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客体要件存在的必要性
论犯罪客体要件存在的必要性
法学研究论犯罪客体要件存在的必要性□刘跃挺(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探讨了犯罪客体的概念、本质。
通过各种学说之间的对比与比较,理解和论证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不可或缺性。
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犯罪客体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13-02一、犯罪客体要件的含义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还有学者认为,“犯罪客体要件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须侵犯并且已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或是对一种义务的违反”。
综上所述,学者们分别将客体理解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权益”与“义务的违反”。
可在笔者看来,这三者其实本为同一种事物。
马克思说:“感觉为了物而同物发生关系,但物本身却是对自身和对人的一种对象性的、人的关系;反过来也是这样。
”“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
”也就是说,不论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客观实在的“权益”还是与之对应的“违反某种义务”,其实质上都是在说犯罪行为侵犯了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
而“权益”与“义务”的措词,只是以“权利本位”或是“义务本位”的视角阐述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关系。
例如,某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所有(物)权(益),或是说违反了“尊重他人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而本质是这一行为侵犯了法律上所认可的社会(物权)关系。
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客体”这一概念应当在形式上定义为“刑法所保护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因为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地阐明犯罪行为的本质与特征,避免了只采用“权益侵犯说”或是“义务违反说”的片面性不足①。
二、关于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争议与辨析关于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客体要件应当为犯罪构成之必要条件,“将犯罪客体排斥在犯罪构成之外,把犯罪对象列入犯罪客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取消犯罪客体要件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论据不足。
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 论文分享
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论文分享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行为由于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下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动摇和危害社会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从而使该社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
刑法作为惩处犯罪的最有力武器,通过处罚犯罪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保护。
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不同的层次。
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地裁量刑罚。
一、犯罪客体的种类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
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一)一般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我国刑法典中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规定,是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二)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同类客体的划分,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的科学分类。
作为同一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这一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导言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即被保护的利益。
犯罪客体对于犯罪构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与功能。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并就此展开深入的讨论。
第一部分犯罪客体的作用1. 犯罪客体的定位在罪名构成中,客体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客体。
客体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人身、财产、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
刑法将这些利益确定为犯罪保护的客体,通过对其进行保护和规范,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在刑法中起着指引的作用。
它指引了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和标准。
在制定和解释刑法时,要根据犯罪客体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只有明确了犯罪客体,才能准确地把握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性。
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
刑法对犯罪客体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了法律规范和保护,以防止这些利益被侵害。
通过对犯罪客体的保护,刑法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结语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是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
犯罪客体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在犯罪构成中起着指引和限制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保护和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
在刑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重视犯罪客体的作用与功能,准确把握犯罪客体的法律特征,保护和规范犯罪客体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1. 引言1.1 犯罪客体的定义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或者犯罪行为的客体。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其在犯罪构成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即被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身、财产等;二是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求,即犯罪行为所要侵犯的法益。
犯罪客体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客体和财产客体两大类。
人身客体主要包括生命、健康、贞操等人身利益,而财产客体则主要包括财产、财产权等财产利益。
不同类型的犯罪客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和保护对象,但无论是人身客体还是财产客体,其在犯罪构成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定义不仅有助于界定犯罪行为的对象和范围,还有助于规范和约束犯罪行为,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犯罪客体的定义是审理犯罪案件的基础,只有充分保护犯罪客体的权益,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1.2 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的分类主要是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具体客体和抽象客体两大类。
具体客体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受到侵害或影响的具体的人、财产或其他利益,比如人身、财产、名誉等;而抽象客体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威胁或侵害的社会利益、法律权益等,比如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
具体客体主要包括人身客体、财产客体和其他具体客体。
人身客体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为客体的犯罪,比如杀人、伤害、绑架等;财产客体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的犯罪,比如盗窃、抢劫、虚假买卖等;其他具体客体包括以名誉、荣誉、肖像权等为客体的犯罪,比如诽谤、诬告陷害等。
抽象客体主要包括公共利益、法定权利和社会利益等。
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客体的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法定权利是指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为客体的犯罪,比如贿赂、行贿等;社会利益是指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客体的犯罪,比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犯罪客体既具有保护作用,也具有创造犯罪危险的作用,其作用和功能至关重要。
