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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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 平权型法律关系 , 即平等 民事主体 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 范而发 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 在这种法律 关系中,
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 ,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对作 为相对 方 的学生并无概 括支配 、 命令 的权力 , 学生也无接受 、 容忍 的义 务, 而是 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 例如学校因收取住宿费 、 为学生 订 购教材等事项而 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 比特别权力关系 , 相 在平权 型法律关系中,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具有 如下特 点: 第一, 主体身份 平等, 即双方具有 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 权利义务平等 , 高校与学生 均享有 民事权利 、 履行民事义务。 第三 , 意志形成 自由, 不存在一方强 制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现象。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 生不是他人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 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 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 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
以新 的视 角审视 和 定位 了高校与 学生之 间的 法律 关系。
关键 词 高校 与学 生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5

法律 关 系 特 别权 力 关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 .6.2 10.522 0)53 50
L g l y t m n cey e a s e A dSo it S
{占 I 缸金 } l J
20.() 5卞 09
论 嚣 @ 高 经 与 学 生 毫 湎 的 法 律 关 东
王 文 娟
摘 要

一个和谐的社会, 必然在法的调控之下, 我国高等院校与其学生的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当然也不能例外。
式, 权力主体对相对方均有概 括的命 令支配权 力, 相对 方都负有服从 的义务 。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 他们 之间的这种管理和服 从关系, 不 由法律调整、 不得寻求法律救济 。 实际上 ,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 国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有异曲 同工 之妙 , 者并 无实 质 差 别 , 是 作 为 严 格 的法 律 术 语 , 两 但 内部 行 政法 律 关 系 本 身存 在 着 严 重 缺 陷 法 律 层 面上 讲 , 入 法 制 管 辖 的各 种 从 纳 关 系 即 转化 成 为法 律 关 系 , 论 是 内部 关 系 还 是 外 部 关 系 , 旦 转 化 无 一

历史与现实: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研究——兼论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历史与现实: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研究——兼论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养修 己、安人 、以安百姓 的统治者及其辅佐者。大 学 之 道 ,在 明明德 ,在 亲 民 .在止 于 至 善 ,就 是 我 国古代高等教育方针 的生动写照 我 国春秋 以前的 教育管理制度 的主要特点是学在官府 、官师合一 。 高等学校完全 由政府 出资兴办 .教育经费也全部来
自于 政 府 .高 校 对政 府 具 有很 强 的依 赖 性 。高 等 学 校的 校长 的身份是 国家官员 .和其 他朝 廷 官员 一样 ,
在 我 国 ,高 等学校包 含 四种类 型 ,分别 为 大学 、 独 立 设 置 的学 院 、高 等 专科 学 校 ( 等 职 业 学 校 ) 高 以及 经批 准 的科学 研 究 机构 .公立 高 校 就是 指 国家 出资 兴 办 的这 四类 高 等 教育 机 构 公 立 高 校 的法 律
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形成 了 自己独特的传统 .对我 国高等学校与政府 的关系产生了久远的影 响 在我
国古 代 .高 等 教育 强 调 的是 它 的社 会 功 能 .就 是 培
收 稿 日期 :2 1一 l3 02o一0
作者简介 :彭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 士后流动站研 究人 员,桂林 电子科技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博 士。 (  ̄/3 03 武i 4 07 )
究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可以明确高校与其他社会
主体 的法 律关 系 .如 高 校 与政 府 之 间 、高 校 与教 师
都是通过吏部考核任用 .教师也具有 国家官员的身 份 。不 仅学 生 的 人学 名 额 、资格 、待 遇 等事 务 由政 府 确 定 .高等 学 校 的教 学 内容 和 教学 计 划也 都 是 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历史 回顾 :我 国公 立 高 校 法人 地 位 的确 立

