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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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业务放款管理规定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规定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明确放款审核范围与流程,降低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款管理系指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对客户申请授信额度的提用至其发放到位的全过程管理。

包括:用信申请、合同签订、担保核实、条件落实、放款审核、会计处理和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放款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类授信业务。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信用证、保函、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同业借款、保理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

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理财对接非标项目、基金等有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计划,需直接或间接签订纸质交易合同,由本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或声誉风险的结构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放款审核系指本行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放款审核岗,对审批结果的有效性和批复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出具审核意见的操作管理。

批复结果的有效性系指获得最终授信批复意见的审批权是否符合本行授信或转授权规定。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应遵循“审贷分离、集中管理、专业审核、依据充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放款管理办法及细则的制定与解释;(二)负责全行放款审核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三)负责全行放款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第七条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新型业务放款要求的拟定与解释;(二)负责新型业务合同协议与操作文本的拟定;(三)负责新型业务操作的培训与指导;(四)负责新型业务对接条件的审核把关。

第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分行放款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二)负责分行放款业务的审核与审批;(三)负责分行放款资料及权证的保管。

第九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附件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化本行放款工作,防范授信业务放款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及合规风险等,根据“三法一指引”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包括法人客户放款、零售业务放款和同业业务的放款申请以及审核等操作;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线下业务放款,线上业务遵循“大数据法则、风险匹配”原则,采用“线上操作、自主提款”方式,具体流程遵循第八章。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明确放款操作中要坚守原则性与合规性原则,严守制度底线与安全底线。

第二章放款操作职责与流程第四条授信业务放款的基本操作程序包括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订、放款审查、授信发放和支付、押品凭证的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业务流程(一)法人及零售业务客户经理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风险管理部放款岗审查(对公法人业务双人复核)→风险管理部有权审批人审批→营业部出账复核。

其中业务部门如存在上级主管机构,由上级主管机构确认其上报风险管理部审查的审批流程;根据不同产品要求,如涉及其他部门参与支用前审批,需完成审批后上报风险管理部。

(二)同业业务客户经理申请→机构部复核人员→风险管理部审查→机构业务部负责人→有权审批人。

风险管理部根据同业业务额度支用管理以行内组织架构及管理要求参与审查。

(三)审批表具体审批表以本行OA放款管理模块为准,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组织架构及产品管理办法等调整。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一)受理客户的授信支用需求,收集放款材料清单要求的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如为有条件的授信审批条件,督促客户落实相关要求;(三)填写业务合同,保证填制信息的齐全性、完备性、一致性,符合授信审批要求;并按规定完成合同等法律文书的面签、核保以及抵质押办理等事宜;(四)完成综合授信系统支用放款信息的录入,保证录入要素的齐全性、完备性、一致性,保证符合授信审批要求;(五)向风险管理部提交放款纸质材料及系统,配合审核工作;如为有条件放款,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续要求。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明确放款审核范围与流程,降低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款管理系指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对客户申请授信额度的提用至其发放到位的全过程管理。

包括:用信申请、合同签订、担保核实、条件落实、放款审核、会计处理和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放款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类授信业务。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信用证、保函、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同业借款、保理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

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理财对接非标项目、基金等有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计划,需直接或间接签订纸质交易合同,由本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或声誉风险的结构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放款审核系指本行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放款审核岗,对审批结果的有效性和批复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出具审核意见的操作管理。

批复结果的有效性系指获得最终授信批复意见的审批权是否符合本行授信或转授权规定。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应遵循“审贷分离、集中管理、专业审核、依据充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放款管理办法及细则的制定与解释;(二)负责全行放款审核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三)负责全行放款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第七条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新型业务放款要求的拟定与解释;(二)负责新型业务合同协议与操作文本的拟定;(三)负责新型业务操作的培训与指导;(四)负责新型业务对接条件的审核把关。

