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犯罪客体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体知识点总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对象、目标或者受害者。
在刑法学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罪的客体范围。
犯罪客体的种类繁多,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还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其犯罪客体也是不同的。
本文将就犯罪客体的特点、种类、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犯罪客体的特点1. 多样性:犯罪客体种类繁多,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还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2. 重要性:犯罪客体往往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目标或者受害者。
3. 保护性:犯罪客体的保护是刑法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1. 人的生命:包括杀人、故意伤害等罪。
2. 人的财产: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罪。
3. 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罪。
4. 国家利益: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利益等罪。
5. 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卫生等罪。
三、犯罪客体的保护1. 刑法规定:刑法对犯罪客体的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不同种类的犯罪客体给予了不同的保护。
2.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客体的保护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保护工作。
3.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犯罪客体的保护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对侵害犯罪客体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
4. 社会力量:社会各界对犯罪客体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人权组织、NGO组织、媒体等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四、犯罪客体的法律责任1. 侵害犯罪客体的行为构成犯罪,侵害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2. 制裁措施:对于侵害犯罪客体的行为,可以采取刑事制裁措施,如拘役、有期徒刑等;也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如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等。
3. 法律救济:犯罪客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侵害者进行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犯罪客体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即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
危害结果则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或者危害。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关系紧密,二者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实质。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社会管理秩序等多个方面。
其中,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犯罪客体,主要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
以杀人罪为例,其犯罪客体即为被害人的生命权利。
而财产权益则是指个人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包括自然资源、土地、房屋、金钱等。
社会管理秩序则是社会所需的一种规范,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二、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危害。
不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各不相同。
以盗窃罪为例,其危害结果为被盗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被侵害,造成财产损失。
而杀人罪的危害结果则是被害人失去了生命,家庭和社会都承受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是紧密相关的,前者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而后者是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者危害。
在刑法中,法律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应对的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以此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定性和量刑。
对于同一类犯罪行为,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差异也会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而危害结果则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危害。
通过对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明确规定和认定,可以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保护社会安全与公共秩序。
犯罪客体
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法益)。
首先,犯罪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其次,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只是由道德规范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与保护,而不是由刑法或者不需要由刑法调整与保护,则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最后,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所谓“侵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如杀人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二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者说有侵害的危险,如杀人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亦称“法益”)。
(一)犯罪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八个方面:(1)国家主权;(2)领土完整与安全;(3)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4)社会主义制度(5)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6)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7)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8)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二)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四)犯罪客体应当从两个侧面理解和把握1、犯罪客体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为保护法益;2、犯罪客体表明了犯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二)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犯罪客体详解
