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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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3.18•【文号】上证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21〕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经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退市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取消了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

为与退市新规保持衔接,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进行了修订,取消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相关要求,将规则名称变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并根据实践情况修订了其他条款。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规定的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审核程序。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2021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股票上市审核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

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委员会对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的首次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及其他事项的审核,适用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一条上市公司因发生重大事项,存在可能造成其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暂停其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申请时间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三条申请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申请暂停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股票暂停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以及在暂停上市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恢复上市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其股票上市,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恢复上市条件。

第七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股票恢复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

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决定终止该股票的上市:1. 上市公司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2. 上市公司存在严重规范性违规情况,持续存在超过二十个交易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3. 公司主动申请终止上市;4. 其他需要终止上市的情形。

终止上市的具体程序和细节,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终止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应当依法依规履行退市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清算、解散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5.09•【文号】上证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4〕3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五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的优先股,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上市第五条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条件有哪些?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呢?针对这个问题,我在下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1、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条件有哪些?暂停上市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文虎,在中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

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

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

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

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 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概述二、股票上市协议三、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四、上市推荐人五、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六、股票退市规则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需遵守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方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上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 以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3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股票上市协议股票上市协议是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了双方在股票上市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否则将面临处罚。

三、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需要对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并进行备案。

如果董事、监事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上市推荐人上市推荐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过程中,负责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推荐和辅导的机构。

上市推荐人需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确保上市公司符合股票上市的条件。

五、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前,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上市公司符合股票上市的条件。

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证券上市规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壮大,股票市场成为了各类投资者追逐利润的重要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于股票的上市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上交所股票证券上市的规则,以及相关的要求和流程。

一、股票上市的基本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票的上市有一系列的基本要求,包括企业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

首先,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通常要求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一定的金额。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要求企业在近几年内连续盈利,并且具备稳定的盈利增长趋势。

此外,企业的财务状况也是上市的重要考量因素,包括偿债能力、流动性、资本结构等。

最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也会被考虑,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市场竞争力以及股权分布情况等。

二、申请上市的程序和流程企业如果符合上交所对于股票上市的基本要求,可以开始着手准备上市申请。

首先,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将会负责协助企业进行上市申请的各项工作,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在选择保荐机构后,企业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上市申请书、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

这些材料将被上交所进行审核和审批。

上交所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进行发行和上市的工作。

企业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确定发行股票的价格、数量和比例等。

发行完成后,企业的股票将会在上交所进行挂牌交易。

三、上市后的监管要求一旦企业成功上市,就需要遵守上交所的一系列监管要求。

上交所会对上市企业进行定期监管,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企业需要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各类信息,确保投资者可以获得真实、完整和及时的信息。

此外,上交所还会对上市企业的股票交易进行监管,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终止上市条件: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以下情况被终止上市,包括连续亏损三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业绩不达标等。

2. 停牌退市:上市公司连续停牌三个月以上,且无法恢复交易的,将被终止上市。

3. 警示退市: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累计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的,将被终止上市。

4. 筛选退市:上交所会定期筛选,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标准,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退市条件。

5. 自愿退市:上市公司可以主动申请退市,如因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原因,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后,公司股票不能再在上交所上市,可以申请自愿退市。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退市规则可能会根据上交所的政策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具体的规则变动需要以最新的政策公告为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2022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规则将于2022年2月生效,主要包含以下几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上市申请者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企业上市标准,如具备有效的以外部投资人投入货币资本形成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

上市公司将实行全面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留并严格遵守现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根据国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市场提供公司的有关信息,遵守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以免因信息披露不足而导致股票的损失。

新修订的规则还明确了董事会和董事管理责任,董事会及董事要尽全部职守,对上市公司有效履行监督督导机制。

董事须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状况及其重大活动,健全本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程序和决策,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上市公司有效运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了有关奖励政策。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合理、规范、健全的董监高奖励制度,定期向有功董监高从业人员发放一定数量的股票奖励,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营有序发展。

除此之外,规定还规定了上市申请者要求及上市后责任等。

以上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的最新修订内容,可以看出,修订的规则更加规范,可以更好的为西浦上市公司提供监管和服务,同时也建立了一个稳健的安全的市场环境,便于市场公平开放,提升上市公司竞争力,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业务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3.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2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1月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上市公司的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政府债券、公司(企业)债券、公司股票(人民币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及经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认股权证、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等,视同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上市,是指证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股票上市公司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是指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指导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发行上市委员会,是指隶属于本所理事会,由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组成,专事证券发行上市审核、监督等职能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持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有权部门核准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中持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许可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外执业会计师。

第九条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酌定上市事宜。

第十条境外证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参照国家惯例,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股票上市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其股票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

一、依法登记注册,持有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二、实收股本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非特定社会公众(自然人和法人)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5%;四、持有面值总额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股本利润率不低于10%;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35%;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且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法律诉讼案;八、已落实供投资者索阅有关文件资料的地址,并承诺向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九、已获得至少一位本所会员的推存上市;十、已与本所签署上市协议书,并承诺履行持续责任。

