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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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操作过程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授信资料以及授信信息采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业务按风险系数大小、操作繁简程度等分阶段逐步纳入总行放款中心审核。

放款中心审核业务范围详见《放款中心用信审核产品清单》(详见附件一),其他业务产品按分级分层管理原则,由分支机构参考放款中心审核职责进行用信审核。

总行放款中心将适时调整审核范围,另行下发通知。

第三条按照对公类用信和个人类放款进行分类,对公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用信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三种不同流程;由于个人业务均为单笔单批,个人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放款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乡镇支行四种不同流程,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二):(一)直属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支行用信审核岗-支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二)分行本部:(1)分行本部审核:经办人-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分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三)分行下属支行:分行风险管理部全面上收辖内支行用信放款审核权限,辖内支行经办人报支行行长审批后,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放款审核岗审核后方可放款。

(1)分行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初审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四)乡镇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直属支行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附件:**市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管理,规*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操作风险,根据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流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授信业务的放款操作。

第三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放款中心对全行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放款审查。

第四条经办事业部在落实授信条件前方可提请放款,总行授信管理部放款中心按规定审核放款手续,不得在授信条件未落实前放款。

第五条对授信批复变更的处理。

涉及授信批复中担保方式〔抵押、质押担保〕、授信期限、授信金额、授信品种〔授信流程已规定可相互占用额度的除外〕等的变更,须按照公司业务流程重新报批。

第六条放款操作流程包括落实放款条件、放款审查审批、授信发放、授信结清后释放担保管理四个环节。

第二章岗位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放款中心设置放款审核岗、放款复核岗、监视支付岗、档案管理岗、放款主任岗〔根据需要还可增设核保岗、法律审查岗〕。

每笔放款审核业务至少须经放款审核岗和放款复核岗签字确认。

放款复核不在岗的,应由放款主任代行其岗位职责。

第八条放款中心工作职责:一、对所属经营机构的放款工作进展统一管理。

二、根据授信批复文件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控客户授信是否超其授信额度和使用期限。

四、按照相关管理方法及规定审核授信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和有效性。

五、负责放款面签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审验授信业务合同填制的完整性、合规性、齐备性。

六、负责按客户建立额度使用台帐,并集中管理职责内的信贷档案。

七、根据总行授信管理相关考核方法对全辖放款操作质量进展监视和考核。

八、建立监视台帐,逐笔登记授信发放及条件落实情况。

第九条放款审核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放款面签及实施放款操作工作。

二、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上报材料〔包括根底资料、审查审批资料、放款审核资料〕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

三、审验授信业务合同填制的要素是否齐备且符合要求。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规定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规定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明确放款审核范围与流程,降低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款管理系指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对客户申请授信额度的提用至其发放到位的全过程管理。

包括:用信申请、合同签订、担保核实、条件落实、放款审核、会计处理和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放款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类授信业务。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信用证、保函、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同业借款、保理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

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理财对接非标项目、基金等有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计划,需直接或间接签订纸质交易合同,由本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或声誉风险的结构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放款审核系指本行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放款审核岗,对审批结果的有效性和批复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出具审核意见的操作管理。

批复结果的有效性系指获得最终授信批复意见的审批权是否符合本行授信或转授权规定。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应遵循“审贷分离、集中管理、专业审核、依据充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放款管理办法及细则的制定与解释;(二)负责全行放款审核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三)负责全行放款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第七条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新型业务放款要求的拟定与解释;(二)负责新型业务合同协议与操作文本的拟定;(三)负责新型业务操作的培训与指导;(四)负责新型业务对接条件的审核把关。

第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分行放款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二)负责分行放款业务的审核与审批;(三)负责分行放款资料及权证的保管。

第九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保障公司贷款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提高放款流程的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是指公司发放贷款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进行放款操作的步骤与程序。

第三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参与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员工,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正确操作,严守机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程序第六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放款资料准备: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确认放款所需的各项要求和文件,并保存在公司的电子数据库中。

