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批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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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1.24
•【文号】国税函[1998]63号
•【施行日期】1998.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1998年1月24日国税函[1998]63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

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正文:----------------------------------------------------------------------------------------------------------------------------------------------------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2000年10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如果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入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

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1.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
处理
•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 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 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 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 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 除。
北京国税2015年1月第一部分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部分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第三部分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 1.六大行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国税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宣传辅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财税[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的通知(2014年5月14日财税[2014]27号)北京、上海、江苏、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上海、江苏、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明确了第一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

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第一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后,不影响其继续享受财税[2011]107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第二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自2014年5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1]107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附件:1.第一批名称发生变更的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2.第二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附件1:第一批名称发生变更的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序号│原项目企业│变更后的项目企业│所在省市和区县│├───┼──────────────┼────────────────┼────────────┤│ 1 │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 2 │渝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 3 │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SK海力土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出口加工区│└───┴──────────────┴────────────────┴────────────┘附件2:第二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序号│项目企业│所在省市和区县│├───┼─────────────────┼───────────────┤│ 1 │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2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序号│项目企业│所在省市和区县│├───┼────────────────┼────────────────┤│ 3 │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4 │上海天马有机发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 5 │南京中电熊猫平板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6 │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7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9 │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0│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区│├───┼────────────────┼────────────────┤│11│成都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三星(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13│华天科技(西安)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发文文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文时间:2010-1-1编辑时间:2010-1-27实施时间:2010-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北京阅读人次:4505评论人次:1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

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

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

国税发〔2009〕6号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_

国税发〔2009〕6号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_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据实申报企业适用)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核定征收企业适用)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京国税发【2009】92号文

京国税发【2009】92号文

京国税发【2009】92号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 字体大小:大中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问题(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二)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2008年度仍按20%确定。

二、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和《通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凡已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五 、企业 全部资产 的可 变现价 值或交易 价格减除清算 费用 ,职工 的工 资 、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 .
结清清算所 得税 、以前年度欠税等 税款 。清偿企业 债务 .按规定计算 可 以向所有者分 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 的股 东分得 的剩余资 产 的金额 ,其 中相 当于被 清算企业 累计未 分配利润 和 累计 盈余公 积 中
( 六)确定 可 向股 东分 配的剩余 财产 、应付股 息等 。
四 、企业 的全部资 产可变现 价值或 交易价 格 ,减 除资产 的计税 基础 、清算费用 、相关 税费 ,加上债 务
清偿 损益 等后 的余 额 .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 整个 清算期作 为一个 独立 的纳税 年度计算 清算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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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6 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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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 的所 得税处理 ,是指 企业在 不再持续 经 营 ,发生 结及 向所有 者分配 剩余财 产等经济 行为时 .对清算 所得 、清算所 得税 、股息分 配等 事项的处 理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发文字号】京财税[200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单位:万元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

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退回的多缴税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退回的多缴税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退回的多缴税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退回的多缴税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解析】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1、计入“收到的税费返还”;2、冲减“支付的各项税费”;3、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上述做法1,在实务中容易理解,也易于与附注中的披露事项予以勾稽。

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收到的税费返还,是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另外,根据财政部2022年第2期会计准则实施问题解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

从上述分析可见,“收到的税费返还”是指按税法和其他规定的优惠条件收到的税费返还款,属于税收优惠和减免。

而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退回的多缴税款不属于税收优惠和减免事项,因此不属于“收到的税收返还”项目。

做法2:冲减“支付的各项税费”,比较符合实际的业务背景,因为相当于是抵减了当期支付的税费。

但是,这种做法,如果退回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大,则会导致该行次出现负数,不符合现金流量表的列报原则。

在实务中,如果有这样一种情形,当期不存在缴纳的税款,则无可抵减的支付税费,因此作为“支付的各项税费”的抵减并不合理。

做法3,该事项属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更为合理。

因此建议以做法3进行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及政策解答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及政策解答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及政策解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一)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京地税检[2003]464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检[2003]46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程序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分为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评定、公XXX管理等项工作环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评定。

(一)纳税人申请:凡评定纳税信誉A级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评定: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人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纳税信誉A、B、C、D 四个等级。

(三)公布:根据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税务机关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进行公布。

(四)管理:税务机关对获得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纳税评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等方式,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等级管理。

二、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标准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由基础100分和附加4分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分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对于纳税人能够实现网上申报,取得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信用奖励的,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可获得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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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二批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2001﹞92号
【发文日期】2001-02-28
【实施时间】2001-0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市局《关于印发税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
企[2000]498号)文件精神,经与市有关部门对全市具备从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共同研究,现公布第二批允许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业务的事务所,请按照市局京地税企[2000]498号文件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一、 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1. 北京龙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北京曲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金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 北京安必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 北京中达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 北京华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8. 北京数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9.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 华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 北京华安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3. 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4. 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5. 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6. 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7. 北京天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8. 北京六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9. 北京明则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 北京京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1. 北京华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2. 北京德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3. 北京市先锋实杰会计师事务所
24. 中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5. 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 华安德会计师事务所
27. 北京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8. 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
29. 长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0. 北京安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1. 北京中旺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2. 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3. 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4. 中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5. 北京中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6. 中辰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7. 北京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 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1. 北京安诚信税务师税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信利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三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晟安同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 北京瑞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 华信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 北京中诚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8. 北京砚农税务师事务所
9.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 北京朝阳指南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北京拓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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