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文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第2号令发布日期:1992-10-9执行日期:1992-10-9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第七条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
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由工信部修订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为大家解读此规定。
方法是按章进行,梳理程序,提示要点。
一、新旧令的区别1、发布时间不同新:2019,旧:98。
98年前后,我国行政处罚法(96)、行政复议法(9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相继出台,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时限、救济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3号令的内容与新的行政法规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管辖权协商、听证标准、复议时限等,需要修改,以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
2、发布主体不同新:工业信息化部,旧:国家烟草专卖局。
《立法法》(2000年)发布后,行政规章的立法权设在国务院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无权对外发布行政规章,原国家局的3个令经修改后,相继于02年(2号令准运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31号发布、07年(1号令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51号令发布、10年(3号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信息化部12号令发布。
3、结构体例不同新:旧: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立案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立案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七章行政复议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八章处罚的执行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4、内容的不同新旧对照,新令体例按《处罚法》体例修改,按程序分类,一目了然。
删除了行政复议专章(因复议事项有《复议法》专门规定);增加了审查、执法监督专章,单设了法律责任一章。
由此增删可见,新令更加注重程序的区别(三类程序不可混淆,要严格区分三类程序的适用标准、时限及办案程序),更加强调办案的审查(设立专门部门、专人),更加强调执法监督(同级、层级),更加强调法律责任(旧令一条规定,新令六条规定)。
二、内容解读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处罚原则(第三条),救济途径(第5条):陈述、申辩,复议、诉讼。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五章处罚决定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七章行政复议第八章处罚的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返回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外调走私卷烟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烟专函[1991]第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外调走私卷烟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外调走私卷烟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烟专函〔1991〕第2号1991年3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院闽法行函字〔1990〕第005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一九八八年以前,国内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交烟草部门收购的查没走私卷烟数量较少,主要集中在广东等省。
鉴于当时广东省级以下烟草专卖机构不健全和广东省卷烟市场零售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我局对走私卷烟的处理(包括价格规定)未作统一规定,一般由查处机关自行处理或交烟草部门收购后在当地处理。
二、一九八八年以来,由于外国卷烟成为主要走私商品之一,我局为加强进口卷烟的管理,打击走私贩私活动,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公告。
各有关部门也加强了缉私及协调工作,交广东省烟草部门收购的走私卷烟也急剧增多,造成广东省内无法处理。
对此,我局办公室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决定将罚没收购的走私卷烟纳入专卖系统处理,同意广东省将走私卷烟调往省外,并规定“其调拨价格不得高于中国烟草总公司规定的同种烟的调拨价格”,所谓同种烟系指经国家批准的专项烟。
烟草分公司(二级站)调出时执行调拨价,市(县)公司(三级站)调出时应执行批发价。
一九八九年以后,为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福建等沿海四省打击走私会议精神,我局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日发出“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处理走私卷烟各环节的价格不得高于寄售烟的价格。
三、关于广东省对走私卷烟征收专项调节基金问题,我局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烟草部门是属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部门,同时,又鉴于各地烟草部门收购、调出走私卷烟价格均不统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稽查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翌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局法规司。
三、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程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
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务院二000年二月十二日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2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
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三、在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卷烟(含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4.04.26•【文号】国烟专[2004]215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国烟专[2004]215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执法严格。
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服务热情。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3.04.07•【文号】国烟专发[1993]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国烟专发〔1993〕第27号1993年4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及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个文件。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
《通知》是在党的十四大以后,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发出的,表明了国务院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的态度。
《通知》强调,要全面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这即充分肯定了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重申禁止开办各种计划外烟厂(包括变相办烟厂)和继续抓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又强调要有效控制烟叶盲目发展并提出一系列相应改革措施,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和明确规定了开办卷烟批发市场的组织领导及审批原则;指出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尚未发布之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并提出了烟草行业当前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同时,明确地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即专卖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二者并不矛盾。
澄清了种种错误观念和糊涂认识。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首先就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通知》的精神。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的方案和措施,并付诸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03.05•【文号】国烟法〔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8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3月5日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烟草行业依法行政,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实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
取得资格后,按照有关程序,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
第三条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考试管理、检查证管理和徽章管理等。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管理有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及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管理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考试培训规划、培训大纲、考试题库编制及调整,对省级烟草专卖局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拟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核批准、考前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拟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初步审核、材料申报、考试的具体实施等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7.08.17•【文号】国烟办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国烟办综〔2017〕423号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现就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其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书样式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类规范性文书。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国家局统一规定(见附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需要由有关烟草专卖局加盖印章的,可以使用行政机关印章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延续审批时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延续印章的样式由各省级局统一确定;当地政府部门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二、文书送达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在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时明确了送达方式的,按申请人要求送达。
申请人没有明确送达方式、按申请人要求方式无法送达、以及由审批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等,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三、文书档案管理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建立完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包含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办理或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文书和各类材料,包括直接在许可证信息系统中生成的各类文书,以及由许可证办理人员扫描上传至许可证信息系统的线下生成和收集的相关书面材料,如线下填写的申请、有关记录及照片等。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1.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通知》制定的背景201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要求2019年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要求。
2019年,国家局建成“烟草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现了网上申请和许可证证照的电子化。
