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3尚德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经讲义
杨帆三国法笔记
三国·三校名师·杨帆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最古老物质要素:存在实践→实践的产物主观要素:法律确信→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根据司法参与、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确立本身不是渊源,辅助材料二、国际条约/条约法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⑪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①缔约主体: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排除自然人、法人②缔约权:内部规则(产生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实质要求)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条约的批废③全权证书: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程序要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代表无需(仅包括正职)⑫自由同意 3种无效情形: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⑬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缔约时与强行法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缔约后与新形成的强行法规则相抵触-失效并终止2、条约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⑪不得保留的情形①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②条约仅准许特定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③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⑫保留的接受和效力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为有效④其他-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例,1968年营救公约规定营救须立即、无偿、免费,甲、乙、丙三国为条约缔约国,甲对不载人航天器的营救做出保留,乙同意,丙反对,则ⅰ.甲-乙若乙发射不载人航天器,乙提出请求并承担费用,甲才求助,反之亦然ⅱ.甲-丙对不载人航天器既不适用保留,也不适用原条约条款,即两国未达成约定,相互之间没有义务,是否营救看自愿ⅲ.乙-丙适用原条约条款3、条约对第三国效力设定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授受为有效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一经设定若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4、条约冲突解决⑪条约本身有规定从条约⑫条约本身无有效规定①缔约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②缔约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ⅰ.同为两条约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前约ⅱ.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或先或后)△例,甲乙丙于1950年订立多边条约,乙丙丁于19990年订立多边条约,则乙丙-适用后约;甲丙、甲乙-适用先约;丙丁、乙丁-适用后约5、条约的解释⑪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一般规则⑫一般规则①上下文和通常含义②目的和宗旨③善意解释ⅰ.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ⅱ.若缔约国自行解释,要求不得使已方获益或使对方受损,也不得阻挠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不强求达成一致,只要不再冲突即可(不同于合同解释)6、多边条约的修正⑪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⑫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无相反表示视为修正后的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后条约约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从前不从后原则-一前一后适用前)三、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我国宪法无规定1、民、商事公约直接、优先适用民通142条Ⅱ2、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条约内容违反任何一个原则即无效1、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安理会确定→构成侵略2、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国家-构成要素4个、权利4项、管辖权4项政府间国际组织-以政府间协议为依据,成立与活动基础都为国际条约 WTO、联合国国际组织区分是国际法主体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国内法为依据,成立基础为国内法,活动受一国国内法约束如红十字会不是国际法主体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一、国家主权豁免1、行为、财产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国家平等权体现2、例外:放弃主权豁免主观自愿特定,一案例一放弃明确-明示/默示参与诉讼行为-起诉、应诉、反诉△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执行豁免放弃3、限制豁免主义-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我国不承认二、国际法上的承认1、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2、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区别-被承认对象是否发生领土变更:有-对新国家的承认无-对新政府的承认3、方式:明示/默示:①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设使馆②缔结正式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4、后果⑪关系正常化⑫承认其能够缔结条约、协定⑬承认其立法、司法、行政权效力⑭承认其财产和行为享有豁免⑮具有溯及力⑯拒绝承认不影响该对象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是单方行为)三、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继承-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领土条约均继承,人身条约不继承2、非条约继承①档案-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依照领土实际身份原则,随有最密切联系的领土一并转属继承②财产-不动产随领土,动产按领土实际身份原则3、债务继承-国家债继承,恶债、地方债不继承△按举债主体区分国家债与地方债⑪国家合并-全部转属继承⑫国家分立/分离-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比例继承,个案原则,公平处理(有继承义务)⑬独立-非有协议对原宗主国债务不继承△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专指殖民地独立(无继承义务)四、国际组织-联合国①职权范围-和平与安全②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如派出法庭、强制执行判决△一切行动归于安理会,其他机关只能作出建议③表决大国一致原则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非程序性事项-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一票否决,弃权/缺席视为同意而非否决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责任制度新发展△传统国际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只可能为其不法行为负责1、国际刑事责任:战争犯罪情况下,主体扩大到个人(既罚国家,也罚战犯-双罚制)2、国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与核损害领域,要求国家为其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国家行为的情形△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自身行为不视为所在国家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三、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