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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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摘要】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历史创造了行政法原理及行政法独有的品质。和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行政法产生较晚,但发展迅速,在现代国家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产生发展

一、行政法产生的基础

(一)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以及法治理论。

1.在法国大革命前,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了“自然权利”的主张,认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认为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让与。这一思想在资产阶级大革命后为法律所肯定。行政法的出现正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当然,现代行政法更注重拓展公民的权利,促进公民个体及社会的发展。

2.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理论。该学说创始人孟德斯鸠认为一切国家都存在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种权力,主张将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确保自由的存在。三权分立强调权力的制衡,这里必然引申出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

(二)行政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行政法的产生固然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但直接导致行政法产生的原因却根植于现代国家的宪政体制。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权都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它孕育着行政法产生的最基本的条件,即行政相对独立,没有行政的相对独立,也就没有行政法。

二、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国大革命后确立起来的。1789年的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资产阶级按照“三权分立”的理论重新设计了法国的政体。法国的三权分立,不仅是为了限制王权,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司法权。

1790年的《法院组织法》明确将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分开,并排除普通法院对行政纠纷的管辖权。1799年,法国拿破仑一世建立了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国家参事院一方面受理行政纠纷,提供解决纠纷的意见,另一方面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自此,法国逐步形成独立的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英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行政法的萌芽可追溯至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初期,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普通法制度就已包含了现代行政法的精神,即对行政的控制。但在英国,行政法真正受到重视是在19世纪后期。这一时期,由于科技、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两个显著变化:(1)委任立法。为应付工业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社会问题,需要制定大量法律。议会由于时间、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满足这一需要,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则,以补充地方立法之不足。(2)行政裁判所的迅速发展。行政裁判所的职能是行使部分司法权,受理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争端。由于上述变化,英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得到充实和加强,行政法得到进一步发展。

(三)美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美国是严格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分权与制衡为立国之本,立法、司法对行政的控制与其国家的历史一样悠久。但由于美国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公法与私法不分,行政法的出现也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直至洲际贸易委员会的成立,人们常将此作为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由于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型的行政机构——独立管制机构应运而生。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承袭了英国传统,但更侧重于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强调行政程序的控权作用。1946年,美国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之后又制定了许多程序法规,如《阳光下的政府法》等。此外,在行政组织方面,美国建立了许多独立管制机构,集行政、立法、司法于一体,,美国学者视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为美国行政法的开端。在解决民事和行政争端方面,美国还建立了行政法官制度,并逐步使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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