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18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2年国际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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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_经1978年议定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_经1978年议定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VI第13条和第14条及附录VI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2.11.15【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VI第13条和第14条及附录VI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2(62)号决议通过了《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VI第13条和第14条及附录VII指定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和对在北美排放控制区和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营运的特定船舶的免除的修正案。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EPC.202(62)号决议中文本。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第MEPC.202(62)号决议(2011年7月15日通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根据《防污公约》附则VI第13条和第14条及附录VII指定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和对在北美排放控制区和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营运的特定船舶的免除)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以及《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称《1997年议定书》)第4条共同规定《1997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修正案的职能,还注意到《1973年公约》以《1997年议定书》纳入了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以下称“附则VI”),进一步注意到第MEPC.176(58)号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附则VI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审议了经修订的附则VI的修正案草案,1.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附则VI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3.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的所有缔约国;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非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十)项。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将第(四)项修改为:“(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将第(六)项修改为:“(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三、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四、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

”八、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但交通部声明未经其同意不得改变的内容除外”修改为“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后,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报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现场检验情况记录。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 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 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

【法规标题】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0-06-08【生效时间】2010-07-01【关键词】海上【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于2006年5月18日分别以第MSC. 201(81)号、第MSC. 206(81)号、第MSC. 207(81)号和第MSC. 208(81)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均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1(81)号决议) 2.《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6(81)号决议) 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7(81)号决议) 4.《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8(81)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9条-火灾的抑制1 在4.1.3.3款的.2项中,“。

港口设施保安试卷

港口设施保安试卷

港口设施保安试卷(二)(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宁波港域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相关人员培训试卷(二)中海浙江宁波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部门:姓名:试卷由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简答题五类题型组成,答卷时间为60分钟。

请注意考场纪律,闭卷完成。

发现作弊,作零分处理。

一、是非判断题(请用“√”“X”分别表示对错,每题1分,共20分)1、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2、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是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3、港口设施经营人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4、保安等级由高到低分为1、2、3级。

()5、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

()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经19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已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7、一人只能担任一个港口设施的保安主管。

()8、紧急撤离一般按《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原定的路线进行撤离。

但应遵循“就近、便利、灵活”的原则。

()9、《保安声明》文本由保安主管负责保存1年。

()10、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不可以与其他相关训练、演习结合进行。

()11、港口设施经营人制定本单位保安主管的唯一条件为具备履行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知识和能力。

()12、SOLAS公约保安修正案和ISPS规则于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13、保安等级,是指按照所发生保安事件的不同性质划分。

()14、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主体是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15、《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无保密要求,但是《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必须注意保密。

()16、执法人员可以无条件查看《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17、港口设施如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则要作相应修订()18、保安等级3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0.21•【文号】厅水字[2011]226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厅水字[2011]22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集团,主要港口集团公司:为加强港口保税油供应市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7号),我部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服务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船舶港口供应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服务水平,保证港口生产安全,促进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保税油港口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油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要求以及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监督和改进的基本方法。

1.3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是供油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保税油供应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标准,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对保税油供应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补充题题库(2001年修正案)

补充题题库(2001年修正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1第3条第(a)款修正如下: (a) “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增加新的第(m)款如下:(m) “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

2第8条第(a)款修正如下: (a) 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采取避免碰撞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3第18条增加新的第(f)款如下:(f) (i) 地效船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ii) 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动力船舶遵守本章各条。

4第23条增加以下新第(c)款并相应重新编号:(c) 除本条第(a)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只有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才应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5.第31条第31条修正如下:当水上飞机或地效船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6.第33条第33(a)条修正如下:(a) 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以外还应配备一个号钟,长度为100米或100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和号钟以外还应配备一个号锣。

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相混淆。

号笛、号钟和号锣应符合本规则附录III所载规格。

号钟、号锣或二者均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它设备代替,但任何时候都要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

7.第35条增加新的第(i)款并相应重新编号:(i) 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本条第(g)款和第(h)款规定的声号。