的情形1、同意:权利国同意,事先、自愿、不得武力威胁2、对抗与自卫:未采用武力-对抗措施;采用武力-自卫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第四章空间划分一、领土陆、水、空、底土国际法上的国家均由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构成(√)1、边境制度⑪便利⑫相邻权⑬界碑任何问题,须双方代表在场2、河流制度⑪内河-完全主权⑫界河-主航道/河道中心线为界(理论上)可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实践上有突破)不得损害邻国权益⑬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地理上相同,法律性质不同↓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仅对沿岸国开放3、民用航空法⑪1944《芝加哥公约》①领空主权原则-空中禁飞区②国籍表现-与登记保持一致③航班飞行我国保留-均须经许可⑫1929《华沙公约》推定过失责任-客运不完全过失责任-货运⑬3个“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①劫机为可引渡罪行②无强制引渡义务③不引渡须在国内按严重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⑭“飞行中”:关门到开门-构成劫机“使用中”:准备到降落后24小时-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行4、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传统:先占-对象是无主地历史上的先占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承认的现在不可能再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时效(考试中按无效处理)、添附、征服、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非法,须个案处理)现代: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限制共管(合法,通常对犯有战争罪行的国家限制主权的方式)租借、国际地役(永久限制、合法)-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二、海洋内海:完全主权,不适用无害通过,驶入内海须经许可△渤海、琼州海峡以内扰乱港口安宁主动管辖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领土港口制度:刑事管辖案情重大组成1被动管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不超过12海里-领海:主权受无害通过限制①军用船舶-我国不允许②迅速不停地通过③潜水器须浮出水面、悬挂国旗、民用不超过24海里-毗连区(实际12海里):双重法律地位,依附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管辖: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我国plus:安全(仅指国家安全)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包括毗连区):权利只及于自然资源海里以外-公海:6大自由2项管辖权-船旗国管辖(一船一旗,不能一船多旗,否则视为无国籍)普遍管辖(海盗、非法转播、贩毒、贩奴)管辖权行使方式-登临权(临检权)主体-军舰、政府公务船舶紧追权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紧追权行使:①主体不能是对象-军舰不能追军舰、商船不能追商船②不能从公海开始③发出信号④连续、不得中断⑤进入第三国/被追船本国领海须中止领海、内海下-领土、完全主权2、海洋下底土专属经济区下-大陆架:自然延伸,大陆架可能宽,权利同专属经济区,无须声明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勘探者只有权开发一半三、空间领空-领陆、领水、内海、领海上空他国飞机在我国领海上空没有无害通过权1、内空《民用航空法》:外国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共空间-专属经济区、公海、南极上空无专门法律制度2、特殊空间-南极、北极、外层空间(航空器不能到达,航天器能到达)⑪共有原则: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先占、据为私有)和平利用原则(不得用于军事目的)自由科学考察和利用原则⑫外空法律制度①登记制度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享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多国共同发射,一个国家登记②营救制度–援救、通知(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送回③责任制度 1)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内层空间的人或飞机>2)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的损害<外层空间里其他的外空物体>单方过错单方承担,双方过错按比例承担例,甲国发射的空间物体与乙国发射的物体发生碰撞,碎片跌落致丙国人和飞机损害,则A.甲乙两国共同对丙国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碰撞承担过错责任△登记制度主体为登记国,责任制度主体为发射国,在联合发射情形下,登记国为一国,但对损害须共同承担责任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国籍法5、6 国籍的取得:双系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原则)不具有国籍的情形: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9-12 国籍的丧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申请、审批丧失现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地位1、入境⑪持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⑫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查2、出境⑪限制:出境手续、付清捐税和债务、了结诉讼⑫可以限期离境、驱逐出境3、待遇⑪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⑫最惠国待遇⑬差别待遇: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⑭互惠待遇⑮普惠待遇:单向,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4、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①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行为而受损②国籍继续原则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不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条件5、引渡-主体为国家,依条约履行引渡义务⑪不引渡的情形:①本国国民不引渡②不构成双重犯罪的③政治犯不引渡△战争犯罪、反人类犯罪、劫机、侵害外交代表不应视为政治犯罪④我国引渡法第8条规定:ⅰ.本国司法机关已作出判决或终止刑事诉讼程序ⅱ.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身份被提起刑事诉讼或刑罚或受到不公正待遇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ⅳ.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遭受或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ⅴ.请求国根据制度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引渡后给予在其出庭情况下重新审判的除外⑫程序联系机关-外交部决策机关:引出-最高院指定的高院引入-量刑:最高院;限制追诉:最高检⑬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6、庇护-主体为国家,保护境内的外国人,因政治原因受迫害的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不得进行庇护-同引渡中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的罪行→或引渡或起诉,但不能以政治犯为同拒绝引渡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一、外交机关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大使→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常驻:使馆公使外交代表机关代办处→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委任书职务-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临时:特别使团外交人员-馆长、武官须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参赞、秘书、随员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其不受欢迎使馆制度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宣布不被接受二、特权与豁免1、使馆 6项△通讯自由: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2、人员⑪适用范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①扩大:ⅰ.