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全国人大的立法运作制度

合集下载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旺生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旺生
爱考机构 中国高端考研第一品牌(保过 保录 限额)
爱考机构-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旺生
周旺生
教授,法学理论
教育背景 1984 法学硕士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1989 年 10 月—1990 年 12 月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访问研究 1996 年 9 月—1997 年 7 月美国伊里诺依大学访问研究 研究领域 主要从事立法学和法理学研究和教学。在国内率先创建立法学学科并取得成功 科研成果 独著著作主要有:《立法学》、《立法论》、《立法学教程》、《规范性文件起草》、《法理探索》、 《法理学》等。合著著作主要有:《中关村立法研究》、《立法研究》、《中国法律制度》、《法 理学》。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学报》等核心刊物发表万字以上论文近百 篇 主张法学应当经世致用,注意参与中央和地方立法,以其研究成果和立法理念为法治国家建 设服务。由周旺生担任专家组组长、首席顾问、起草小组负责人之一的中关村立法,以一系 列先进理念和制度创新为诸多立法提供了典范性经验 荣誉奖励 获国务院特殊津贴奖、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奖、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国家级优秀教学奖、司法部首届育才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北京大学优秀教学奖、北京大 学优秀主干基础课奖、北京大学最受欢迎教师奖、北京大学十佳优秀教师奖等十多项奖项
为北京大学本、硕、博学生开设和讲授立法学、法理学、立法学专题研究、法理学专题研究、 当代中国立法研究、法学经典著作解读、比较立法制度、法律导论、法学前沿等十多门课程。 还应邀为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 十多所大学讲学,应邀为全国人大、中纪委、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交通部、国 家质检局等许多中央国家机构讲学或讲座,应邀为北京、黑龙江、辽宁、吉林、上海、浙江、 福建、广东、云南、甘肃、山西等十多个省级人大或政府或党委讲座;担任国资委《中外名 家讲坛》等高级论坛主讲人。1989-1990 年底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1996-1997 年在美 国伊利诺依斯大学作访问研究和讲学。1994 以来屡次在香港、澳门作短期讲学。周旺生的 讲授,生动幽默,深入浅出,深受校内外学生欢迎;在有关方面为众多名家学者、高人润士 所进行的讲授评估中,大都折桂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让中国社会成为现代法治社会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让中国社会成为现代法治社会

・思路与断想・ 让中国社会成为现代法治社会北京大学法律系 周旺生 教授中国现代化的主体工程,除应包括长期来人们所追求的“四个现代化”外,还应包括法治现代化。

没有法治现代化,不可能真正实现其他现代化。

观察世界上发达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不难看到,它们的发达程度,通常总与它们的法治现代化程度成正比。

现代社会有两个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

而这两化都需要法治来体现来保障。

也就是说,现代社会最鲜明的标志集中到一点,就是实行社会的法治化。

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必须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建设法治社会。

今日中国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尤为重要和紧迫的历史责任,便在于促成这一目标早日在中国实现。

但我们所要的法治,不是先哲君王所倡导所厉行的法治而是现代法治。

古代法治并非必然带来民主社会。

依照先秦法家学说建立起来的秦王朝,倒恰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高度集权专制的封建王朝。

古代法治不过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而存在。

现代法治则不仅是治国方略而且更是一定经济关系的必然要求和反映,它植根于现代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其主要标志是:(1)国家一切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有法的依据;社会成员以公民身份活动,必须以法为行为规范,享受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2)这种法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安宁,有利于保障人类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凡是法未禁止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按自己的意愿活动;一切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没有法的根据的剥夺,不受任何超出法的范围所追加的义务的约束。

(3)所制定的法,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迄今中国社会法治化的程度在总体上仍然是落后的。

愈是落后,就愈需要变革,而变革往往同光明前景相连,因而我们有理由对中国法治前景持乐观态度。

同时,愈是落后,对变革的抵制就愈坚决、愈顽强、愈有力量,而这种抵制则往往同前景黯淡、艰难、反复甚至长期很难有实质性进展相关连。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_制度化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_制度化

[文章编号]1009-8003(2003)03-0029-08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

中国立法原则经历了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

现时期中国立法原则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关键词]立法原则;观念化;法律化;制度化[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3-02-08[作者简介]周旺生,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新特色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在于它以立法法这样一种专门规制立法活动的宪法性法律,集中且系统地确立了立法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从而使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以观念形态存在着,而且还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着,使立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中国成文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立法活动非常需要讲原则,因为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以为支撑。