犯罪客体详解犯罪是社会存在的一种不良现象,涉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等方面。
作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客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犯罪客体进行详解,包括其定义、分类以及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一、犯罪客体的定义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或者事物。
它可以是具体的人、财产,也可以是抽象的概念、社会制度等。
犯罪客体的存在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可以根据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人的犯罪客体人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个体。
一些常见的以人为犯罪客体的罪行包括杀人、伤害、绑架、拐卖等。
这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等权益。
2. 财产的犯罪客体财产的犯罪客体主要指的是犯罪行为对财产的侵害,包括财物的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
这些犯罪行为损害了个人和社会的经济利益。
3. 抽象的犯罪客体抽象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是一些抽象的概念、社会制度或者法律规范等。
比如,犯罪行为可能直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秩序、道德伦理等进行破坏。
三、犯罪客体对社会的影响犯罪客体对社会的影响十分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秩序破坏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受到极大的影响。
2. 经济发展受阻犯罪行为对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大量的财产被盗窃、破坏,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失,这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3. 人民生活品质下降犯罪行为直接危害了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导致人们的生活质量下降。
人们的正常生活被打扰,造成恐慌和不安。
四、犯罪客体对个人的影响犯罪客体对个人的影响是深远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到个人的人身安全。
人们面临着被抢劫、袭击甚至杀害的风险,不仅对个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对心理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2. 财产利益受损犯罪行为对个人的财产利益构成直接威胁。
犯罪客体若干问题研究
构 成模式 。第 四 ,我 国 的犯罪 构成是 一个 统一 的
否 就可 以认为 ,反 映犯罪本 质 的犯罪 客体 、犯 罪
犯罪行 为侵犯 的社会关 系或 法益 ,反 映的是犯 罪
本 质 ,属 于犯罪 概念 的 内容 ,应在 犯罪概 念 中研
客 观方 面 、犯罪 主体 与犯罪 主观方 面都应 在犯 罪 概念 中研究 而不 能作为 犯罪构 成 的必备要 件 ?显
2 1 第 6期 N . 00 00年 O 6 2 1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uo o u n n Pl eOf e cdm o r ̄ fY n a oc fcrA a e y i i
总第 8 3期 Sm8 u 3
犯 罪 客 体 若 干 问题 研 究
吴照 美 ,张作 山
( . 中国刑警 学 院 ,辽 宁 ・ 阳 1 沈 1 0 3 ;2 1 0 5 .云南警 官学 院 ,云南 ・ 明 6 0 2 ) 昆 5 2 3
法理论 中也 没有人认 为刑 法所保 护 的法益 是构成
映 、被 说 明的对象 。事 实上 ,犯 罪 客体与犯 罪客
观方 面 、犯 罪主 体 、犯 罪主观 方面是 一个 统一 的
整体 ,它们 之 间是 相 互依 存 、相 互说 明 的关 系 。
因而 ,犯 罪客 体完全 可 以作为犯 罪构成 的必 备要
张作 山 (9 6 ) 17 - ,男 ,辽 宁大 连 人 ,云 南警 官 学 院侦 查 系 讲师 ,主要 研 究 方 向 :刑 事 侦 查 。
一
91 —
吴照美 ,张作 山:犯罪客体若干问题研究
成模 式④与 国外 的犯 罪 构 成模 式 ② 是 特定 法 律 都 文化 发展 的产物 ,都 在各 自的社 会发挥 着重要 的 作用 。但是 ,两者在 形成 的背景 、发展 的轨迹 以
犯罪客体种类是什么
一、犯罪客体种类是什么(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庆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犯罪客体种类是什么二、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区别(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二)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
也就是说: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
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三)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
(五)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表象。
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一、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客体在刑法中具有多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犯罪行为的客观实质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其确定对于准确定义犯罪行为至关重要。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需要对特定的客体进行侵害或侵害意图,这种侵害或侵害意图与特定客体的关系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客观实质。
盗窃罪规定了对财物的侵占行为构成犯罪,客体是财物;抢劫罪规定了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获取财物构成犯罪,客体也是财物。
确定了犯罪行为的客体后,才能准确判断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以及其所涉及的罪名。
犯罪客体的确定还可以帮助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能,其受到侵害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犯罪行为为了对这些客体的侵害或侵害意图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对人身、财物、社会秩序等客体的侵害行为,都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危害。
基于此,法律规定了对这些客体的侵害行为构成了特定的犯罪,以此来体现其社会危害性。
3. 确定刑罚的适用对象犯罪客体的确定还有助于确定刑罚的适用对象。
侵害不同客体所涉及的罪行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刑罚,因为不同的客体具有不同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能,对其的侵害也会造成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对人身的侵害行为可能会受到刑法中重刑的惩罚,而对财产的侵害行为可能会受到刑法中轻刑的惩罚。
确定了犯罪行为的客体后,才能准确确定其所涉及的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
