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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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
2013-2014学年第2学期
题目: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学生姓名:***
学号:***********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物流管理
班级:一班
2014年 5 月30 日
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摘要: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以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为调整
对象,具有鲜明的学科特点。它是指调整国际商务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传统的国际商法主要调整货物贸易和投资行为,但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发
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
了融资租凭、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关键字: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
一、国际商法的地位和规范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际商法渊源的丰富和发展,也开始了各种渊源间的互动机制。上述国际商法渊源体系中,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转化、互相作用的互动机制。首先,国际条约、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据此,国际法规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而转化为国内规范。在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票据法》第96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就为国际商事领域的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对中国公民、法人有直接约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国内法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被国际化。如有关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合同就可以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际化。一些本属于国内法范畴的规则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转化为国际法规范的例子很多。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为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国际商法是在古罗马私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众所周知,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商品经济。古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古罗马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后来整个西方世界私法制度的基石。国际商法的起源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时期;国内法时期;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国际商事关系不断发展,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地发展。近年来,国际商事关系向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方向发展,这使得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1)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由于各国民商法的差异,阻碍了国际商法的发展,必须确立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于是,产生了国际商法。这需要构成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法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各国在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或接受国际商事的态度将会更加积极,国际商法将会更加“全球化”。
(2)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最终决定了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化。在国际商法的初创时期,其借鉴的成果和基础更多的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但国际商法的最终目的是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国际商法必将打破作为各国比较商法存在的现状,在传统商法和比较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像统一化的方向发展。
(3)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
现有国际商法所涉及的商事领域有限,随着新的交易方式的不断出现,如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需要有法律规则的调整,这就迫切地需要制定涉及领域更加广泛全面的国际商法。
(4)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和取向而言的,从商业的本质属性来看,盈利是其根本目的,这也是许多传统理念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的向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靠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始发生转变,在这种作用下,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变得越来越明显。
三、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1)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难以区分。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等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模糊,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范围至今存在争议。国际商法的大部分内容被国内“大国际经济法”和“大国际私法”的主流观点所覆盖,国内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商法没有必要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
但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种类细化,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必须越来越细化,从而每种经济关系都有相适应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诸法合一的强大部门法,不能解决国际经济关系日趋复杂的问题,不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因此,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且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长期并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而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的观点并未达成一致,然而科学合理的体系结构划分对于一个法律部门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研究、运用国际商法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体系。
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3)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困难重重。国际商法的统一趋势在逐渐加强,然而全面统一国际商法,在短期内难以实现。一些发展中国家有对内和涉外两套商法,并希望在国际商法中引入有利于它们的经济新秩序原则。发达国家则迫切要求商法中引入“自由开放”、“国民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