浅析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析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织、 基层群众 性 自治组 织被法 律、 规授权后 或被 行政机关 法
委托后也 能成为行政 主体 。 从学校 的权能上看 , 学校在现代社会 中的地位是事业组 织, 它接受教 育行政部 门的领导与管理 。在与教育行政 机关
的法律关 系 中, 它是行政相对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 , 内容 从 上看分为学籍管理与 日常行 为管理 。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
学生行 为规 范” 根据有关 学校规定对 私 自离校 、 校的学 并 返
管理的重要渠道是制度管理 ,即校方通 过建立一套规 范 、 严 密、 科学 的规章制度来规范、 教育每一个在校的学生。制度管 理的特点在于它 的权威及不容置否性 , 任何个体 在制度 面前
都是渺 小与微不足道 的, 都处 于绝对服从 的地位 。这样一来 ,
和 管理 的根本 目的在 于保 障教育活动 的顺利开展 , 以实 现 自 己的办学宗 旨—— 为国家和社会 培养造就合格 的年轻一代 。 我 国的《 育法 》 此有 明确 的规定 , 学不得 以 营利 为 目 教 对 办
系与民事关系的 区别 。一般而 言 , 社会组织 、 团体 、 企事业组
上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关系 。师生之间基于角色差异而产 生的
行政关 系 , 既是教师受 学校委 托组织管 理学生 的结果 , 也是
他们行使《 教师法》 赋予 的教育教学权利所必需 的。 所 2高校与学生之 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
判 断行政管理 内外属性 的关 键在 于管理 的 目的— —为
第1卷 期( 0) 4 第4 2 9 0
甘 .拒 青离 午
V1 .2 9 o 4 o( 0) . N4 0 1
浅析 高等 学校与学生 的法律 关 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

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综合说。

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

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

4.特别权力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

“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

5.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简单的割裂,综合的看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的行政权力主要表现在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等等。

初探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初探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 系。
【 关键词】学生与学校
民事
行政
法律关 系
我 国所有公办学校基本上都具 有事 业法人 资格 , 只有 民办 学校 的性质 的一种管理 与被 管理 的社会 关系。基 于我国教育体 制与立法现状 , 目前有
是 “ 办 非 企 业 ”, “ 办 非 企 业 ” 全 是 新 形 势 下 造 就 的 一 个 “ 生 事 关学校 与学生之 间的法律 关系在学术界存在 着不 同的观点 。 民 而 民 完 新 物 ” 实 践 中 , 于 事 业 单 位 与 相 对 的 国家 行 政 机 关 有 着 密 切 的 、 杂 的 政 。 由 复 策 关 系 , 整事 业 单 位 的各 种 关 系 主 要 是 依 靠 政 策 , 载 体 大 多 为 政 府 文 调 其
行 政 法 学 界 又 提 出 了 几 种 学 说 , 中较 有 影 响 的 , 把 特 别 权 力 关 系 其 是
因此 , 国 的 教 育 不 仅 迎 来 了大 发 展 的 良好 机 遇 , 面 临 着 激 烈 竞 争 。 陆 法 系 公 法 学 说 中的 特 别 权 力 关 系 理 论 。 我 也 义务教育 、 殊教育 、 程 教育 既然 由政府全 额 资助 , 对外 开放 , 特 远 不 那 区 分 为 基 础 性 关 系 和 管 理 性 关 系 。 提 出 了对 涉 及 到 基 础 性 关 系 的 行 为 , 应
初 探 学 生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李 超
(1 亍: 苏省泅洪中等专业学校 , 迂市广 播电视大学泗洪分校 , 宿 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 )
【 摘要】长期 以来 , 学生与 学校之 间的法律 关系不明, 没有界定。 随着改革开放和 市场经济 的建立 以及 学生与学校之 间利益 冲突的 出现 .

