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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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长江港口岸线是指本辖区长江港口内自然或者经人工改造形成的用于建设港航设施或者其它生产经营设施所占用的
特定水域和陆域。
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深水岸线: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
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非深水岸线: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6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
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
第五条开发利用长江港口岸线应坚持“深水深用、优岸优用、集约开发、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原则。组织编制黄冈市长江港
口岸线布局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应与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以及辖区内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防洪规划等相衔接。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港航设施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
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生产能力和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申请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确保岸线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七条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码头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需要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三)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四)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非港口设施占用长江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长江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还应当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申请使用港
口深水岸线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
第九条取得许可的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如确需改变岸线用途或转让岸线使用权,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取得许可的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两年内未开发利用和未
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批准机关注销其长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后
需要使用岸线建设原项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临时使用的长江港口岸线范围内。
岸线临时使用人必须限期撤出。港口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
设需要使用被批准的临时使用的岸线时。
第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申请
补办长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权年限期满。
期限届满后,临时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1年。临时岸线使用人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使用的临时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权确定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
靠泊、装卸和堆放货物。
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岸线不得有损坏堤防设施、设置碍航设
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它港口设
施以及未经依法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岸线经营。对未经批准使用
长江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
第十六条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全市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