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每次间隔不超过两分钟。

8.附录I第13节高速船本节现有条款修正如下: (a) 高速船的桅顶灯可置于低于本附录第2(a)(i)款规定的相应于船宽的高度上,但由舷灯和桅顶灯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底边角,在侧视时不应小于27°。

精编【安全生产】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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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8年第15号 2008年07月14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分别以MSC.216(82)号决议和MSC.215(82)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根据该修正案,上述标准为强制性要求,并与该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同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和标准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和标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和标准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主题词: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公告附件《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1 目的本标准规定了对由海安会第MSC.216 (82)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II-1/3-2条所述日期或以后签订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不小于500总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内保护涂层的技术要求。

2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压载舱为《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涂装和维护指南(第A.798(19)号决议)和《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所界定的那些压载舱;2.2 露点为空气被所含潮气饱和时的温度;2.3 DFT为干膜厚度;2.4 灰尘为呈现在准备涂漆的表面上的、由于喷砂清理或其它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或由于环境作用产生的松散的颗粒性物质;2.5 边缘打磨系指二次表面处理前对边缘的处理;2.6 “良好”状况系指第A.744 (18) 号决议界定的有少量点锈的状况;2.7 硬涂层系指在固化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的涂层或非化学变化、在空气中干燥的涂层。

第MSC353(92)号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第MSC353(92)号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副本分发给所有该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该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会员。 ***
MSC 92/26/Add.1 Annex 5, page 2
附 件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A 部分 ‒ 实施 资源和人员
第 MSC.353(92)号决议
(2013 年 6 月 21规则》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注意到大会以第 A.741(18)号决议通过了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 ( 国 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以下简称《安管规则》),根据《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 全公约》)(以下称该公约)第 IX 章,该规则具有强制性, 还注意到关于《安管规则》修正程序的该公约第 VIII(b)条和第 IX/1.1 条, 在其第九十二届会议上,审议了按照该公约第 VIII(b)(i)条提出并散发的《安管规则》修 正案, 1. 2. 按照该公约第 VIII(b)(i)条,通过《安管规则》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之附件; 按照该公约第 VIII(b)(vi)(2)(bb)条, 决定上述修正案将于 2014 年 7 月 1 日视为已被接受,
8
在本规则出版物前言中加入以下新段落: “本规则中添加的脚注旨在提供参考与指导, 不作为本规则的要求。 但是, 按照第 1.2.3.2 段,所有相关指南、建议等均应予以考虑。考虑到该文献可能已被经修正或更新的资料 所取代,在任何情况下读者都应使用文件脚注中提到的参考文献的最新版本。 ”
12.3 至 12.7 段: “12.2 公司应定期核查所有受托承担涉及《安管规则》事务的相关方开展的工作是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3号2008年07月14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分别以MSC.217(82)号决议、MSC.218(82)号决议和MSC.220(82)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简称“消防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救生设备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GC规则”)的修正案。

消防规则、救生设备规则和IGC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主题词: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公告附件《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第I 章总则1.1 定义1 删除第1.1.8款,将现有第1.1.9、1.1.10和1.1.11款分别重新编为第1.1.8、1.1.9和1.1.10款。

1.2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2. 在第1.2.3款末尾新增以下一句:“对烟火救生设备,生产厂应在产品上牢固地标记失效日期。

”2.2 救生衣3 在第2.2.1.16款中,“浮力”和“装置”间插入“线或其它”。

2.3 救生服4 现有第2.3.1.1.1款替换如下:“.1 能不经帮助在2 分钟内打开并穿上,包括穿上任何有关服装的时间,如果需要将救生衣与救生服连同穿着,则还包括穿上1件救生衣的时间,以及人工充气室(如安装)的充气;”5 在第2.3.1.5款中,“浮力”和“装置”间插入“线或其它”。

