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港口规模有效控制、岸线利用集约高效。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三条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本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四条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三)港口岸线使用长度、规模、功能和岸线利用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说明和论证分析材料;(四)有关电子文档或者图纸。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符合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二)必要性审查: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建设项目,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
新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应当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1992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地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
上海港务局所属的上海港港政管理处(以下简称港政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上海港务局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
上海港务局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经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
第五条在上海港港区范围内实施建造码头等与水有关的各类工程,凡涉及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手续。
第六条已建港区、规划港区内的驳岸规划线、浚浦线(码头前沿控制线),由上海港务局会同市规划、水利、航道、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和防汛指挥部划定。
第七条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岸线进行水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在选址阶段,征询上海港务局和河道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正式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并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岸线。
第八条申请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一)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三)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四)市测绘局绘制的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的地形图三张;(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与陆域。
本办法所称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依法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县港口管理部门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港口岸线的范围、功能等由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需要调整的,应当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港口总体规划。
对港区内需要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海事、航道部门,根据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明确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发展实际和经济发展需求,制定港口岸线整合利用5年规划,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岸线使用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国家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岸线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在海岸线范围内使用岸线资源的权利。
第三条岸线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岸线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明确岸线功能分区、开发利用原则、保护措施等。
第六条岸线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岸线功能分区:根据岸线资源的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开发利用需求等,将岸线划分为港口、航道、养殖、旅游、防护等不同功能区域;(二)岸线开发利用原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公共利益;(三)岸线保护措施:制定岸线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四)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布局:根据岸线功能分区和开发利用原则,合理布局岸线开发利用项目。
第七条岸线利用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在岸线利用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岸线利用规划。
第九条岸线开发利用项目申请岸线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海洋主管部门收到岸线使用权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岸线使用权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海洋主管部门签订岸线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岸线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出让岸线的位置、面积、用途;(三)出让期限;(四)出让金及支付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保障港口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港口岸线规划应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港口岸线规划应明确岸线功能分区,划分港口作业区、港口支持区、港口预留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用途和开发时序。
第七条港口岸线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防洪安全、航道通航等因素,确保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岸线使用第八条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取得应通过法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等环节。
第九条港口岸线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权人应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岸线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岸线保护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港口岸线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挖掘岸线。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保护区域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受损的港口岸线,应及时修复,恢复其功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岸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岸线资源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港口岸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交办规划〔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局)、发展改革委:长江干线港口是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优化已有岸线使用效率,破解沿江港口岸线无序发展问题,提高长江干线港口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加快推进长江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促进沿江地区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集约高效利用港口岸线理念,坚决防止非法码头现象反弹,坚持控总量、调存量、优增量、提效率,引领长江干线港口走上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道路,为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防非法码头现象反弹(一)依法打击违法利用港口岸线行为。
加大非法码头治理和整改力度,严防未批先建、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港口岸线现象反弹。
未取得港口岸线许可或超出许可规模和范围建设的码头设施,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业主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决定书应纳入本级或上一级相关信用管理平台。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市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已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他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一定范围的水域与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
第四条大连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会同发改、规划、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共同编制港口岸线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港口岸线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
第六条港口岸线建设和利用,应符合市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规划。
第七条在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行港口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应在项目立项前,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申请应说明岸线位置、用途等,并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选址申请后,应在30日内组织发改、规划、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三)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四)申请人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复,按国家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环保、海域使用等审批手续。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21年)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调查。
对利用率低的港口岸线,通过整合等方式,提高其利用率。
第六条在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明确港口岸线以及相应的水域陆域具体范围,统筹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布置,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
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批准程序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设施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全文
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全文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实施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的报批工作。
省、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具体实施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省港口管理部门审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
第五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并与海洋功能区划、当地城乡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对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将核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港口管理部门。
省港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宁波港口岸线管理规程宁波交通运输委员会.doc
宁波市港口岸线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规范内部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港口管理局是全市港口岸线的主管部门。
市航运管理处是全市港口岸线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其航管部门按分级管理职能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港口管理部门对全市沿海、内河港口岸线的管理。
第四条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宁波港总体规划》、《宁波市内河航道网及港口布局规划》和相关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第五条申请人应在项目立项前,经各县(市)、区交通局向市航运管理处提出岸线选址申请,申请应说明岸线位置、用途等,并附项目方案设计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航运管理处收到选址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掌握相邻码头等有关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港口管理局。
市港口管理局港口管理处会同综合规划处根据市航运管理处初审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出选址意见。
申请人在取得同意岸线选址意见后,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等手续。
该同意选址意见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人在项目批准后,到港口管理部门办理岸线使用相关手续,一般需呈报以下申请材料:1、使用岸线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项目岸线选址意见。
3、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该项目相应位置示意图。
6、港口设施平面图、断面图。
7、1/500—1/2000水深图。
8、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需提供申报材料份数4套,其中第6、7需提供电子版本。
第七条市航运管理处受理中心负责全市岸线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核与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签发交通(港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组织现场勘查,并编写宁波市交通(港口)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9修正)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4日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0日《关于修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港口岸线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集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已建成的公用码头不得随意拆除和搬迁。
第五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淮安港总体规划,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六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淮安港总体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确需对总体规划中岸线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的,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除依法许可的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外,不得利用沿河自然岸坡两侧设置浮吊船、输送带等设施装卸货物。
第七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八条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建设港口设施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以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港口岸线资源作为我国沿海地区最基础的自然资源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岸线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港航管理机构负责。
港口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岸线的行政管理。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调查。
对利用率低的港口岸线,通过整合等方式,提高其利用率。
第六条在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明确港口岸线以及相应的水域陆域具体范围,统筹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布置,并与城乡规划中的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
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批准程序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设施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准的港口设施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港口所在地有核准权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价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港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步评价,认为基本符合下列要求的,出具初步评价意见:一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岸线与土地、海域的配置合理;二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升级;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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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长江港口岸线是指本辖区长江港口内自然或者经人工改造形成的用于建设港航设施或者其它生产经营设施所占用的特定水域和陆域。
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深水岸线: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
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非深水岸线: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6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
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开发利用长江港口岸线应坚持“深水深用、优岸优用、集约开发、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原则。
组织编制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应与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以及辖区内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港航设施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
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生产能力和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申请使用长江港口岸线。
确保岸线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七条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码头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需要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三)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四)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非港口设施占用长江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
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长江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还应当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
第九条取得许可的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
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
如确需改变岸线用途或转让岸线使用权,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取得许可的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
两年内未开发利用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批准机关注销其长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注销后需要使用岸线建设原项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临时使用的长江港口岸线范围内。
岸线临时使用人必须限期撤出。
港口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需要使用被批准的临时使用的岸线时。
第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补办长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
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权年限期满。
期限届满后,临时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1年。
临时岸线使用人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使用的临时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权确定后。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靠泊、装卸和堆放货物。
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岸线不得有损坏堤防设施、设置碍航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它港口设施以及未经依法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岸线经营。
对未经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
第十六条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全市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