首先,犯罪客体具有保护作用。
刑法规定了保护人身、财产和公共利益三大类客体。
保护人身的犯罪如故意杀人、伤害等,旨在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
保护财产的犯罪如盗窃、抢劫等,旨在维护人的财产权利。
保护公共利益的犯罪如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环境等,旨在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环境生态。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保护作用十分重要,是保障人民安全和权利的重要手段。
其次,犯罪客体具有创造犯罪危险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存在、性质、数量、价值等因素都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和结果。
例如,大量的买家市场引发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助长了伪造、假冒和瞒报的行为;城市的变化和发展引发了各种贷款和金融诈骗,农村的贫困和落后则容易引发各种盗窃、抢劫和诈骗等犯罪。
因此,犯罪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创造犯罪危险的作用,需要通过其它手段予以防范制止。
最后,犯罪客体还具有反映犯罪罪行的程度和危害的作用。
不同犯罪客体的价值和保护程度不同,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也不同。
一些犯罪如杀人、抢劫等严重犯罪会对人身安全直接造成严重威胁,而一些犯罪如侵犯知识产权、经济犯罪等则对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秩序造成危害。
因此,通过犯罪客体的不同可以反映出犯罪的程度和危害,有望引导司法机关切实量刑,保障社会的法律正义。
总之,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功能,不仅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也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和结果,并能充分反映犯罪的危害程度。
加强犯罪客体的保护和防范,可以有效地减缓和预防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探析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的合理性
探析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的合理性【摘要】犯罪对象无法取代犯罪客体,发挥后者在构成要件中的作用。
犯罪客体有助于揭示犯罪本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础要件,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犯罪客体;适格要件;合理性一、犯罪客体概述对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学界经历了从“社会关系说”到“非社会关系说”的发展,前者是指犯罪客体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后者包括“法益说”、“犯罪对象说”、“社会利益说”、“社会关系与利益说”等多种学说。
其中“法益说”突破了传统的“社会关系说”,获得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并占据各种学说当中的主流地位。
“法益说”认为,“法所保护的利益或法益的外延较广,可以包含值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刑法保护的利益范围事实上也比较广泛,故用法益代替社会关系是适宜的。
”[1]二、犯罪客体不能作为构成要件的几种学说及辩驳(一)犯罪概念说及辩驳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中认为,犯罪客体属于犯罪概念,它与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要件并不处于同一层次,因而认为犯罪客体不应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的实质概念在于揭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犯罪客体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实质,因此犯罪客体应属于犯罪概念研究的范畴。
再从刑法第13条的规定来看,犯罪概念中已经明确包含了犯罪客体,因而没有必要再将其放入犯罪构成里研究。
”[3]犯罪概念是对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本身所具有的本质解释,其不仅在刑法学体系中占有基础地位,同时也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总体标准。
我国刑法第13条从形式和实质的角度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定义。
在本条中虽然列举了多项犯罪客体,但包含不等同全部列举,犯罪概念的涵盖不能就此说明犯罪客体的全部意义。
这种逻辑本身就存在着问题。
我们可以在讨论犯罪概念的同时进一步研究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犯罪性质说及辩驳“否定说”中的“犯罪性质说”主张,犯罪客体对于犯罪行为的性质是无法区分的。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观对象,也就是被侵犯的法益或利益。
在犯罪行为构成中,犯罪客体起到了明确犯罪行为的界限和限制犯罪行为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
一、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一。
在犯罪构成中,必须满足有明确的犯罪客体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例如,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财物,故必须有明确的财物被盗窃才能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人身权利,必须有被侵犯的人身权利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和内涵。
犯罪客体的存在,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使得犯罪行为得以有效地受到限制和打击。
二、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客体不仅能够明确犯罪行为的构成,同时也能够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
在犯罪客体的帮助下,法律能够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同类犯罪、既有的犯罪形态、不同的犯罪后果等。
例如,杀人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其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因此,杀人罪是一种重大的违法行为,其后果是不可逆转和难以修复的。
因而,犯罪客体的存在使得犯罪行为得以合理的分类、界定和区分。
三、犯罪客体保护原则的体现犯罪客体保护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保护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犯罪客体被认定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司法机关必须全力保护犯罪客体的利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谴责和惩治。
例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个人信息权利等都是犯罪客体,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行动,切实保护好犯罪客体的合法权益。
四、犯罪客体的修复功能犯罪客体在刑法中不仅扮演着确认犯罪行为的角色,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修复功能。
例如,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可以通过经济赔偿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人身权利的侵害,可以通过医疗、复健等方式来帮助修复人身上受到的伤害。
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地位
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地位犯lL99jlIStud!es【摘要】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由于研究的出发点不同,国内学者对于犯罪客体的认识也不相同,文中提出了自己对犯罪客体概念及界定的一些认识.【关键词】犯罪客体;概念;界定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菲行为昕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犯罪客体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刑法保护的客体,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三是现实的受犯罪侵犯的一种犯罪客体事实.这三种形式都有不同的意义和机能.刑法保护的客体是立法的基础,犯罪客体要件则对犯罪成立的认定及对刑法实质解释有重要的意义.而犯罪客体事实对司法裁量有重要的影响.犯罪客体有三层意义,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即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其次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部分的犯罪客体,第三是在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围家.