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样,对立法的功能或作用十分突出。

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以及立法同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

古往今来的立法,无论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事实上一般都是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运作的。

以立法质量支撑法律体系

以立法质量支撑法律体系

中国迄今尚未把立法视为政治科学,而主要是当作领导布置的工作来看待。

过去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或者修正了一批重要法律,以及审议了一批法律草案。

涉及民众劳动、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各个方面。

执政党十七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要将其完善。

其强调的“完善”,核心就是“立法质量”。

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曾经强调说:“立法质量是法律体系建设的生命线,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的效果。

”而对于立法质量影响法律体系的完善及法律实施效果等深层问题,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周旺生教授认为:“迄今人们谈论中国法之难行的根源,所注目的主要是法的实施问题,认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法之难行的症结所在。

实际上,前提性的症结在于立法质量不良。

”良法理念法治和人治、民主和专制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和要不要法,而在于有什么法和要法做什么。

在人治和专制环境下,通常也有法,许多时候也能依法办事。

中国历史上差不多每一个大的王朝都有体系庞大的法典,立法文化传统绵延不绝,并且涌现了不少像秦始皇、朱元璋那样的高度重视法律作用,力求完备法律和严格依法办事的专制帝王。

今天建设法治国家一定要有良法理念,而不能仅仅提出要有法和用好法,否则我们的法治就同旧法治难分界限。

“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是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

因此,判断一个法律质量高低的标准,首先是看它能否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学博士后游劝荣如此认为。

而周旺生教授的解读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其历史功绩是巨大的。

但今天以其指导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就显然不敷需要。

因为这十六字方针只有两个要素:一要有法,二要用好法,而没有良法的理念。

遗憾的是,这十六字方针至今还被许多不能与时俱进的人们认作指导方针。

”事实上,立法者通常不至于处心积虑制定坏法以剥夺人民权利和阻碍社会进步,因而恶法在中国也轻易不能得见。

周旺生法理学基础学习班讲义与习题

周旺生法理学基础学习班讲义与习题

爱考研() 爱考研()提供免费资料下载周旺生法理学基础学习班讲义与习题周旺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导师,北大立法中心主任,国内 最著名的法理学专家, 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 法理学指定教材主编, 曾经多次参加过律考和司法考试的命题,教学严谨,经验丰富,其深入浅出,层 层剖析的授课风格,理论与实务相渗透的授课方法深受学员的好评,命题预测准 确率非常高,是一名极具权威性的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名家。

(一)迄今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种主要 的方法和思路 1.注重从法本身来研究法 如研究法的本质、形式、作用、法律规范、 立法、司法、守法等等。

实证法学派主要是采取 这种方式来研究法的。

2.从法的外部来观察法、研究法 如研究正义、理性、良恶等等,用这些标准 来检视法。

把这些标准和法进行比照,说这种法 是体现正义的法、体现理性的法、良法,而另一 种法是恶法等。

这就是拿法外的标准来检视法。

这种方法和思路主要是价值论法学所使用的。

3.把法置于社会整体中,把其看作整个社会 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从法同其它社会现象、社会 环节关联的角度来研究法 如研究法与经济、文化、政治的关系等等。

这种方法被许多学派所采用,特别是法社会学注 重采用这种研究方法和思路。

(二)如何理解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这是一个把哲学方面的现象和本质原理拿来 解说法律问题的一种做法。

法的现象是可以为我们所直接感知及触摸的 法的外部的种种表象。

如我们面前有一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这个法的名 字、有多少章节、多少条、规定的是什么问题等 是可以为我们直接感知的,这些就是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是包含在法内部的、深处的一种虽 然看不见、但却真实存在的、规定着法基本走向 的一种关键性要素。

用哲学语言讲,法的本质就 是法这个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如为什么要制定 《集 会、游行、示威法》、这个法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对这些问题的追问和回答所涉及的就是法的本 质。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改善中国法律解释制度诸境况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改善中国法律解释制度诸境况

法制日报/2007年/4月/8日/第002版评论・博客改善中国法律解释制度诸境况周旺生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行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新规定。