交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外贸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型号和标记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外贸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型号和标记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外贸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型号和标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2.19•【文号】[91]交运字131号•【施行日期】1991.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交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外贸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型号和标记的通知(1991年2月19日(91)交运字131号)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国际间运输的包装危险货物,其包装必须经过性能检验合格,并在包装上标明包装型号和检验标记。

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和执行,现将国际海事组织推荐的包装型号和检验标记予以明确(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外贸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型号和标记A1非移动顶(闭口)钢桶1A2移动顶(开口)钢桶1B1非移动顶(闭口)铝桶1B2移动顶(开口)铝桶1D胶合板桶1G纤维桶(包括复合纸桶,即用多层牛皮纸胶合卷制而成的纸桶)1H1非移动顶(闭口)塑料桶1H2移动顶(开口)塑料桶2C1塞式木琵琶桶2C2可拆式(移动顶)木琵琶桶3A1非移动顶(闭口)钢罐3A2移动顶(开口)钢罐3H1非移动顶(闭口)塑料罐3H2移动顶(开口)塑料罐4A1钢箱(无内衬)4A2钢箱(带内衬)4B1铝箱(无内衬)4B2铝箱(带内衬)4C1普通天然木箱4C2天然木箱(箱壁防撒漏的)4D胶合板箱4F再生木箱4G纤维板箱(包括瓦楞纸箱)4H1多孔塑料箱4H2密实塑料箱(包括钙塑箱)5H1塑料编织袋(无内衬或涂层)5H2塑料编织袋(防撒漏型)5H3塑料编织袋(抗水型)5H4塑料膜袋5L1纺织袋(无内衬或涂层)5L2纺织袋(防撒漏型)5L3纺织袋(抗水型)5M1普通多层纸袋5M2抗水型多层纸袋6HA1钢塑复合桶6HA2钢塑复合箱6HB1铝塑复合桶6HB2铝塑复合箱6HC木塑复合箱6HD1胶合板/塑料复合桶6HD2胶合板/塑料复合箱6HG1纤维(板)/塑料复合桶6HG2纤维板/塑料复合箱6HH1塑料复合桶6HH2塑料复合箱(外包装材质为密实塑料)6PA1钢/玻璃(包括陶、瓷,下同)复合桶6PA2钢/玻璃复合箱6PB1铝/玻璃复合桶6PB2铝/玻璃复合箱6PC天然木/玻璃复合箱6PD1胶合板/玻璃复合桶6PD2柳条/玻璃复合筐(篓)6PG1纤维(板)/玻璃复合桶6PG2纤维板/玻璃复合箱6PH1多孔塑料/玻璃复合包装6PH2密实塑料/玻璃复合包装11A钢质中型散装容器,适装固体,内装物以重力方式装卸11B铝质中型散装容器,适装固体,内装物以重力方式装卸11C天然木中型散装容器,带内衬,适装固体,内装物以重力方式装卸11D胶合板中型散装容器,带内衬,适装固体,内装物以重力方式装卸11F再生木中型散装容器,带内衬,适装固体,内装物以重力方式装卸11H1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带支撑框架,适装固体,内装物以重力方式装卸11H2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无支撑框架,适装固体,内装物以重力方式装卸11HX1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内容器为刚性塑料材料,型号中的“X”视外包装的材质确定,适装固体,内装物以重力方式装卸11HX2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内容器为柔性塑料材料,型号中的“X”视外包装的材质确定,适装固体,内装物以重力方式装卸11N除钢、铝以外的其他金属中型散装容器,适装固体,内装物以重力方式装卸13H1塑料编织中型散装容器(集装袋),无内衬或涂层13H2塑料编织中型散装容器(集装袋),有涂层13H3塑料编织中型散装容器(集装袋),有内衬13H4塑料编织中型散装容器(集装袋),有内衬和涂层13H5塑料膜中型散装容器13L1纺织材料中型散装容器,无内衬和涂层13L2纺织材料中型散装容器,有涂层13L3纺织材料中型散装容器,有内衬13L4纺织材料中型散装容器,有内衬和涂层13M1多层纸中型散装容器13M2多层纸中型散装容器,抗水型21A钢质中型散装容器,适装固体,内装物在大于10千帕的压力下装卸21B铝质中型散装容器,适装固体,内装物在大于10千帕的压力下装卸21H1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带有支撑框架,适装固体,内装物在大于10千帕压力下装卸21H2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无支撑架,适装固体,内装物在大于10千帕压力下装卸21HX1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内容器为刚性塑料材料,型号中的“X”视外包装的材质确定,适装固体,内装物在大于10千帕的压力下装卸21HX2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内容器为柔性塑料材料,型号中的“X”视外包装的材质确定,适装固体,内装物在大于10千帕的压力下装卸21N除钢、铝以外的金属中型散装容器,适装固体,内装物在大于10千帕的压力下装卸31A钢质中型散装容器,适装液体,但50度时蒸气压大于110千帕或55度时蒸气压大于130千帕的液体除外31B铝质中型散装容器,适装液体,但50度时蒸气压大于110千帕或55度时蒸气压大于130千帕的液体除外31H1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带有支撑框架,适装液体,但50度时蒸气压大于110千帕或55度时蒸气压大于130千帕的液体除外31H2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无支撑框架,适装液体,但50度时蒸气压大于110千帕或55度时蒸气压大于130千帕的液体除外31HX1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内容器为刚性塑料材料,型号中的“X”视外包装的材质确定,适装液体,但50度时蒸气压大于110千帕或55度时蒸气压大于130千帕的液体除外31HX2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内容器为柔性塑料材料,型号中的“X”视外包装的材质确定,适装液体,但50度时蒸气压大于110千帕或55度时蒸气压大于130千帕的液体除外此包装海运禁止使用31N除钢、铝以外的其他金属中型散装容器,适装液体,但50度时蒸气压大于110千帕或55度时蒸气压大于130千帕的液体除外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应按下列顺序标上包装标记:普通包装(总重在400千克以下或容积在450升以下):------------包装型号||---------包装类别(X=Ⅰ类包装,Y=Ⅱ类包装,||Z=Ⅲ类包装)||||------允许盛装液体的最大相对密度或允许|||盛装固体的最大重量(单位千克)|||液压试验压力(单位千帕)盛装固体时|||用符号S||||||---制造年份||||||||||||||||1A1/Y1.4/160/91CN/XXXX|||||||||---检验单位和包装生产厂代号|||||-------中国代号(中性包装可免标)|----------包装符合联合国包装要求符号,此符号铸印时,可用并列的大写字母UN代替。