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ⅱ.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我国访问的外国人士ⅲ.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②缩小:外交代表如果是ⅰ.我国公民ⅱ.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⑫内容:①人身不可侵犯②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③管辖豁免例外:ⅰ.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ⅱ.私人身份的继承事项诉讼ⅲ.公务范围以外的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ⅳ.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案件可由派遣国放弃,且须为明示④免纳捐税⑤免除关税和查验△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豁免,外交有更大范围的管辖豁免⑬2007.5.22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凡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起诉的,法院受理前须报请本辖区高院,高院同意受理的,须报请最高院,最高院答复之前,一律暂不受理三、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第七章国际争端解决一、3 对概念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报复(针对违法行为)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和解(事实和结论)二、国际法院1、组成:15名法官,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2、专案法官⑪对涉及法官本国的案件,该法官有权参加审理,不适用回避⑫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有权选派;双方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均可选派⑬专案法官在参与裁判中与其他法官居于完全平等的地位3、诉讼管辖权:对人管辖-国家可以起诉和应诉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均不得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4、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构-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5、由安理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1、战争开始-交战意思,与武装冲突无必然联系△“宣战”、使用武力行为被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结束-缔结和平条约、单方宣布结束战争、联合声明△跟意思表示有关2、作战中规则⑪手段和方法限制①禁止过分伤害力、滥杀滥伤武器ⅰ.极度残酷ⅱ.有毒、化学、生物ⅲ.核(无生效文件明确禁止)②不分皂白③改变环境④背信弃义-4种假装诈术不违反⑫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人道主义原则3、国际刑事法院⑪依2002.7罗马规约设立⑫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⑬管辖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⑭无追溯力-设立前发生的不管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渊源-条约、惯例△任意性国际惯例(如贸易术语)只有经当事人选择才有约束力国内渊源-立法、司法解释、判例(普通法国家,我国不是)第二章国际私法主体一、自然人1、国籍积极冲突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冲突解决外国人-住所地/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消极冲突定居国国籍→住所地国籍2、住所积极-最密切联系(与纠纷)消极-经常居住地二、法人国籍-设立地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所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消极冲突-住所/经常居住地法人认可制度-内国法律我国特别认可第三章-第五章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适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1、结构连结点(动态、静态)系属公式(注意属人法-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2、类型:系属只有一个-单边(准据法直接存在于规范中)/双边(须适用连结点)系属2个或以上-选择:只选择1个根据是否有条件(顺序)选→无条件/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重叠:须同时适用二、准据法-“实体法”、得以适用民通意见192条区际冲突规范→最密切联系三、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1、识别-定性:性质问题(先决问题:事实问题),我国根据法院地法识别2、反致转致-最后适用的是非法院地法,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最后适用的是法院地法①①↓↓适用德国法←被继承人本国法←死亡时住所地法↓②③财产所在地法→适用英国法遗产所在地法→适用英国法我国:不承认反致和转致3、外国法查明民通意见193 不能查明的用中国法4、公共秩序保留民通150 不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否则导致违背条约义务的国家责任5、法律规避民通意见194 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制造”连结点可以是动态也可以是静态;“改变”只能是动态连结点三、民商事法律适用1、自然人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3 个例外: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行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行为可以用定居国法②外国人在我国活动,依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依我国法律有,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人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适用住所地国法律2、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民通意见184 外国法人以注册登记地国法律为本国法,行为能力依本国法确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重叠规范:本国法&中国法>3、时效民通意见195 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时效的准据法与其所属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4、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例外:①运送中的物品-送达地/发送地法②船舶物权关系-船旗国法;飞行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与飞行器优先权-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不带旗租)物权关系-原注册登记地法③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物权关系-属人法(本国法)④遗产继承:单一制-同一法律;区别制-动产→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意见188条⑤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及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5、债权⑪合同条约优先→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国际惯例补缺(按顺序适用)例外:合同法126条Ⅱ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我国法律△至少一方为中方,外外不适用;须在中国境内履行2007.8.8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①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ⅰ.当事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准据法ⅱ.