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名词解释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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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精华必考点必背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2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3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自考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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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与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是对债权、物权以及准物权所享有的现存利益以及期待利益。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是指因债务不得履行所生的责任或侵权所致的不利益。
49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通常所谓“基本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合同就不成立,包括: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4中国保险的演变:中国于19世纪初由外国人创立保险公司开始出现保险业,新中国保险业创立国有保险制度,到1958年经历了初步发展;1980年恢复以后,经历了三十年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
5保险的职能:分担风险职能2经济补偿职能3防灾补偿职能4金融中介功能
6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7保险法的特征:1保险法是私法2保险法 具有公法性的商法3保险法是公益法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1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受有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承保危险的承受者。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被保险人的资格: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自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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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自考复习资料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运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保险事故的处理等方面。
保险业是重要的金融行业之一,为保护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展保险业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不仅需要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利益,更要具有高度的责任、诚信和职业道德。
保险法作为保障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重点知识之一。
如果你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从业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法律法规意识和法律素养。
因此,自考复习保险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自考复习保险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保险法基本概念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运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保险事故的处理等方面。
了解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意义、作用,对于掌握保险法的内涵、意义和理论基础非常有帮助。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保险法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的订立、保费与保险费的支付、保险事故的处理等,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保险法的内涵和法律责任。
三、保险法的相关制度保险法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保险监管制度、保险产品开发制度、保险合同管理制度、保险营销行为规范等。
了解这些制度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保险法的实践操作和原则。
四、保险法的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内涵、作用和实际应用,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五、保险法的对比分析了解国内外保险法的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内容、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有助于我们发现不足之处和改进的空间。
总之,保险法是保险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重点内容之一,自考复习保险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我们还可以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参加线上和线下培训、掌握保险行业的最新动态等方式来提高保险法的学习效果。
保险法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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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自考
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了保险合
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险监管
等方面的规定。
自考是指自主招生考试,是一种通过自学
和考试的方式获取学历的途径。
保险法自考是指通过自考方式学习和考试保险法相关知识,以获取相应的学分和学历证书。
具体的保险法自考内容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法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的
基本原则、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的规定等。
2.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包括保险合同的要件、保险合
同的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等。
3.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保险公司的设立和注销、保
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管理、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等。
4. 保险监管:包括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险监管
的方式和方法、保险监管的制度等。
5. 保险法的适用和争议解决:包括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和适
用法律、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等。
保险法自考的学习方式一般是通过自学教材、参加线上或
线下的培训班、进行模拟考试等方式进行。
考试一般包括
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等形式,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取相
应的学分和学历证书。
总之,保险法自考是通过自学和考试的方式学习和掌握保险法相关知识,以获取相应的学分和学历证书。
具体的学习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险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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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危险:是指人类遭遇人生危险、财产危险、法律责任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3、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机关基于某项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举办的一种保险。
4、自愿保险:是指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5、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7、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保险。
8、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行投保的保险。
9、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10、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11、社会保险法:又称“劳动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济上损失的法规。
12、英美法: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13、保险利益:只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4、最大诚信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合同,若有违反,一方则有解除合同关系的自由。
15、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6、告知:又称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自考“保险法”笔记(2)