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共有113名律师,即使全部履职,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全市一年也只能办理339件,但该市通过对残疾人,低保户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数进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达1万多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即使是现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级地方设立机构虽然基本完成,但由于经费不足或者根本没有经费,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这个问题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一些省份,而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县级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县级地方贫困者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成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重构的几点建议我们要构筑网络,理顺关系,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勋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96《大江周刊.~}2010年9月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再有就是我们从案件中发现~审和二审法院都是由于某些原因而做出了不正确的判决,使得当事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要想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们还应从法院工作中着手提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该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不论是公民,组织,只要参加民事诉讼,都应当平等对待.再有就是法院应该在相对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取证困难,相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当事人或公益律师调查取证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我们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四,结语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赋予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性,具有平等的地位,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平等的履行诉讼义务,平等的获得保护机会,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树立平等观念,法官保持中立.在法律程序上更加完善.公正地适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实实在在感受得到平等,从而确保整个诉讼活动正常有效的运行及诉讼结果的公正.【参考文献】[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法律出版社,1992.具体的犯罪成立后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现实的客体.这样层次的划分,自有其不同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客体(在尚未为犯罪侵犯时,称之为刑法保护的客体),是一种客观的实在,但有受犯罪侵犯的可能性.若不可能为犯罪所侵害,是不能作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作为犯罪构成中的一部分的犯罪客体,则是一种行为作用的客体类型.对评价行为起了直接的作用.作为具体犯罪事实中的犯罪客体,却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对于定罪与量刑,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二,刑法保护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通行观点是: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通说把犯罪客体归结为社会关系,它的条件有二,一是为刑法所保护,二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舍一不成.而有的学者,在对犯罪客体的分类中,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其中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这种分类类似于笔者所提出的犯罪客体的一般意义上的,作为犯罪构成一部分的犯罪客体以及具体犯罪事实中犯罪客体,但仔细考虑,还是有不同之处.这种分类也没有脱离犯罪构成,仍然是在犯罪构成之中讨论犯罪的客体.笔者认为刑法保护客体,已经是犯罪构成之外的一个概念.在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才是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作为犯罪事实的犯罪客体事实是在犯罪中发生了被实际侵害或威胁的客体,也是处于犯罪构成范围之外的. 三,作为犯罪构成一部分的犯罪客体.按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所不同,但两者又有密切的关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是表现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有的内在类型要素,除此之外,是形式的,外在的类型要素.因为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保护客体的侵害,所以,犯罪客体必定存在于每一个犯罪构成之中,而且是作为一种内在的评判要素.犯罪构成以行为为中心,并非偶然,首先,行为连结了行为人与犯罪客体,连结了罪过和危害结果.其次,行为把违法的,有责的,可罚的等价值判断结合在一起,即由行为可以寻出行为人的主观,又可寻出犯罪危害的结果,而且各种犯罪,首先在行为形式上是有区别的,盗窃的行为决不会被认为是重婚的行为.可见犯罪构成以行为为基础.是有理由的.但是犯罪客体不能被排除出犯罪构成之外,如诈骗行为,由于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是成立一般的诈骗罪,也可以成立招摇撞骗罪,或其它金融诈骗罪,当然,在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时,不可能仅由犯罪客体作为判断的标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应该包括刑法规定的客体和犯罪对象,认为除被害人之外,还应包括犯罪的其它对象.因为一般而言.客体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对象为载体的,除非一些秩序或价值,如脱逃罪或聚众淫乱罪,由于其犯罪客体是一种秩序或社会风尚,所以没有以一定的物质形态为对Leg纠st.!c=li…es象,而被学者认为是无犯罪对象的犯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四,作为犯罪构成事实一部分的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仅仅是一种类型化的客体.而一旦行为构成犯罪,就有刑法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而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的符合,更有现实化了的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事实是行为成立犯罪所体现出来的对定罪和量刑有影响的行为事实.它不同于定罪量刑的情节,如自首,立功都是量刑的情节,但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事实中的一个部分.是指为具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说刑法保护的客体体现一种可能性,犯罪构成要件体现一种类型化, 则犯罪构成事实则体现一种现实性和具体性.犯罪客体事实,是被实际侵害或威胁的刑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具体的人或物,即犯罪对象也是构成犯罪客体的一部分.因为绝大多数的犯罪都具有犯罪对象,一旦犯罪成立,则犯罪对象受行为的作用而被现实化.也是一种事实的状态.犯罪客体事实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所存在的事实,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 这些都对定罪量刑起了重要的作用.我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客体之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犯罪人的权利仍然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除了因为犯罪而要剥夺的某些权利之外,其它的权利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现实不能的.所以,刑法不仅仅是社会,一般个人的保护者,同时也是罪犯的大宪章,这表面上是矛盾的两方面,实际上是统一的, 统一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之上,而这也正是产生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客体,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都仅在犯罪构成之中讨论犯罪客体,按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是决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所以,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类型化的客体.这与刑法保护的客体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刑法依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区分为十种,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对犯罪作这样的分类,就是犯罪客体的一个机能, 虽然刑法保护客体与这犯罪客体有对应性,但犯罪客体是一种类型的,刑法保护客体是一种普遍意义的,这两者不同.【参考文献】[1]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164.,[2]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法制出版社,1983:106.[3]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78-479,479.《大江周刊.论坛》201o年9,El97。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并坚持中国刑法学体系的价值与地位。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作为我国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刑罚的裁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随着法律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重新审视并理解这一理论的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深入剖析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展现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回应学界对于该理论的质疑与挑战。