辽宁省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第四章高等

辽宁省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第四章高等
副教授的资格评审,认为学校在资格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
假的问题,先后向校方、省教育厅申诉,并向教育部申请复
议。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
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晓华认为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
该校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多次向湖
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等部门反映、检举。
据了解,华科大认为王晓华不具备晋升副教授的必备条
件。王晓华对此提出质疑,她称,华科大的这一“框框”
没有依据。
2002年12月10日,湖北省教育厅作出了“对王晓华职
称问题申诉的复函”,认为王晓华反映的问题是不属实
的。
2003年1月21日,王晓华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
社会组织
私人
一、设立高校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合法
合规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性原则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原则
二、设立高校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的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
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权
、教育规划权、教育审批权、教育评估权、教育监督权
、教育处罚权。
学校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
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主导,不对等;
学校的法律地位时指法律根据学校的社会组
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一种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没有学生,也就没有学校。

可以说,学校里的主要工作是直接或间接为培养学生成才服务的。

但就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

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下面我们将从这两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一教育目标和教育效果,学校必须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其中包括对学生的各项管理。

例如:依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与学校法律地位紧密相连的,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带有强烈的公务法人的性质(这一点我们已在学校一章中给予阐述),它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无疑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因此学校的办学行为必然要是受到行政监督。

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退学或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均属于具有行政行为效果的行为,对于这些决定不服,学生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实践当中,司法机关也将此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之内。

论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及校生法律关系

论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及校生法律关系
权 力关 系论 , 发展 出了以下几种理论 : 1 宪法关 系论 , ( )
( ) 一 大陆法系和 英美法 系国家对公立 高校 法律 地
位 的定 位
在大陆法 系国家 , 对公立 高校法律地位 的确定相继 选择了 “ 公法人”这一模式 。大陆法 系国家普遍将公立 高校界定为 “ 公务 法人 ”, 认定其 既具有 行政 主体 的法
英 国行政法 中的公法人 , 被作为公共机构对待 。在英美 法系 国家 , 公立 高校对学生 的教 育 、 其 管理也具 有行政 权力属性 , 并不全是 契约性质 的 , 从其 与学生签 订 的合
[ 收稿 日期 】080— 8 20— 30
顾 高校教 育管理 的特殊性 ,认 可高校 自主裁量权 的存
留原则 , 并在一定程度上体 现依法行政原 则。
( ) 国理 论 界 的 主要 观 点 二 我
位法人 与大陆法 系的公务法人极为相似 , 两者都注 重主
体 的公共服务 职能 , 并赋予主体在必要 时候对这 种公共 需要进行管理 的权力 。但两者在语意上 略有不 同 , 国 我 的事业单位法 人主要是 民事法律关 系上 的称谓 , 大陆 而 法 系的 “ 务法人 ” 然体现 了纵 向上的 “ 公 显 公务 ”与横
调 [l 2。
从总体上看 , 国外关 于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 系的 理论发展适应 现代教育理念 的发展要求 , 强调扩 大公立 高校育人 的 自主权 , 向于减少政府对教育过多 的直接 趋 控制 ; 加重视 对人权 原则和依 法行政 原则 , 重保护 更 侧 学生 的受教 育权 不受学校 侵犯 , 将学校影响学生 基本权
维普资讯
论 公立高校 的法律地 位及校 生 法律关系
葛建化

现行法律框架内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现行法律框架内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构成 了行 政 和 民事 两 种 不 同性 质 的 法律 关 系。 我 们 只有 认 清这 两种 法律 关 系的 性 质 , 才能 对 高 等 学校 与 学生 的 权 利 、 义务 与责 任 作 出
明 确 的界 定 , 能更 好 地 规 范 高等 学 校 的 自主 办 学和 行 政 行 为 , 法 维护 学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而构 建 和 谐 文 明 校 园。 才 依 从
当 它 以 法 律 、 规 授 权 组 织 的身 份 出 现 时 。 学 生 构 成 从 属 性 法 与
看 , 等 学 校 是 国 家法 律 、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 等 学 校 基 于 国家 高 法 高
法律 、 规授权对 在校学 生行 使教育 行政 管理权 . 法 因而具 有实 际上 的行政 主体资格 。在校学生作 为受教育 者 , 属于高等学 从
校。 直接 受 到 高 等 学 校 的教 育 和 管 理 。 此 可 见 , 等 学 校 与 学 由 高 生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所 形 成 的关 系 为 内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这 在

