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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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并保护烟草行业的运营秩序,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

本文将介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要求。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依法对烟草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和措施。

该程序的实施,依照国家相关烟草行业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并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查处当有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关机构或部门将启动处罚程序,通过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处罚权力的行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机关将依法行使处罚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对于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机关将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4. 相关权益的保护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相关机关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处理程序中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四、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要求为了确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效果和公正性,以下几个要求应得到遵守和实施:1. 充分调查核实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关机关应充分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依法行使处罚权力相关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保障申辩权益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申辩的权利,相关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公开透明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5. 法律监督机制为防止滥用职权和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应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包括申诉、上诉等途径,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为相关主体提供行政复议的一种制度。

作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是确保烟草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讲义将介绍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的相关概念、程序和要点。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1.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其目的是惩罚违规行为、维护烟草市场的秩序,同时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1.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种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等不同种类。

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程序2.1 处罚决定的制定与发布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实情况,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听证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处罚决定,并对其内容进行书面通知。

处罚决定应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惩处的理由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利的方式和期限。

2.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效力行政复议是指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主体,依法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复议的一种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效力取决于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是维持原处罚决定、撤销处罚决定或者修改处罚决定等不同类型。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的相关要点3.1 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针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应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违法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违法行为的客体、目的、手段、结果等。

3.2 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要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取证、依法审听、依法制定的程序要求被履行。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行政执法机关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1.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3.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1.普通程序(1)公示。

应公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件。

作出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颁发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涉及案卷材料: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通知书3、立案报告表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8、证据复制(提取)单9、询问笔录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16、涉案卷烟核价表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被查处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主体和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行政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需要确保其决定的合法性,以避免滥用职权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审查标准和实践案例等方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进行探讨。

一、法律基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具有法律基础。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来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二、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的目标是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

1. 程序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听证、听证告知、举证质证等程序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程序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违反程序原则,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非法性。

2. 实体合法性实体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行政机关是否以法律为依据作出的决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

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缺乏合法性依据,或者事实认定错误,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非法性。

三、实践案例合法性审查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两个实践案例,以展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的实际应用。

1. 案例一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

公司质疑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并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未履行听证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要求。

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处罚决定,并依法进行听证程序。

2. 案例二某个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合法性审查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合法性审查制度

秭归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XX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分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已调查终结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先进行书面审查,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审理活动。

第三条局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案件合法性审查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为标准,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案件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六条案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是否清楚;是否有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

(四)定性是否准确。

是否将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性质较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把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认定轻微违法行为。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情况;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适用法律是否出现竞合。

(六)处罚是否恰当。

处罚幅度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并依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结果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处罚。

(七)程序是否合法。

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送达等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

(八)手续是否完备。

(九)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案件经合法性审查后,法规科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与处罚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与处罚

案例二:某市烟草专卖局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案情简介:某市 烟草专卖局接到 举报发现一家商 店在未取得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情况下经营烟 草制品零售业务。
调查取证:烟草 专卖局对商店进 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店内有大量烟 草制品且无法提 供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
处罚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 的规定烟草专卖 局对商店进行了 行政处罚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罚 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的相关规定对商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商店被罚款并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店主被拘留并处以罚款
TH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所得进行 没收包括销售违 法烟草制品所得、 违法生产烟草制 品所得等
没收非法财物: 对非法生产、销 售烟草制品的设 施、设备、工具 等物品进行没收
处罚幅度:根据 违法情节的严重 程度确定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的幅度
法律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 草专卖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
案例分析:本案 中商店未取得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经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 的规定应当受到 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县烟草专卖局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 案
案件背景: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某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 品
调查过程:烟草专卖局对商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烟 草制品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概述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涉及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案件。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购买、持有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吊销许可证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涉及案卷材料: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通知书3、立案报告表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8、证据复制(提取)单9、询问笔录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16、涉案卷烟核价表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被查处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主体和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第二章基本标准第三条主体合法1、处罚主体合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组织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村料;(3)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2、法律文书应当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第五条适用法律正确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2、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列条、款、项、目;3、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程序合法1、在一般程序的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2、在时间顺序上案卷应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记载;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5)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备案;(6)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7)依法应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基本要求

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基本要求

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基本要求
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基本要求包括:
1. 依法查处:必须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确凿: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存在,以确保对当事人进行合法、公正的惩处。

3. 侦查力量:需要配备专业的侦查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知识,对烟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4. 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相配合,共同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5. 处罚力度:对于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6. 宣传教育:加强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增强社会监督。

