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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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有关事项;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二)有权对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会场纪律,听从主持人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和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场的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任何人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携带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发言时做到文明礼貌,不准诽谤他人;
(四)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劝告、制止,情节严重的,主持人可以扣留录音、录相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二条听证会步骤: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申辩。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就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并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申辩。
(十一)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案件调查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笔录中证人部分,应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不得以未经听证会认定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