关 系中 , 高等学 校是构 成关 系的主 要方 , 起着行 政 主体 的决
定 性 作 用 。 在 法 律 、 规 授 权 范 围 内 依 照 自己 的 判 断 。 自己 能 法 以
【 键 词 】 法律 关 系 教 育 管理 关
维 权
法 律 关 系 是 指 法 律 规 范 确 认 和 调 整 。 以 主 体 之 间 的 权 利 并 与 义 务 的 形 式 所 表 现 出 来 的特 殊 的 社 会 关 系 。 等 学 校 的法 律 高 关 系 , 受 教 育 法 律 、 规 所 确 认 和 调 整 的 、 现 为 高 等 学 校 与 指 法 表 其 他 各 主 体 之 间所 形 成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社 会 关 系 。 是 教 育 法 它 律 规 范 在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的 体 现 。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框 在 架 内 . 高 等 学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 律 上 尚 未 作 出 具 对 法 体 的 规定 。 是 , 但 由于 高 等 学 校 在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的 过 程 中 , 实 际 上 同 时 具 有 行 政 主 体 和 民 事 主体 两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身 份 , 因 而 与 学生 实 际 上 构 成 了 行 政 和 民 事 两 种 不 同性 质 的 法 律 关 系 。

现行法律框架内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研究

现行法律框架内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研究
资格 。 如 : 例

高等 学校 在 实施 教 育教 学管 理活 动 中 的 法律 地位 分析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教 育法 》 二十 八条 规定 , 国的学校 第 我
( 括 高 等 学 校 ) 有 下 列 权 利 : ) 照 章 程 自主 管 理 ; ) 织 包 享 (按 1 (组 2
主体 的条件 。 高等 学校是依 法成立 的国家事 业单位 , 是政府 专 门实施 高等教 育的公 益性机 构 , 接受 政府 的管理 , 要 服从 政府 的命令 。 相对 政府 关 系而 言 , 等学 校是 政府 的行 政相 对人 。 高 但是 , 等学校 又是接受 国家行 政权 力 的授 权组织 。 等学校 高 高
高 等学校 ,主要指 由政 府投资 举办 并实 施管理 的从 事 高 等 学历 教育 的公 办教 育机 构。 作 为 国家教 育义务 主体 的高 等学校 , 须履 行其 法定 义务 , 必 实施教 育教学 及管 理 目标 ,以满 足学 生作 为受 教育权 利人 实 现权利 的基本 要求 。 等学 校 的法 律地位 , 高 就是 学校 在实施 教 育教学 管理 目标 .与学生 形成 的法 律关 系中所 处 的地位 及其 彼此 之间法律 关 系的性 质 、 内容 与责任 。
育 法 制 化进 程 , 构建 高校 和 谐 校 园, 着 积 极 的 意 义 。 对 有
[ 键词] 法律地住 关
教 育教 学 权 利 与 义 务
法 律地 位 的含 义十分 丰 富 ,法学研 究 者从不 同 的角度 出
发有 不 同的理解 。 对 法律地 位 的本质 描述基 本是 相 同的 。 但 概
现行法律框架 内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研究
李 建 明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之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比较认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之厘定高等教育的双重属性①——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是不可分割的,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是个人获得和提高社会生存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每个公民智识与能力的提高,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亦具有普遍促进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法》同样确认高等教育关涉社会公益和个人权利两个方面,该法第 5 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9 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 条揭示了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第9 条阐明了接受高等教育是公民个人的一项社会权利。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全面实施,世界各国无论教育体制如何,无论是以私立高校为主,还是以公立高校为主,均确认高等教育系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业。

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

2. 1教育合同的性质分析当前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教育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理由主要有三点:1)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的管理权属于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力,因此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教育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与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是行政合同。

(2)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订立合同,不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教育合同是公法性质的合同即行政合同。

(3)教育机构对合同的履行享有优益权即优先处分权,例如:当受教育者违纪时,教育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分,甚至责令其退学、开除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