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就合同准据法做出选择②扩大了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合同范围: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 &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③明确了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对象⑫侵权①行为地法原则②共同属人法原则③双重可诉原则④法院地法原则没有行为地法才适用法院地法海商法273条Ⅱ、275条: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法189条Ⅱ: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⑤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273条Ⅲ:同一国籍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先看国籍,同一国籍→共同船旗国法不同国籍→看在何处碰撞:内水、领海→行为地法公海→法院地法6、商事⑪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票据行为→行为地法①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地法△支票出票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律②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其余都是付款地…>③持票人责任(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和出具期限)→付款地法④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付款地法⑫海事、民用航空补充:理算地法原则海商法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7、家庭⑪结婚民通147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婚姻缔结地法外国人在我国结婚推定适用中国人在外国结婚→中国婚姻法⑫离婚法院地法⑬扶养民通148条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民通意见189条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⑭收养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律⑮监护民通意见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有住所,适用我国法律⑯继承民通149条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按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第六章争议解决一、仲裁1、涉外仲裁效力的准据法仲裁法解释16条:当事人约定→未约法律而约定了仲裁地,适用仲裁地法→都无,法院地法2、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 1958《纽约公约》⑪我国的2个保留:只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仲裁地在缔约国,而不论仲裁机构在何地。
三国法讲座杨帆
三国法讲座资料一、基本情况1、在司法考试中基本分值是9%到10%之间,国际公法所占分值最低,国际私法居中,国际经济法所占分值最多,并且有上升趋势例如:2002年总分400,三国法为39分,其中国际公法9分,国际私法15分,国际经济法15分2003年总分400,三国法为36分,其中国际公法9分,国际私法11分,国际经济法16分2004年总分600,三国法为52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22分2005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试题分析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共占分值44分,占整个司法考试分值的7.33%,这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是比例最低的(往年三国法所占分值通常在9%左右)。
其中,国际公法分值为12分,占司法考试总分的2%;国际私法分值为16分,约占司法考试总分的2.7%;国际经济法分值为16分,约占司法考试总分的2.7%。
总体而言,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分值比例和往年差不多,但国际经济法的分值比例和往年相比短少了很多(往年国际经济法分值在司法考试总分中一般会占到3.7%左右)难度也有些下降,这可能不是好消息,其中卷三海商法还有一道错题。
三个部门法试题的具体分析如下:1、国际公法试题分析涉及国际公法的单项选择题占6分,多项选择题占4分,不定项选择题占2分。
国际公法试题的特点和历年考题类似:试题覆盖面广,考点比较灵活,有个别的偏题。
国际公法试题一共才9道共12分,但却覆盖了大纲的七章内容,其中涉及国际法主体的有2分,国家责任的1分,国际法上的个人的4分,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2分,条约法的1分,国际争端解决的1分,战争法的1分。
国际公法试题中直接知识点命题比较少,但案例转换型命题较多,给人的感觉是考点非常灵活比较散,对考生的要求是知识点要记忆得非常的准确。
比如对新国家的承认。
出题者因为多是来自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的老师,喜欢采用案例出题,强调案例转换式分析。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
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
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
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
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
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
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
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
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
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
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2013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DOC)
2013 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 )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1 )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 、国家机关的行为;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 、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充责任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 )排除行为不当性:A 、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B 、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杨帆法理宪法法制史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举要----杨帆一、法的作用1 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
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2006-1-52,多)A 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 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C 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 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2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2002-1-32,多)A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D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3 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999-1-37,多)A ④B ①②C ②D ③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1998-1-24,单)A 个别指引B 确定的指引C 有选择的指引D 非规范性指引【考点专题讲座】以上4题考察的知识点是法的作用。