第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分行放款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二)负责分行放款业务的审核与审批;(三)负责分行放款资料及权证的保管。

第九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一)负责用信业务的受理与经办;(二)负责授信批复放款条件的落实;(三)负责放款业务的账务处理。

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附件:XX农商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四章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第五章支付管理第六章合同审查程序第七章放款核准和支付审核程序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公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人员在合同审查、放款核准、支付审核等环节的操作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二条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一)分支行(部)在风险管理部或相关职能部室设合同审查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授信业务合同在正式签约前根据授信批复书审批意见进行审核,确保合同要素与审批要求一致。

(二)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放款审核岗,主要负责依据授信批复书审批内容与要求,审核放款先决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放款资料;审核通过后在CMIS系统打印放款通知书。

(三)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支付审核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需要发放的授信业务进行支付审核,重点是对支付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授信业务支付审核要求,根据不同授信产品和不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开展支付审核。

(四)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抵(质)押物管理岗,主要负责抵押登记,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明,并做好入库移交工作。

上述岗位角色可由相关人员兼任,分支行(部)根据本机构业务规模合理配置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三条由总行或分支行(部)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放款前先决条件的审核全部由分支行(部)受理。

根据授信金额大小,其中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核岗审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复核,并由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审批;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放款审核岗审核,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可将审批权限授权给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提高放款业务的整体效率,实现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的制约机制,特制定《xx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款中心”,是指银行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的职能部门,专门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集中办理授信发放手续;管理授信业务档案等。

第三条各分行依据此办法设置相应放款中心,原则上应设置放款审核岗、放款复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业务、信贷证明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放款”,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六条各分行放款中心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七条负责放款前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放款中心审核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放款审批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授信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资格合法性、行为合法性,以及授信业务本身的合法性。

主要内容包括: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2.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3.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4.授信、担保文件形式是否合法。

(二)合规性审查:根据我行有关授权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完整性审查:为确保我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审查授信文件及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法律文件及有关办理程序是否完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有关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

(四)有效性审查:审查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

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第十条授信业务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授信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吸引企业客户、增强银行资产质量和扩大银行业务规模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授信业务也越来越普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的管理,请各位银行业务人员遵循以下管理办法。

二、授信程序2.1 授信申请企业或个人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银行业务人员应当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客户资质,同时对企业客户要求其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银行流水、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2.2 授信审批银行业务部门在核实客户资质和财务状况后,根据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授信政策,对客户提交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客户用途、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银行与客户达成授信合作意向后,应签订授信合同。

授信合同应明确授信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和担保措施等事项。

签订授信合同前,银行业务人员应当向客户充分解释合同内容并确保客户明确同意。

2.4 放款与追踪管理银行业务部门放款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额度分析,并通过合法手段对客户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做好借款用途审查工作。

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客户放款,同时对借款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追踪。

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分级制度,根据各客户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授信管理措施。

三、授信管理措施3.1 授信调查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对每位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分析。

在客户申请新的授信时,应重新对客户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客户的变化情况和风险点。

3.2 授信监控银行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所有客户进行还款的监控和跟踪,及时发现逾期、拖欠等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和风险控制。

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客户,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做好担保物的管理工作。

银行应及时对担保物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防止担保物抵押价值损失和质量变化。

3.4 风险提示银行应定期向客户提供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帮助客户了解授信业务的风险点和风险管理措施,并提醒客户注意风险防范措施。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授信(贷款)的流程和规定的文件,它是银行风控的重要部分。

下文将从授信流程、授信审批和授信使用等方面介绍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一、授信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提出授信申请,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件、经营许可证、企业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商业计划书、授信用途说明等。

2.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主要参考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历史和行业情况等方面。

3.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银行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签订授信协议书。

4.抵押担保: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物,一般包括房产、设备、存货等。

5.财务管理:银行负责客户的财务管理,在贷款期间对客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授信审批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客户资质、风险收益、担保物情况和市场环境等。

