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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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3C认证产品目录及界定范围变化情况详解

2019年最新3C认证产品目录及界定范围变化情况详解

强制性认证(CCC)产品目录及变化情况2014年12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点击下载)发布以来,CCC目录一直在调整变化。

本文整理了2019年7月最新版CCC认证产品目录,对于历年目录范围内删除的产品和新增的产品,都做了详细的标注。

21大类: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电信终端设备、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灶具。

说明:1.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电焊机,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

2.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车载移动用户终端或特别说明外,专为汽车及摩托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CCC 认证范围内。

3.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多功能产品,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

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4.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备注”等内容,并以此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

5.产品列举不一定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产品名称,未列举的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描述界定。

6.摩托车头盔因仅向越南出口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不在下表中描述界定。

7.由于产品分类、定义及标准的变化,原“玩具类产品”及“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归并为“儿童用品”3C认证产品目录及界定范围变化情况(已更新至2019年7月)下表红色字体为调出目录,绿色为增加或范围细分,黄色为范围有部分变化调出。

另,《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决定将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火灾防护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等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仅保留公。

动了谁的奶酪!CCC标志大变革 废止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动了谁的奶酪!CCC标志大变革 废止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动了谁的奶酪!CCC标志大变革,废止《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

近日,国家认监委在官网发布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

据业内人士分析,最大的变化三句话概括:1.取消印刷模压标志批准书的操作,由企业自行印刷模压2.购买标志直接找认证机构C标志去掉S和E等标注认证标志去繁就简,原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不再审核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精简整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便利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加施,国家认监委决定对CCC标志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和收费1.自2018年3月20日起,取消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

2.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见附件1)执行。

标志的发放管理CCC二、关于标准规格1.自2018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承担标准规格CCC 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规定执行。

2.2018年5月1日前,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完成标准规格CCC标志发放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CCC 标志发放管理程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予以公布。

3.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至2018年5月31日,自2018年6月1日起,不再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工作。

三、简化整合CCC标志的类别自2018年3月20日起,CCC标志不再标注S(安全产品)、EMC(电磁兼容)、S&E(安全与电磁兼容)、F(消防)、I (信息安全)等细分类别,原有CCC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第28页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确因特殊用途或原因,目录内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
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 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认监委[2008]第38号 公告)进行处理。
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 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
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以上需省部级政府部 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和最终用户使用 (必须是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商)。
办理3C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 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5)ATA单证册项下产品;
6)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2014年4月
提纲
一、概述
二、制度构架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第2页
一、概述
1.定义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制度(简称CCC认证或者3C认 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 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 度。
第16页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2. 办理CCC产品入境相关手续:
3C证书 目录外界定证明 无需办理的认定
3C免办证明
特殊认证程序 入境验证核查书
第17页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3C证书的获得 认证程序 1.产品认证申请 2.产品型式试验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4.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5.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及使用 6.获证后的监督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许可项目及级别表中所列的铸铁管、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管接头、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紧固件、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组合装置(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阀门铸件、锻制法兰的锻坯、锻制管件的锻坯、阀体锻件的锻坯、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原料、聚乙烯管件原料、聚乙烯复合管件原料等未纳入新《目录》范围,制造上述压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CCC改革情况及新版自我声明实施规则介绍

CCC改革情况及新版自我声明实施规则介绍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2018年12月5日)起,对12种产品丌再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对应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 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4种产品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调出CCC目录涉及的产品:机劢车回复反射器1107
注:仅针对单独的回复反射器产品(1107小类)调出CCC目录,作为 组合灯中的一种功能的,仍按g灯具(1109/1116)管理。
2020年1月1日起,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丌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0年10月31日前,仍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上述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完成转换,
并及时办理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手续; CCC证书的有效性依据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在CCC证书注销前,继续实施获证后监督。
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18种产品(见附件1)丌再实施强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涉及CCC证书32,595张。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 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 定业务范围。
序号
14 15
产品大类
• 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 车身反光标识(1118)
3
安全玻璃
• 汽车安全玻璃 (1301)
• 摩托车发劢机(1103)、机劢车喇叭(1106)
4
机动车辆及安全 附件
• 机劢车制劢软管(1108)、汽车燃油箱(1113) • 机劢车回复反射器(1107)
• 汽车内饰件(1111)、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112)
管理方式
应对措施
CCC 第三方认证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13
•【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
•【施行日期】2012.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2年第117号)
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质检总局
认监委
2012年8月13日附件。

