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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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9〕1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9〕1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民建房”)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民建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实行统一建设与自行建设相结合。

(二)节约用地原则。

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当集中、共建共享出发,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低丘缓坡。

(三)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原则。

农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应予奖励,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10〕110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10〕110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10〕110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合同管理,明确开发企业责任和项目建设时序房地产开发企业竟得开发用地并依约交缴土地出让金后,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开发建设要求、批准的详细规划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和项目建设时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包括:严格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合同》及确定的项目建设时序计划开发建设;依法规范商品房销售;按规定建设并提供物业、会所、社区等公建配套用房;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对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违规开发建设和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信访(投诉)的,有关部门将给予严肃查处。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序计划应分解到每年度,具体到每季度。

建设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因市场供需情况变化需要变动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制订项目建设时序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时序计划办理规划、建设、销售等相关手续。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宣城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进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坚持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统一城市各项规划,统筹城市各类事业的发展,构建城市发展整体框架。

2.城市总体规划的规范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循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和关系,保障城市整体发展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统一、自愿、透明的原则,形成一个科学、公正、开放、平等、安全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多级规划,编制应当从整体到局部、由近及远、由粗到细,各项规划之间应当相辅相成。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公共服务的要求,逐步建设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服从城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总体发展方向,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建设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资源的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推行城市规划更新,及时修正和完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法律法规,推进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健全规划管理机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9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9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7日宣城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的管理模式,形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强化行业管理,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物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把物业管理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社区管理、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三位一体”的社区物业管理方式。

具体职责为:(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政策;指导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创优达标活动等工作。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

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宣政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2〕45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组织实施好《宣城市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公园、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沿城市主干道及主城区次干道两侧、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仓储建筑)。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控制等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设计及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宣政[2010]37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宣政[2010]37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宣政〔2010〕37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迎接建市十周年,现就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规划先行、严格依法,公开透明、群众参与,打造亮点、建设精品,理顺体制、高效管理”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基本原则,围绕把宣城建设成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辉映、人文资源与生态资源相依托、具有“诗山宛水”江南特色的山水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力争通过几年的建设使城市面貌实现“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二、坚持高起点规划,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依据《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要求,结合宣城特色,借鉴和吸收外地城市规划的先进理念,高起点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一)建立规划决策机制。

适应城市大建设大发展需要,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实现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及时决策、科学决策。

建立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规划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公众对规划的满意度。

(二)完善城市规划体系。

(1)加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

深化完善城市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布局、亮化等专项规划设计。

(2)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开展城市水系综合整治、敬亭山风景区基础设施、城市建筑风貌、老城区拆房透绿以及梅溪路、宝城路、叠嶂路、水阳江大道等重要道路城市设计及景观控制设计,做好城市重要节点的详细规划,使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六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第七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宣政办[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度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12项目名称:《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证书编号:【建】城规编(141124)院长:胡厚国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项目主持人:刘复友总规划师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董扬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张卫华所长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丁峰副所长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主创规划师:唐厚明高级工程师韩鹏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谢松副主任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项目参加人:徐涛松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李娜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许跃东工程师王昭工程师邬登悦助理工程师孙竹工程师薛小敬工程师刘旭东工程师项目审核人:杨西宁所长副总规划师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项目审定人:胡厚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总平面设计、市政道路设计及各项建设工程与城乡规划管理,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第三条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

(一)“控规通则”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是国有土地使用建设开发的通用性管理规定。

(二)“地块图则”是明确地块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开发管理过程中,应按经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图则”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第五条本通则实施过程中,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依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土地使用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宣政办秘〔2015〕271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5年11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违法建设认定第三章违法建设处理第四章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秩序,严格违法建设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的认定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理,坚持属地管理与部门分工相结合原则,坚持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历史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时间可参考航拍图、卫星图片、地籍图对比认定。

航拍图、卫星图片、地籍图难以准确判定的,由基层组织结合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城区建筑物普查结果和相关建设资料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书面证明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宣政办[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0〕112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宣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科学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有关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出让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国有划拨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后,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规划条件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包括容积率指标在内的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出让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

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后。

第五条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六条调整容积率,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动的;(三)建设项目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五)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容量。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行并联审批管理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行并联审批管理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行并联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宣政办秘〔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行并联审批管理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117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行并联审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为适应当前停车需求爆发式增长的形势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不同类别的项目按照不同的配建比例,以上限标准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达不到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实行配建停车场(库)并联审批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并连同相关材料等提交市规划部门审批。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充分征求城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意见,实行并联审批管理。

城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应对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实行备案。

三、加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和使用过程的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要求约定的配建标准建设相应面积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降低配建标准。