1. 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犯罪客体的确定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即对社会价值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通常都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侵害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通过对犯罪客体的确定,可以体现出法律对这些重要客体的保护,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促进了刑罚的合理确定犯罪客体的确定有助于刑罚的合理确定。
根据犯罪行为对特定客体的侵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可以更准确地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从而实现刑罚的个性化和差异化。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研究
故 意混淆罪 与非罪 ( 即拣枯枝 与盗窃 林木 ) 的界 限而 作
的 当时 的普 鲁士 当局为 了保 护林木 占有者 ( 其实是 资 产阶级利益的代表 ) 的利益 , 布了一项盗窃林木法 , 颁 在 这项法律 中.立法者故 意混淆 法律上的一些有关概念 ,
例 如 . 了惩 罚 盗 窃 . 然 将 拣 枯 枝 的 行 为 同 盗 窃 林 木 为 竟 的 行 为 混 为 一 谈 . 图 以 此 来 损 害 盗 窃林 木 者 ( 实 是 企 其 贫苦的劳动群众 ) 的物 质 利 益 。 这种 情 况 下 。 轻 的 马 在 年
马 克思通 过明确地 区分拣枯 枝与盗 窃林木 的行为是 由
不 同 的对 象 决 定 的 不 同 行 为 。 烈 地 抨 击 了普 鲁 士 政 府 猛
作者简介 : 永升 , 李 西南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刑 法教 研 室 主任 、 授 、 士 生 导 师 。 教 博
关 于犯 罪客 体 的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成理论基本上是从“ 苏联模式 ” 照搬 过来的 . 因此关于犯 罪客体的表述完全沿用 了前苏联 的理 论观点 马克思究 竟是否给犯 罪客体提供过理论上 的依 据? 罪客体到底 犯 是不是犯罪构成 的一个构成要件 ? 罪客体是否能够排 犯
斥 犯 罪 对 象 的独 立 存 在 地 位 ? 者 想 就 这 些 问 题 , 陈 笔 略 管 见 , 求教 于 同仁 。 以
颁布的盗窃林 木法为 了保护林木 占有者 的利益 . 而故意
混 淆 罪 与 非 罪 界 限 的 丑 恶 行 径 . 刻 地 揭 露 了 普 鲁 士 当 深 局 的 立法 意 图 和 本 来 面 目. 而 有 力 地 维 护 了 贫 苦 劳 动 从 人 民 的物 质利 益 其 次 . 马 克 思 这 篇 论 文 的字 里 行 间来 看 . 长 达 从 在 数 万 字 的文 章 当 中 提 到 “ 体 ” 一 字 眼 只 有 唯 一 的 一 客 这
刑法总论 第五章 犯罪客体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犯罪对象 体现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是选择要件 犯罪客体会受到侵害,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五章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 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法益
(二)犯罪客体的地位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犯罪 客体就没有犯罪。
甲乙有仇,甲在人偶上写上乙的 名字,每天用针刺之,咒乙暴病身 亡。不日,乙查出患有脑癌,不久 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没有犯罪客体,不构成犯罪
(三)犯罪客体的意义
罪与非罪
1 2 •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 有助于犯罪类别的划分 • 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 • 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此罪与彼罪
3 4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整体
同类客体
部分
直接客体
个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随机客体
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犯罪对象
人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 侮辱罪
物
盗窃罪
信息
侵犯商业 秘密罪
泄露国家 秘密罪
诈骗罪
抢夺罪
(二)犯罪对象的意义
此 罪 与 彼 罪
盗窃一般财物——盗窃罪 盗窃枪支弹药——盗窃枪支弹药罪 盗窃文物——盗窃文物罪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罪 与 非 罪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犯罪客体是刑法中规定的管理行为或行动的对象,通常包括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功能,并对刑法的适用和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
犯罪客体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构成的衡量标准犯罪构成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在判断犯罪构成时,犯罪客体是判断犯罪构成的重要标准之一。
通常,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其犯罪客体也不同。
比如,在盗窃罪中,犯罪客体就是财产;而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客体就是人身。
可以看出,犯罪客体作为判断犯罪构成的标准,是刑法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二、刑罚的大小和形式选择在刑法中,对于不同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采取了不同的刑罚形式和大小。
而这些刑罚的大小和形式选择通常也与犯罪客体有关。
比如,对于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刑法通常会采用罚款等经济惩罚措施;而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等犯罪,则可能采取剥夺自由、死刑等严厉刑罚。
因此,犯罪客体在判断刑罚形式和大小的选择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规制的对象犯罪客体不仅在判断犯罪构成和刑罚形式上起着作用,也是法律规制的对象。
刑法规定了许多禁止行为,这些禁止行为的对象通常就是犯罪客体。
而对于这些对象的保护和规制,刑法设立了相应的罚则和法律规定。
比如,对于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刑法规定了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方式。
因此,犯罪客体在法律规制的对象上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犯罪客体在刑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它是判断犯罪构成和刑罚大小和形式选择的标准之一,也是法律规制的重要对象。
因此,犯罪客体的保护和规制,对于刑法的完善和适用有着重要影响。
犯罪客体相关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体相关知识点总结一、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人身客体和财产客体两大类。
在犯罪行为中,犯罪客体的不同类型会决定犯罪的性质和处罚的程度。
1. 人身客体人身客体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伤害的人,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方面的受害者。
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对人身客体的侵害程度也有所不同,比如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人身侵犯等。
2. 财产客体财产客体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损害的财产,包括公共财产、私人财产等。
财产客体受到侵害的犯罪行为有很多种,比如盗窃、抢劫、诈骗、破坏财产等。