比之早先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同类规定,新规定完整和规范得多。

这是中国法律解释制度的新进展。

不过,新规定的出台,同时也触动我们对于整个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予以再审视。

而审视的结果,使我们不禁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是到了需要引起关注并进而予以着力改善的时候了。

法律解释制度本是国家法制整体中极为重要的专门制度,是连接立法和用法的关键性纽带。

只要有法律,就必然会有对法律的理解或看法;只要运用法律,就必然需要对法律加以说明或解答。

即使在法治落后或人治肆虐的环境下,法律解释也难废弃,中国自1954年宪法以来,无论此间人治和法治状况如何,历次宪法都有关于法律解释权归属的规定,就是明证。

因此,无论何时,都应注重法律解释制度的运作和完善。

然而,令人怅然的是,几十年间,中国法律解释制度虽经迭次变更且多有进展,到如今仍然处于问题甚多的境况。

改善此等境况,当为中国法制和法治臻于现代化境域所须跨越的屏障。

首先须待改善的,当属中国法律解释制度源出多门的境况。

在法治国家,法律解释制度通常由宪法予以原则规定,再由法律解释法予以集中、系统的专门规定。

而中国迄今尚无专门的法律解释法,数十年来,除历次宪法外,依次还有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立法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法,1955年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两个决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和2007年关于司法解释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解释制度予以零零星星的规定。

同一个国家的法律解释制度,由如此众多不同时期和不同位阶的法律文本甚至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而不是由一个集中、系统的高位阶法律予以专门规定,自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纷乱驳杂和矛盾充斥的情况。

例如,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却无权独立解释法律;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则有权解释法律。

周旺生

周旺生

周旺生: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2005年5月18日晚在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演讲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是相隔不远的邻校,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者和学生在国内学界素来引人瞩目,能应邀来这里同这么满满一屋子的法学博士生、硕士生和我们的法理学同仁,就法理学的有关问题砥砺切磋,我不能不感到荣幸。

记得上一次来人民大学法学院作讲座,也是在这个处所,也是在一个晚上,那一次也是这么有气氛,只是一晃就是好长时间过去,当时听过我讲座的同学恐怕大多已经毕业离开了这所大学,如今已是屋是人非,所以我对今晚再一次有机会来这里与同学和同仁作学术的聚合,颇有一番特别的情绪。

我想以“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作为今晚的讲题,意思是就近些年来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中所存在的有关问题,并且是我和大家都真切地感知或真实地遇到的一些问题,发表我的一些见解或观感。

因为讲的都是发生在我们学术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大家可能容易揣摩我讲的问题的针对性,而我事实上并非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所以我在这里先要借用港台影视中的一句台词以为说明:本讲座的内容属于虚构,如有类同,纯属巧合。

我讲的内容主要涉及法理学总论、法的基本范畴、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几个方面。

具体说主要包括下列问题:第一个问题:法学的本性或特质是什么?搞清楚这个问题,不仅有助于认清法学的价值和作用,也可以使我们这些法学的研究者和学习者从基本点上明了究竟我们是在研究和学习什么样的学问,以及应当怎么研究和学习这样的学问。

这个问题的提出,不是基于纯学术方面的原因,而主要是考虑到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这样一类的现象:不少人把法学搞得很玄,或者说他们在很玄地搞法学。

受他们的影响,我们的学生中,很多人立志要做思想家。

你如果发现他们不适宜做思想家,根据他们的“国情”建议他们在成长目标的定位上务实一些,他们会很失望,会觉得你对他们的定位很没有“格调”。

这是让人担忧的一种境况。

其实,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一门很玄的学问,更不能被人为地搞成很玄的学问。

北大法理学讲义

北大法理学讲义

第一讲法学导论主讲人:周旺生教授一、法理学的两种含义:(一)拉丁文Jurisprudentua,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总称。

这是法理学一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也是法理学原初的含义。

(二)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这是法理学一词在学理意义上、专门科学意义上被人们理解和使用,是一般法学著述尤其是教科书上阐述的法理学。

二、西方学者对法理学一词的理解:(一)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德一门法学学科。

(三)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

(四)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

(五)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六)波斯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三、法理学称谓在中国的发展(一)1949年前一般冠名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伦、法学要论(二)1949年后先后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法理学”四、法理学与法哲学(一)法哲学的两种含义:1、指称法理学中的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与立法、法社会学以及法解释学相对应。

这种意义上的法哲学要早于奥斯汀(JohnAustin)创建的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2、作为法理学的同位语。