以下是授信审批中的主要环节:1.资信审查:对客户的资信和信用历史进行核查,包括实地调查、征信查询等。

2.资金筹划:审批人员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和银行的资金情况进行协调和筹划,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

3.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市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查看客户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4.授信批准:银行审批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和期限。

5.授信协议:客户通过签订授信协议确认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要求等条件。

三、授信使用授信的使用必须符合授信协议的约定和银行的授信管理规定,以下是授信使用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1.资金用途:授信款项必须按约定用于客户申请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2.利率和期限:客户必须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否则将按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和罚金。

3.担保物管理:客户必须妥善保管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不得转让、转移或毁损,否则将依据约定规定扣押、拍卖等。

4.信息披露:客户需要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信息,保证银行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对融资需求不断增加。

银行是提供融资服务的主要机构,其中授信业务是银行最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然而,银行授信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加强管理。

因此,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银行授信审批是指银行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额度和条件,并书面通知客户接受的过程。

授信审批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基础。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是银行制定和实施授信审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控制授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和质量。

二、内容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应包含以下内容:1. 授信审批流程授信审批流程应明确各流程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关系。

具体流程包括:授信申请、资料审核、风险评估、审批决策、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授信签约、用途监控和风险评估等环节。

2. 授信申请要求授信申请要求应当详细列明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和材料,包括客户基本资料、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用途及担保等。

3. 授信风险评估授信风险评估是授信审批的核心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银行应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包括客户信用风险评级、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现金流量、担保情况等方面的评估指标,并制定评估流程和程序。

4. 授权授信审批权力银行应当制定授权授信审批权力的规定,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授信审批权力和掌握审批权力的条件和限制。

同时,应当建立授权授信审批工作记录。

5. 客户准入和退出银行应制定客户准入和退出的规定。

客户准入应当明确客户申请获批后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并规定对于不具备准入条件的客户,应当如何处理。

客户退出应当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如何终止授信关系:客户自行退出、授信到期、违约等情形。

6. 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是授信审批环节的重要保障。

银行应当明确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的流程、程序和要求,规定内部审查和整改要求的时限和方式。

7. 控制授信使用风险银行应当规范监控授信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用途符合授权要求和客户合法用途。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银行授信是指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信用支持,以满足其发展和经营需求。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旨在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监控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深入探讨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准入、授信审批、额度管理、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等方面。

正文:一、客户准入1. 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资质、信用记录和行业属性等因素,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优质客户和重点客户等不同等级,以便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2. 身份认证: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需对其身份进行严格认证,包括验证身份证件、居住地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的真实性。

3. 反洗钱措施: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客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其资金合法合规。

二、授信审批1. 客户尽职调查: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 授信额度确定: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银行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

3. 审批流程: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授信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分工,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额度管理1. 额度确定:银行在授信时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综合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2. 额度使用监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额度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客户的授信使用情况,确保授信额度的合理使用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3. 额度调整:当客户的业务发展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以保持风险的可控性。

四、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评估: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以避免出现不良贷款和违约风险。

2. 风险分散:银行在授信时需根据客户的行业属性和风险状况,合理分散风险,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以降低风险暴露度。

