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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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

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满足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及单栋建筑物。所称配套市政设施,主要是指住宅小区内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管线。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建设是指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管线及其与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网衔接建设。

第二章设计

第四条住宅小区道路

应对住宅小区周边已建(已设计)的市政道路进行详细调查,标明衔接处城市道路宽度、中线标高和各管线位置等技术参数,排水管

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及做法等。

住宅小区道路应以沥青路面为主,与城市道路衔接段坡度应小于3%,施工图按道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第五条住宅小区出入口

住宅小区出入口的景观造型应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上设置住宅小区车行出入口时,出入口二侧人行道应采用坡道形式;设置人行出入口时,人行道不变。

住宅小区出入口应避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车行出入口允许占用单侧人行道(或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规定为:小区级出入口7m-10m,组团级出入口路5m-7m。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六条住宅小区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位

住宅小区停车位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和道路两侧的绿线以外;沿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时,停车位与道路红线间应设置不小于2.5m宽的绿化隔离带,且车辆应从住宅小区内部进出。

第七条住宅小区排水

住宅小区排水体制为雨、污水分流制。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或就近接入城市雨水管网,污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住宅小区排水管网系统应与城市管网合理衔接;管网系统应明确、整洁,避免交越;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及做法等。

第三章审查审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配套市政设施

的规划设计和工程设计。

第九条配套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报市规划局审批,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方可批准,并明确要求建设(开发)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办理工程设计图纸审查(核)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配套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应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后报市市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市市政局审查范围

住宅小区道路、雨污排水工程管线,除此以外的工程设计审核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章建设与监督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

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套市政设施建设(含与城市道路、管网衔接段)。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政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挖掘城市道路。

第五章核实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建设完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工程规划核实,市市政局收到市规划局的联办件后参与核实。未经市政核实的工程不得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市政核实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含配套市政设施规划);

(二)经市市政局审核合格的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图;

(三)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测绘报告应含以下内容:

1、住宅小区道路应标明衔接处城市道路宽度、中线标高和各管线位置等,道路排水管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等。

2、住宅小区出入口应标明出入口宽度、二侧人行道的坡道形式、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

3、住宅小区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位数量、停车位与道路红线间绿化隔离带宽度。

4、住宅小区排水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等。

(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合格意见;

(五)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材料;

(六)以上(一)——(三)项全部内容的电子文件光盘二张。

第六章产权与维护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产权归住宅小区业主所有,并由其自行出资维护。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实施的工程办理核实时,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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