取⽆限额罚⾦制,即对罚⾦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是判处刑罚,这⾥的刑罚包括⾃由刑与罚⾦,主要是⾃由刑。

对个⼈判处⾃由刑的,⼜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百⼀⼗三条⾄第⼆百⼀⼗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索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犯受贿罪的情况。

(⼆)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然⼈⽽不处罚单位。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数额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单位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不再只是以个⼈为单位,⽽是以较⼤的集体为单位进⾏的犯罪⾏为。

由于涉事⼈员较多,犯罪⾏为往往也不构成严重的刑事案件的成⽴条件,因此,对于单位犯罪的⼤部分涉事⼈员往往是以较⼤额度的罚款的⽅式进⾏处理。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主体的合法性1、单位犯罪的主体⼀般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单位犯罪主体是否符合主体要件,关键看其独⽴性。

以单位的分⽀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罚⾦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

3、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并不要求具有法⼈资格。

只要求独资、私营企业具有法⼈资格。

⼆、责任要件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多数成员的利益)实施犯罪⾏为。

犯罪形式包括故意、过失。

《刑法》第229条中介组织⼈员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第137条⼯程重⼤安全事故罪主观⽅⾯即为过失。

盗⽤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不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违法性构成要件该⾏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例如《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般处罚1、原则上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对单位也只能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2宪法之国家的基本制度(上)(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2宪法之国家的基本制度(上)(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列宁认为,社会主义革命中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就是工人阶级同农民的关系问题,工人阶级同农民的联盟问题。这也就是说,一方面,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只有同广大农民结成巩固的联盟,才能完成推翻反动阶级的统治、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最终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农民也只有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同工人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才能战胜共同的敌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而获得彻底解放。因此列宁说,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由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因此,农民问题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始终都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可以说,没有工农联盟,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因此,工农联盟同样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二、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与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根本一致的,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反映着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制约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其他方面,并进而决定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因而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不同性质的国家,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不同。概而言之,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

24刑法之军人违反职责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24刑法之军人违反职责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一节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一、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故意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将应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拒绝传递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降罪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战时面临战斗任务而脱离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法律⾯前⼈⼈平等,⾃然⼈如果犯罪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虽然说单位是⼀个组织,但是也有可能实施犯罪⾏为,同样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单位犯罪是需要满⾜其犯罪构成的,那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成⽴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具备刑事责任能⼒。

但最⾼法院司法解释认为,认为没有法⼈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没有刑事责任能⼒。

实践中通常采纳最⾼院的司法解释,限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刑事责任能⼒是单位成⽴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

只有同时具备独⽴财产、⾏为能⼒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

单位犯罪主体的内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负责⼈员:主管⼈员。

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

⽽⼈数可多可少,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先是单位的领导;其次,其⾏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直接责任⼈员。

就是直接执⾏单位的决策,具体实施犯罪⾏为的⼈员。

他们的职位可⾼可低,⼈数可多可少。

但⽆论职位⾼低,还是⼈数多少,他们的⾏为必须同单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单位犯罪的主观⽅⾯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失⽽构成单位犯罪的具体实例。

⽐如《刑法》第135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程重⼤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主观⽅⾯的要求: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志结合⽽形成的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且是为本单位牟取⾮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实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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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单位犯罪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据此,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

单位依赖于其成员而存在,如果没有成员,单位就不可能存在;反之,单位的任何成员,如果脱离了单位,就不具有其在单位中的地位与性质,不再作为单位的成员起作用,只是孤立的个人。

而且,单位成员之间是按照单位的统一要求和一定秩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形成单位整体的。

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

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从形式上说,这种整体意志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形成的;从法律上说,这种整体意志就是单位整体的罪过。

单位整体意志形成后,便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

因此,在单位犯罪中,主体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位犯罪主体,二是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

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没有单位本身作为犯罪主体,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独立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如果没有单位内部的自然入主体,也不可能有单位犯罪。

基于上述理由,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伞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收入的情形(参见刑法第396条)。

二、单位犯罪的性质单位犯罪不同于个人犯罪。

个人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能够作出意思决定,对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虽然不等同于个人,但也是现实的社会实体,单位决策机构及其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应视同为单位的行为。

虽然从形式上看,单位犯罪也是由自然人实施的,但这种犯罪不仅符合单位的意志,而且是单位本身的行为。

所以,不能将单位犯罪行为视为自然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而应视为单位本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正因为如此,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全体成员的刑事责任。

例如,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只能从单位所有的财产中拿出一定数额的金钱缴纳给国家,而不是由单位全体成员从自己的合法收入中拿出金钱缴纳给国家。

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

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是犯罪人,该单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组织,因而不同于集团犯罪。

当然,单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

例如,甲单位与乙单位共同故意走私的,成立单位共同犯罪。

三、单位犯罪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单位犯罪作出不同分类。

(一)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89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规定的是单位受贿罪,本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所实施的犯罪。

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当这种犯罪由单位实施时,就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二)一般单位犯罪与特殊单位犯罪一般单位犯罪,是指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能实施的犯罪。

例如,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刑法第42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

特殊单位犯罪,是指刑法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作出特殊限制的单位犯罪。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特殊单位犯罪主要有以下情况:(1)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

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本罪主体不仅只能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2)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

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是从单位的职能性质作出的特殊规定,而不问其所有制性质。

再如,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不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3)单位具有特定义务。

刑法分则的有些条文先规定具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犯罪,然后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事实上要求该单位具有特定义务。

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主体分别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211条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这表明,只有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二节单位犯罪的定罪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后者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东以所购的股份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

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公司也是企业的一种,但这里的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企业。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事业单位与集体事业单位。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换言之,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是指履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团体,是指各种群众性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协会,等等。

单位犯罪的主体,应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应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主要是集团共同犯罪)论处。

依法成立意味着单位成立的目的与宗旨合法,而且履行了规定的登记、报批手续。

单位犯罪一般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包括对单位判处罚金,这就意味着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拥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这里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单位本身所有的财产或者经费,即是超越单位成员集合利益以外的财产或者经费,而不是单位成员财产的集合。

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机构与场所,意味着单位能以自己独立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单位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

有些单位明显属于独立的单位,如××总公司、××制造厂、××大学、××厅(局)、××工会等。

有些单位也明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分公司、××分厂。

这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有些单位没有相对独立性,如工厂的车间、国家机关中的处室、学会中的分会,等等。

根据司法实践,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单位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分则对各种单位犯罪都规定了客观要件,只有当单位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客观要件时,才可能成立单位犯罪。

首先,任何单位犯罪都必须有行为,没有行为就不可能实施犯罪。

其次,许多单位犯罪的成立,都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

例如,根据刑法第188条的规定,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只有造成较大损失的,才成立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最后,一些单位犯罪的成立,还必须具备特定的时问、地点、手段等条件。

概言之,就纯正的单位犯罪而言,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其客观要件;就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而言,刑法分则对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客观要件,同时也是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

但是,要将一定的行为及其结果,认定为单位的行为及其结果,就要求该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不符合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

三、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单位犯罪并非严格责任犯罪,而是与自然人一样,要求具有故意与过失,在有的情况下,还要求特定的目的。

例如,单位成立票据诈骗罪,要求具有票据诈骗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不成立票据诈骗罪。

就故意、过失内容本身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没有区别。

刑法总则关于故意、过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

但是,认定单位犯罪的故意,要求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了故意犯罪的决定,如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实施走私犯罪,并具有走私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就具备了单位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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