(二)放款审查:根据公司的授信政策,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三)放款决策:经过放款审查合格后,根据公司的授信政策和借款额度的限制,进行放款决策。

(四)放款合同签订:对放款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签订放款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合理保障。

(五)放款操作:按照放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六)放款监控:对已放款的贷款进行监控,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催促逾期还款。

第三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要求第七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放款资料准备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妥善保存。

(二)放款审查应进行充分、细致、客观的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三)放款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保证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四)放款合同应明确、具体、合法,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五)放款操作应按照放款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及时到账。

(六)放款监控应及时、有效进行,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四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限制第八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存在以下限制:(一)放款资料准备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

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附件:XX农商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四章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第五章支付管理第六章合同审查程序第七章放款核准和支付审核程序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公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人员在合同审查、放款核准、支付审核等环节的操作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二条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一)分支行(部)在风险管理部或相关职能部室设合同审查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授信业务合同在正式签约前根据授信批复书审批意见进行审核,确保合同要素与审批要求一致。

(二)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放款审核岗,主要负责依据授信批复书审批内容与要求,审核放款先决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放款资料;审核通过后在CMIS系统打印放款通知书。

(三)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支付审核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需要发放的授信业务进行支付审核,重点是对支付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授信业务支付审核要求,根据不同授信产品和不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开展支付审核。

(四)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抵(质)押物管理岗,主要负责抵押登记,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明,并做好入库移交工作。

上述岗位角色可由相关人员兼任,分支行(部)根据本机构业务规模合理配置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三条由总行或分支行(部)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放款前先决条件的审核全部由分支行(部)受理。

根据授信金额大小,其中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核岗审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复核,并由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审批;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放款审核岗审核,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可将审批权限授权给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提高放款业务的整体效率,实现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的制约机制,特制定《xx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款中心”,是指银行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的职能部门,专门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集中办理授信发放手续;管理授信业务档案等。

第三条各分行依据此办法设置相应放款中心,原则上应设置放款审核岗、放款复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业务、信贷证明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放款”,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六条各分行放款中心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七条负责放款前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放款中心审核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放款审批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授信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资格合法性、行为合法性,以及授信业务本身的合法性。

主要内容包括: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2.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3.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4.授信、担保文件形式是否合法。

(二)合规性审查:根据我行有关授权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完整性审查:为确保我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审查授信文件及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法律文件及有关办理程序是否完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有关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

(四)有效性审查:审查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授信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吸引企业客户、增强银行资产质量和扩大银行业务规模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授信业务也越来越普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的管理,请各位银行业务人员遵循以下管理办法。

二、授信程序2.1 授信申请企业或个人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银行业务人员应当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客户资质,同时对企业客户要求其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银行流水、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2.2 授信审批银行业务部门在核实客户资质和财务状况后,根据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授信政策,对客户提交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客户用途、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银行与客户达成授信合作意向后,应签订授信合同。

授信合同应明确授信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和担保措施等事项。

签订授信合同前,银行业务人员应当向客户充分解释合同内容并确保客户明确同意。

2.4 放款与追踪管理银行业务部门放款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额度分析,并通过合法手段对客户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做好借款用途审查工作。

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客户放款,同时对借款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追踪。

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分级制度,根据各客户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授信管理措施。

三、授信管理措施3.1 授信调查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对每位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分析。

在客户申请新的授信时,应重新对客户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客户的变化情况和风险点。

3.2 授信监控银行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所有客户进行还款的监控和跟踪,及时发现逾期、拖欠等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和风险控制。

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客户,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做好担保物的管理工作。

银行应及时对担保物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防止担保物抵押价值损失和质量变化。

3.4 风险提示银行应定期向客户提供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帮助客户了解授信业务的风险点和风险管理措施,并提醒客户注意风险防范措施。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保证放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

第三条授信业务放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贷款需求,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用于特定项目的专户。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安全的原则,确保资金用途合理,防范信贷风险。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放款监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放款中的问题。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客户在有授信需求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授信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对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客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的合理性以及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九条审核通过的授信申请,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并明确放款金额、放款方式、放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第十条在对客户进行贷款发放之前,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冻结操作,确保不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