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

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

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序言缔约各国,深愿发展和推进国际集装箱运输,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本公约的目的:(a)“进口捐税”一词指对货物进口或就货物进口征收的关税和一切其他捐税、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其数额限定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费用相等的各种规费和费用在内;(b)“暂时入口”一词指在再出口的条件下,不必缴付进口捐税和不受进口方面的禁令和限制拘束的暂时进口;(c)“集装箱”一词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种运输设备(防水密封运货箱、活动箱或其他类似构造物):(一)全部或局部封闭,构成一个装货物用的仓;(二)具有永久性,因此足够坚固,可供一再使用;(三)备有特别设计,便于使用一种或一种以上运输方式载运货物,而无须中途重装;(四)设计是为了易于装卸,特别是从一种运输方式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时候;(五)设计是为了易于装满和卸空货物;(六)内部容积为1立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集装箱”一词包括集装箱的附件和装备在内,但这些附件和装备必须是有关类型所适当需要,并且是同集装箱一起载运的,“集装箱”一词不包括车辆、车辆的附件或备件、或包装在内;(d)“国内运输”一词指把在一国境内装载的货物运至该国境内另一处地方卸下的货物运输;(e)“人员”一词兼指自然人与法人;(f)集装箱“营运人”一词指对该集装箱的使用具有切实控制的人员,不论其是否该集装箱的所有人。