项目建设期间,规划部门应加强对配建停车场(库)建设的监管,并由规划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

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部门应及时抄告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验收通过。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配建停车场(库)擅自改动、拆除或挪作他用,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宣城市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宣城市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宣城市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宣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满足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及单栋建筑物。

所称配套市政设施,主要是指住宅小区内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管线。

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建设是指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管线及其与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网衔接建设。

第二章设计第四条住宅小区道路应对住宅小区周边已建(已设计)的市政道路进行详细调查,标明衔接处城市道路宽度、中线标高和各管线位置等技术参数,排水管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及做法等。

住宅小区道路应以沥青路面为主,与城市道路衔接段坡度应小于3%,施工图按道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第五条住宅小区出入口住宅小区出入口的景观造型应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上设置住宅小区车行出入口时,出入口二侧人行道应采用坡道形式;设置人行出入口时,人行道不变。

住宅小区出入口应避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车行出入口允许占用单侧人行道(或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规定为:小区级出入口7m-10m,组团级出入口路5m-7m。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六条住宅小区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位住宅小区停车位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和道路两侧的绿线以外;沿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时,停车位与道路红线间应设置不小于2.5m宽的绿化隔离带,且车辆应从住宅小区内部进出。

第七条住宅小区排水住宅小区排水体制为雨、污水分流制。

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或就近接入城市雨水管网,污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住宅小区排水管网系统应与城市管网合理衔接;管网系统应明确、整洁,避免交越;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及做法等。

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4月1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鼓励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三)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五)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重大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的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有关材料备案;*(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拨付,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五)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并接受查询;(六)组织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宣政办秘〔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为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划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拟定的《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划定工作。

2017年5月31日宣城市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指导意见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要求,现就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划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同步凡我市行政辖区内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均应当划为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相对集中为便于实施管理,在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时,应当尽可能与行政建制相一致,做到连片成带、相对集中。

(三)逐步扩大、梯度推进根据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城市规划控制区、建制镇、人口密集聚居区和已需要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逐步扩大、梯度推进的原则,分批次划入城市化管理区域。

二、主要程序第一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和具体的东、西、南、北四至界线的初步方案;有些地区可以用排除法,即在某一基本都需要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确定极个别暂不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小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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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
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满足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及单栋建筑物。

所称配套市政设施,主要是指住宅小区内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管线。

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建设是指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管线及其与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网衔接建设。

第二章设计
第四条住宅小区道路
应对住宅小区周边已建(已设计)的市政道路进行详细调查,标明衔接处城市道路宽度、中线标高和各管线位置等技术参数,排水管
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及做法等。

住宅小区道路应以沥青路面为主,与城市道路衔接段坡度应小于3%,施工图按道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第五条住宅小区出入口
住宅小区出入口的景观造型应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上设置住宅小区车行出入口时,出入口二侧人行道应采用坡道形式;设置人行出入口时,人行道不变。

住宅小区出入口应避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车行出入口允许占用单侧人行道(或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规定为:小区级出入口7m-10m,组团级出入口路5m-7m。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六条住宅小区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位
住宅小区停车位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和道路两侧的绿线以外;沿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时,停车位与道路红线间应设置不小于2.5m宽的绿化隔离带,且车辆应从住宅小区内部进出。

第七条住宅小区排水
住宅小区排水体制为雨、污水分流制。

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或就近接入城市雨水管网,污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住宅小区排水管网系统应与城市管网合理衔接;管网系统应明确、整洁,避免交越;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及做法等。

第三章审查审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配套市政设施
的规划设计和工程设计。

第九条配套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报市规划局审批,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方可批准,并明确要求建设(开发)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办理工程设计图纸审查(核)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配套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应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后报市市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市市政局审查范围
住宅小区道路、雨污排水工程管线,除此以外的工程设计审核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章建设与监督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

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套市政设施建设(含与城市道路、管网衔接段)。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政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挖掘城市道路。

第五章核实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建设完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工程规划核实,市市政局收到市规划局的联办件后参与核实。

未经市政核实的工程不得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市政核实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含配套市政设施规划);
(二)经市市政局审核合格的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图;
(三)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测绘报告应含以下内容:
1、住宅小区道路应标明衔接处城市道路宽度、中线标高和各管线位置等,道路排水管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等。

2、住宅小区出入口应标明出入口宽度、二侧人行道的坡道形式、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

3、住宅小区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位数量、停车位与道路红线间绿化隔离带宽度。

4、住宅小区排水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等。

(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合格意见;
(五)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材料;
(六)以上(一)——(三)项全部内容的电子文件光盘二张。

第六章产权与维护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产权归住宅小区业主所有,并由其自行出资维护。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之前实施的工程办理核实时,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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