二、犯罪客体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犯罪客体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预防、救助、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1. 预防措施为了避免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社会和法律制定了一系列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公众意识、加强执法力度等。
2. 救助措施对于已经受到侵害的犯罪客体,社会和法律也提供了救助措施,包括及时医疗救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
3. 赔偿措施对于受到财产损害的犯罪客体,在犯罪行为被确认后,犯罪分子需要向犯罪客体进行赔偿,以补偿其经济损失。
三、侵权行为在犯罪客体相关的知识点中,侵权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对犯罪客体的非法侵害行为,包括故意伤害、侵犯财产、妨害公共利益等方面。
1. 故意侵害故意侵害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是非法的情况下,故意对犯罪客体进行伤害行为,比如打伤、杀人、侵犯人身权益等。
2. 过失侵害过失侵害是指犯罪分子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对犯罪客体造成伤害的行为,比如过失杀人、过失伤害等。
3. 财产侵害财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侵占、盗窃、抢夺犯罪客体的财产,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四、处罚对于犯罪行为中对犯罪客体造成的侵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
1. 刑事处罚对于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涉及人身客体和财产客体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将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浅谈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经济与法319浅谈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丁天佩 中共修水县委党校摘要:犯罪客体在犯罪理论中有所包含,但是关于犯罪客体究竟在犯罪理论中占据什么地位仍然是目前司法界的争议的一个问题。
本文就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分类以及将犯罪客体定义为构成犯罪的一个要件的科学性问题进行谈论。
关键词:犯罪客体;分类;社会关系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4-000319-01一、关于犯罪客体的专业性定义从哲学的原理上来解释犯罪客体的概念,指的是相对于主题来说的对立方的客观世界,客体是相对于客体来说的认识和活动的一种对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客体的存在时不依赖与主体的存在而存在的,主体与客体得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立关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超出了相对范围,则讨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毫无意义的。
把马克思的哲学理论引用到刑法学中谈论犯罪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就是,所谓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定的对象,而犯罪行为面向的“对象”则是讨论犯罪客体所要解决和研究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大陆,刑法中指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客体通常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由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包括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
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的解释是:“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在我国的刑法法典中,关于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定义和理论主要都是来自与苏联当时的刑法理论。
而在苏联十月革命后,创建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刑法理论。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深入的研究犯罪客体的逻辑问题,关注犯罪客体的分类是必不可少的,就目前而言,犯罪客体主要被分为了纵向的三大类。
在苏联时期,犯罪客体被分为了三大类,即一般客体、直接客体、同类客体等。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由哲学上的一般、特殊与个别的相互关系由来的。
根据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的观点,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者的关系是一般、特殊、也是个别的。
对犯罪客体概念与功能的思考
对犯罪客体概念与功能的思考
犯罪客体是指具备把参与犯罪活动前期准备以及犯罪本身行为的能力、必要性和知觉的个体。
它起源于社会学中的犯罪治理理论,它综合考虑了法律框架、社会环境以及其他因素对于如何发现和处理犯罪的影响。
因此,犯罪客体具有核心作用,是犯罪活动的主角之一。
犯罪客体的功能是指其参与犯罪的行为的重要性。
它包括不同的方面,这些方面确定了犯罪活动的特点,以及犯罪活动是否会发生或不发生。
犯罪客体从不同方面参与犯罪:可以作为犯罪的幕后黑手,帮助推动犯罪;也可以作为普通受害者,促使犯罪发生;还可以作为直接参与者,提供执行犯罪的情报,并通过行动实现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犯罪客体的其他功能还包括:一方面,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它可以作为警察身份的先驱者,以发现已有犯罪行为并阻止犯罪;另一方面,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看,它可以作为犯罪份子,承担法律惩罚。
综上所述,犯罪客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既可在早期预防犯罪行为,又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进行惩处,从而有效地控制犯罪。
而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通过激励和教育参与犯罪的人,鼓励他们回复正常,并承担自身责任。
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一、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对不对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这句话是对的。
因为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就是因为侵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是不是区分犯罪客体还是犯罪对象的题目)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因素。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是怎样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
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一般情况下,犯罪客体主要分为人以及物。
人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人,例如,杀人罪中的人,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
没有人,也就不可能存在杀人这种犯罪。
这里的人,既可能是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也可能是行为所作用或者影响的对象。
物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物。
例如,盗窃罪中的财物,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
没有财物,也就不可能存在盗窃这种犯罪。