对于法的作用,从这十年的试题来看,主要集中考察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规范作用凡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当然也具有规范作用,而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即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1
2012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
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国际公法:国际法律责任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空间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人。
2013 司法考试三国法杨帆笔记
国际经济法 ...................................................................................................... 22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 22 二、外贸管制和 WTO ........................................................................................................................... 23 三、其他法律制度 ................................................................................................................................ 23
安理会☆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 构; 表决制度) 决议对会 员国有约束性, 有执行效 力,包括武力
经社理事会 (54, 每3年 一任, 可以连 任,简多)
托管理事会(成 立时 11 块托管 领土,先都已经 独立或自治,名 存实亡)
国际法院( 15 , 大会和安理会分 别选举,均特别 多数获任, 任期 9 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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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WTO)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 5、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通过,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联合国大会 (非立法机构,内部事务的决议有约束力,外部事务决议没有约束力,平权加多数同意)
【讲义】2013尚德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经讲义
国际经济法基础强化讲义(2013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1)基本特点A、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B、除了EXW和DDP,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2)FOB、CIF和CFR缩术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FOB 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CIF 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CFR 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3)FCA、CIP和CPT①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②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③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④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4)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和DAT①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到运合同)②区别:DAP(运到)、DAT(运到+卸下)(5)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 (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适用范围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中国的保留(a)对公约第11条关于合同书面以外的形式提出保留(该保留2013年1月已撤回);(b)对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公约适用提出保留(对公约允许转反致提出保留);(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交单担保地点货物相符权利担保时间:约定——合理时间卖方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09杨帆三国法讲义缩编
三国法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提供国际公法讲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登记: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 诸协议、人权条约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5、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领土取得方式(二)海洋法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几个特殊空间比较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四)国际环保法(1) 取得(2)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
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在2024年的法考中,三国法杨帆讲义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参考书籍。
本讲义是由知名法学家杨帆编写的,旨在帮助法考考生全面了解三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发展和实施。
下面,我将对这本讲义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讲义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三国法律体系的。
它包括了三国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法律的分类和层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特点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考生可以对三国法律的本质和特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解答考试题目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其次,讲义还详细介绍了三国法律的主要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讲义通过逐条解读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让考生能够深入了解三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节。
这对于考生在法考中准确分析法律问题、解答案例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讲义还涵盖了三国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
它包括了法律实施的程序和程序、法律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争议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等。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考生可以对三国法律实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为将来的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此外,讲义还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和习题。
这些案例和习题是根据实际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争议编写的,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通过解析这些案例和习题,考生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最后,讲义还提供了一些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