第二条为了得益于本公约所定的便利,集装箱必须按照附件一所定的方式具备标志。

第二章暂时入口(a)暂时入口的便利第三条1、以不违反第四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为限,每一缔约国对集装箱应准予暂时入口,不论其是否装有货物。

2、每一缔约国对居住于或定居于其境内的人员用购买、租购、租赁或类似性质合同所使用的集装箱,保留不准予暂时入口的权利。

第四条1、准予暂时入口的集装箱应于进口之日起3个月内再出口,但此一期限可由主管海关当局予以延长。

2、准予暂时入口的集装箱可以通过任何主管海关办事处再出口,即使该办事处并非暂时入口时所通过的办事处。

以IMSBC规则为例看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以IMSBC规则为例看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林毅君 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摘要:由于传统观念上,对国际条约的认识多停留在国家外交层面,因此对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越来越多的涉及公民、组织等各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现实问题。

本文以IMSBC规则为例,分析了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国际条约;适用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2-000312-02一、IMSBC规则简介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每年有数以亿计吨的大宗商品在海上运输,其中大部分以铁矿石、煤炭、玉米、小麦等散装运输为主。

船舶在海上遭遇强风巨浪等不良天气时容易形成自由液面而导致翻沉。

仅在2010年前后一个月在南中国海域连续发生 “建富星”、“南远钻石”、“海欣”、“宏伟”轮等四起沉船事故,引起了航运界的严重关切。

针对固体散装货物在航行中容易发生的重大危险,如:货物通风或自身特性形成的化学反应、货物积载不当造成船体结构损坏、风浪摇晃造成航行中稳性减小或丧失,对干散货船加强安全监管成为紧迫要求。

IMSBC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全称《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为国际海事组织IMO为保证固体散装货物海上运输安全而制定的货物规则。

该规则通过提供各种固体散装货物在航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对所运固体散装货物采取指导措施,来保障安全装运和航行。

专门针对固体散装货物海运的特殊危险制定一系列安全运输标准和特别要求。

1965年制定的BC规则《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仅为指导建议性。

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通过了《 SOLAS1974》(即《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VI章和第 VII章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IMSBC规则)。

2003-11-29生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最新版含船舶号灯号型示意图)

2003-11-29生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最新版含船舶号灯号型示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024年交通相关-海船船员考试-大副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4带答案

2024年交通相关-海船船员考试-大副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4带答案

2024年交通相关-海船船员考试-大副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图片大小可任意调节)第1卷一.单选题(共20题)1.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关于缔约国可以允许对规定的休息时间有例外的规定,以下表述有误的是()。

A.尽管允许例外,但在任何 7 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70hB.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超过连续两个星期C.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D.任何 24h 内最少 10h 的休息时间可以分成为不超过 3 个时间段,其中一段至少为 6h,而另外两个时间段均不应少于 2h2.MLC公约由()三个不同但相关的部分构成。

①公约正文;②规则;③附录;④守则。

A.①②④B.①②③C.①②③④D.②③④3.当船舶遇到下列哪些情况时,船长均有责任向附近的船舶及能与之通信的最近岸上主管当局通报?()。

①危险的冰、危险的漂浮物;②热带风暴;③遇到伴随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致上层建筑严重集聚冰块;④未收到风暴警报而风力达10级或以上时。

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③④D.①②④4.PSC滞留船舶的主要原因是()。

①保养和管理的落后;②不可信的检验水平;③消防、救生和航海设备的缺陷。

A.①D.①②③5.按照SOLAS公约规定,对于20XX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其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在20XX年1月1日以后首次计划进干坞前符合《消防安全统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设置()台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

A.1B.2C.3D.46.按照规定,机动救生艇当拖带一只25人救生筏时,静水中航速至少为A.6knB.5knC.4knD.2kn7.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表述有误的是A.值班安排表应张贴在船上易见之处B.海员处于待命情况下,如该海员因被召去工作而打扰了正常的休息时间,则应给予充分的补休C.船上应按照标准格式保持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D.海员应得到一份由主管机关和海员本人签注的有关其休息情况的记录8.船长的保安职责包括()。