对比总结ST、ST、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恢复上市(主板中小创业)

对比总结ST、ST、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恢复上市(主板中小创业)

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 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二)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
冻结;
(三)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
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
会决议;
(四)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
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
(八)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
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
请;
(九) 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
散的情形;
(十)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
退市风险的情形。
其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 (一)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
2
他 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
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
特 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
别 (一)被暂停上市的公司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 为负值;【最近一年净资 产为负】
(三)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 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 入低于一千万元;【营收 低于 1000 万】
(四)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否定意见】
对比总结 ST、ST、暂停上 市、终止上市、恢复上市
(主板中小创业)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上海主板
深圳主板
创业板
风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 (一)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
险 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 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为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交所停复牌规则

上交所停复牌规则

上交所停复牌规则
上交所停复牌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进行暂时停
牌或恢复交易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细则》,上交所停复牌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停牌原因:停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股权变动、重
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购买、重大合同签订或履行等情况。

2. 停牌类型:停牌分为暂停交易和停牌两种形式。

暂停交易通
常是由于重大事项或其他需要及时公告的情况而暂停交易,停牌则是由于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异常交易等情况而暂停交易。

3. 停牌时长:暂停交易时长一般不超过10个交易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停牌时长一般为半小时至2小时,具体根据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而定。

4. 停牌公告:上交所会发布停牌公告,对停牌原因、停牌时间、停牌期间的交易规则等进行公告,以便投资者了解相关信息。

5. 恢复交易:停牌期满或停牌原因消除后,上交所会发布恢复
交易的公告,并在公告后一日恢复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上交所停复牌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具体的停复牌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改变。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同时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申请实施重组上市,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未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9.06.16•【文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1999年6月16日)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

本所处理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程序如下:1.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已成事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本所自该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对该公司是否实行暂停上市做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上市公司有《公司法》有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有关操作事宜如下:1.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2.投资者可在每周星期五开市时间内进行转让委托申报;3.申报价格幅度在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以内的,为有效申报;4.本所在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5.成交当日向交易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6.转让信息由指定报刊设专门栏目在次日公告,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7.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第一部分:引言
-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要性和背景
-提出本文的核心内容和目标
第二部分:上市条件
-公司资本结构要求
-注册资本
-资本结构
-公司财务状况要求
-财务报表
-盈利能力
-资产负债比
-公司经营状况要求
-经营期限
-主营业务
第三部分: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书
-资料清单
-审核程序
-初审
-定价
-发行
-上市公告
第四部分:上市后的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大会
-股东权益保护
第五部分:其他相关规定-优先股上市规则
-可转债上市规则
-新三板转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六部分:监管措施
-违规行为处罚
-退市制度
-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
第七部分:国际经验对比
-比较国际主要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分析国际经验对我国股票上市规则的启示
第八部分:结论
-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特点和优势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和可能的改革方向
第九部分:参考文献
-引用各类法规、文件和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以上是一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章节安排和内容大纲,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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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2月25日)第一节暂停上市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4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刊登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根据国家会计政策所作追溯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的专项说明,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0.1.5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0个交易日内作出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0.1.6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以下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一)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五)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原因;2、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则应当明确说明。

如果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董事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0.1.7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并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10.1.8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或者超过法定披露期限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一)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并非根据国家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所致的;(二)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披露的第三年年度报告显示盈利但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三)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第三年年度报告的。

10.1.9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一)项所述情形时,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1.10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二)项所述情形时,如果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自公司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1.11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三)项所述情形时,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并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第10.1.9条或第10.1.10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10.1.1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公司董事会关于能否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13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如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节恢复上市10.2.1因10.1.1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2因10.1.1条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二)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为盈利的。

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本所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0.2.3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还应当比照第10.1.6条、10.1.7条提交文件并进行披露、纠正和调整。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上述纠正、调整财务报告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0.2.4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且符合2.3.2条规定的机构担任恢复上市推荐人。

10.2.5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审慎对待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并比照第2.3.8条、第12.3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恢复上市推荐人至少应对公司以下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公司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的情况及其行为的合规性,公司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二)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三)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小额的须累计计算)及其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不确定性等。

对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的,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

对于拒绝改正的,恢复上市推荐人不得为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

10.2.6在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基本情况;(二)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核查意见;(三)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前景的评价;(四)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对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进行说明;(五)明确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六)明确说明推荐意见及其理由;(七)简要介绍恢复上市推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和意见;(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负责推荐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10.2.7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8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体资格;(二)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三)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业务情况;(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五)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要财产情况;(六)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七)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八)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九)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纳税情况;(十)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十一)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10.2.9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恢复上市申请书及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二)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确认并保证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文件;(三)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四)关于公司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中期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五)关于公司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中期报告期间的纳税情况说明:包括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等;(六)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盈利的情况、对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的分析文件;(七)审计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八)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九)法律意见书;(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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