汽车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1)

汽车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1)

汽车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Ø零部件目录调整,或转为自我声明,并没有免除汽车产品对零部件控制的要求,主机厂仍需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Ø不再实施CCC认证零部件有汽车内饰件、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制动软管、汽车燃油箱、摩托车发动机;Ø转为自我声明B的产品有汽车安全带、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机动车间接视野装置、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车身反光标识、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安全玻璃;Ø根据CNCA-C1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仍然以上产品有相关控制要求。

关于调出CCC目录零部件的控制Ø根据44号公告,内饰/门锁及门保持件产品不再实施CCC认证业务,汽车申报企业需要在控制方式上进行变更,我公司已发布相关自愿性实施规则。

序号产品名称不再实施CCC认证的业务新推出的CCAP标志认证业务产品类别号涉及的实施规则实施规则1汽车内饰件1111CNCA-C11-09: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CCAP-GZ-5101:2019 《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2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112CNCA-C11-10: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CAP-GZ-6105:2019 《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NCA-C11-01:2014参数表9.10.7大项要求填写内饰件的燃烧特性,包含用于车顶内衬的材料、用于后围和侧围的材料、用于地板的材料、用于座椅蒙皮的材料、用于加热管和通风管的材料、用于行李架的材料、门内护板、用于其它方面的材料等项目。

Ø门锁及门保持件CNCA-C11-01:2014参数表C9.3.3.0.1/C9.3.3.0.2大项要求填写门锁及门保持件的相关信息Ø参数表填写要求•未调出目录前,仅需填写产品型号、生产厂名称、CCC证书编号;•调出目录后,如已取得自愿性证书,填写方式不变,仅需要将CCC证书编号替换为自愿性证书编号即可,认可自愿性认证结论(自愿性实施规则要求不低于我公司规则要求条件下)•如未取得自愿性证书,所有参数都需要填写,如内饰件的基本材料名称、复合材料层数、图层型式、最大厚度、最小厚度等信息。

2-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2-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13
机动车制动软管
1108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CNCA-C11-06: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
14
汽车燃油箱
1113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CNCA-C11-1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
15
调制解调器(含卡)
1601
电信终端设备
CNCA-C16-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
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气附件)》
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
0301
低压电器
CNCA-C03-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
0301
低压电器
CNCA-C03-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可燃气体报警产品
1801
消防产品
CNCA-C1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801
消防产品
CNCA-C1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气溶胶灭火装置
1812
消防产品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10
学习机
0909
信息技术设备
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
11
摩托车发动机
1103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CNCA-C11-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
12
机动车喇叭

《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1目的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活动中有关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及其有关事项,统一各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相关活动,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认证机构在CCC认证过程中涉及的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等有关活动。

本规则发布之前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所制定的有关CCC认证实施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性、程序性文件,若与本规则不相符的,应以本规则为准。

3职责各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具体实施CCC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有关工作。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实施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认证证书的注销4.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2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质检总局办公厅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

质检总局办公厅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许可项目及级别表中所列的铸铁管、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管接头、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紧固件、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组合装置(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阀门铸件、锻制法兰的锻坯、锻制管件的锻坯、阀体锻件的锻坯、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原料、聚乙烯管件原料、聚乙烯复合管件原料等未纳入新《目录》范围,制造上述压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13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13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13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7月29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对部分消防产品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十三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在29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表示,《意见》提出了消防执法改革5个方面12项主要任务;严格执法队伍管理,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人员及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

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是此次消防执法改革遵循的原则之一。

根据《意见》,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琼色透露,据初步估算,这些措施实施后,全国每年将有10余万家公众聚集场所作出承诺后即可营业;数万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10余万名消防专业技术人才从业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琼色表示,放宽市场准入后,针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从事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能违规从业的问题,将制定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并相应增加有关罚则;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让市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自我调节配置、优胜劣汰;加强对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取消事前审批后,针对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可能会出现的违规营业问题,也将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诺的法定依据;实施事后核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正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年第5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照原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原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1号)、《关于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88号)、《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136号)等文件目录,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决定废止《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等86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的8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1日
——结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04.21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20.04.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年第1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根据历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情况,在不改变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基础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

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现予公布。

为便利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重新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一并予以公布。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21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注:*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7种),**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12种)。