这里的物,既可能是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也可能是行为所作用或者影响的对象。
三、犯罪客体的名词解释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
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管理学56犯罪客体要件客观要件OK
管理学56犯罪客体要件客观要件OK 管理学中的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的重要性引言:在管理学中,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或者侵犯的具体对象,它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犯罪客体可以是人身、财产、社会利益等。
犯罪客体的存在与否对于确定犯罪构成的成立与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管理学中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其客观要件的重要性。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一项犯罪行为所针对或者侵犯的具体对象。
在管理学中,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人身与财产两种类型。
人身犯罪客体主要指针对人的身体、生命和自由等权益的侵害,例如故意伤害,绑架等行为。
财产犯罪客体则指针对个人或集体财产权益的侵害,例如盗窃、诈骗等行为。
犯罪客体的确立与犯罪构成成立密切相关,是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的重要依据。
二、客观要件的定义与作用客观要件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犯罪事实中最直接的表现。
在确定一项行为是否涉及犯罪时,承担了重要的调查与证明作用。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和社会危害的结果两个方面。
实施指违法行为的实际进行,例如实施抢劫行为;社会危害则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例如抢劫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与身体伤害。
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得到具体实现时,才能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
三、犯罪客体的客观要件1. 实施要件犯罪行为必须是实际进行的行为,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行为的意图或准备阶段。
实施要件涉及到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和方式。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实施要件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具体行动,例如打开房门、搜寻财物等。
只有在违法行为经过实际实施后,才能认定其犯罪性质。
2. 结果要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结果要件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包括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侵害程度。
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结果要件是指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只有当违法行为造成了具体的社会危害后,才能构成犯罪的结果要件。
四、客观要件在管理学中的意义1. 确定犯罪的成立与否客观要件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涉及到的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应该对何种物品、对象或行为进行侵害或危害的问题。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功能不容忽视,它体现了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关系到罪犯的主观故意和法益保护原则的实现。
下面我们将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犯罪客体的作用1.体现了法益保护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就是被侵害的法益,对它的保护是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
犯罪行为只有侵犯了法律所规定的法益,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当犯罪客体得到保护时,就能保障社会秩序的顺利进行,保证了法律对司法实践及公民日常生活的有效约束。
2.确立了主观故意的犯罪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清晰明确,并且是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之一,因此与罪犯的主观故意密不可分。
只有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了实际伤害或危害,才能符合构成犯罪的要求。
因此,罪犯必须要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才能被定罪。
3.使刑罚得以适量化犯罪客体确定了犯罪行为对什么产生了侵犯或危害,因而也决定了对罪犯的刑罚量,刑罚量大都是依据犯罪客体的受害程度而定的。
因此,犯罪客体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罪犯的犯罪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也有助于使刑罚在数量上得以适量化。
1、具备法律保护功能犯罪客体涉及到的是法律所规定的法益,因此一旦发生犯罪行为,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犯罪客体的存在使社会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防止了罪犯的有意侵害,维持社会和谐稳定。
2、促进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是无可避免的,但是在犯罪客体的保护下,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运转变得更加平稳。
因为犯罪客体不仅限于人身、财产等物质利益,也包括文化、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法益,因此通过对犯罪客体的保护,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依法行事,秉持道德伦理而不失常识、集体责任而不失个体尊严。
总之,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作用和功能确立了刑法适用的范围和限度,同时也限制了对罪犯的制裁程序和量刑标准,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套明确的依据。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关键词: 社会关系/利益/国家安全/权利/秩序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围绕犯罪客体问题正在进行深入的讨论。
下面,我想就讨论中的一些问题谈谈管窥之见。
一、关于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一个要件的观点,是否肇始于前苏联学者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些学者持肯定意见。
例如,《刑法教科书》的作者指出,“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对资产阶级的犯罪客体理论进行了批判。
他们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并且认为犯罪客体不是法益而是社会关系。
”① 另一位学者表述的更为明确、具体,他指出,“前苏联学者对大陆法系的上述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改造,将上述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转变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被改造为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的违法性被改造为犯罪客体;有责性被分解为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