(4)公办教育机构与哪些人、多少人订立教育合同,通常由教育行政部门事先拟定,其与受教育者之间无缔约的自由,因此有的学者只承认民办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民事合同关系,公立教育机构签订的教育合同均为行政合同。

[9〕蒋少荣.普通教育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教育评论,1999. (2):47从表面上看,“行政合同说”赖以支撑的上述理由确有说服力。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研究与分析16級公共管理陈荣权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等教育运行机制, 已成为当前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高校,全称为高等院校,是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的统称,其性质是对公民进行高等教育的组织。

分析高校的法律地位,即是分析高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

在对此问题的认识上, 有人往往把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学校的法人地位, 这种看法不够全面。

实际上,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除了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之外, 还包括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等,下面就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高等学校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是否具有法人地位,需要依据有关的法律规范而定。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法人条件的, 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据此规定, 就高等学校而言, 能否具有法人资格, 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而这些条件即指《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法人条件。

具体包括: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只要同时具备了以上条件, 就可获得法人资格。

而取得了法人地位,高等学校就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 自觉地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 并以独立法人的身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某一高等学校而言, 取得了法人地位,就意味着具有了法人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

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定位分析

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定位分析

受传统公法人理论 的影响 ,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构建起 ~种隶属关系 , 即大学生处于被管理者 的地位 , 高校则是处于管理者的强势地位 。 随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 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 使管理职 “ 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 , 高校管理权的绝对权威 能过程 中产生的。正如学者 马怀德所说: 学校与学生这类 关系不 同 与超 然的地 位已经不再被认同, 高校的管理权面临新 的挑战 。 于普通 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而是具 有管理 与被管理 , 命令 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 的精神 ,高校履行 的是一种社会公共权 与服从等性质的行政 关系。 在很 多国家, 这类关系引发的争议通常均 所以用行政诉讼解决此类 争议不仅必要 , 而且可 力, 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 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承担 了为 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 S ce t
{占 } 缸会 I J
29() 0 .中 06
我 国高 校 在 学 生 管 理 中 的 法 律 定 位 分 析
王秀 慧
摘 要 近年 来 , 高校被 诉案件 时有发 生 , 高校 学生 管理 中的法 律 问题 日益 突 出。 法律 角度分析 高校 的 法律 地 位 、 从 高校 与 学生的 法律 关 系对有 效 解决 高校 与学 生之 间 的纠纷有 重要作 用 。 关键 词 学 生管理 行 政法律 关 系 权 利保 障


三 、 国高校 与学生 的法律关系 我
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 。2 0 年 , 江师 03 浙 笔者认为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 按照我 国相关法 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 的 律 , 高校与 学生之 间既有 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 他们 之间 授予 资格 , 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 反国家学位条例 , 将浙江师范大学推 属于一种混合法律关系 ,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主体资 上被告席 。因被学校 开除学籍 、 不予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的“ 学子状 格 。 在权利救济方面也存在公、 私法多种救济途径 。 高校与学生之间 告 母 校 ” 日益 受 到 社会 的关 注 。 案 是否 存在行政行为 , 是否具有行政法律关系, 应当采取怎样的权利救 二是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 的纠纷 的。2 0 02年,西南某 学院 济途径 , 些问题 与高校管理行为的范 围和性质是分不开的。 这 学生张静因怀孕被 开除, 张静和男友 以侵犯 自己的隐私权 、 誉权为 名 依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条的规定, 第 学生管理是指 由提 出诉讼 , 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 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 的管理, 是对高校学生学习、 生活 、 行为的 三是认为学校在 管理过程 中侵犯 了自己的 民事权 益而引发 的纠 规范 。 主要包括学生 的学籍管理、 课外活动、 校园秩序 、 学生的奖励 对 纷 。 0 2年 , 20 湖南外贸外语学 院 6名学生 因留宿异性被学校 开除, 这 与处分 、 学生 的安全管理等。我国《 对 教育法》 《 、 高等教育法》 等教育 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 了他们 的隐私权而 向法院提起诉讼 。0 4年 , 法律法规都 明确规定 了高校依法 自 20 主办学和按照章程 自主管理 以及 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 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权利 。 这种权利既不是民事权 利, 也非 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 , 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 使 据此把学 校告上法庭, 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