与法理学含义大致相同。

(二)法哲学在西方的发展1、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8)2、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3、实证主义的贝格博姆:《法律学和法哲学》(1892)4、分析法学派奥斯汀:《法理学讲演录》(1885)五、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1、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2、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3、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

周旺生:考点和习题精解(三)

周旺生:考点和习题精解(三)

第⼆部分考点习题精讲 第⼀章法的本体 本章知识总析 本章阐述法理学中最基本的原理、概念和知识,是司法考试中法理学试题最多的⼀章。

本章所阐述的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法的价值判断、法的价值种类和冲突、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的渊源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的效⼒、法律关系的特征和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产⽣和变更、法律责任的分辨、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法律制裁等⼀系列⽅⾯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概念,都是考试命题难以割舍的素材。

特别是其中的法的本质、法的作⽤、法的价值、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权利和义务、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的效⼒、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的重要原理、知识和概念,更是考试的重点所在,考⽣务必牢牢掌握。

本章考点习题精讲 ⼀、法律职业、⽅法和思维 【典型试题】 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A.法律职业是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B.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C.张三在法院⼯作,因⽽他所从事的是法律职业 D.李四不在法院⼯作,因⽽他所从事的不是法律职业 【考点】法律职业的含义 【解析】法律职业是以法律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专门的⾏业。

判断⼀个⼈所从事的职业是不是法律职业,主要看他所从事的职业,是不是以法律为出发点和归宿,是不是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基础。

张三虽然在法院⼯作,他所从事的也未必是法律职业,因为他有可能是在法院从事烧饭或开车⼯作,他的⼯作不是以法律为出发点和归宿,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含量。

李四虽然不在法院⼯作,也不等于他所从事的就⼀定不是法律职业,如果他在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作,所从事的是以法律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作,那么他的职业就是法律职业。

因⽽本题的A和B两个选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C和D两个选项的说法都可能是不正确的。

【答案】A B 【典型试题】 2.下列表述中合乎法律⽅法和法律思维特点的表述是:() A.⽤说理的⽅式解决问题 B.拒绝⽤暴⼒解决问题 C.根据法律和事实说理和解决问题 D.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考点】法律⽅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 【解析】(1)法律⽅法和法律思维的重要特点在于:注重⽤说理的⽅式,注重根据法律和事实,并且强调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解决相关问题。

读书笔记-----周旺生《立法学教程》

读书笔记-----周旺生《立法学教程》

读书笔记-----周旺生《立法学教程》――周旺生《立法学教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周思莲6120XX年0006周旺生的《立法学教程》分三编,分别是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原理是解决立法这一活动的理论基础和理论背景,解决为什么立法这个问题;第二编立法制度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第三编立法技术问题则是解决如何立法中的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

在第一编中,笔者比较关注的是这样几个问题:1、如何理解并非任何立法现象都可以从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原因?2、立法范畴的概念3、立法原则由概念形态乡法律化和制度化转变;4、如何理解国情的两重性?5、《立法法》对立法主体素质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制、不尽职守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6、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7、立法的发展规律。

其中第2、3、5、6、7个问题在书中都有比较详尽的阐述,本文就第1、4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何理解并非任何立法现象都可以从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原因?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关系中,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认识法律的本质,把握立法活动的运动规律。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偶然和幻想出来的东西,立法也不是主观臆想的随心所欲。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意志总要受到社会的客观条件及其发展规律的制约。

在阶级社会,一定的阶级都有由社会历史条件决定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他们也会根据自己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对改造社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也试图以自己的利益、要求为尺度来改造社会。

但是,不管他们的意志多么合理,以及这种意志形成的合力有多么的大,他们只能在已经客观存在的条件下进行改造活动。

这种客观条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立法活动不仅体现了阶级性和社会性,而且也具有客观性,立法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的活动,但执政阶级的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的。

最新-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精品

最新-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精品

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周万春听证制度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最初在英国只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体现为公平和救济原则。

后来,这一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作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有关当局广泛获取信息的主要方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听证制度又传到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受美国影响较大的国家。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西方社会加强公众参与立法和行政事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听证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项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正是因为它体现着民主的精神,立法听证制度在西方国家也是随着民主精神的发展而得到不断健全完善的,有学者甚至认为,其最初甚至可以在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有关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中找到它的影子,它的发展经历着一个从司法听证到立法听证的过程。