它介绍了如何高效地学习和记忆法律知识,如何分析和解答法律题目,以及如何应对法律考试中的各种挑战。
这些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可以帮助考生提高学习效果和应试能力,为取得好成绩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是一本非常重要的法学参考书籍。
通过学习这本讲义,考生可以全面了解三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发展和实施,掌握三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特点。
同时,讲义还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和习题,帮助考生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这种单方声明就叫条约的保留。
(2)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比如:WTO的多边协议)、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某条约某某条允许保留,即其他条款不允许保留)、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保留的接受和效力(重点):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条约本身规定了保留条款,保留一经作出即有效)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已签订后反对,划定边界、海域)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④其他倾向——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特别注意:(甲认为军用船舶必须经过许可方可进入,乙同意保留、丙反对保留)(1)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2 国内冲突法2
国际私法主讲老师:杨帆(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涉港、澳、台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原则性规定:1、《法律适用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1)《法律适用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若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时尚无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
(2)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商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法》。
(3)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民商事条约在我国原则上具有直接适用、优先适用的效力,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4)对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法律适用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9条)(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
(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适用法》的具体规定: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经常居所地法登记地法例外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律(1)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2)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杨帆的讲义
杨帆的讲义目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 . 0第一节导论 ........................................................................... ......................... 0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 . (5)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5)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 ........................................................................... ..... 15 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 21 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 ........................................................................... ........ 24 第三章 WTO的法律制度 ........................................................................... ... 30 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37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 ............ 41 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 ..... 44 第七章国际税法 ........................................................................... (48)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中国政法大学-三国法-国公、国私、国经-大三六门专必复习经验 (2)
“三国法”期末复习攻略之肖强篇写在前面:重点:三门课重点流露的基本情况是国公最多、国私较少、国经貌似没有。
国经老师在不给重点方面是十分团结的。
国公国私会有一定程度的串讲,其范围一般大于考试范围,所以建议大家博采众家,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自备:大家考前一定要养成几个习惯。
一是搞清考试范围和考试题型(我实在理解不了那些考前不知题型的淡定帝);二是提前安排好时间分配的大致情况,避免时间不够用;三是多上人人或者一些主页,看看有没有考试的相关信息(大道消息和小道消息,比如经济法)或者一些少年郎慷慨分享自己整理的笔记什么的。
好了,闲言少叙,进入正题。
★国际法一、考试特点:国际公法是法大大三六门专必中均分给分最好的科目,也是在上半学期选课最为集中的科目,大多数同学会选择大三上选课,就像大多数人大三下选法理一样。
国公考试最大的特点有三:第一,考察填空题,注重细节。
法大只有国际法考察填空题,去年秋季学期的期末考试考了二十道题,共计十分,填空题对答案的准确性和记忆的细致性要求较高,所以复习时务必注意细节,往年一般考十题,每题一分。
此部分每年有较高的重合率,所以看往年真题,事半功倍。
第二,记忆性内容较多,不考案例。
国际法由于学科特点所限,历年期末考试不考案例题,这使得卷子整体的难度不是很高。
大多数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都考察每章较为重要的记忆点。
简而言之,靠背!第三,采分点明确,答案标准化。
由于主观题多为记忆性内容,因此每道题的采分点十分明确,大家在记忆的时候要重点记忆采分点,老师看到采分点总会开心的给出分数。
举个简单的例子,问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第一个采分点一定是“一国一票”,这点不答,你说得再多,也必失一分。
二、复习建议:鉴于上述国际法的考试特点,给出如下复习建议,仅供参考:第一,充分重视往年真题。
如果你总结过去十年的试题会发现,国公的考试试题重合率堪称法大之最,据四个例子:(1)填空题:使馆人员中需要经过接受过同意才能派遣的人是(使馆馆长)、(武官),一共考过四次;(2)选择题:国家的的组成要素、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有哪些、可以排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具有外交官身份的人是那些、南极条约对缔约国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原始取得制度等等知识点考察均在四到五次;(3)名词解释:国家管辖豁免、条约的保留、最惠国待遇原则、引渡、国际习惯、国际强行法、国民待遇原则等名词均考察了三到四次;(4)简答、论述题: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简答外层空间活动的责任制度等问题也都考察了三次以上,其中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考察了n次。
司法考试-模考点评班三国法讲义-杨帆(女)
)
A、针对甲乙两国的武装冲突,安理会拟通过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对该决议的表决,甲
乙两国都不能投票
B、针对甲乙两国的武装冲突,安理会拟通过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对该决议的表决,甲
国可行使否决权