第三章放款操作第十一条客户在贷款发放之前,应当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贷款用途,并与客户签订放款申请书。

第十三条放款时,金融机构应当录入相关信息,包括贷款金额、放款账户、放款日期等,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放款操作。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放款操作的安全性,防止资金的滥用或侵占。

对于大额放款,应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放款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提醒客户关注账户余额变动,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的合规性。

第四章监测与风险管理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放款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放款资金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十七条对于风险较高的放款,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问题。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放款中的信贷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信贷放款管理制度

信贷放款管理制度

信贷放款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信贷放款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信贷放款的放贷风险较高,如果管理不当将带来巨大的风险损失。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信贷放款管理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信贷放款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风险识别与控制、内部审计与监督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信贷放款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1.建立信贷放款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信贷放款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对信贷放款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可以明确各相关岗位的责任与权限,规范业务流程,强化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抵御能力,达到规范和有效运营的目的。

因此,建立信贷放款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信贷放款管理制度的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信贷放款管理制度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2)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信贷放款业务风险可控。

(3)效率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放款效率,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4)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为中心,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

3.建立信贷放款管理制度的程序(1)确定制度编制责任部门:由金融机构的领导班子明确信贷放款管理制度编制的责任部门,同时保证编制过程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制度编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确定信贷放款管理制度的内容框架和细则,充分考虑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确保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3)制度审批:经制度编制部门制定完善的信贷放款管理制度后,需提交金融机构的领导班子审批,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制度培训:制度实施前,需要对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了解并熟练掌握信贷放款管理制度的内容与要求。

(5)制度宣贯:将信贷放款管理制度向全体员工宣传,提高员工的意识和遵循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4.完善信贷放款管理制度的建议(1)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行各级机构在办理公司授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执行X X集团公司、X X控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总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行遵循审慎授信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公司授信业务,实现银行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全行各级机构限于在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办理公司授信业务。

第五条我行实行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境内法人机构(非金融)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及客户分类第七条公司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低风险业务指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3 规定的公司授信业务;高风险业务指分行没有—1—审批权限、一律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其他公司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第八条根据客户规模的大小,公司授信客户分为小客户和大中型客户。

小客户是指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小于5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或虽然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大于500 万元人民币,但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且资产总额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

其他公司授信客户为大中型客户。

对小客户授信应从严控制。

对小客户叙做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在满足强担保条件(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的同时,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并且,授信余额(不含低风险授信业务,且扣除一般授信业务中符合低风险授信业务规定的质押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授信客户分为评级客户和非评级客户。

评级客户指主业稳定、具有连续两个以上(含)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并且适用我行授信评估模型的大中型客户。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管理办法(附件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管理办法(附件1)

附件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落实授信审批条件,规范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流程,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授信业务包括: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保函、票据承兑、国际贸易融资、委托贷款等公司类授信业务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放款是指由总行运营作业部下设的放款中心对各支行(含中心支行、直属支行,下同)已审批拟放款的授信业务集中实施放款审核,并根据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授信业务的账务处理。

楼宇按揭贷款、其他消费性贷款等其他个人类授信业务由个人金融部下设的按揭贷款中心实施放款审核,并办理授信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二章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各支行在集中放款业务中的具体职责:(一)负责授信条件的具体落实。

(二)负责审批意见未要求但其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具体落实(例如:保险)。

(三)及时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对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四)负责抵押及质押有价品的会计核算及实物保管工作。

(五)负责新信贷管理系统的有关操作。

(六)根据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包括一级档案在内的信贷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放款中心在集中放款业务中的具体职责:(一)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审批拟放款的授信业务实施放款审核。