![自考“保险法”笔记(2)](https://img.taocdn.com/s3/m/4ea288f543323968001c921d.png)
自考“保险法”笔记(2)三、《保险法》及其主要原则(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辅之以其他法律中涉及保险关系的规定和有关保险的行政法规。
为了学习和研究的方便,可以将保险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第二是保险合同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包括《保险法》和《合同法》中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规范内容。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包括确定保险人的资格,订立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
《保险法》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包括擅自降低保险费率,诋毁同业伙伴,诱导他人投保等行为。
守法原则是每个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保险业监管机关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必须依法活动,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保险人依法保险才能收入保费;保险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中介活动才能取得中介费用;投保人依法投保才能在约定的范围内取得赔偿或给付;保险监管机关依法进行监管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
公平竞争原则是对守法原则的补充,也是对守法原则的具体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卖方或买方、提供服务方或接受服务方,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人享有法外优先权。
保险业经营者在向市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除了遵循守法原则外,还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在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上下功夫,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和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和获得经济效益。
保险业的经营者不得通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或者强占市场份额,不得以损害客户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不得以损害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利益获取自己的利益。
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
![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d90f66c7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36.png)
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是保险市场的基本法律依据。
自考保险法是指自学考试中涉及保险法的相关知识和内容。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自考保险法,我们整理了以下复习资料,供参考。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法以及其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利益优先原则、保险责任明确原则等。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费等。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保险公司法保险公司法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人员和设施等条件,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可开展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
四、保险法律责任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保险公司的注册、监管和处罚等工作。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保险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务的种类和范围不断扩大。
保险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适应新形势下的保险业务需求。
未来的保险法发展趋势包括数字化保险、绿色保险、科技创新等。
以上是关于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考生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复习过程中,考生可以结合教材、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学习和思考,加深对保险法的理解和掌握。
祝愿考生取得好成绩!。
自考保险学原理名词解释简答题汇总
![自考保险学原理名词解释简答题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c6aae7315727a5e9856a61f0.png)
1、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当事人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2、保险单(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3、两全保险(生死合险和混合保险):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混合险种。
在此险规定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均需给付规定的保险金。
4、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是分入公司根据再保险费的规定比列付出公司的劳务报酬,用以分担和补偿分公司为招揽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支出。
5、过失责任风险:是指团体或个人因疏忽、过失而产生的侵权行为,致使他人财产受损或人身受到伤害,而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6、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议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自订立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两年)后,保险人将不得已投保人投保是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会拒绝给付保险金。
7、联合终身死亡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同时作为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
保了该险后,被保险人中只要有一人死亡,保险人就给付全部保险金。
8、比列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
9、纯粹风险: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导致的结果只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
10、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估,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11、保证保险:是被保险人(债务人、义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向保险人申请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义务人通过向保险人交纳保费,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
12、生存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保期届满后,若还生存与人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保单失效。
13、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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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名词解释1.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危险处理:指的是人类以理性态度对抗各种危害行为或事件,以便减小对于正常生活与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动或被动的应对措施。
3.强制保险:称“法定保险”、“非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定主体必须就特定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不参加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4.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义务的保险。
5.财产保险:指以各种财产为标的的保险。
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
7.商业保险:指由私人创办的营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
8.再保险:指原保险人(保险公司)以自己承担的有效合同而形成的超过其能力的保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于事故发生后由接受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9.防灾防损职能:指保险业由于直接参与风险管理工作,直面各种灾害预防事项,以其切身利益而提高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堵塞安全漏洞,能够使被保险财产安全性提高。
10.社会保险:由国家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11.原保险:称“第一次保险”、“基础保险”,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发生造成标的的损失所承担的直接的、原始性的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12.保险合同法:是保险私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基本条款、成立及生效、合同解除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合同条款的解释等。