C、针对丙国所从事的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行为,安理会拟通过平时封锁丙国的决议,对
该决议的通过,甲乙两国都有一票否决权
B、乙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新政府的承认,该行为同时构成对哈尔莫原政府承认的
撤销
C、丙国的行为使马拉比国不能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D、甲乙丙三国的行为都属于事实上的承认,而非法律意义的承认
答案:ACD
解析:由于是推翻原政府,领土没有变更,所以不是新国家。所以错误的是 A 项,B
项是正确的,承认是单方行为,C 项错误。D 项甲是明示承认。所以答案是 ACD。
(单选)7、甲乙丙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国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乙国为安理会非常任
理事国。2008 年,甲乙两国因边境问题发生武装冲突,丙国因从事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行
为引起各国不满。2009 年 6 月,安理会拟就相关事项通过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及
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C、若丙国向丁国提出请求,丁国应归还落入其境内的人造卫星碎片
D、对于本国人造卫星碎片坠落导致的丁国地面人员和财产损失,丙国有权援引不可抗
力免责
答案:C
解析:考查外空行为的营救制度,丙国有援助通知送回的义务,所以 C 项正确。答案
是 C。
(单选题)14、中国公民袁媛 2001 年 3 月与美国人菲利普在美国结婚,2008 年袁媛取
尚德冲刺班试题
国际公法
(多选)1、甲国和乙国就两国边境的划界问题发生纠纷,多年以来经常因此问题发生
东方系统精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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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基础强化讲义(2013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1)基本特点A、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B、除了EXW和DDP,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2)FOB、CIF和CFR缩术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FOB 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CIF 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CFR 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3)FCA、CIP和CPT①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②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③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④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4)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和DAT①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到运合同)②区别:DAP(运到)、DAT(运到+卸下)(5)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 (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适用范围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中国的保留(a)对公约第11条关于合同书面以外的形式提出保留(该保留2013年1月已撤回);(b)对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公约适用提出保留(对公约允许转反致提出保留);(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交单担保地点货物相符权利担保时间:约定——合理时间卖方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 、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 )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 )交货时风险转移B 、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 提单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提单的种类:(1)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收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买方义务不能转让 交付即转让 背书转让(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C、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C、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无过失免责免责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责任期间装到卸接到交责任限制低高关于延迟责任无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关于实际承运人无规定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无规定适用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关于保函无规定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诉讼时效1年2年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海上风险自然灾害: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1、风险2、损失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3、险别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平安险 全损√ 共损√ 单损× √ × × ×水渍险 √ √ × × ×一切险√√√××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基本险别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11种特别附加险:6种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保险责任期间:合同约定,常用的为“仓至仓”期间(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2)托收法律关系:(3)性质:商业信用(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 银行责任:代理收款银行免责:A 、单据实质;B 、传递延误或遗失;C 、不可抗力;D 、处理货物;E 、票据追索;F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 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卖方托收行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委托代理关系买方没有法律关系没有法律关系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止(3)跟单信用证流程图: (4)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特别提示:A 、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B 、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5)开证行的免责:(a )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 (b )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 (c )不可抗力免责;(d )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6)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二、外贸管制和WTO 外贸管制非关税制度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WTOWTO 与中国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买方开证行1.1、开证申请、费用、押金通知行 议付行卖方(受益人)2、开证、寄证3、通知5、提单6、单据、汇票7、付款(折扣)8、提示汇票、单据9、付款或承兑,取得单据10、通知11、付款赎单4、发货关税制度:减让(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