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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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术语与定义

(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六)议付行系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的银行。

(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系指在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本行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卖方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三章业务受理及审查、审批

第六条客户准入

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应满足本行一般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等相关授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

如属于低风险业务,则按照本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业务调查

业务经办机构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除按照本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尽职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外,还需着重调查以下内容:(一)调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分析申请人的历史交易情况、业务经营和贸易模式,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信,可以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交易对手进行沟通和核实。

(二)调查申请人与交易对手的合作情况(重点关注前五大上下游企业),主要关注是采取单笔采购形式,还是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以及合作年限、合作规模、以往合作履约记录,双方交易物流、资金流和单据流向等,具体包括结算方式、结算周期(赊销账期)、资金结算历史记录,以及双方交易物流的流转方式、各环节物流流转时间及周期等情况。

(三)针对买方企业,需调查采购的商品是否在申请人的正常经营范围内,生产规模和生产周期是否匹配,或者与以往贸易产品是否存在不同;考察申请人贸易的合理业务周期,远期付款期限不超过合理业务周转期。

(四)调查以往信用证付款、融资的还款情况,以及在他行的结算记录等。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调查内容。

第八条业务审查、审批

授信审查人员根据本行授信审查要求,对国内信用证授信调查内容进行审查,按流程报授信审批机构审批,取得授信额度批复。

第四章授信额度管理

第九条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循环授信额度。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一般采取循环授信额度的方式,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办理业务。

(二)单笔授信。根据本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流程规定,不符合循环授信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单笔授信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一次性使用。

(三)低风险授信。国内信用证低风险授信业务按照本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四)缴纳保证金。国内信用证授信开证业务一般采取授信额度加保证金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保证金的管理按本行保证金相关规定执行。如信用证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应按溢装的开证金额计算客户应占用的授信额度。保证金外的敞口部分,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第十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后续作买方押汇的,占用原授信开证额度或延用原低风险担保措施,不重复占用申请人授信额度或另行提供低风险担保措施(即授信开证额度和买方押汇授信额度不重复占用)。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占用申请人授信额度的,用信前一般需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合同。

第五章业务用信流程

第一节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

第十一条受理

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三)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首次申请开证时提交;

(四)购销合同;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单笔业务审核

(一)业务经办机构应调查核实具体业务贸易背景是否真实,贸易流程是否清晰,贸易方式是否正常,贸易项下货物的价格、变损、保管、运输等方式的是否合理、可靠,并由业务经办机构确认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规性。

(二)国际业务部就业务经办机构具体提交的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放款审核

放款中心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审核抵(质)押担保等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并进行放款审批,同时扣减相应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后续操作

取得放款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后,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开出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操作。

第二节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

第十五条受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买方押汇用信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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