银行用信管理办法解读与放款审核

银行用信管理办法解读与放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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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放款 审核 流程
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审核 合同预审
受托支付审核 放款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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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发放条件审核流程
(七) 放款 审核 流程
❖按分层审核要求,由有权审核行进 行审核
❖在法人客户信贷业务信用发放条件 落实情况审核表中增加了审核部门 负责人签字栏
❖由原来的岗位负责制变为部门负责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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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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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信用 发放 条件 分层 审核 体制
分层审核内容
▪ 首笔发放时信用发放条件交有权审 核行放款审核岗审核,后续每笔发 放前的审核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负 责
▪ 分层审核的内容仅为信用发放条件 ,合同约定内容和贷款使用条件的 审核不实行分层,都由经营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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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放款 审核 流程
流程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
具体解释:
解释人: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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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托 支付 审核 内容
❖除了上述信贷批复内容的审核外, 根据监管要求,增加了对受托支付 相关材料的审核。
❖主要包括:贷款用途及证明材料( 如交易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及借 款合同约定 ;委托支付单据中的收 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与交易合同 是否一致,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 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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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发放条件的主要类别
(三) 放款 审核 要点
❖合法性手续 ❖资本金条款 ❖承诺 ❖开立账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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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内容审核要点
(三) 放款 审核 要点
❖ 合同约定内容
▪ 即需要在信贷合同制式条款之外约定 的,对合同相关主体的有关要求和约 定事项。
❖ 合同约定内容的审核
▪ 合同约定内容要添加到合同的“其他 约定”中。

银行 授信审批管理制度

银行 授信审批管理制度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授信审批工作,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信贷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贷款、个人贷款、信用卡等授信业务。

三、授信审批管理机构1. 行政管理层:负责全面监督授信审批工作,对审批结果负最终审批责任。

2. 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授信政策和审批流程,对授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授信申请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提供专业意见。

4. 授信审批委员会:由行政管理层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审批较大额度或较高风险的授信申请。

四、授信申请与审批流程1. 授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包括申请表、担保文件、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

2. 预审查:信贷管理部对授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进入正式审批流程。

3. 客户调查:风险管理部进行客户调查,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行业背景、还款能力等。

4.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给出风险等级评定。

5. 授信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授信政策,由授信审批委员会或分支机构授信审批人员做出审批决定。

6. 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担保措施、还款方式等条款。

7. 做好记录:对每笔授信业务进行档案管理,包括授信申请、审批意见、合同等资料。

五、授信审批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审批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制度规定。

2. 风险可控原则:审批决策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授信业务风险可控。

3. 效率原则:审批流程应当简化、规范,提高审批效率,为客户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4. 公平公正原则:审批决策应当公平、公正,客观评估客户信用状况,不得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况。

5. 小心谨慎原则: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审慎评估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情况,避免发生不良贷款。

六、审批权限管理1. 制定授信审批权限等级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和资质设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银行授信业务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授信业务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授信业务预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授信业务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预审管理行为,促进银行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授信业务预审中的风险管理。

第三条银行授信业务预审应遵循诚实、公平、合法、便捷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条银行授信预审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丰富的操作经验、高度的业务诚信和责任感。

第五条银行领导要高度重视授信业务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确保授信业务风险可控、业务稳定和业务利润的提升。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由银行总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七条银行授信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资料,银行预审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申请人信息,确保申请人的隐私不受泄露。

第八条银行授信预审人员应当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依据银行内部风险策略体系进行授信业务预审。

第九条银行在进行授信预审过程中要求对客户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客户经营状况良好、清白无黑、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十条银行授信预审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银行风险策略,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产品授信方案,确保风险控制和合规操作。

第十一条银行授信业务预审决策应当客观、公正、透明,避免出现利益冲突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十二条银行授信预审人员应当根据客户资质、经营状况、行业情况、市场竞争、历史经营数据和未来经营预期等因素,进行客户风险评估和业务风险评估,确定客户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环境、政策环境、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并及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有效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需要依据客户资料、金融数据库、银行信用调查等多种信息来源,确保风险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与客户业务需求、银行风险策略和市场占有率等因素进行协调,制定出符合管控能力的客户产品方案和授信额度,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经营管理和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

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授信审查审批工作,提高银行授信管理水平,保护银行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制度,结合银行授信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授信指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承销证券、融资租赁、担保业务等信用业务活动。

第三条银行授信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安全的原则,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项目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四条银行授信审核应当遵守准确、全面、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银行授信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得出现利益输送行为,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银行授信审查审批应当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根据授信业务的不同风险特征和客户类型,提高对风险的认识,加强对风险的控制,降低风险损失。