7. 预防措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预防和遏制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发生。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国烟法〔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国烟法〔2019〕51号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推进烟草行业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法治烟草建设,提高烟草行业依法治理能力。

二、审核范围凡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公文种类包括公告、意见、通知和批复等,管理的事项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各类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

不包含各级烟草专卖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

国家局过去发布的文件中对规范性文件定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级局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统一以“某某烟(法)某某号”发布,国家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国烟法”的简称代字。

三、审核主体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规工作部门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最新烟草专卖公司专卖执法案卷评议审查制度

最新烟草专卖公司专卖执法案卷评议审查制度

#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案卷评议审查制度为规范##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案卷的管理,提高专卖执法工作质量,确保专卖执法案卷合法、完备、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评议审查主体由市局监察督查部单独或会同市局专卖管部组织实施二、案卷评议审查对象各县(市)区局所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卷宗三、案卷评议审查方式市局监察督查部单独或会同市局专卖管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或不定期调取各直属单位一定限期内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议审查四、案卷评议审查内容(一)立案阶段的内容1、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即:有姓名(名称)、住所(住址)等;有自然人的还应尽量有出生年月、性别、民族、籍贯、职业。

是单位的还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2、有案件的来源。

即:应注明案件是来自自查、举报、交办或移送等。

3、有案件的记载。

即:立案时涉嫌违法的简要情况。

4、有立案依据。

即:立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极其条、款、项等。

5、有案件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7、有立案时间。

即:有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二)调查取证阶段的内容1、有两名以上(含两人)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取证的文书和在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2、有检查或调查记录(1)有检查或调查时间。

(2)有检查或调查地点。

(3)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职业、家庭基本成员、住所(住址)等。

(4)有完整的检查或询问笔录,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告知被询问人权力、详细准确地记录询问和回答全部内容,询问应尽量全面、客观。

(5)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记载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6)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或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员和被询问人拒绝签名予以说明和自己的签名。

(7)涂改处要有被调查人和被询问人捺手印、签名或盖章。

(8)被询问的人可能是证人的还应告知其有出庭作证义务,并应复制其身份证明证件。

《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办法(试行)》-101-26 08:07:17呈各位领导阅。

传阅张浩xx-01-2617:04:54请法规.专卖 .县.分局长承阅。

传阅白云彦xx-01-27 08:18:51传阅丁惠萍xx-02-1410:49:45阅办李贤xx-02-15 09:22:11请在下面填写您的审批意见-2345 -(不公开)分送:国家局 .总公司领导,办公室 .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xx 年1 月5 日印发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保障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专卖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行为,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基于专卖管理职权,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

主要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核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重大执法行为决定作出前必须经同级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罚款二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五万元以上或者卷烟数量100 万支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1000 公斤以上的;(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二)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严格执行,特制定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单位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和审批的工作。

第三条定义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行为所作出的不利后果的决定。

2、审核:对相关资料、文件等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和核对的过程。

3、审批:在审核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作何种类的行政处罚决定。

4、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第一节审核程序1、案件初审: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人员对本单位内涉及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核。

2、审核材料准备:审核人员收到初审通过的案件后,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关审核材料。

3、审核过程:审核人员仔细审核与该案件相关的证据、数据等材料,确保其真实、有效,并开展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4、审核意见:审核人员综合考虑审核结果,形成审核意见,并签署审核意见书。

5、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将审核意见书送交主管领导,形成审核报告。

第二节审核标准1、法律法规:审核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2、证据材料:审核人员必须仔细审核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排除虚假、夸大、断章取义等情况,确保行政处罚的客观性和事实性。

3、程序规定:审核人员必须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保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性。

4、处罚标准:审核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标准,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节审核原则1、公正、客观:审核人员必须在审核工作中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避免个人感情等因素对审核结果产生影响。

非法经营烟草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烟草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烟草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逐渐加强,对于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非法经营烟草案件已成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一环,对于该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不仅采取严厉的打击态度,还逐步规范了立案标准和量刑范围。

一、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立案标准:针对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在确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烟草的案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1.非法烟草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非法烟草的数量和价值是考量的重要因素。

一般情况下,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案件更容易构成犯罪。

2.客观危害程度:非法烟草的经营对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是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非法烟草的经营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更容易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对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也是一个重要的立案标准。

如果犯罪主体明知是非法烟草且仍然坚持非法经营,则更容易构成犯罪。

二、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量刑范围:针对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量刑范围,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裁定的。

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数量较大者:对于数量较大的非法烟草案件,通常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以较重的刑罚。