(二)负责审核新信贷管理系统的“出账详情”信息。

(三)办理相关授信业务会计核算。

第六条放款中心内部设置放款审核经理岗(或副经理岗)、放款审核岗、放款核算经理岗(或副经理岗)、放款核算岗等岗位,各岗位基本工作职责是:(一)放款审核经理岗:负责放款中心的全面工作;负责一般授信业务及按规定由审核副经理以上(含)的人员进行审核的授信业务的审核或复核工作,负责新信贷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处理模块信息的审核工作;对授信审批意见要求的放款条件是否落实提出意见;协调放款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领导开展放款中心管理工作。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手册模版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手册模版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手册模版操作手册:授信业务放款1.概述授信业务放款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银行在完成授信业务审批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借款人放款。

本操作手册旨在明确授信业务放款的流程和操作方法,确保放款工作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2.流程(1)收齐放款条件:在放款前,银行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收齐相应的放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保证金、抵押物等)已经到位;借款人提供的业务证件及资料已经审查通过;借款人必须满足与授信业务相关的约定及条件等。

(2)制定放款计划:银行需要根据借款人需要、合同约定以及各项放款条件,制定详细的放款计划,包括放款金额、放款时间、放款方式等。

放款计划应由授信业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报备该行领导。

(3)财务复核:按照行内规定,授信业务放款需要经过财务复核,减少错误和漏洞的发生。

财务人员需要核对放款计划中各项费用是否正确,并在财务系统中对放款流程进行审批和登记。

(4)系统登记:银行需要将放款流程和各项费用,在该行系统中进行登记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放款时间、放款方式和放款到账账号等。

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需要在系统中进行流程审批,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5)放款到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银行将借款人的资金放款到账。

放款到账后,该行需要在系统中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发送给借款人。

3.操作方法(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办事,遵循授信业务处理规程,确保放款操作的合法、安全和准确。

(2)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工作内容。

(3)尽量采用自动化、电子化的方式进行放款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错误。

(4)采取措施确保管理层对放款流程的监管和审批,并在放款操作和系统登记过程中进行审核和审批,防止业务操作和数据出现错误。

(5)严格保守银行机密,确保客户信息和资产安全。

4.注意事项(1)授信业务负责人要严格把控整个放款流程,确保放款操作合规,流程清晰,信息准确。

放款审核管理细则

放款审核管理细则

宁夏银行利通支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贷款新规要求,有效防范放款环节的操作风险,依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总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支行审批权限内审批通过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放款”,是指已按照本行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获得审批通过后,经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授信业务进行发放和支付的业务环节。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支行设立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批权限内已审批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核审批工作。

放款审核岗由支行风险管理科归口管理。

第五条支行放款审核岗分设A岗和B岗,日常审核工作由A岗负责,A岗外出学习或因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时由B岗负责日常业务审核。

第六条放款审核岗主要工作职责:(一)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对支行权限内授信业务是否具备放款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二)审核借款人资金支付方式及用途与审批意见是否一致;(三)审核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四)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完备性与合规性;(五)对审核工作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意见。

(六)其他工作。

第七条放款审核人员任职条件:(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二)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勤勉尽业;(三)熟悉各项信贷政策、制度,掌握各类授信业务品种风险特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信贷工作2年(含)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且从事信贷工作1年(含)以上。

第三章放款管理工作规则和职责划分第八条工作规则:(一)放款审核人员应按照本行放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放款业务资料,独立提出审核意见。

(二)放款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信审批意见开展放款审核工作,无权更改授信审批意见。

对审批意见不明确、批复条款无法落实等情况的,应提取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依据,向支行审贷会征求意见,根据支行审贷会反馈意见进行放款审核。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背景为规范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流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的放款操作,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机构等所有类型客户。

第三条定义1. 客户:指银行公司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 授信业务:银行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客户借款、担保、保函、信用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融资业务的统称。

3. 放款:银行公司按照授信协议约定向客户划拨贷款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放款准备第四条审核拨款要求1. 就授信业务向审批机构提交的放款申请,需要按照资信情况、业务结构、借款用途、安全性等因素做出判断,并提出拨款申请。

2. 拨款申请需经过内部合规、风险防控、合规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层层审核。

3. 银行公司要求客户在签订授信协议履行各项承诺和保证,如存在爆仓、违约等风险情况,审核拨款时邮件通知客户,并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业务安全。