本文还将结合中国刑法学体系的特点,阐述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中国刑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以及如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坚持和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为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涵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又称为平面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理论,它认为犯罪构成应包含四个基本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存在是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它反映了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客观要素。
这些要素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第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在四要件理论中,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犯罪主观方面反映了行为人的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判断犯罪时,要求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这一理论强调犯罪的全面性和整体性,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确保刑法的公正和公平。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学的特色,坚持了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面分析,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可财产化或不可财产化的物品、事情、状态或其他任何形态的客体。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本文主要探究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功能。
一、犯罪客体的作用(一)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犯罪构成中的客体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这里,财物就是盗窃罪构成的客体。
如果没有财物这个客体,盗窃罪就不能成立。
同样,杀人罪的客体是生命;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身体健康;走私罪的客体是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等等。
(二)体现社会价值犯罪客体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物品或事物,而是具有和其相关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保护的性质。
例如,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这里的财物具有一定的价值。
刑法规定了产权保护、合同保护、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各种财产权的保护,这既是对财产主义原则的维护,也是对人们劳动成果的尊重。
因此,财产也具有社会价值。
又如,人身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刑法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也是被社会所不容忍的。
(三)测定犯罪数额对于某些犯罪,如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其客体所涉及的数额会影响犯罪的性质和刑事责任的大小。
例如,贪污罪罪数额的高低不同,将直接影响到量刑的幅度。
而这些都需要依据客体所涉及的数额来作出判断。
不同犯罪的性质不同,客体的不同也直接决定了犯罪的性质。
例如,盗窃罪是对财产权益的侵害,故意伤害罪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行贿罪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等等。
客体对犯罪性质的界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减轻刑罚某些犯罪客体价值较低,如价值低于一定限额的盗窃罪、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储存假币罪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轻刑罚。
换而言之,如果客体的价值较高,则表明犯罪的危害性越大,刑罚也相应加重。
(二)突出罪行的违法性通过规定犯罪客体,可以使那些侵犯此类客体的行为明显地接触到法律底线,对社会弊端的道德批判和监管作用可见一斑,同时也有利于使受害人得到司法救济。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刑法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犯罪客体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本文将探究刑法中犯罪客体的作用与功能,并分析其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犯罪客体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它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或权益,可以是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也可以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利益。
犯罪客体的作用之一是确定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犯罪行为的界定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劫罪,这里的犯罪客体即为公私财物。
犯罪客体的明确规定有助于确保刑法的适用具有一致性和确定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定罪。
犯罪客体还起到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功能。
刑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人身安全等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犯罪客体涉及的权益多样化,具体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权益与其客体的不同有关。
它告诉人们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并提供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法规定了盗窃罪,其犯罪客体为财物,这使得社会成员知道如果有人对他们的财产实施盗窃行为,他们可以依法获得保护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这种保护作用不仅促进了公民的生活安定,也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犯罪客体还在犯罪构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之一。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主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而客观要件中的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之一。
犯罪客体的存在与否,直接决定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财物,如果盗窃行为没有针对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
犯罪客体还在法律适用和量刑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刑法中,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与犯罪客体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关联。
犯罪客体的不同,其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也有所差别。
在法律适用时,对不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常常与犯罪客体的不同有关。
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一、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对不对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这句话是对的。
因为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就是因为侵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是不是区分犯罪客体还是犯罪对象的题目)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因素。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是怎样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
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一般情况下,犯罪客体主要分为人以及物。
人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人,例如,杀人罪中的人,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
没有人,也就不可能存在杀人这种犯罪。
这里的人,既可能是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也可能是行为所作用或者影响的对象。
物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物。