第六条银行授信审查审批应当坚持人性化和专业化的原则,注重客户需求和市场需求的结合,适度满足客户的授信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和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银行机构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核机构第八条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完全独立的风险审查和授信审批职能,并有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

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有专业、稳定的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作出处理和反馈。

第九条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类型、项目类型等划分成等级和分类审核机构,每一级和分类审核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职级和人员标准,以保障审核工作的公正、透明和专业化。

第十条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与银行同级别的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形成信息共享、风险协调和后备措施等机制。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十一条银行授信审核的程序应当包括客户资料初审、尽职调查、授信风险评审、授信额度的制定、授信方案的论证、虚假情况的追查等环节。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银行授信业务呈审考核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呈审考核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呈审考核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授信业务是银行业务的一种,也是银行盈利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授信业务又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在授信业务中所面对的风险来自于市场、信用、流动性、操作、法律等多个方面。

针对这些风险,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授信业务呈审考核管理办法,以从根本上控制风险,保证银行的健康发展。

二、决策流程1.摸底调查授信业务的第一步是了解客户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银行需要对客户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层素质、行业市场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估,以确定客户的信用风险。

2.决策委员会会议针对授信申请,银行需要组织决策委员会会议,检查申请表、调查报告、担保情况等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审查是否符合授信政策、授信额度的分配原则等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授信。

3.信贷审核在确定需要授信的情况下,银行需要对客户的借款资质、负债能力、还款能力等进行详细认证和审查。

信贷审核包括评估客户能够履行合同协议的概率、支付违约的可能性等考虑因素。

4.政策落实授信决策究竟是否与政策一致,银行还需进一步对授信业务的给出对象、授信类型、授信额度等进行审核。

三、风险评估1.市场风险评估市场风险评估主要是对经济环境、市场状况、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市场波动对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和偿债能力所带来的影响。

2.信用风险评估客户信用风险是借贷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因此银行需要进行全方位的信用评估。

主要的评估对象包括客户的支出、债务和财务状况。

各项指标的评估结果也将被用来确定信用额度和利率水平。

3.流动性风险评估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一个挑战,因为授信业务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资产锁定风险。

在评估流动性风险时,银行需要考虑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偿还贷款。

4.操作风险评估操作风险指的是由贷款操作过程中罕见的人为失误、系统出现故障等造成的风险。

银行应建立细致的操作流程,进行全面的贷款审查和核对,以确保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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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操作过程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授信资料以及授信信息采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业务按风险系数大小、操作繁简程度等分阶段逐步纳入总行放款中心审核。

放款中心审核业务范围详见《放款中心用信审核产品清单》(详见附件一),其他业务产品按分级分层管理原则,由分支机构参考放款中心审核职责进行用信审核。

总行放款中心将适时调整审核范围,另行下发通知。

第三条按照对公类用信和个人类放款进行分类,对公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用信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三种不同流程;由于个人业务均为单笔单批,个人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放款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乡镇支行四种不同流程,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二):(一)直属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支行用信审核岗-支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二)分行本部:(1)分行本部审核:经办人-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分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三)分行下属支行:分行风险管理部全面上收辖内支行用信放款审核权限,辖内支行经办人报支行行长审批后,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放款审核岗审核后方可放款。

(1)分行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初审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四)乡镇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直属支行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第四条用信审核中发现授信业务材料不齐全、审批条件未落实、信贷系统录入不准确、合同填写有误及其他不符合用信审核要求等情况的,用信审核人员应尽可能一次性指出缺漏,并要求经办机构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经办机构因尽可能一次性完善后重新提交。

用信审核人员不得擅自在用信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办理用信审批手续。

对因材料缺失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可能危及授信安全的,用信审核人员应提出否定意见或退回业务经办机构补齐材料。