第五条合同签订银行公司与客户签订授信业务合同后,需在交款前按照相关要求保管原始合同。

第六条合规要求1. 放款前,需要核对客户的资料、授信协议数据和相关材料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客户信息与公共法人信息数据库或第三方数据信息的一致性。

2. 公司部门核实客户收入来源、业务流程、合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银行公司内部合规要求。

3. 核实客户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授权规则,确保业务合规。

第三章放款流程第七条放款申请1. 客户可以采取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向银行公司提交放款申请。

2. 放款申请内容应包括放款金额、用途、担保、还款计划等申请信息。

3. 申请提交后,银行公司需及时受理申请,按照规定审核通过后,进行放款操作,同时对客户进行提示和告知。

第八条放款操作1. 银行公司可以将贷款资金通过票据、转账等形式划拨到客户账户。

2. 在拨款操作前,必须确定银行账户合法性,资金流向结构正常,并确认拨款事宜无兑付风险和安全隐患。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明确放款审核范围与流程,降低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款管理系指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对客户申请授信额度的提用至其发放到位的全过程管理。

包括:用信申请、合同签订、担保核实、条件落实、放款审核、会计处理和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放款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类授信业务。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信用证、保函、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同业借款、保理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

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理财对接非标项目、基金等有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计划,需直接或间接签订纸质交易合同,由本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或声誉风险的结构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放款审核系指本行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放款审核岗,对审批结果的有效性和批复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出具审核意见的操作管理。

批复结果的有效性系指获得最终授信批复意见的审批权是否符合本行授信或转授权规定。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应遵循“审贷分离、集中管理、专业审核、依据充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放款管理办法及细则的制定与解释;(二)负责全行放款审核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三)负责全行放款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第七条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新型业务放款要求的拟定与解释;(二)负责新型业务合同协议与操作文本的拟定;(三)负责新型业务操作的培训与指导;(四)负责新型业务对接条件的审核把关。

第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分行放款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二)负责分行放款业务的审核与审批;(三)负责分行放款资料及权证的保管。

第九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一)负责用信业务的受理与经办;(二)负责授信批复放款条件的落实;(三)负责放款业务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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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化本行放款工作,防范授信业务放款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及合规风险等,根据“三法一指引”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包括法人客户放款、零售业务放款和同业业务的放款申请以及审核等操作;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线下业务放款,线上业务遵循“大数据法则、风险匹配”原则,采用“线上操作、自主提款”方式,具体流程遵循第八章。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明确放款操作中要坚守原则性与合规性原则,严守制度底线与安全底线。

第二章放款操作职责与流程第四条授信业务放款的基本操作程序包括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订、放款审查、授信发放和支付、押品凭证的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业务流程(一)法人及零售业务客户经理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风险管理部放款岗审查(对公法人业务双人复核)→风险管理部有权审批人审批→营业部出账复核。

其中业务部门如存在上级主管机构,由上级主管机构确认其上报风险管理部审查的审批流程;根据不同产品要求,如涉及其他部门参与支用前审批,需完成审批后上报风险管理部。

(二)同业业务客户经理申请→机构部复核人员→风险管理部审查→机构业务部负责人→有权审批人。

风险管理部根据同业业务额度支用管理以行内组织架构及管理要求参与审查。

(三)审批表具体审批表以本行OA放款管理模块为准,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组织架构及产品管理办法等调整。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一)受理客户的授信支用需求,收集放款材料清单要求的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如为有条件的授信审批条件,督促客户落实相关要求;(三)填写业务合同,保证填制信息的齐全性、完备性、一致性,符合授信审批要求;并按规定完成合同等法律文书的面签、核保以及抵质押办理等事宜;(四)完成综合授信系统支用放款信息的录入,保证录入要素的齐全性、完备性、一致性,保证符合授信审批要求;(五)向风险管理部提交放款纸质材料及系统,配合审核工作;如为有条件放款,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续要求。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放款岗职责:(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授信批复和法律合规的相关要求,审核授信前需落实的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如:抵(质)押物和保证人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是否已按要求办妥抵(质)押登记/评估/保险等手续,审核授信材料完整性、一致性、有效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二)审核业务合同填制要素的齐全性、完备性、一致性,以及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要求;(三)根据最终授信批复文件,审核授信前需落实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四)审核相关系统信息录入要素,是否齐全、完备、一致;(五)由放款岗审核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条营业部职责(一)负责根据风险管理部出具的《验印申请》进行合同文本等印鉴核验,填写核对结果;(二)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保证金、监管账户等,并及时反馈风险管理部出具的相关确认函;(三)负责依据《放款通知书》,核对各要素一致性后进行贷款复核发放及受托支付出账。