于是形成了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②如何看待上述意见?我认为,这些结论性意见并不符合历史的事实。
据文献调查,在前苏联学者之前就有人将犯罪客体视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或“四要件”之一。
例如,沙俄著名刑法学者А·季斯嘉科夫斯基教授曾把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必要要件称为犯罪构成。
“这样的要件有四个:主体、客体、主体的内在活动和外在活动以及活动的结果。
”③ 需要说明的是,这段话源于俄罗斯当代著名刑法学者Н·库兹涅佐娃关于俄罗斯犯罪构成学说的历史回顾。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俄国最具影响力的刑法学家Н·塔甘采夫教授也把犯罪行为固有的要件的总和称之为犯罪构成。
以此为逻辑起点,他在犯罪构成中划分出三个要件(要素):a,行为人——犯罪人;b,犯罪人的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犯罪客体;c,从内部和外部研究的行为本身。
④ 这里所说的作为犯罪人的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犯罪客体作何理解?它是指犯罪客体还是犯罪对象?Н·塔甘采夫对此写道:“当把犯罪行为界定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侵犯时,我们就确立了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概念。
对犯罪客体有关问题的思考
湖南社会科学 2005 5
政法#社会
对犯罪客体有关问题的思考
徐跃飞
摘
要 : 犯罪客体以 社会关系! 说较为科学 。 社会关系! 既包括社会 主义的社会关系 , 同时还包括人与自然 、 人与环
诚然 , 刑讯逼供罪侵 犯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 但司 法机关 的正 常 活动作为其客体显然不妥。 ( 1) 将 司法机 关的正常活 动 ! 视 为一种社会关系 , 似有 将社 会关系 泛化 之嫌。首 先 , 司法 机 关的正常活动属 于程 序问 题 , 应 由诉 讼法 加以保 证 , 而非 刑 法调整。( 2) 传 统刑法将 司法 机关的正常 活动 ! 确立为刑 讯 逼供罪的客体 , 这是传统刑事法律注 重公权利而 忽视私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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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社会科学 2005 5
论认为 , 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的 公 共安全 ! 。
[ 13]
政法#社会
这样 一 罪分 为十大类 , 但 并 非每 一类 中 的犯 罪具 有 共同 的法 律 属 性 , 特别是我国刑法 分则 第六 章妨害 社会 管理秩 序罪 , 该 章 所规 定的犯罪均是在刑 法分 则其 他各章 无法 纳入的 情况 下 而规定在该章的 , 因而内容比较繁 杂 , 共 设有九节 , 除每一 节 规定的犯罪具有共同的性质外 , 各节 之间的犯 罪并没有多 少 共同的法律性 质 , 因 此 , 将该 章犯 罪所侵 犯的 客体称 为同 类 客体并非非常贴切。我 国刑 法分 则其他 各章 多少也 存在 这 种情况 , 故笔者认为由分类客体替代 传统刑法 理论中的同 类 客体更为科学。而将新出现的犯罪客体 称为同类客 体 , 则 使 新出 现的犯罪 客体 在 四级 分类 体 系下 , 确 立 了其 应有 的 位 置 , 使犯罪客体 理论更 完整。在 四级 分类 体系下 , 一 般客 体 是指所有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 为我 国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 关 系的整体 ; 分类客 体是指 某一 大类犯 罪行 为所 共同侵 犯的、 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 同类客 体是指某一 大 类犯罪中的某一小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 犯的、 为我国刑法 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 直接 客体是指某 一 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 为我国 刑法所保 护的具体的 社 会关系。 由于传 统刑法 理论关 于犯罪客 体的三 级分类 体系难 以 适应我国现行 刑法对 犯罪 客体提 出的 新的要 求 , 因此 , 有 必 要将 犯罪客体的三级分 类体 系依 不同的 层次 划分为 一般 客 体、 分类客体、 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四个层次。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导言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即被保护的利益。
犯罪客体对于犯罪构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与功能。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并就此展开深入的讨论。
第一部分犯罪客体的作用1. 犯罪客体的定位在罪名构成中,客体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客体。
客体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人身、财产、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
刑法将这些利益确定为犯罪保护的客体,通过对其进行保护和规范,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在刑法中起着指引的作用。
它指引了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和标准。
在制定和解释刑法时,要根据犯罪客体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只有明确了犯罪客体,才能准确地把握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性。
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
刑法对犯罪客体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了法律规范和保护,以防止这些利益被侵害。
通过对犯罪客体的保护,刑法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结语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是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
犯罪客体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在犯罪构成中起着指引和限制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保护和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
在刑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重视犯罪客体的作用与功能,准确把握犯罪客体的法律特征,保护和规范犯罪客体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分子侵犯的对象或者是他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危害到的东西。
犯罪客体的作用与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客体是刑法规制的对象。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性规范,对犯罪的主体与客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犯罪客体的确立可以使刑法的规定具体化,使人们清楚地了解到哪些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通过规定犯罪客体,刑法实现了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的危害性与严重性。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危害程度,根据犯罪客体受到的伤害程度不同,确定了不同的刑罚。