例如,盗窃罪中的财物,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
没有财物,也就不可能存在盗窃这种犯罪。
这里的物,既可能是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也可能是行为所作用或者影响的对象。
三、犯罪客体的名词解释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
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是指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在我国,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等。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犯罪成立的基础。
三、犯罪构成的特征1. 必要性: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犯罪构成,犯罪就不能成立。
2. 限定性:犯罪构成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具有限定性,即犯罪构成仅限于评价犯罪行为,不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3. 独立性:犯罪构成具有独立性,即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相互独立,各自满足犯罪成立的要求。
4. 逻辑性:犯罪构成具有逻辑性,即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符合逻辑推理的要求。
四、犯罪构成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等。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心理状态。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等客观事实。
五、犯罪构成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基础: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为刑法理论的构建提供了基础。
2.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依据:犯罪构成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依据,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犯罪构成是刑罚裁量的基础:犯罪构成是刑罚裁量的基础,为司法机关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提供了依据。
六、犯罪构成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一切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它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犯罪客体的不同种类和属性对犯罪的构成和性质有着深远的影响。
犯罪客体的作用与功能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入手,探讨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它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是犯罪行为所要达成的目标。
犯罪客体的种类主要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等几种。
人身权利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财产权利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财产、金钱等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管理者等社会秩序。
不同的犯罪客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对犯罪的构成和性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要素。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素之一,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不同的犯罪客体对于构成不同的犯罪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条件,例如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人的身体和健康,而盗窃罪的客体是财物。
犯罪客体对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犯罪行为定性和认定的重要参考。
2. 犯罪客体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影响深远不同的犯罪客体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以人身权利犯罪为例,其直接危害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健康等重要权利,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自然也是相对较高的。
而财产权利犯罪则主要危害人的财产利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则主要危害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管理秩序等。
由此可见,不同的犯罪客体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也反映了不同犯罪客体的法益保护价值的不同。
3. 犯罪客体对法律责任和刑罚的确定起着重要作用犯罪客体的不同种类和属性对确定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有着重要的影响。
管理学56犯罪客体要件客观要件OK
管理学56犯罪客体要件客观要件OK 管理学中的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的重要性引言:在管理学中,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或者侵犯的具体对象,它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犯罪客体可以是人身、财产、社会利益等。
犯罪客体的存在与否对于确定犯罪构成的成立与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管理学中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其客观要件的重要性。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一项犯罪行为所针对或者侵犯的具体对象。
在管理学中,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人身与财产两种类型。
人身犯罪客体主要指针对人的身体、生命和自由等权益的侵害,例如故意伤害,绑架等行为。
财产犯罪客体则指针对个人或集体财产权益的侵害,例如盗窃、诈骗等行为。
犯罪客体的确立与犯罪构成成立密切相关,是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的重要依据。
二、客观要件的定义与作用客观要件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犯罪事实中最直接的表现。
在确定一项行为是否涉及犯罪时,承担了重要的调查与证明作用。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和社会危害的结果两个方面。
实施指违法行为的实际进行,例如实施抢劫行为;社会危害则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例如抢劫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与身体伤害。
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得到具体实现时,才能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
三、犯罪客体的客观要件1. 实施要件犯罪行为必须是实际进行的行为,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行为的意图或准备阶段。
实施要件涉及到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和方式。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实施要件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具体行动,例如打开房门、搜寻财物等。
只有在违法行为经过实际实施后,才能认定其犯罪性质。
2. 结果要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结果要件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包括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侵害程度。
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结果要件是指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只有当违法行为造成了具体的社会危害后,才能构成犯罪的结果要件。
四、客观要件在管理学中的意义1. 确定犯罪的成立与否客观要件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预防在刑事法律领域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项要件和条件。
犯罪预防则是指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减少犯罪率。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犯罪预防的重要性。
一、犯罪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是指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行为能力。
法定资格要求犯罪行为主体必须是法律认可的主体,例如成年人、法人等;行为能力要求犯罪行为主体必须具备正常的行为能力,包括无病态、无精神障碍等。
2. 客体要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或对象。
不同的犯罪行为将对应不同的客体要件,例如盗窃罪要求客体是他人财物;故意伤害罪要求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益等。
3. 行为要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实施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罪要求主体以故意行为对他人造成死亡;抢劫罪要求主体以暴力或胁迫手段,非法侵夺他人财物等。