经过试点运行,目前该功能已在全国部署运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申请和电子证照电子化,给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带来一定变化和影响,为依法行政和规范办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和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通知》主要内容《通知》有四个部分内容:一是介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对各级局提出办理的工作要求。
包括申请渠道、受理和审批流程,受理和审批的办理时限等。
二是要求相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调整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中“负面清单”的表述。
自2015年以来,全国各地大部分地区对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进行了汇总,形成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面清单。
2018年国务院明确了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据此,《通知》要求相关烟草管理部门要调整相关表述形式,不再使用“负面清单”词语,将有关内容更换为“限制性条件”等其他表述形式。
三是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及许可范围对照表》,2020年4月1日起,申请人和许可证办理机关要按照《对照表》申请和审核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2(000)024
【摘要】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现发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江明1992年10月9日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
的活动;
【总页数】2页(P17-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 [J],
2.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济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J], ;
4.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
序的问题 [J], 无
5.修改处罚规定重罚哄抬物价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修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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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
初级烟草专卖管理员理论知识题库
《理论知识练习(一)》一、单选题1.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A. 市级B。
省级C. 国务院或省级D. 国务院2。
《烟草专卖法》的正式施行的日期是()A. 1997年6月29日B. 1991年6月29日C。
1997年7月3日D. 1992年1月1日3。
《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制品是指()A.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B. 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C。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D.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4。
不属于烟叶种植原则的是()A。
规范化B。
良种化C. 等级化D。
合同化5。
档案有来源的广泛性、形成的条件性、()和原始的记录性等四个方面的特性A. 记录方式的多样性B. 记录方式和载体形式的复杂性C。
记录方式和载体形式的多样性D。
载体形式的多样性6。
不属于烟叶复烤作用的是()A. 调整烟叶水分、防止霉变B。
把烟叶烤黄、烤干、烤香C。
排除烟叶杂气、净化香气D。
杀虫灭菌、有利烟叶储存7。
()档案是各机关单位在进行某种专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主要有人事档案、会计档案、诉讼档案、声像电子档案等A。
文书B。
科技C。
专门D. 专业8.一般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按照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不能管辖复议的行政机关是()A. 上上一级主管部门B。
本级人民政府C。
上一级主管部门D。
原处理机关9.省际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下达A。
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B。
国务院计划部门C。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行政主管部门D. 省级计划部门10。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由()加锁管理A. 国家烟草专卖局B. 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海关C. 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局和海关D。
海关11.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七条,纳入专卖管理范围的烟叶有烤烟和()A. 香料烟B. 名晾晒烟C。
晒烟D。
晾烟12。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3.05.25•【文号】国烟专[1993]第28号•【施行日期】1993.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5月11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11日)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根据《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两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其中包括: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国营、集体、个体及临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含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查和核发1.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核发全国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专业公司和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2.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2)在全国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
3.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烟草制品交易市场;(2)受烟草公司委托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烟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进口和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4.县级烟草专卖局或上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所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判断题
烟草专卖法三、判断题(77题)1.《烟草专卖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是,切实维护行业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 X )2.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烟草专卖立法的根本目的。
( Y )3.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用水松纸是烟草专卖品。
( X )5.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 X )7.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 X )8.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领导为主。
( Y )9.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青少年吸烟,劝阻中小学生吸烟。
( X )10.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可以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 X )11.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除了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外,还应当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
( Y )12.《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晾晒烟。
( X )13.《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并纳入专卖管理的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名晾晒烟和白肋烟。
( X )14.晾晒烟不得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 X )17.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标准。
( X )18.2010年甲市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当年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下达了该年甲市的烟叶收购计划,甲市烟草公司觉得该收购计划不合理,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变更,甲市烟草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 X )19.甲市烟草公司与乙烟农签订了2011年烟叶收购合同,合同未对烟叶种植面积进行约定,甲市烟草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违法邮寄烟草及其制品处罚问题的复函-国烟法[1993]第2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违法邮寄烟草及其制品处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违法邮寄烟草及其制品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烟法〔1993〕第28号1993年12月11日)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你省(93)浙烟专字75号《关于邮寄贩卖卷烟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从事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第7号)的规定,禁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
二、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查实并属于违反国烟专〔1993〕第7号文件规定,采用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以及伪造品名等方式邮寄烟草及其制品的行为,可以比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予以处罚。
c27903--010208ccz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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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规
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1993.10.26
•【文号】国烟法[1993]第24号
•【施行日期】1993.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
处罚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烟法〔1993〕第24号1993年10月2
6日)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依据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将主要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八条中的“当地市场价格”问题
鉴于目前国产卷烟价格除计税基础价以外已全部放开,均为市场价格(包括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且第八条中的违法行为系指在运输环节中发生的。
因此,“当地市场价格”可按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掌握。
二、关于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问题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精神,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不违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烟草专卖品准运
管理办法。
对违反省级烟草专卖规定的,可比照《处罚规定》第八条处理。
三、关于卷烟零售单位进货范围规定问题
为搞好烟草专卖体制下的卷烟流通,做好对零售单位的供应,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应允许零售单位(包括个体零售)到所在县若干批发单位进货。
为此,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统一规定所辖范围内的零售单位的具体进货范围,同时要规定不允许到非法的卷烟交易市场、非法卷烟经营单位进货。
对违反规定的,可比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c27897--010208c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