犯罪客体的危害程度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轻重,是确定刑罚尺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客体分别是人身健康与生命,因此对此两项罪行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犯罪客体的存在为犯罪意义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犯罪行为的存在需要与犯罪客体相联系,即犯罪行为必须对犯罪客体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
只有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时,才能成立犯罪。
犯罪客体的存在和危害性是确定犯罪意义的重要依据。
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作用与功能是多方面的。
犯罪客体的确立使刑法的规定具体化,构成了刑法规制的对象;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的危害性与严重性,是刑罚确定的重要依据;犯罪客体的存在为犯罪意义的建立提供了基础,划定了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犯罪客体的存在也为犯罪行为的追溯提供了依据,追究犯罪行为的违法性。
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作用与功能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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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关键词: 社会关系/利益/国家安全/权利/秩序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围绕犯罪客体问题正在进行深入的讨论。
下面,我想就讨论中的一些问题谈谈管窥之见。
一、关于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一个要件的观点,是否肇始于前苏联学者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些学者持肯定意见。
例如,《刑法教科书》的作者指出,“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对资产阶级的犯罪客体理论进行了批判。
他们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并且认为犯罪客体不是法益而是社会关系。
”① 另一位学者表述的更为明确、具体,他指出,“前苏联学者对大陆法系的上述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改造,将上述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转变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被改造为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的违法性被改造为犯罪客体;有责性被分解为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
于是形成了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②如何看待上述意见?我认为,这些结论性意见并不符合历史的事实。
据文献调查,在前苏联学者之前就有人将犯罪客体视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或“四要件”之一。
例如,沙俄著名刑法学者А·季斯嘉科夫斯基教授曾把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必要要件称为犯罪构成。
“这样的要件有四个:主体、客体、主体的内在活动和外在活动以及活动的结果。
”③ 需要说明的是,这段话源于俄罗斯当代著名刑法学者Н·库兹涅佐娃关于俄罗斯犯罪构成学说的历史回顾。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俄国最具影响力的刑法学家Н·塔甘采夫教授也把犯罪行为固有的要件的总和称之为犯罪构成。
以此为逻辑起点,他在犯罪构成中划分出三个要件(要素):a,行为人——犯罪人;b,犯罪人的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犯罪客体;c,从内部和外部研究的行为本身。
④ 这里所说的作为犯罪人的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犯罪客体作何理解?它是指犯罪客体还是犯罪对象?Н·塔甘采夫对此写道:“当把犯罪行为界定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侵犯时,我们就确立了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概念。
客体是准则或法的规范,即在主观权利范围内获得保护的生活利益所体现的准则或法的规范。
例如,说盗窃是窃取他人的动产,我们进而指明,犯罪行为指向的具体对象是处在某种拥有的表、钱包,而抽象的客体则是决定人对财产关系的法规范和被保护的所有、占有的不可侵犯性。
”⑤ 这段论述发出的信息是明确的:Н·塔甘采夫所说的犯罪客体是指“在主观权利范围内获得保护的生活利益所体现的准则或法的规范”,而不是指犯罪对象,并且它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应当指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关于犯罪构成究竟由四个要件或三个要件组成在俄国刑法学者中尚未形成共识,但将犯罪客体视为犯罪构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却非个别之见。
由此笔者的结论是:在俄罗斯刑法史上,最早提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的不是苏维埃学者。
毫无疑问,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是在批判吸收资产阶级犯罪客体理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起来的。
但需要明确这里所言的资产阶级犯罪客体理论主要是指俄国的犯罪客体学说,其理论源头是德国早期的刑法理论。
贝格林——麦耶尔创立的犯罪论体系于20世纪20年代才在德国成为具有统治力的理论,当时的俄国正处在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
何秉松教授说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未受到贝格林——麦耶尔的理论影响”,⑥ 我认为是可信的。
实际上,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有其独特的发展轨迹,并不是对大陆法系“三要件”理论体系直接改造的结果。
二、是否应将犯罪客体置于犯罪构成之外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的学者对于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犯罪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实质,这正是犯罪概念所研究的对象,没有必要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马克思所说的“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某种物质关系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恰恰揭示了犯罪本质,而非犯罪客体。
⑦前述观点因其新颖性和独创性而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增多和对德日构成要件理论了解的深入,对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的观点说“不”的人多了,声音也大了,其代表人物张明楷教授。
他对“法益不是构成要件”作了全方位、深入的论证,主要论点有:其一,犯罪客体说明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
但是,犯罪概念首先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在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侵犯了法益,或者说是犯罪行为对特定法益的侵犯性。
显然这里的法益不是抽象的,而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
可见,犯罪客体的意义已经被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
其二,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并不能由犯罪客体来解决;从法律上说,要通过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综合反映出来;从现实上说,要通过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事实(犯罪构成事实)综合反映出来。
其三,主张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会给犯罪的认定带来困难呢?不会。