4. 结果要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例如盗窃罪要求主体具备物品的占有意图,并将物品占为己有;贩卖毒品罪要求主体制造、贩卖等导致毒品流入社会的行为。
二、犯罪预防的重要性1. 社会稳定与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会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通过加强犯罪预防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提升社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犯罪行为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通过犯罪预防措施,可以加强对人民生命和财产的保护,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通过犯罪预防工作,可以制止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4. 预防再犯:通过犯罪预防工作,可以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教育,降低再犯率,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5. 提升社会信任度:犯罪行为会破坏社会的信任度,加剧人民对社会制度和法律的怀疑。
犯罪构成要件的作用
犯罪构成要件的作用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之必需条件,它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成立的基本
要素。
在刑法中,只有当犯罪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时,才能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以达成法律目的。
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立和运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确定责任和界定界限
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定义了何种行为或状态构成犯罪,为司法机关进行犯罪认
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通过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规定了行为人必须具备的主体和客体方面的特征,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准确地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为犯罪行为的处罚提供了基础。
同时,犯罪构成要件也帮助界定了法律的底线,规范了社会行为。
通过对犯罪
构成要件的规定,法律明确了某些行为的不可容忍性,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范围,促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权益和强化司法公正
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犯罪构成要件明确的情
况下,司法机关才能对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进行惩处,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这种保护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另外,犯罪构成要件的作用还体现在强化司法公正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
定义了犯罪行为和构成要素,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避免了司法主观判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总之,犯罪构成要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有助于确定责任
和界定界限,规范了社会行为,保护了公民权益,还强化了司法公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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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客体要件存在的必要性
——On the Essentiality of the Object of Crime
【内容摘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探讨了犯罪客体的概念、本质。
通过各种学说之间的对比与比较,理解和论证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不可或缺性。
【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犯罪客体
【Abstract】Guided by the principles of Marxism and Leninism, studied deeply on the basis of scientific world-view and methodology are the general ideas and essence and appearanc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of the object of crime. Through compare between doctrines and theories about it ,the object of crime is essential as one of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Key Words】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object of crime
一、犯罪客体要件的含义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1](P94)还有学者认为,“犯罪客体要件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须侵犯并且已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 [2](P116)“或是对一种义务的违反” 。
综上所述,学者们分别将客体理解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权益”与“义务的违反”。
可在笔者看来,这三者其实本为同一种事物。
马克思说:“感觉为了物而同物发生关
系,但物本身却是对自身和对人的一种对象性的、人的关系;反过来也是这样。
”“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
”[3](P124)也就是说,不论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客观实在的“权益”还是与之对应的“违反某种义务”,其实质上都是在说犯罪行为侵犯了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
而“权益”与“义务”的措词,只是以“权利本位”或是“义务本位”的视角阐述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关系。
例如,某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所有(物)权(益),或是说违反了“尊重他人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而本质是这一行为侵犯了法律上所认可的社会(物权)关系。
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客体”这一概念应当在形式上定义为“刑法所保护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因为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地阐明犯罪行为的本质与特征,避免了只采用“权益侵犯说”或是“义务违反说”的片面性不足。
二、关于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争议与辨析
关于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客体要件应当为犯罪构成之必要条件,“将犯罪客体排斥在犯罪构成之外,把犯罪对象列入犯罪客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取消犯罪客体要件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论据不足。
”[4](P26)
而有些学者认为,犯罪构成中不存在所谓的“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但要确定某行为是否侵犯了社会关系以及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并不能由犯罪客体本身来解决,而要通过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综合反映出来。
换言之,行
为符合了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不仅表明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表明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5](P134)“不能把被说明现象——犯罪客体与说明其现象的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并列起来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而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社会关系,正是由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综合决定的,犯罪客体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区分此罪与彼罪,关于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
” 简言之,“否定论”的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就是说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的意义就早已被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与其他三个要件不具有同等并列性;并且,行为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可以共同综合反映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以及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从而否定了客体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存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