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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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而
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处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销售
金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销售金额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
罚款;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罚款;销售金额30万元以上的,处销售金额的5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依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而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依法应当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订本),从事违
法生产、运输、销售、私藏烟草制品的,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而从事烟草专卖活动,占用、占有市场份额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不超过300万元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取得烟草
专卖许可证而经营烟草专卖活动的,处销售金额的2倍以上10倍以下
的罚金;利用虚假广告宣传、售卖添加有有毒物质的烟草制品的,处销
售金额的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下列行为之一的,处销售金额的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以欺诈、胁迫的手段销售烟草制品;出售无标
识或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并保护烟草行业的运营秩序,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

本文将介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要求。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依法对烟草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和措施。

该程序的实施,依照国家相关烟草行业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并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查处当有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关机构或部门将启动处罚程序,通过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处罚权力的行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机关将依法行使处罚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对于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机关将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4. 相关权益的保护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相关机关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处理程序中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四、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要求为了确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效果和公正性,以下几个要求应得到遵守和实施:1. 充分调查核实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关机关应充分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依法行使处罚权力相关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保障申辩权益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申辩的权利,相关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公开透明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5. 法律监督机制为防止滥用职权和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应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包括申诉、上诉等途径,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

(三)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制裁。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与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责任是为了保证法律义务的实现而依法设定的,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要求,可以说是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本质。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是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强制性保障措施。

1.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1)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为无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4)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5)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法律责任: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7)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法律责任: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与处罚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与处罚

案例二:某市烟草专卖局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案情简介:某市 烟草专卖局接到 举报发现一家商 店在未取得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情况下经营烟 草制品零售业务。
调查取证:烟草 专卖局对商店进 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店内有大量烟 草制品且无法提 供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
处罚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 的规定烟草专卖 局对商店进行了 行政处罚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罚 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的相关规定对商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商店被罚款并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店主被拘留并处以罚款
TH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所得进行 没收包括销售违 法烟草制品所得、 违法生产烟草制 品所得等
没收非法财物: 对非法生产、销 售烟草制品的设 施、设备、工具 等物品进行没收
处罚幅度:根据 违法情节的严重 程度确定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的幅度
法律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 草专卖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
案例分析:本案 中商店未取得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经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 的规定应当受到 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县烟草专卖局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 案
案件背景: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某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 品
调查过程:烟草专卖局对商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烟 草制品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概述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涉及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案件。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购买、持有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吊销许可证等。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为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现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如下:一、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2、吊销条件〔1〕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500元以上的;〔2〕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市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二〕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1、法律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吊销条件〔1〕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的;〔2〕拒绝接受调查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三〕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吊销条件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四〕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吊销条件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情节严重。

二、证据类别〔一〕物证:涉案烟草制品;〔二〕书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价格清单;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3、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5、相关销售台帐、记录等;〔三〕当事人陈述:询问调查笔录;〔四〕视听资料:1、检查现场照片或摄像;2、抽样、送检照片或摄像;〔五〕鉴定结论:检验报告或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六〕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七〕证人证言:1、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询问笔录;2、购买涉假卷烟消费者询问笔录。

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政纪律,惩处违纪行为,确保行业内的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损害政府和行业形象,妨碍机关和企事业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依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退(离)休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纪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二)公平、公正;(三)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四)行政处分与违纪行为及违纪者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行政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本暂行规定所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八条受到降级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给予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第九条受到撤职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给予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

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无证售卖烟草是违法行为,在我国法律中被禁止。

因此,若发现有人
未经许可擅自售卖烟草,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

下面就是无证售卖烟草罚款标准的详细列表:
1. 第一次违规:
如果商家在首次违反烟草销售许可证管理规定时被查处,罚款金额可
达1000元至3000元。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罚款数额也会有所浮动。

不过,这也只是最初的处罚,若再次被查处,涉及的罚款数额将
会更高。

2. 第二次违规:
若售卖烟草的商家因未持有烟草销售许可证触犯法律,且在首次违规
后再次违规,将会面临更高的罚款数额。

在这种情况下,罚款金额可
达5000元到1万元之间。

3. 第三次违规:
如果商家三次以上被发现无证销售烟草,他们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