上述职责中涉及文件版本以本行OA放款管理模块版本为准。

第九条法律合规部职责(一)拟定本行授信类制式法律文本合同协议;(二)根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及时修订本行制式合同文本;(三)负责审核授信业务办理中拟签订的非制式文件,提供专业法律修改意见;(四)对法律文件签订,提供法律专业意见。

第十条其他部门职责授信管理部负责明确授信批复意见,并对存在异议授信批复意见回复;计划财务部负责定期发布利率定价指引及超指引的贷款利率审核审批;运营管理部负责抵质押物的入库记账及保管。

第三章授信管理类要求第十一条授信材料移交授信额度支用前,应完成授信档案移交工作。

授信材料由授信审批部人员移交,授信审批部移交人及风险管理部接交人在《授信材料移交登记本》签字确认;如需补充材料,应提供《授信材料后补函》,明确支用前需补充材料清单。

第十二条批复有效期授信审批部审批完成后,出具《授信审批通知书》(即批复),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授信审批批复超过六个月,未发生授信业务,批复自动失效。

批复失效后,若要启用授信,须重新审批。

原则上自批复日起三个月内应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发生授信业务;授信批复超过三个月,不到六个月,未发生授信业务,需提交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情况说明至授信管理部审查审批同意后方能启用,审批表详见附件-1《授信三个月内未支用启用审批表》。

对于循环授信,首次申请需满足上述条件,后期再次申请不受上述限制,但后续支用原则上需存在三个月内贷后检查企业正常经营记录;如在批复到期日前一月内申请支用,原则上存在一个月内贷后检查企业正常经营记录,且支用时较贷后最新情况无重大变化。

同业类授信支用不受上述限制,以具体业务类型为准。

第十三条业务期限控制原则上短期贷款最后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批复签署期限后18个月;中长期贷款以批复中明确的业务期限为准;同业类授信支用不受上述限制,以具体业务类型为准。

第十四条批复明确性批复必须明确授信方案、授信条件及授信后管理要求。

其中批复应明确授信申请人名称;授信额度品种、期限、金额及业务最长期限、还款方式;担保人名称及抵(质)押品描述(权证号、地址),担保金额;用途;各类利率、费率;授信额度使用方式(一次性或循环额度)。

如果有其他审批更改意见或补充意见,应当与原批复一并入档。

如授信审批结论未明确的,按照信贷风险最小化原则处理,如未明确担保金额的,则为授信全部金额;未明确授信额度使用方式的为一次性授信;未明确利率的,按我行相关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放款审查人员对授信条件不明确或存在理解异议的,可向授信审批部发送《授信管理部意见确认函》(附件-2),由授信审查员及授信审批部负责任人确认。

第四章放款资料的要求及报送第十五条放款材料要求风险管理部根据各产品管理办法,及时在本行OA放款管理模块版本发布产品放款资料清单,清单列明材料内容、份数、原件/复印件、印鉴等要求。

第十六条客户经理按照放款资料清单完成放款资料的报送,报送的授信支用资料必须满足各产品中有关额度支用的相关制度要求,客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真实性。

(一)线下对公法人客户及零售客户,包括不限于内部审查类、合同协议类、面签面核类等等,具体业务依据对应产品管理办法要求,同时风险管理部放款岗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要求提供材料。