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是由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符合这些要件的事实综合决定的;区分此罪与彼罪,关键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
⑧首先,笔者对犯罪客体是“犯罪概念所研究的对象”、它的“意义已经被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的观点不持异议。
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本质属性之一是社会危害性。
这种属性是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直接相关联的。
这说明犯罪客体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
在犯罪概念中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揭示犯罪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结构。
另一方面,不同于前述论者,我认为犯罪客体具有双重品格、双重意义⑨,即它的意义不仅“被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而且也被包含在犯罪构成概念之中。
犯罪是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除了其本质属性外,还有自己的构成要素(要件)和结构,即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作为一个构成要件是同犯罪主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发生联系的,并且犯罪构成的整体性及性能也就存在于它们的联系之中。
既然犯罪客体参与了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及其性能的形成,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就应当承认它的意义已被包含在犯罪构成概念之中。
应当指出,在犯罪构成概念中研究犯罪客体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于在犯罪概念中研究犯罪客体。
前者是把犯罪客体视为一个构成要件,后者是通过研究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性,即社会危害性进行的。
尽管如此,它们不是互相排斥的⑩。
以上解读的根据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其方法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思想,即主体与客体、存在与意识的统一。
德日两国的构成要件论经历了一个发生、发展、嬗变的过程,它的方法论基础也不同于我们。
但到了后贝林格时代,德日两国构成要件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例如,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记述性的,也就是说,构成要件是刑罚法规所规定的行为的类型,但这种类型专门体现在行为的客观方面”(11),与主观要素无涉。
20世纪30年代,日本著名学者小野清一郎把构成要件的内容修正为“违法并且在道义上有责任的行为类型”,“所以,其中当然包含有主观要素”(12)。
这里所说的主观要素,是指作为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的故意和过失。
前者只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后者只限于“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
二次世界大战后,德日刑法学者日趋关注法益(犯罪客体)问题。
在这种氛围下,德国著名刑法学者汉斯·耶赛克与托马斯·魏根特主张法益是构成要件的一个构成要素。
他们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指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通过对构成相关犯罪种类的不法内容的特征进行概括而产生的。
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有法益、行为客体、行为人、行为和结果。
通过这些构成要素结合成构成要件,立法者使得规范命令简洁明了”。
(13)汉斯·耶赛克与托马斯·魏根特两位教授关于法益是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的观点在德日等国的影响力如何,我不敢冒昧加以揣测,但它至少否定了国内有的学者的结论,即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任何人主张法益本身是构成要件要素”,“法益问题一直是在犯罪本质或犯罪概念层次讨论的,而不是在构成要件的层次上研究的”。
(14)其次,在我国“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5) 在这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中,犯罪客体虽然是“被侵犯的”、“被动的”,但它也具有认证价值。
从法律上说,犯罪客体是一个构成要件,它是否受到侵犯,不仅要去考察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也要看看犯罪客体本身。
从现实上说,侵犯与被侵犯是一种客观事实,自然应当包括被侵犯的客体事实。
最后,在犯罪的认定上也不应该抛开犯罪客体。
犯罪的认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区分罪与非罪;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离开了犯罪客体,就无法正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里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要确定后者,犯罪客体应是首先考虑的要素。
在区分此罪与彼罪时,虽然更多的是在分析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但客体要件也不是可有可无的。
例如,轰动京城的刘海洋用硫酸伤害黑熊案。
在讨论过程中人们有不同意见,最后达成共识:刘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之所以如此,除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外,还在于黑熊是动物园的财产,用硫酸伤害黑熊,就侵犯了动物园对它的所有权。
显然,在类似的场合也不应该冷落犯罪客体。
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有助于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法律属性来认定犯罪。
否则,就会在认定上给司法人员留下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我们知道德国是法益理论的发源地。
在魏玛共和时期,曾发生法官拒绝审判镇压、杀害工人的事件,理由是法益处在构成要件之外和法益没有受到侵害。
(16)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的理论框架和构造形态虽是从前苏联移植来的,但经过国内几代学者的努力已经具有中国特色,并且适应了我国刑事立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贸然改动成本过大,没有必要。
因此,否认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一个要件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
三、用法益或社会利益取代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是否为一个与时俱进的选择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说滥觞于德国,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与完善,已成为德国、日本等国的通说。
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始于前苏联。
20世纪20年代,年轻的苏维埃学者А·皮昂特科夫斯基在其撰写的《苏维埃刑法总论》(1924年)、《苏维埃刑法分论》(1928年)中,首次提出“把犯罪客体看作是某个具体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新观点。
是什么原因促使А·皮昂特科夫斯基主张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呢?就宏观层面而言,任何理论都是一定的社会的产物,即“人们实际生活进程”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