论高校的法律地位

论高校的法律地位

论高校的法律地位第一,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它们不同于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

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利和承担行政责任,在不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权时,它们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作为事业单位,它确实有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

《高等教育法》第32条规定:“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33条规定:“高等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高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

由此看来,高校虽是事业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但它可以在教育法等具体行政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

第二,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高校在行使对学生的各项纪律管理、学籍管理、学位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时,学校无须征得学生的同意,可以单方面做出决定并实施。

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这名学生而不录取那名学生;有权要求入学转系或毕业分配的学生交纳一定的费用等等。

第三,第三,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那么学生是学校组织内部的一员还是外部的一员呢?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学生当然是学校内部组成人员,一旦撇开教育对象,学校教育便无从谈起。

但从社会学和法学角度来看,学生在学校身份并未如此界定。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刘洪涛内容摘要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在纵向关系上,公立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

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

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则不具有可诉性。

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则AbstractThe relation between university and students is a widely controversial problem, realizing the nature and legal position of universities is vital to solve this problem. According to <>, universities belong to public welfare institute, looking form administrative angle, universities belong to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There is the noun “Public interests legal person” in Germany and Frances’ administrative theory, they tend to describe the relation as “special power legal relation”, which the theory of china has inherited and created the theory of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 under which the regulations made by universities can’t be suited in court. Furthermore, the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ies often confuse the special power relation with civil law legal relation, which is a barrier to advocate students’ rights. The article focuses on sp ecial power relation and civil legal relation, describing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 from the new angle of being responsible for students’ rights,一﹑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一)我国理论界对公立高校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我国《民法通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07级刑诉专业研究生解馥瑜)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教育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等。

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的,因为学生在校的角色不同就会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学校;大学生;混合性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最近几年,各地都有高校与学生就毕业证发放、学位的授予、开除学籍等问题发生法律纠纷,例如:刘燕文诉北大拒授学位案,王青松诉北科大侵权案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致使学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因为它们之间法律性质不明确的话,会导致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很棘手,到底是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行政案件受理,这都有待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界定。

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法院都以行政诉讼案受理了,但是国家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该法律关系就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这必然会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很有可能维权无门,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广泛的探讨。

一、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现状(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观点首先在理论上否认高校有行政主体资格,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苏万寿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

这个合同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学校与受教育者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①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经常表现为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权威性,显然,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违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关系,包括:学生学籍管理关系,档案管理关系,教学管理关系,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毕业证书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学生财产管理关系,学生住宿管理关系,学生饮食服务,学生校园人身安全关系等。

公法关系:(1)学籍管理关系。

学籍管理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

学籍管理中的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降级、休学、停学、复学等是设立、变更、终止了学生与普通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学校的学籍管理的方式,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每一位在校学生,并不能通过学籍管理来限制学生其他权利。

(2)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是普通高校对其已经做出的某一行政行为的一种补充性行为,虽然不具有行政法律效果,但却对普通高校大学生具有较大的影响,体现了已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法律上的约束力。

尽管我国目前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但依据行政法治原则,普通高校的档案管理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3)教学管理关系。

普通高校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方面情况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学生有服从的义务。

但是,当学校的相关安排没有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或者不符合教育的目的,学生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控告。

(4)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

普通高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因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且不直接涉及学生的法律地位,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内,高校具有自主决定权。

应视为普通高校的内部行政行为。

(5)毕业证书的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

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通过了相应的考试,达到相应要求标准的学生,有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学生所在普通高校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证书。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教育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教育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教育[关键词】同学权利学校权力法律关系在我国,高等学校与高校生的关系经受了一个进展改变的过程。

打算经济体制时期,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延长,高校与同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无须通过法律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高等教育也拉开了体制改革的大幕,这场改革连续至今。