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罚款等处罚。

2.价值较高者:对于价值较高的非法烟草案件,可能更容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处罚要素会相应增加。

3.其他情节:除了数量和价值外,还会考虑其他情节,比如犯罪主体的悔罪态度、是否有立功行为、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综上所述,针对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立案标准和量刑范围,司法机关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以便更有效地打击和处罚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文末】。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进一步提高烟草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水平,不断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三部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评查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所有行政处罚案卷首先要符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如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应定为不合格案卷。

对符合基础标准的案卷,再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评查标准或者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最低标准,不设具体分值。

不符合下列基础标准中任何一项的一般程序案卷,应定为不合格案卷。

除第(七)、(八)项外,不符合下列基础标准中任何一项的简易程序案卷,应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秩序,并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三)行政处罚案件定性准确;(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适用准确;(五)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六)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义务;(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六项法定内容缺少任何一项的;(九)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十一)符合罚缴分离的规定;(十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评查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制订本评查标准。

本标准只适用评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

本评查标准总分为100分。

(一)使用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分)(二)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5分)(三)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5分)(四)有违法事实和证明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15分)(五)有罚款金额或者警告内容;(15分)(六)有行政处罚的依据;(10分)(七)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0分)(八)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分)(九)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印章、日期以及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印章;(10分)(十)当场收缴罚款的,应有合法票据,并保留存根;(5分)(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5分)(十二)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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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涉及案卷材料: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通知书3、立案报告表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8、证据复制(提取)单9、询问笔录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16、涉案卷烟核价表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违法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和步骤实施。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5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6 行政处罚决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法作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7 案件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办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送达。

8 应当移送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9 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处罚机关代缴的除外二、文书规范标准部分(一)立案阶段1.立案审批文书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详细记载2 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3 有准确的案情描述和记载4 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5 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6 在规定时间内立案、立案依据准确7 立案报告表应附办案相关材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调查取证阶段1.勘验检查笔录1 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 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和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记载3 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4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的记录6 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2.询问笔录1 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2 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3 询问前应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4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记载清楚,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真实、完整5 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字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6 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以其它方式确认7 询问笔录的实质内容为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必要情况。

实质性内容的围绕法律对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展开3.其它证据及登记保存证据文书1 提取的证据应与案件有关且查证属实2 提取的各类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3 提取各类证据的手段应该合法,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实施4 涉案物品核价依据或证据5 提取试听资料类证据复制件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并附有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出具符合法定条件、各类必要事项记载全面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7 先行登记保存事由正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8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在场的,应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9 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0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并出具符合法定条件的物品清单,调查取证物品的性质、状态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1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的,应及时解除,返还物品12 案件调查取证应在法定期限内终结4.检验相关文书1 提取样品时,当事人应到场并在清单上签字。

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字,承办人应邀请其他人作为见证人或予以注明2 受托单位适当3 鉴定内容、目的明确4 鉴定程序、方式合法5 鉴定结论明确6 及时告知当事人送检所需时间以及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7 及时告知当事人真品卷烟检验损耗数量、现金给付标准,检验留样时间、地点,规范制作相关文书(三)审查决定阶段1.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 法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规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的审查意见填写规范2 按照省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的时限和流程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2.案件处理审批表1 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2 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正确3 承办人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4 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5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3.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1 当事人名称准确2 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3 明确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理由4 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权利5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4.听证通知书1 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及听证地点2 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3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5.听证笔录1 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2 载明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3 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4 有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有当事人的签名或以其它方式确认6.听证报告1 载明案由2 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3 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4 载明听证结论7.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 案由、当事人、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参加人要填写清楚2 详细记载调查查明的违法事实、调取的必要证据以及拟处罚意见3 记录讨论人员的发言和讨论决定意见4 有参会人员的签名确认8.行政处罚决定书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 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和适用自由裁量权情况4 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5 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四)送达和执行阶段1.送达回证1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2 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3 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准确4 直接送达应有收件人的签名间接送达应有相关材料证明2.罚没款(物)票据1 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2 票据填写规范、准确3 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五)结案报告部分1.结案报告表1 案由清楚2 载明结案理由3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履行审批手续4 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5 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6 有单位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六)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档案部分1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必要时可附副卷,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2 案卷卷皮、封面统一,案件信息填写规范3 卷内有文书目录并填写规范4 卷内材料齐全,有规范的页号5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将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其他按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6 卷内文书盖章规范,修改部分加盖校对章等方式确认,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7 卷面整洁,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9 卷内文书为手写的,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准确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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