最初在英国、美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如美国司法制度中着名的正当法律程序就包含着听证程序;随着民主和法治的发展,西方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和行政的事务的呼声高涨,立法听证制度便应运而生,受到普遍认同,特别是二战之后,日本和拉美等一些国家相应实行了立法听证。

对立法听证制度的作用,美国学者杜鲁门的阐释最为精辟一是从政策和技术上就法案的条款、名词等作出正确的解释;二是作为传播手段向公众灌输法案的内容;三是通过听证会这一安全阀为公众提供缓和冲突及解除困扰的手段。

作为一种程序性民主,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法律时,赋予利益相关人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和机会,并将这种利益表达作为立法依据或参考的制度形式和实践。

这是因为,立法是一种涉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同利益群体间利益的平衡与倾斜的公共决策问题,立法决策的结果往往是一个各方利益平衡和妥协的方案,所以,其决策过程必然是一个各方利益协商与协调的过程,而立法听证程序则在制度上为各种利益群体提供了一个表达群体利益的场所和机会。

周旺生教授妙语录

周旺生教授妙语录

周旺生教授妙语录周旺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获国务院特殊津贴奖,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奖、国家级优秀教学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北京大学最受欢迎教授奖,北京大学十佳优秀教师奖等多项奖项。

在北京大学有幸听了周教授的课,教授智慧冷幽默的讲课,妙语连珠,大家笑声不断,连呼过瘾,编辑一些共享:中国人在法治治理范围问题上,概念是不清楚的,在社会生活中,不是所有问题都是法律问题,只有部分问题——基本问题,是法律问题,才能用法律解决。

只有三种问题是法律问题:社会基本秩序问题、利益问题、公正问题才能用法律解决。

在法治条件下,企业单位公民个人进入社会生活一不需要合法,二不需要有法律根据,三不需要依法办事,只需要不违法,这是法治最精华的原则,法未禁止都是可为的。

法律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要求严格的,对其他主体的要求是基本的,起码的。

法治是一种权力站在法律之下,接受法律规范、听从法律招呼的治理方式。

权利站在法律之上,受到法律尊重、法律保护的治理方式。

法治是治理权力、保障权利的一种治理方式。

依法治国古已有之,先秦时期法家讲过依法治国。

我有一篇论文《论在中国建设法制国家之必要》法是生活中起码的要求,基本的准则,是让我们不做坏人的;道德是生活中高规格的要求、高标准的规范,是让我们做好人的。

真正的高手,他可以把任何专业问题向任何对象,不仅仅三言五句讲清楚,而且可以讲得很好懂。

足球赛场上有个经典技术动作——倒挂金钩(倒钩)。

一个球员一辈子也很少成功地倒钩几次的,没有遇到倒钩的环境和条件嘛。

但在学术领域中,有许多学者终年倒钩,随便找个地方一躺、实行倒钩。

终年不关注、研究实际生活,研究虚学问。

本来是画鬼容易画人难,现在是画人还吃力不讨好,现在大多数砖家学者都在画鬼,都在倒钩。

法治是开放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就摆在那里,谁都可以搞清楚,鼓励你搞清楚。

法治是阳光的、明朗的治理方式。

法治是一种可以有预期的治理方式,是可以让人们从容生活的生活方式,大家对未来可以清楚地判断。

周旺生2009年秋冬给法律硕士法理学论文选题

周旺生2009年秋冬给法律硕士法理学论文选题

2009年秋冬法律硕士法理学论文选题
周旺生拟
论人与法律
论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
论法学与自然科学
论喜好研究正义者的特性及喜好之根由
论立法与司法的衔接
论立法者的法律责任
论中国现时法律制度的应有规模
论中国现时法律制度的质量状况
论当代法治对法律制度规模的需求
论当代法治对法律制度质量的要求
论专制性法治与民主性法治
论中国人的民主行为能力
论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论中国司法独立的历史性条件
论政法委员会在司法体制中的位置
论中国检察机关的特质
中国法治理念中的严重误区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结构性缺陷
中国司法改革重大主题的提出及其遭际
我对中国法治未来的眺望
柏拉图著作中苏格拉底的法律理论
古典现实主义法学的典范:解读亚里士多德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比较
论查士丁尼在法律和法学史上的地位
论拿破仑在法律文明史上的地位
论奥斯丁的法学贡献
论奥斯丁与近代法学的兴起
论奥斯丁与法的范围的确定
论边沁的功利法学
论边沁的悲剧性法律改革
从萨维尼对德国法典文化的背弃看历史法学的悖论和悲情哈特的逻辑、现实主义与富勒的激情、感性主义之比较庞德法理学为我们提供了什么?
论中国法中的道德渊源
论中国法中的正义渊源
论中国法中的习惯渊源
论中国现时期的不成文法
论英美法系的成文法
美国宪法中的普通法痕迹
理论与生活的疏离:评美国成文法与判例法在中国的际遇
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法律理论
论《共产党宣言》中的法律思想
论《资本论》第一卷中的法律学说
评马克思名句“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全国人大的立法运作制度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全国人大的立法运作制度