自考《商法二》第十章 保险法
![自考《商法二》第十章 保险法](https://img.taocdn.com/s3/m/f7d7d4b0102de2bd9705883a.png)
5.保密义务。对当事人业务、财产及隐私有保密义 务。
3、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特征: 1.射幸性,由于保险事故的不确定所以当事人利益
有一定的机会性。 2.有偿性,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以保险人承担危险责
任为对价。 3.附合性,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投保人只有
对条款同意才能签订保险合同。 4.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无需
7、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投保人义务: 1.缴付保费义务。分期支付的,首付后超过60日未
按揭的,保险人可终止合同或按约定减少保险金额。 2.告知义务。订立和同时,就标的重要事项如实告
知。 3.防灾减损义务。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期内,标的危险增加
合同标的交付。
4、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人。承保人,依法成立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 同,收取保费并于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要保人,签订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义务 的自然人或法人。
3.被保险人。在其财产或人身保险中是保险事故发 生时受损失的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 是投保人自己或第三方。
约定条款,常见的有行业条款for海上保险合 同、保证条款as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特定担保、附加条款for补充或变更合同内 容。
6、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保险合同变更: 1.合同主体变更。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
保险人变更,而标的未变更。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 的变更需保险人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受益人变 更不需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变更受益人需书面通 知保险人。主体变更一般不涉及保险人,但人寿保 险的保险人依法撤销或破产时,需将人保合同及准 备金转移给有资质的保险公司。 2.合同内容变更。条款变更,双方协商决定,书面 说明。
(完整版)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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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自考保险法
![自考保险法](https://img.taocdn.com/s3/m/5db06b8302d276a200292e80.png)
名词:1.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城府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2.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3.强制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定主体就特定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不参加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4.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义务的保险5.财产保险:指以各种财产为标的的保险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7.商业保险:只有私人创办的盈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8.再保险:指远保险人以自己承担的有效合同而形成的超过其他能力的保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于事故发生后由接收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9.社会保险:由国家创办,不宜营利为目的,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10.原保险: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发生造成标的的损失所承担的直接的、原始性的配成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11.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是指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12.格式合同: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定先拟定,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13.定额给付合同:指不论经济损失多少而以预先约定的固定金额为准的合同14.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15.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并未约定,须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评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合同16.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该类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危险须再合同中明确予以列举的合同17.一切保险合同:指保险承保合同明确予以排除的危险以外的一切危险的保险合同18.原保险合同:指再两个以上互相牵连的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为原保险合同。
四川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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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自考“保险法”串讲笔记汇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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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串讲笔记汇编(4)(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有两类形式,一种是意图获得增值回报的投资形式,这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另一种是意图获得损失恢复的投资形式。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有两类,一类是财产保险,一类是人身保险,保险人投保是为了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或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公司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的实施赔偿或给付。
其中财产保险对事故的赔偿是一种偶然行为;投保人并不愿意发生事故,但是由于客观外界条件的缘故而发生。
事故虽然对个别主体来说是偶然的,但对整体来说又是必然的,投保人的投保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就是一种没有回报的投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作的赔偿就是投保人投资的回报。
当然,这种回报是一种恢复性的回报。
对人寿保险而言,投保人所买的保险单就是一种完全的投资,人寿保险单在期满或期限未满时均有较强的市场转让价值,其期限届满时可以按时享受保险金,在期限未满时可以转让保险单得到一定的转让金额,同样可以认为是一种购买保险单的回报。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
(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的方式现代的保险制度源于财产保险,是一种集众人之财补个别损失的商业活动,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财产处在价值不变或价值不会有较大损失的状态,万一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恢复自己的财产价值。
保险人通过向众多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形成某个险种保险机制,这种机制必然是保费收入多,保险赔偿支出少,保险人对此险种有利可图,这个险种就继续存在下去。
反之,如果保险赔付支出多,而收入少,这种险种就不能存续下去。
对投保人而言,交纳少量的保费能够在发生风险损失时得到赔偿,及时恢复财产价值或生产能力,以小额的支出保障大额财产的安全,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避免或者减少风险的目的。
二、保险制度(一)保险是一种商业运作保险是一种商业运作,投保人需要付出保险的成本,保险人需要得到商业利润,所以人们将保险称为一种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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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道德危险──道德危险是指因保险而引起的幸灾乐祸的心理,即受有保险合同上利益的人或被保险人在其内心深处所潜伏期望危险发生或扩大的私愿。