海事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问题研究

海事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问题研究

海事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问题研究作者:罗晓斌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17期摘要:海事国际公约属于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下需要经过由国际到国内的转化方能适用,而目前国内法律体系中缺乏关于国际法如何向国内法转化的统一原则性规定,造成实践中无章可循、各行其是,使履约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对海事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问题进行研究,既可丰富完善海事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执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对我国海事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现状分析,归纳出几种通行的转化方法,进而结合实际分析了现行转化方式的利与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宪法、制定专门转化法律或扩充单行法等对现行转化方式的几点完善建议,以期为海事国际公约有效转化为国内法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海事国际公约国内法转化建议引言我国有悠久的航海历史文化,有漫长的海岸线,有位居世界第五位的商船队,世界海事组织(IMO)A类理事国的身份,充分表明我国在国际海运界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所缔结或加入的海事国际公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成员与他国共同协商、缔结并承诺遵守的国际准则。

根据“约定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对于已签署的海事国际公约,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履行,这是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应承担的表率职责。

但由于海事国际公约属于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下需要经过由国际到国内的转化方能适用,而目前国内法律体系中缺乏关于国际法如何向国内法转化的统一原则性规定,造成实践中无章可循、各行其是,不同海事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不统一的混乱局面,使履约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交往的增多,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海事国际公约数量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就国际公约如何转化为国内法的问题予以明确。

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既可丰富完善海事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执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则ⅲ重大结构缺陷内容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则ⅲ重大结构缺陷内容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则ⅲ重大结构缺陷内容摘要:一、引言二、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概述三、附则ⅲ重大结构缺陷的含义与重要性四、重大结构缺陷的具体规定与要求五、违反附则ⅲ的处罚与措施六、对中国集装箱行业的启示与建议七、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集装箱作为现代物流的重要载体,其安全性越来越受到全球各国的关注。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应运而生,旨在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本文将重点分析公约附则ⅲ重大结构缺陷内容,以期为我国集装箱行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概述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主持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公约主要包括六个部分,涉及集装箱的制造、检验、运输、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公约的目的是确保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满足安全要求,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附则ⅲ重大结构缺陷的含义与重要性附则ⅲ是关于集装箱结构安全的规定,其中重大结构缺陷是指影响集装箱结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缺陷。

这类缺陷可能导致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故,对货物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确保集装箱不存在重大结构缺陷至关重要。

四、重大结构缺陷的具体规定与要求根据公约附则ⅲ,制造新的集装箱应满足以下要求:1.材料: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质材料。

2.设计:集装箱结构设计应经过充分论证,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3.制造:制造过程应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集装箱质量。

4.检验:新造集装箱应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不存在重大结构缺陷。

五、违反附则ⅲ的处罚与措施对于违反附则ⅲ规定的集装箱,各国主管机关有权拒绝其入境或责令整改。

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集装箱将被禁止运输。

同时,公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六、对中国集装箱行业的启示与建议1.提高集装箱制造质量: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确保集装箱结构安全。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件Ⅰ和附件Ⅱ的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件Ⅰ和附件Ⅱ的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件Ⅰ和附件Ⅱ的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83.01.0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件Ⅰ和附件Ⅱ的1983年修正案(签订日期1983年1月1日生效日期1983年1月1日)1.集装箱最大总重的标志附件Ⅰ,第1条,条1款安全合格牌照把现有第1款列为第1款(a),并加上下列新款:“(b)在198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制造的每一只集装箱上,集装箱上的所有最大总重标志须与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总重数据一致。

(c)在1984年1月1日以前开始制造的每一只集装箱上,应在1989年1月1日以前使集装箱上的所有最大总重标志与安全合格牌照的最大总重数据相一致。

”2.装卸空载集装箱的标志附件Ⅱ--制造删去第3款3.罐式集装箱的堆码试验附件Ⅱ,第2种试验“堆码”在标题“内载负荷”下的文字“……等于1.8R”之后,加上下面新句子:“罐式集装箱可以在空载条件下试验。