此时,罚款金额将是前几次的两倍以上,大约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

4. 同时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如果商家同时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则将会被视作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此时,罚款数额将会更高,可能会达到5万元到10万元之间。

总结:
无证售卖烟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罚款数额取决于违规次数及情节
严重程度。

另外,商家若同时存在其他的违规行为,将会衍生出更高
的罚款数额。

要杜绝此类违规行为,我们不仅需要依靠执法机构的监管,更需要消费者的支持和理解。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新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新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新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新规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烟草行业监管要求的不断升级,为了强化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规范,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最新规定,以便相关从业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操作流程。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将被视为烟草专卖违法行为:1.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1)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范围和判定标准(2)相关处罚措施及其执行流程2.违规生产、销售烟草制品(1)违规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定义(2)相关处罚措施及其执行流程3.其他违法行为对其他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详细解读,并附上具体案例分析。

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具体措施如下:1.警告对符合警告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的种类和操作规范。

2.罚款对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罚款的支付方式和减免规定。

3.责令停产、停业、停工对符合停产、停业、停工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的方式和执行程序。

4.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对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的界定和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5.吊销许可证、执照对吊销许可证、执照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四、相关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例集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烟草专卖法第一条:明确了烟草专卖的定义和相关法律依据。

2. 罚款:指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经济惩罚的一种处罚措施。

六、总结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领域,从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了解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各种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惟独加强自身的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才干更好地维护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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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烟草行业是各国普遍存在且规模庞大的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烟草产品的特殊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各国政府对烟草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未经合法授权的烟草制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

2.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烟草制品的功效或者隐瞒其危害特性,误导消费者。

3. 未获授权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产品。

4. 销售给未成年人: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5. 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禁售烟草制品。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罚款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者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2. 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吊销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暂停其销售烟草制品的资格。

4. 公告惩戒:依法可以公告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舆论惩戒,提醒公众警惕。

5. 涉嫌犯罪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和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一般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

具体的处罚程序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相关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搜集证据。

关于非法经营烟草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经营烟草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2.10.09•【文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2.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1992年10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活动;(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第七条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指引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执法行为不当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此时,行政赔偿就成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纠正执法错误、维护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法律依据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烟草专卖执法行为违法而承担赔偿责任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程序(一)申请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编辑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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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在的相关报道统计,我国吸烟的人数成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在很早之前,对烟草的管理也不重视,大部分都是游街卖烟的,随着人数的增加,生意人也找到了赚钱的商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进行非法假冒伪劣烟草的违法行为。

那么,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的行政处罚是什么呢?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1年以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了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3年8月4日至6日在昆明召开了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刑法室应邀派员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形成了共识。

纪要如下: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一)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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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

烟草制品是许多人生活中的常见消费品,然而,由于该行业的特殊
性质,一些违规行为的出现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
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也有相应
的法律规定来规范烟草制品行业。

一、非法生产与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生产与销售烟草制品是烟草制品行业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

政府对于此类违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巨额罚款,最高可达销售额五倍。

同时,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政府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并追
缴销售收入。

此外,法律还规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如果触犯刑法,将
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烟草制品的广告宣传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

政府对于虚假广告宣传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
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烟草制品广告应当真实、
合法、无误导性。

一旦发现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将会采取警
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发布等措施。

此外,政府还有权暂停广告发布资格,甚至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烟草制品销售给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也严禁向未满18周岁的人群销售烟草制品。

政府对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购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以核实购买者的年龄。

一旦发现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将面临罚款、吊销烟草销售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违规行为之外,烟草制品行业还存在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走私、伪造产品等。

对于这些行为,政府同样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于烟草制品的走私行为,政府有权进行查扣走私烟草产品、罚款、吊销相关企业的烟草销售许可证等处罚。

对于伪造烟草制品的行为,政府同样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烟草制品行业违规行为是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政府通过行政处罚和法律规定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增强对于烟草制品行业的监督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违规行为,共同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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