高校与高校生关系不行避开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成为一种法律关系,两者关系的法律化是高等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脱打算经济对高等教育影响的必定结果,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管理,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对高校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必定要求。

高校与作为受教育者的同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确定学校责任范围、归责原则的前提。

高等学校与同学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何,成为巫待解决的问题。

一、学术界关干高校与高校生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辨析高校与高校生法律关系的性质历来争辩较多,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1.持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认为,高校与高校生之间所确立的教育关系仅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学校作为的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同学依法享有自主确定报考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与同学的行为均受符合法律规范的双方各自利益意愿商定的约束,即合同的约束。

双方依合同商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公平、有偿为原则的社会关系,而通过对高校与高校生法律关系的分析,我们会发觉高校与高校生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并不是处于完全公平的地位,学校为了教育活动的更好开展,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高校生更多的是听从;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调整高校与高校生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可能涉及到学校与同学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但这种关系也要区分不同的状况:假如是教育活动本身所必需的,其仍属教育社会关系;假如是相对的,则完全归属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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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随着 9 o年代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 深入 , 一些过去不 曾 特 殊 。 一方 面 , 立 高 校 作 为 独 立 的 民事 主 体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并 另一方 面 , 公立 高校作 为法律 法规 授权组 织 , 具 存在或 被掩盖 的高校与学生之 间的矛盾 开始 浮 出、 激化 乃至被 承担 民事义务 ; 社 会 所 关 注 。前 几 年 所 发 生 的 田 永 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拒 发 “ 两 有 行 政 主 体 的 地 位 , 据 其 公 法 职 能 对 学 生 、 师 等 内部 人 员 依 教 我 可 证” 、 案 刘燕 文诉北 京大学拒发 博士 文凭案 、 南某高 校一 因怀 行 使 管 理 权 力 。基 于 此 , 们 在 界 定 高 校 法 律 地 位 时 , 借 鉴 西 公 ] 1) (3 即 孕 被 校方 开 除 的 女 生 诉 学 校 案 都 是 其 中 的 典 型 。英 国 学 者 帕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关 于 “ 务 法 人 IP1的 概 念 , 为 特 定 公 共 目 金 曾 经 说 过 :大 学 对 一切 都 进 行 研 究 , 是 不 研 究 它 们 自 己 。 的 而 服 务 的 公 法 人 。 在德 国 行 政 法 理 论 中 , 立 高 校 作 为 公 务 “ 就 ” 公 即公 法 上 的 权 力 主 体 和 私 法 此话 虽 然 有 失 偏 颇 , 高 校 体 制 改 革 的 现 实 却 逼 迫 我 们 必 须 对 法 人 体 现 着 两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 但 新 形 势 下 高 校 的 地 位 及 其 与 学 生 之 问 的 关 系 从 法 律 上 进 行 审 上 的 民事 主 体 。我 国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与 大 陆 法 系 的 公 务 法 人 两 并 视 和 研 究 , 既 有 利 于 法 院 处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纠 纷 , 有 助 于 推 极 为 相 似 , 者都 注 重 主 体 的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 赋 予 主 体 在 必 这 也 动 我 国 的高 等 教 育 制 度 建 设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完 善 。
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学生的法律关 系
冯瑞 琳 , 中远 , 洁 蔡 侯
( 河北 工程大学 文学院 , 河北 邯郸 06 3 ) 50 8 [ 摘 要] 我国现存 法律 将 高枝 法律地位 主要 定位为 民事主体 , 这一 界定 已不 能适 应现 实的需要 , 者认 笔
为。 高校在行使教育 管理权 时其身份 是行政主体 , 与学生形 成行政 法律 关 系; 在行 使 民事权利 时其 身份是 民事 主体 , 与学生形 成民事法律 关 系。 两种不 同的法律 关 系其 纠纷解 决机 制不 同。 [ 关键词 】 高校 ; 法律地位 ; 法律 关系; 教育纠纷 [ 中围分类号 】 904 12 ,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 8— 86 20 )2— 09—0 1 0 99 (06 0 09 2