(二)同业业务客户,依据对应产品管理办法要求,同时风险管理部放款岗可根据业务情况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授信材料后补函》明确补充材料,业务部门要按要求,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的各类资料送放款岗签收、审查。

第十八条为简化支用纸质材料,原则上如客户基本信息类材料与授信无变化,可不再提供。

第五章面签与核保第十九条合同、协议签署前,业务部门需根据授信审批条件和合同填写要求,认真、规范地填写合同文本,业务部门要对合同要素进行认真审查,保证合同要素填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要审查需签订的各份合同要素填写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条合同、协议签署前,客户经理应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查询信息,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信息。

第二十一条关于面签人员、面签场所、面签管理要求等详见《公司面签核保合规操作指引》。

第六章放款审查第二十二条放款岗根据授信业务相关制度、授信审批意见等对放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放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表面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放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审查内部审批及审批权限合规性1.审查授信业务审查表、额度支用审批表等审批单上有权人签字是否连续、完备、签字日期是否准确。

如综合信贷系统建设完善,可采用线上审批模式,打印系统内审批意见;2.对照授权书,审查业务审批是否符合转授权的规定,是否超权限;3.审查授信额度有效性,具体规定详见第四章具体要求。

4.对于授信审查意见不明确的,可提请授信审查员明确相关意见要求。

(二)审查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及合规性:1.审查合同、协议文本使用的准确性,是否为我行标准格式文本,如非标准文本或对标准文本条款有实质性删改的,是否通过了我行法律审查;2.审查合同、协议金额、期限、利率、罚息、保证金比例、抵质押品信息等填写是否正确,是否与终审意见一致;3.审查合同、协议各方签署人员是否具有效合同签署授权;4.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出具了有效的融资/担保决议文件或终审意见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书;5.审查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是否提供了婚姻情况证明,配偶是否按照批复要求共同签署了相关担保法律文书。

6.审查借款借据填写的规范性,包括填写要素与终审意见是否一致,期限是否正确等。

(三)审查授信条件落实情况1.审查实际授信与终审意见是否一致,如授信品种、授信有效期是否在额度有效期等;其中如进行同等风险授信产品转换的,审查是否对照落实了原产品授信条件;2.审查抵(质)押合同中押品清单的准确性;押品是否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权益凭证是否按规定手续办理登记、领取、入库管理;3.审查保证金业务的保证金是否足额,是否已进入约定的保证金账户;4.审查是否提供了交易合同等背景证明资料,交易背景是否与双方主营业务、合同交易约定等一致;5.审查授信业务是否按照相关政策或终审意见的规定,取得了相应许可证明或批文批复;6.审查放款业务是否在客户和行业风险限额之内;7.审查不能落实的授信条件予以授信条件变更,是否取得有权人审批同意;8.审查其他须落实的放款条件。

(四)审查第三方信息查询结果1.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放款审查当日工商登记信息等信息较授信批复出具日变化,根据变化内容提交授信管理部《授信意见确认函》,确认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变化,需重新上报审查;2.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放款审查当日查询的征信报告,是否存在逾期及未结清的不良贷款记录。

如逾期情况较授信无变化,可直接支用;如较授信新增逾期,无法提供还款证明系统未更新的材料,如需继续支用提交授信审批部重新进行授信评定;如非转化类等特殊业务,如存在未结清不良记录,不予支用。

3.审查其他可查询到的第三方信息。

4.为减少纸质材料打印,上述信息放款岗线上审查并保留审查记录。

(五)审查支付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1.审查发放的贷款是否符合受托支付标准;2.审查采取受托支付的业务所提供的交易背景资料,包括《提款申请书》的填写规范性、交易合同的表面真实性、用途是否符合批复要求等等。

如存在贸易背景合理性疑问,向业务部门发送《贸易背景核查单》及出入库单发票等材料补充要求等,业务部门对核查结果负责。

(六)审查业务部门在综合信贷系统中录入的授信及放款信息的准确性。

(七)其他应提供放款资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经放款岗审查,如果所有资料齐全,则可办理授信发放;如果放款资料不符合要求,需向经办部门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完善手续和补充资料后,再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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