第18卷第3期法治论丛Vol.18,No.3 2003年5月The Rule of Law Forum May.,2003û理论篇论全国人大的立法运作制度周旺生(北京大学,北京100871)摘要:全国人大成文化的法定立法运作制度,由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确定,其框架中的基本要素主要是立法法所建置的法律案提案和审议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归属于全国人大系统的有关方面和中央行政、军事和司法机关。

它们中不少主体享有法律案提案权,是中国独有的特色。

但主席团、代表团和人民代表事实上难能行使也未曾行使法律案提案权,他们的法律案提案权带有虚置意味。

各提案主体提出法律案的方式是有别的。

法律案的审议有两种情形:旨在决定法律案是否列入议事日程的审议和决定法律案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审议。

正式审议由大会说明开始,尔后分别由各代表团作基本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专门审议、法律委员会作统一审议,后者是尤为重要的审议关口。

最后,必须注意常委会在全国人大立法运作过程中扮演着极端重要的角色,这种角色显然可收弥补全国人大立法行为能力不足之效,但是否会造成全国人大立法大权旁落,却是一个疑问。

关键词:立法法;全国人大;立法运作;法律案提案;法律案审议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25(2003)03-0030-05一、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框架中国成文化的法定立法运作制度,几十年来主要是以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为根据而逐步形成的。

当1954年宪法建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便已大致涵盖了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内容,它包含在全国人大的议事程序中。

在宪法之外,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一直到1989年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都在相当规模上规定了含有立法运作制度在内的议事程序。

专门而集中地建置全国人大立法运作法定制度的,是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

立法法以一节12个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立法程序,所用条文约占立法法全部条文的12.7%。

论现行中国立法体制

论现行中国立法体制

作者: 周旺生
出版物刊名: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55-63页
主题词: 国家立法权;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授权立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规划;国家法律
摘要: <正> 十年来,中国立法体制在朝着完善化的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有过多次迈进,形成了一个由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权、授权立法权所构成的,一个较以前的立法体制有重大发展的新的立法体制。

与经济体制方面的集权与分权问题已受到普遍瞩目相呼应,解决立法体制方面的集权与分权问题终于也提上中国法制建设的日程。

一、纷然杂陈的论说与传统方法和理论的变革现行中国立法体制是怎样的立法体制,法学界迄今莫衷一是:有“一级立法体制说”,有“两级立法体制说”,有“多级或多层次立法体制说”,还有其他论说。

论爭涉及到众多问题,其中最具实质意义的问题是:是否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才能立法?制。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大学就是学习“大本领”-周旺生pdf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大学就是学习“大本领”-周旺生pdf

【北⼤法学院周旺⽣】⼤学就是学习“⼤本领”-周旺⽣pdf 开学典礼致辞19Legal Information // 2010.9-10如今我们已经是⼤学⽣,⼤学⽣活最⼤的要领是要学到⼤的本领。

在未来形形⾊⾊的博弈中,本领是最基本的⼒量和资本。

要学到⼤的本领,就要有眼界、讲⽅法。

我们要把世界和历史当书房,要把学界和社会当书房,要把⽼师和课堂当书房⼤学就是学习“⼤本领”□周旺⽣新学年开始了,此刻,新同学正怀着如梦的⼼境加盟北京⼤学法学院,⽼同学孕育着饱满的情绪准备深⼊展开在北⼤的学习和⽣活,⽼师们⼜将开始为新⽼同学作新⼀轮⼴泛服务,⽽北⼤法学院新⼀届领导集体也终于诞⽣了。