要 时 候 对 这 种 公 共 需 要 进 行 管 理 的 权 力 。但 两 者 在 语 意 上 略

现 有 法 律对 高校 法律 地 位 的界 定 及 缺 陷
有不同 , 国的事业 单 位法人 主要 是 民事 法律 关系 上 的称 渭 , 我
而 大 陆 法 系 的公 务 法 人 显 然 体 现 了 纵 向 上 的 “ 务 ” 横 向 上 公 与
所 谓 高 校 的 法 律 地 位 , 要 是 指 高 校 在 教 育 活 动 中 的 资格 主 和身份 。《 高等 教育法》 十三 条对 高校 的法 律地 位作 了如下 第 规定 :高等学校 自批准设立之 日起 取得 法人资 格” “ “ , 高等学 校 在 民事活动 中依法享有 民事权 利 , 承担 民事责 任” 。可见 , 国 我 对高校的法 律地 位 是从 民法 的角度 来 定 位 的。我 国《 民法 通 则》 以法 人 是 否 营 利 为标 准 , 法 人 划 分 为 企 业 法 人 与 非 企 业 将 法 人 , 中 非企 业 法 人 叉 可 以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机 关 法 人 、 业 单 其 事 位法人 、 社会 团体法人 。根据 高校从 事的 业务 活 动 , 我 国, 在 高 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 独立 的 民事法律 关系 主体。应该 说将 是 高 等 学 校 定 位 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 示 了 高 等 学 校 所 具 有 的 非 政 揭 府 性 、 营 利 性 、 益 性 等 特 点 , 此 法 学 界 并 无 争 议 。但 问 题 非 公 对 是高校 的法律地位并不仅仅局 限于 民事 主体 , 作为 以社 会公 它 共 利 益 为 目 的的 社 会 组 织 , 法 律 、 规 的 授 权 享 有 一 定 的 国 经 法 家行政权 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 任, 以这种 定位 忽视 了高 等学 所 校 的行 政法 律地 位 , 不 全 面 的 。 是 ( 高等教育法》 1 第 8条规 定 :高 等教育 由高等 学校 和其它 “ 教育机构实施 。这是一个典型 的授权 条款 , ” 它表 明作为 国家教 育 权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的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实 施 权 , 际 上 由 作 为 被 授 实 权人的高等学 校行使 。国家依法 举 办 高等 学校并 赋 予其从 事 教 育 活 动 的 行 为 , 国 家 教 育 职 能 的 一 种 实 现 方 式 , 公 立 高 是 而 等 学 校 的 办学 权 力 和权 利 , 国 家 教 育 权 的转 移 或 委 托 。 国家 是 通 过 法 律 、 规 授 权 高 等 学 校 行 使 一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 比 法 如 :高等教育法》 l 《 第 l条规定 : 高等学 校应 当面 向社会 , “ 依法 自主 办学 , 行 民 主 管 理 。 这 就 确 立 了 高 等 学 校 的 办 学 自主 实 ” 权 。再 如 , 我国< 学位 条例》 8条第 l 第 歉规定 :学 士学位 , “ 由国 务 院授权 的高等学校授予 ; 硕士学 位 、 博士学 位 , 由国务 院授权 的高等学校 和科学研究机构授 予” 。这就 确立 了高校享有 颁发 学历证 书、 学位证 书的权 力 。由此可 见 , 然长 期 以来我 国高 虽 等学校一直被定位为事业单位 , 但高 等学 校确实拥 有并行 使着 法律授予 的部 分公共 管理 职权 。高等 学校 行使 这些 权力 的行 为, 对与它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学生 来说 , 有明显 的单方 性 、 具 强 制性 , 具有确定力 、 约束力 、 执行力 , 合行政权 力 的特征 , 符 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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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卷 3
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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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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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 2 0 u .0 6
2 0 年 6月 06

J u a f H b i n tu o rh e t a c n e n T e n M y ( o i S i c E io ) o r l e e s tt f A c i c r S i c a d eh o g S c n o I i e t ul e l a c ne dt n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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