”4.罐式集装箱的纵向固定(静力试验)附件Ⅱ,第5种试验在“内载负荷”之后的文字“额定重量R”之后,加上下面的新句子:“就罐式集装箱而言,当内载负荷的重量加上皮重低于最大总重或额定重量R时,应给集装箱加上补充负荷。

”5.获准连续检验计划附件Ⅰ,第2条用下列文字代替原第2、3和4款:“2(a)经核准的集装箱的箱主应每隔与使用情况相适应的时间,按照有关缔约方所规定或认可的程序检验或请人检验集装箱。

(b)新集装箱进行首次检验的日期(年、月)应标明在安全合格牌照上。

(c)(同原第3段)。

(d)(同原第4段,但将“24个月”改为“30个月”。

)3(a)作为第2款的替代方法,有关缔约方可批准一个连续检验计划,如果该缔约方,根据箱主提供的证明,相信这一计划所规定的标准不低于上述第2款所规定的标准。

(b)为表示集装箱是在获准连续检验计划下营运,应在集装箱的安全合格牌照上或在尽可能靠近牌照的地方,标上“ACEP”字母的标志以及批准该计划的缔约方。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的公告【法规类别】海洋运输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3.09.22【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0届会议分别以第MSC.325(90)号决议、第MSC.326(90)号决议、第MSC.327(90)号决议和第MSC.329(90)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修正案、《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修正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和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1届会议以第MEPC.193(61)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Ⅲ(b)(vii)(2)(bb)条及《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认方式被接受,并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SC.325(90)号决议中文本第MSC.326(90)号决议中文本第MSC.327(90)号决议中文本第MSC.329(90)号决议中文本第MEPC.193(61)号决议中文本交通运输部2013年9月22日海安会MSC.325(90)决议(2012年5月24日通过)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下称“本公约”)第VⅢ(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适用的公约附则修正程序,在其90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Ⅲ(b)(i)条提出和分发的本公约修正案,1. 按本公约第VⅢ(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本公约第VⅢ(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13年7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SOLAS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Ⅲ(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应于2014年1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Ⅲ(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

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

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第1部分:海员适任评估标准编制说明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事大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目录一、编制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6)三、标准预期产生的效果及分析 (11)四、标准引用和采用相关标准情况 (12)五、标准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13)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4)七、其他事项 (14)一、编制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合作备忘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虹口区教育局以及上海海事局有关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提供场地(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第二)分校校区)建设上海船员评估中心。

目前,上海船员评估中心已经完成了工程设计,并进入中心工程建设阶段。

同时,福建海事局船员考试评估中心、江苏海事局船员考试评估中心等多个中心建设项目也已进入论证和筹备阶段。

全国多个直属海事局同时建设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如果建设标准不能统一,建成的中心又如何体现出权威性和示范性;此外,在评估示范中心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后期中心的升级与改造过程中,都需要一个统一、科学的建设规范(标准)用于指导、对标与评价。

因此,2015年部科技司发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下发2015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通知》(交科技发〔2015〕114号),要求上海海事局研究并编制船员考试评估中心的建设规范(标准),计划标准编号JT2015-38。

2016年5月,上海海事大学商船学院课题组承担了《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标准的编制任务。

2、协作单位标准编写的指导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协作单位是上海海事局船员处。

3、主要工作过程1)制定标准编写研究方案和工作大纲(1)明确标准编写思路(2016年3月)2016年3月25日由上海海事局船员处在上海组织了一次标准编写任务交流沟通会,课题组根据会议要求,明确了课题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具体研究方法与思路如下图1所示:图1 编制编写技术思路(2)收集标准编写资料(2016年5月)上海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局共同研讨并编制研究大纲,由上海海事局提供评估中心前期开展的一系列研究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如下:船员评估中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0925);H21一20150528船员评估中心初步设计-第一篇;20150528船员评估中心初步设计-第二篇;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运行政策研究20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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