2、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3、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它是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给保险人而成为其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7、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8、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用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9、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或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11、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后,可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12、委付──委付是财产保险权益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委付又称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将标的所有权以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行为。
保险人如接受这一请求,委付即告成立。
13、复保险──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14、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16、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承保雇主对其雇用人员在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7、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
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18、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障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时,所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船舶保赔保险──船舶保赔保险,全称“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是以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依法应由船东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20、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分娩及因疾病或分娩所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1、无赔款优待──也称无偿款折扣,是指保险车辆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保享受一定程度的优待折扣。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
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①保险业法。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②保险合同法。
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 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
③保险特别法。
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
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解放前,我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
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
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习题集绪论一、结合我们的学习谈谈马克思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及在当代的适用性?(P20)答:一、历史必然性:1、工业革命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促进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并产生生产过剩的危机,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这一不可克服的矛盾,预示着未来社会革命的性质和历史发展的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经济、社会历史条件。
2、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日趋激化,对科学理论的指导提出了强烈需求,这就成为马克思主义产生的阶级基础和实践基础。
3、十九世纪自然科学一系列重大成就、别是细胞学说、生物进化论和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对自然规律的揭示及对新的世界观的需要,为马克思主义的创立提供了科学基础。
二、当代适用性:1、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一种具有开放性和创新性的理论体系,是一个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历史进程。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具体实际的结合,使马克思主义始终站在人类智慧的高峰,成为时代的旗帜,指引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
2、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与方法论,致力于实现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治立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至今仍是指导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进步人民努力奋斗的武器强大思想。
3、马克思主义关于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全球,化问题、国际市场、经济周期和经济决定上层建筑等许多具有前瞻性的论述,不断地为现实社会所证实,并继续影响着当代许多社会科学家,对当今的社会革命与社会改革仍然具有巨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在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为何仍颇受重视?它的生命力究竟何在?我们应怎样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马克思被西方评为“千年风云人物”的原因?)答:1、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巨大力量和无与伦比的深远影响。
尽管一百多年来不断有人诅咒和诋毁马克思,但从来没有人能够阻止马克思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从来没有什么思想能够像马克思主义那样掌握无产阶级和亿万劳动群众,成为改造世界、推动历史前进的巨大物质力量。
2、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和现实政治意义的评价,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和最为强劲的生命力。
尽管当今资本主义世界和社会主义国家都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但所有这些变化都没有脱离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都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加以理解和说明。
时代需要马克思主义,需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3、它给我们启示:①必须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中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
一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并用之武装头脑,努力在掌握理论的科学体系上下功夫,在掌握基本原理及其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并用以指导实践上下功夫。
二要坚持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三要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和教条的理解中解放出来,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
②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的指南。
一是在思想上自觉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树立和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二要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自觉辨别和抵制各种不良思想文化。
三是不断增强服务社会的本领,自觉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
三、大学生为什么要学习马克思主义?(P16)答: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掌握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伟大工具。
3、全面提高人的素质。
怎样才能学好马克思主义?(P16-19)或(教材P22问题):谈谈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应有的科学态度,怎样才能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第一章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心外无物(存在就是就感知)。
(24)答:这句话不对。
物质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无论你承认不承认,它都存在。
心外无物将客观世界当作人类意识的产物,犯了主观唯心主义的错误。
四、理在事先。
(24)答:这句话不对。
唯物论认为,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意识是物质的产物。
理在事先的观点,认为在客观物质存在之前,还存在着某种客观精神,犯了客观唯心主义的错误。
五、割下来的手不再是人手。
(25)答:这句话符合辩证法原理。
人体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人手是人劳动的器官。
手离开了人体,徒具人手的形态,却失去了劳动器官的功能,从这一角度来看,离开了人体的手不再是人手。
六、人为什么不能两次跨进同一条河流?这个事例说明了什么?(25)答:河流是不停歇地流动的,上游的水流会不停地取代下游的水流。
当人第二次跨进某条河流时,他第一次跨进的河流已经流走了。
这个事例证明了事物的发展必然会不断地导致旧质的灭亡与新质的产生,甚至引起事物根本性变化的辩证法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