值此引⼈瞩⽬的重要时机,作为⽼师代表,我向新同学表⽰热烈的欢迎,欢迎你们来到北⼤和北⼤法学院,预祝你们在这⾥度过⼈⽣美丽的岁⽉;向我们的⽼同学表达热切的期望,期望你们在北⼤的学习和⽣活持续⾛向纵深和⾛向成功,迎来属于你们的⽬不暇接的⾦⾊收获时节;同时也向新⽼同学表明我们⽼师们的⽕热⼼迹:我们将在法学院新的领导班⼦带领下,更加负责地引领你们、陪伴你们、⽀持你们和服务你们!当然,在这专门⽤来迎新的庆典上,此刻我更想以⽼师和⽗兄的⾝份,向2010年迈进北京⼤学的新同学们抒发以下感怀:如今我们已经是⼤学⽣,⼤学⽣活最⼤的要领是要学到⼤的本领。

在未来形形⾊⾊的博弈中,本领是最基本的⼒量和资本。

要学到⼤的本领,就要有眼界、讲⽅法。

我们要把世界和历史当书房,要把学界和社会当书房,要把⽼师和课堂当书房。

我们要讲究⽅法但⼜不迷信⽅法,我们要懂得在各种各样的⽅法中,最可靠的⽅法就是⼀个“⼲”字!我们从早上⼲到夜晚,我们连贯地真⼲、猛⼲和巧⼲⼏年,⽽不是胸⽆⼤志地混上⼏年,不是有时真⼲有时偷⼯减料地假⼲⼏年,不是让交友和恋爱昏头昏脑地耽误⼏年,我们必然会成为出⾊的青年才俊。

我们要讲究创造,讲究独⽴思考,讲究诸如此类。

但⽔到⽅能20Legal Information // 2010.9-10渠成,我们现在更基本的还是要接受学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8卷第3期法治论丛Vol.18,No.3 2003年5月The Rule of Law Forum May.,2003û理论篇论全国人大的立法运作制度周旺生(北京大学,北京100871)摘要:全国人大成文化的法定立法运作制度,由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确定,其框架中的基本要素主要是立法法所建置的法律案提案和审议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归属于全国人大系统的有关方面和中央行政、军事和司法机关。

它们中不少主体享有法律案提案权,是中国独有的特色。

但主席团、代表团和人民代表事实上难能行使也未曾行使法律案提案权,他们的法律案提案权带有虚置意味。

各提案主体提出法律案的方式是有别的。

法律案的审议有两种情形:旨在决定法律案是否列入议事日程的审议和决定法律案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审议。

正式审议由大会说明开始,尔后分别由各代表团作基本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专门审议、法律委员会作统一审议,后者是尤为重要的审议关口。

最后,必须注意常委会在全国人大立法运作过程中扮演着极端重要的角色,这种角色显然可收弥补全国人大立法行为能力不足之效,但是否会造成全国人大立法大权旁落,却是一个疑问。

关键词:立法法;全国人大;立法运作;法律案提案;法律案审议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25(2003)03-0030-05一、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框架中国成文化的法定立法运作制度,几十年来主要是以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为根据而逐步形成的。

当1954年宪法建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便已大致涵盖了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内容,它包含在全国人大的议事程序中。

在宪法之外,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一直到1989年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都在相当规模上规定了含有立法运作制度在内的议事程序。

专门而集中地建置全国人大立法运作法定制度的,是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

立法法以一节12个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立法程序,所用条文约占立法法全部条文的12.7%。

立法法的规定同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相会合,构成了现时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的框架。

这一框架是研究和认知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的直接根据。

按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的框架,主要内涵以下各要素和内容:其一,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的法律案,直接进入会议议程;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能否列入会议议程,由主席团决定。

提案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直接向大会提出,这是极少数。

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经由常委会审议收稿日期:2003-02-20作者简介: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0后,再由常委会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这是绝大多数。

其二,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说明。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除代表团审议外,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代表团团长会议或有关代表审议。

其中,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是每个列入议程的法律案所必经的程序。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其三,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其四,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其五,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另行规定。

以这些要素和内容为基础而具体展开的立法运作制度,就是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的全貌。

二、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制度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的立法运作制度,主要包括提案权的归属、提案权的行使和所提法律案列入议程的制度。

(一)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的归属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全国人大系统的有关方面,二是中央行政、军事和司法机关。