CCC认证

CCC认证

•113 玩具•2011-08-02001 电子产品及元器件•2011-08-02002 家用电器配件•2011-08-02003 电器附件•2011-08-02004 照明电器附件•2011-08-02005 电动工具及附件•2011-08-02006 中小型电机及配件•2011-08-02007 医疗仪器精选文库•2011-08-02008 家用电器•2011-08-02009 商用机械•2011-08-02010 照明电器•2011-08-02011 电线电缆•2011-08-02012 低压电器•2011-08-02013 汽车零部件•2011-08-02014 摩托车零部件•2011-08-02015 轮胎类•2011-08-02016 玻璃类•2011-08-02017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2011-08-02018 水泵•2011-08-02019 电能表•2011-08-02020 低压成套设备及配件•2011-08-02021 高压设备及电器•2011-08-02022 发电机组•2011-08-02024 光伏(PV)类产品•2011-08-02025 机动车产品•2011-08-02027 实验用测控仪器设备•2011-08-02031 热能产品•2011-08-02028 土方机械及其零件•2011-08-02029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充电接口•2011-08-02032 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及制品•2011-08-02030 风能产品•2011-08-02103 纺织品•2011-08-02035 木制品、纸制品及印刷品•2011-08-02034 健康产品•2011-08-02108 建筑产品•2011-08-02109 卫生洁具•2011-08-02110 水泥产品•2011-08-02116 机械产品•2011-08-02123 防雷产品•2011-08-02125 音视频产品(性能)•2011-08-02126 轻型电动车辆及其附件•2011-08-02127 电动汽车及其附件•2011-08-02129 轴承产品•2011-08-02130 “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RoHS Cer...•2011-08-02134 非金属材料及零部件性能标志认证•2011-08-02135 铅酸电池CQC标志认证•2011-08-02138 学生用品•2011-08-02140 限制使用多环芳烃(PAHs)认证•2011-08-02142 蓄电池及电池•2011-08-02160 金属焊接、切割及热处理设备精选文库CCC是指“中国强制认证”,是国家针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的认证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调整强制性产品
认证⽬录及实施⽅式的公告
⽂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8年第11号
颁布⽇期:2018-06-11
执⾏⽇期:2018-06-1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录及实施⽅式做出如下改⾰调整:
⼀、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其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国家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

⼆、对部分产品增加⾃我声明评价⽅式
⾃2018年10⽉1⽇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2)增加⾃我声明评价⽅式。

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式进⾏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我声明实施规则》(见附件3),采⽤⾃我声明⽅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附件:1. 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2. 适⽤⾃我声明⽅式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录
3. 强制性产品认证⾃我声明实施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8年6⽉11⽇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8.06.1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1.2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36号——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36号——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36号——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19.07.16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36号
•【施行日期】2019.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告
2019年第36号
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6日
附件
此外,取消火灾报警产品(产品代码1801)中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3C认证自我声明

3C认证自我声明

3C认证自我声明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2018年第11号公告和2018年第19号公告的颁布,对部分产品不在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对部分产品增加了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

相关企业需要按照机构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执行日期从公告发布日开始(2018年6月11日),相关认证要求参考下文: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2.可采用自我申明方式认证的产品:二、采用自我申明方式申请方式: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1、自我申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实验+建立产品技术文档+自建自查质量保证能力+签署自我声明+报告符合性信息+接收监督2、自我申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实验+建立产品技术文档+自建自查质量保证能力+签署自我声明+报告符合性信息+接收监督三、3C认证自我声明(No. xxxxxxxx)1.涉及3C认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种类编号2. 3C认证产品型号规格3. 3C认证生产者的注册名称、地址4.授权代表(如有)的注册名称和地址5. 3C认证生产企业的注册名称和地址6.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实施规则名称及编号7.产品适用的强制性认证标准编号8.对应的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编号9.生产者或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自我声明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10.生产者委托授权代表报送自我声明相关产品符合性信息并承担自我声明责任的声明(适用时)11.其他信息3C认证自我声明费用:详细费用需要根据产品规格和用途综合判断,详细的可以发个产品图片或者说明书给工程师确定下!四、自我声明整个流程五、自我声明需要的技术文档(1)产品描述;(2)产品的技术资料,列如:设计与生产图纸,关键清单,电路图,结构图等;(3)对技术资料的描述与解释,产品使用/操作说明;(4)产品的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清单;(5)形式实验报告;六、自我声明报送信息变更注意事项:(1)产品设计、技术特性或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其他自我申明信息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必要时),并在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技术文档以及自我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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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12年联合公告第117号)
2012-08-14
2012年第117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
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质检总局认监委
2012年8月13日
附件
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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