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
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2)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3)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4)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1. 咱们申请港口岸线使用的时候,要把具体计划和方案告诉审
批部门,包括啥时候用、用多少次、用哪些地方等等,让他们好审核。
2. 申请的时候,得把相关证明材料都准备好,比如港口岸线使
用的合法性证明、船舶运营许可证之类的,证明咱们有资格和条件
使用。
3. 用港口岸线的时候,得保证安全,要有人员安全、船舶安全、货物安全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安全稳定。
4. 咱们用港口岸线的时候,也得注意环保,比如控制污染物排放、处理废弃物等等,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5. 用港口岸线得交钱,得按照标准交,比如使用费用、保证金
之类的,得公平合理。
6. 用港口岸线的时候,也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比
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规定、海事法规等,不违法乱纪。
7. 审批部门会根据咱们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批准,签相关协议和合同,保证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明确和执行。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第一篇: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 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2、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4、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5、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6、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7、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⑴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4份(附港区规划图)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⑷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转报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非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审批。
对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⑴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⑶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⑷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岸线是指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中明确的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岸坡带及相应的水域(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其中“岸坡带”是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五米(高程)内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水沫线之间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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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5分钟搞清楚港口岸线审批
A4
1. 2. 3. 4.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岸线利用必要性 岸线利用可行性 岸线利用合理性 相关技术要求
A4
主要附件
1. 工可报告 2. 水利、环保、海洋、航道、海事部门意见 3.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文
Question and Answer
1. 2. 3. 4.
为什么要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什么项目需要申请港口岸线? 港口岸线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如何办理港口申请文件?
1. 深水岸线
由交通运输 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批准。 2. 非深水岸线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
03
深水岸线审批流程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改委
市交通运输局 业主单位
市 政府 海事部门
03
非深水岸线审批流程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改委
市交通运输局 业主单位
市 政府 海事部门
A4
——如何办理港口岸线申请文件?
THANK YOU!
用 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 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
A2
——什么项目办理港口岸施的项 目。 2. 非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A3
——港口岸线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03
3分钟搞懂港口岸线审批
——如何办理港口建设项目岸线申请?
Q1
——为什么要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Q2
——什么项目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Q3
——港口岸线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Q4
——如何办理港口岸线申请文件?
A1
——为什么要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A1
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 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2)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3)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4)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湘交港航〔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港航〔2018〕7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4月9日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要坚持节约高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应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港口岸线工作,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初审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市、县港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锚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上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港口岸线使用批复的流程
港口岸线使用批复的流程1. 申请阶段•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港口岸线使用批复的申请表格,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船舶信息、货物信息等。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船舶登记证书、货物装载计划等)提交至港口管理部门。
2. 审查阶段•初步审查:港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召开评审会:港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会,由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评审,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
•评审结果通知:港口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包括批准、拒绝或需要补充材料的意见。
3. 批复阶段•制定使用批复:港口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制定使用批复,明确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时间、船舶名称、货物类型等关键信息。
•签发使用批复:港口管理部门将使用批复签发给申请人,并登记在册。
•通知相关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将使用批复通知港口安保、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确保批复执行。
4. 使用阶段•遵守批复规定:申请人在使用港口岸线时需严格遵守使用批复中规定的时间、船舶、货物等要求。
•报备进出港信息:申请人需要按照港口管理部门要求,在船舶进出港前提前报备相关信息。
•配合检查工作:申请人需配合港口安保、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 结算阶段•缴纳使用费用:申请人需要根据使用批复的要求,及时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用。
•提供结算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结算材料,包括付款凭证等。
•完成结算: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提供的结算材料,进行核对并完成结算。
以上是港口岸线使用批复的流程,申请人在申请阶段需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审查阶段和评审会的评估后,最终由港口管理部门制定使用批复,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
申请人在使用阶段需遵守使用批复规定,配合各项检查工作并缴纳使用费用。
在结算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结算材料并完成结算。
整个流程确保了港口岸线的有序使用,保障了港口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现予公布。
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我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我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特此公告。
附件: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定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按照所在水域分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分别制定标准。