第二章用信审核内容要求第五条用信审核是指审核人员对已审批拟发放授信业务放款前的完备性审核,采取线上审核方式,用信审核人员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或OA系统查看授信业务影像材料进行各项要素的审核,其审核意见及操作体现于系统流程中,用信审核人员应对本人系统账号下审核的用信业务负责。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一)资料完整性审核审核用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础材料是否齐全、用信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用信条件落实材料是否齐全、资信材料是否齐全等。

(二)系统录入审核审核全套用信资料的相关内容的一致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的额度信息、关联产品额度信息、要素信息、利率信息、担保信息、用信条件落实情况、还款计划、核查系统影像资料等是否与纸质文档记载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解释说明,解释说明是否合理。

(三)用信条件落实审核审核人员通过查看业务经办机构上传的用信条件落实证明材料,对各项条件落实情况和业务办理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借款人基本信息确认、查看审批批复要素、合同填写与签署、主从合同关系确认、风险缓释措施、其他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行政许可要件、项目资本金、其他负债类资金。

(四)资信情况审核审核人员通过查看业务经办机构上传的借款人、担保人最新征信,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诉讼等不宜借款的情况。

(五)贷款用途审核审核借款合同填写的借款用途,信贷系统录入的借款用途是否明确、合法,并且与业务审批批复中规定的用途一致,不存在违反行内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六)特殊审核要点审核审核各产品特殊要求,例如:各类信贷通主管单位推荐函、准入函、授信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要求签订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资金封闭管理协议、签订各类承诺书等及其他用信条件。

各产品的具体审核要点详见《用信申请审核要点清单》(附件三)、《常用资料规范性审核要点提示》(附件四)。

第三章放款中心的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六条在总行风险管理部内设立放款中心,为副总经理级别的二级部门。

第七条放款中心人员配置中心主任(中层副职)、综合管理岗、用信放款审核岗等岗位。

第八条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对拟发放的信贷业务实施用信审核、放款中心授信档案的管理、放款中心审核业务统计等工作。

各岗位基本工作职责是:(一)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负责信贷系统放款中心功能的维护、放款中心报表工作,负责在信贷系统中分发相关放款审核任务至放款审核岗,按要求将放款审核通过后形成的纸质档案进行电子扫描上传信贷管理系统,归集和整理放款中心审核档案,集中处理全行放款中心报表等工作;(二)放款中心用信放款审核岗:负责贷款放款前审核授信资料完整性、形式上的有效性和授信资料填写的规范性进行初审,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授信要素的审核等,同笔业务要经初审复审两个环节。

初审要对放款业务涉及的审核要点进行全面审核,承担条件落实、信贷合同的初审工作,并出具制度要求的审核意见。

复审要重点审核初审工作的完整性以及初审意见中发现问题的要点事项,并对与贷款发放相关的监管底线、行内管理要求予以充分关注。

对于退回修改后再次提交的业务,审核人员要重点审核存在问题的解决情况,各项条件落实到位情况。

(三)放款中心主任:统筹管理放款中心各项工作,负责对单户超1亿元(含)以上的用信放款经初审、复审后,进行再审。

第九条同笔业务的初审、复审为不相容岗位,不能由同一个用信放款审核岗人员独立完成。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放款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放款中心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二)负责放款中心业务的检查、指导及考核;(三)负责放款中心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四)其他。

第十一条放款中心的职责:(一)负责审核信贷业务用信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二)负责审核信贷发放要件的完整性和形式上的有效性;(三)负责审核信贷合同文本格式(含借款合同、贸易融资类产品合同、担保合同、协议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性文件)及合同要素的规范性;(四)负责留存放款中心信贷业务材料的归档管理;(五)对存在用信计划,要对是否满足阶段性放款、施工进度、销售进度等要求性用信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对于无法一次性完成所有用信条件需要按阶段分次用信放款的,应在额度申请审批、业务审批环节审定好用信计划,审定分批落实的用信条件,一条用信计划对应一批用信条件。