全国人大系统的提案主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中央行政、军事和司法机关的提案主体,则有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这些提案主体中,除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作为议会常设委员会、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全国人大代表作为议员,同绝大多数国家相应主体一样,享有法律案提案权之外,其他主体作为法律案提案主体,一般说都是中国特色的体现,都是绝大多数国家所不存在的。

全国人大主席团具有法律案提案权,这是中国立法运作的一个特色。

赋予主席团以法律案提案权,主要是考虑到主席团作为全国人大会议的主持者,在它需要提出法律案时,应当具有法律案提案权;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并非完全不需要主席团临时提出法律案交付全国人大审议;并且主席团成员来自各有关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有条件提出法律案。

然而下面这些原因从事实上和逻辑上对主席团的这一权力提出质疑:其一,主席团是临时机构而不是常设机关,它仅存在于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其主要职权是主持全国人大会议,决定会议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¹而不是向会议提出法律案。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则无所谓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提案权。

其二,全国人大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时间也很有限,因而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案一般都比较成熟,极少有可能审议像主席团这样的临时机构临时提出的法律案。

其三,全国人大享有的国家立法权,除表现为有权修改宪法外,主要是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一般说制定和修改这些基本法律,其必要性都是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逐渐凸显出来的,极少有可能在一次会议上产生了动因并实现了法律案的提案活动,因而主席团也极少有可能就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法律案。

其四,全国人大的会议议程是在预备会议上就已确定了的,而预备会议是由常委会主持的,主席团本身也是在预备会议上同会议议程同时产生的,º它不可能在产生的同时便能提出法律案。

基于这四个原因,不难发现主席团目前的法律案提案权主要是在法律上、理论上存在着,事实上极少有可能出现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向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情况。

这就使主席团的法律案提案权在很大31程度上成为一种虚置的权力。

如欲使主席团的法律案提案权成为真实可靠的权力,自当需要作相应的改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在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中,是事实上最主要的提案主体。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案,极少不是出自这几个提案主体。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案提案权,同全国人大主席团享有法律案提案权一样,也是有中国特色提案权的一个表现。

一般说,其他国家类似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机关,有点相似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机构,是没有法律案提案权的。

全国人大代表团是全国人大会议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议事形式,目前全国共有35个选举单位,组成35个代表团。

每一个代表团都享有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权力。

代表团的代表数额不等,但都是提案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权力。

这也是中国最高议会法律案提案权归属制度的一个特色。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法律案,代表提出法律案需要有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但是,普通代表就制定或修改基本法律提出法律案是非常困难的,因而事实上纯粹由代表所提出的法律案是极少的。

这也是中国法律案提案权归属制度的一个特色。

从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的归属情况看,提案主体是广泛的,这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是吻合的。

但问题是,有的提案主体,如全国人大主席团、代表团、代表联名等,所享有的法律案提案权,事实上带有很大的虚置意味,这就使法律上的提案权归属制度同实践中的提案权归属状况发生疏离。

这种法律制度同实际生活严重疏离的情形,其根源在于现今立法运作制度本身,还是我们的代表大会制度所不可避免的,还是基于别的原因?如何消除这种疏离的情形?这都是需要人们研究和回答的。

(二)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的行使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享有15项职权,在这15项职权范围内,有权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认为需要制定法律的,都可以据此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

提案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应当就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与自身有关的事项提出法律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所提法律案,没有具体内容上的限制。

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所提法律案则既无自身职权范围的限制,也未必需要与自身有关。

遵循这样的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提法律案的质量,有利于发挥各提案主体的长处或优势。

各提案主体提出法律案的方式或步骤是有分别的。

如全国人大主席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法律案,须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始得提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法律案,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应当有主案和副案。

主案是提交审议的立法动议,其中应当阐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副案是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文本、说明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三)全国人大法律案的列入议程全国人大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制度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全国人大主席团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一概直接进入议程,不发生由另外机构将其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

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其三,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三种处理程序。

一是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决定列入议程的,则在本次会议审议;决定不列入议程的,则本次会议不予审议。

二是主席团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所提法律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不作决定,而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32程。

三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先向常委会提出然后经由常委会而向大会提出的法律案,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审议。

常委会决定提请大会审议的,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

从这几种程序看,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所提法律案,有的可能进入会议议程,有的则可能被置于会议议程之外,得不到会议的审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