一、沿海港口深水岸线(一)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二)沿海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一)内河港口岸线的范围内河港口岸线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线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项目名称】(一)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二)港口岸线使用证登记(三)港口岸线使用注销备案【办理依据】1、《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上海港口条例》第六条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
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对经审查批准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3、交通部2004年第五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办理条件】1、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及地区城市规划;2、符合《上海港总体规划》、《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3、符合上海产业发展规划;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一)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二)港口岸线使用证登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三)港口岸线使用注销备案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一)申请港口岸线使用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3、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的有关论证报告(文本两套,电子文档一套);(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2011年12⽉8⽇,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委联合发布,⾃2012年7⽉1⽇起施⾏。
为了便于公众和港⼝⾏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作如下解读。
《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4年1⽉1⽇,《中华⼈民共和国港⼝法》正式实施。
《港⼝法》第⼗三条规定"在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设施,使⽤港⼝深⽔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确⽴了港⼝岸线使⽤实⾏许可制度。
制定并公布《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考虑:⼀是依法⾏政和规范港⼝岸线使⽤审批⾏为的需要。
2004年7⽉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和详细的规定。
港⼝岸线审批作为⼀项涉及港⼝岸线使⽤的⾏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岸线使⽤审批⼯作的实际,对港⼝岸线使⽤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政管理部门的⾏政⾏为,提⾼⼯作效能,⽅便⾏政相对⼈,提⾼岸线使⽤许可的透明度。
⼆是合理使⽤和有效保护港⼝岸线资源的需要。
近年来,地⽅⼈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
各地建设港⼝热情持续⾼涨,加⼤了港⼝建设⼒度,相继建设了⼀批新港区。
在港⼝项⽬建设中,出现了⼀些岸线使⽤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存在未批先建⾏为。
港⼝岸线使⽤审批是港⼝管理部门对港⼝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段之⼀,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岸线使⽤审批,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港⼝岸线,促进港⼝岸线资源的节约利⽤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港口深水岸线标准》交通部(2004)
《港口深水岸线标准》交通部(2004)港口深水岸线标准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交通部公告第5号颁布时间 :2004-03-10 实施时间 :2004-03-10 效力属性 : 有效港口深水岸线标准 (交通部公告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第六条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现予公布。
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我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我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四年三月日附件: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定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按照所在水域分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分别制定标准。
一.沿海港口深水岸线(一)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审批港口建设项目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建设用于货物装卸、船舶停泊和其他水运活动的设施和设备的项目。
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是确保港口建设合规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港口岸线审批是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中的一个关键步骤。
以下是关于港口岸线审批的一些内容,共计超过1200字。
港口岸线审批是指对港口建设项目中港口航道和停泊区域等岸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港口岸线审批的目的是确保港口岸线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以支持国内外航运业务的发展。
港口岸线审批是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环节,涉及到港区的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和航道安全等多个方面。
首先,港口岸线审批需要对港口航道进行规划和评估。
港口航道是指港口内外的航道和水深等相关设施,对于船舶的进出港和安全航行至关重要。
港口岸线审批过程中,需要对港口航道进行规划和评估,包括确定航道的宽度、深度和曲线等规划要素,以确保船舶的安全通行和航运效率。
其次,港口岸线审批还要对港口的停泊区域进行规划和建设。
停泊区域是指供船舶停泊和装卸货物的区域,对于港口的作业效率和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在港口岸线审批过程中,需要确定停泊区域的位置、数量和尺寸,并考虑船舶的大小、吨位、类型和作业需求等因素,以确保港口的停泊区域能够满足船舶的需求。
此外,港口岸线审批还需要考虑港口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
在进行港口岸线规划和建设时,需要考虑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例如,需要对周边水域的水质、生态系统和鱼类资源等进行评估和保护,并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管理计划,以确保港口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并为周边生态系统提供良好的保护。
最后,港口岸线审批还需要考虑港口的航道安全和交通管理。
在进行港口岸线规划和建设时,需要考虑港口航道的安全性和通航能力。
例如,需要对航道的深度、弯曲程度和河床状况等进行评估和规划,以确保船舶的安全通行和航运效率。
此外,还需要制定船舶交通管理措施,包括航道标志、导航设施和航行规则等,以确保港口的船舶交通安全有序。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包括港口深水岸线和港口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二)港口岸线划分标准1、沿海港口岸线(1)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及各通航支流入海(江)口门节制闸外及其他非通航入海(江)河流感潮河段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2)沿海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3)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2、内河港口岸线(1)内河港口岸线的范围内河港口岸线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线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2)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3)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下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三)审批条件各市港口管理部门在办理项目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1)岸线利用的必要性从本港及区域内同等码头现状及能力适应性分析、腹地经济发展及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等方面论证岸线利用的必要性。
(2)岸线利用的可行性岸线利用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水利、环保、海洋、航道、海事等要求。
(3)岸线利用的合理性建设规模是否合理,平面布置是否满足港口工程规范要求,与相邻港口设施、后续规划关系及岸线利用长度是否科学合理,岸线使用是否做到深水深用、浅水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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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事、航道部门意见□
4.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续上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岸线现场
核查照片
(此处贴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现场拍摄六寸彩色照片)
港口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意见
经审核,所报材料属实,且无相关利益冲突。同意使用该段港口岸线。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深水岸线□非深水岸线□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申请岸线位置
港港区作业区;(显著地标)
申请岸线
使用长度
码头前沿
设计水深
申请岸线
使用功能
码头设施□
船台船坞□
其它设施□
申请岸线
使用期
年
主要建设
内容
其它申请材料
1.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公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