第十三条对于用信计划、用信条件需要修改变更的,必须经当时或与当时同级审批人员重新审批同意后,按照新审批的用信条件落实完毕后,方可申报用信放款。

第十四条涉及对政策或审批条件落实的理解有异议,产生“放款异议”问题的,应启动会商机制:(一)一般性“放款异议”问题,启动电子会商流程:放款中心审查人员通过OA发起《放款中心沟通会商事项联系单》(详见附件五)至分支行经办人员,分支行经办人员将《放款中心沟通会商事项联系单》发至业务审批部门或对应业务管理部门,再由审批部门或对应业务管理部门限时出具书面意见;(二)复杂“放款异议”问题,由放款中心组织发起会商讨论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会商达成的会议纪要或出具的书面意见作为审核的依据,同时需上传影像系统。

第十五条放款中心原则上应根据上报顺序有序审核。

分支行在放款当日下午3点前提交总行放款中心的审核材料,放款中心应当确保当日审结完毕,有特殊时间要求的业务,应至少在要求时间前审结完毕,及时回复;超过下午3点提交的,又需要当日审核发放的,分支行、放款中心应启动优先用信放款机制:分支行需通过OA提交《优先用信放款申请表》(详见附件六)审批流程至放款中心,放款中心根据以下不同情形作相应处理:(一)纳入名单制管理情形,对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且属于总行级重点客户、总行级战略客户、总行直接管理客户的,由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提供上述客户名单台账至放款中心,放款中心将优先处理纳入台账客户的用信放款申请。

(台账详见附件七《绿色通道客户名单》)(二)未纳入名单制管理情形,对未纳入优先放款客户台账以外的客户优先放款申请,按次扣除经办机构考核分。

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第十六条分支行信贷部门的职责:(一)对授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二)负责落实授信条件。

根据授信终审意见,落实授信条件,将授信条件落实情况上传至信贷管理系统影像平台相应模块,经办人应按照对应产品《用信申请审核要点清单》(附件三)、《常用资料规范性审核要点提示》(附件四)准备放款材料,正确上传至资料对应目录,并在意见栏中逐条明确每个用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和资料所上传的目录,以便于审核人员快速审核。

对不能落实的授信条件,应通过发起额度变更或用信条件变更,取得有权人审批同意,如存在书面意见,则一并上传至信贷管理系统影像平台相应模块;(三)负责合同、协议的签订以及抵(质)押手续的办理,对合同、协议签字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对所签订合同、协议以及抵(质)押手续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负责抵质押物状态查询,上报时在意见栏中承诺:已核查并确认抵、质押物未处于被诉讼或被查封状态。

对借款凭证上的印鉴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授信面签要求上传面签影像资料;(四)分支行需要当日放款,应当至少在放款当日下午3点前将放款审核流程提交至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

超过下午3点提交的,又需要当日审核发放的,分支行联系放款中心应启动优先放款机制,分支行需通过OA提交《优先用信放款申请表》审批流程至放款中心。

(五)实行分级审核,暂未纳入上报总行放款中心审核的业务,分支行应参照总行放款中心设用信放款审核岗进行审核。

(六)审核通过的用信放款申请,分支行经办人员应通过系统打印一份审批意见留档备查。

(七)对“放款异议”问题,各经营机构应通过本办法建立的会商机制解决。

(八)若遇到系统异常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无法按照正常用信放款审核流程提交业务的,应按以下“应急方案”处理:启用纸质《**银行用信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八)签批流程,签批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影像平台备查。

第十七条分支行会计结算部门要与放款中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

分支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一)对放款通知书和借据凭证要素完整性进行审核;(二)对借据凭证上借款人印章与预留印鉴进行核验;(三)复核放款数据,复核无误后根据《放款通知书》和借款凭证办理会计放款手续;(四)放款凭证回执应移交经办客户经理,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归档并扫描上传至信贷管理系统影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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