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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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失业保险

2.摩擦失业、结构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 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这种失 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 它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求 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 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这是因为劳动力 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 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 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 这种失业存在是正常的。
2.失业保险的类型
(1)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
失业保险制度。 (2)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所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3)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 又有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 补贴制度,如德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 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 (4) 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 受失业保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 济。
(2) 稳定功能。 (3) 促进功能。
(4) 合理配置劳动Leabharlann 功能。 (5) 调节功能。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
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 工待业保险制度,明确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 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 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 1986—1993年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近 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 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 法规。它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使我 国失业保险逐步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率标准和失业类型划分
▲失业的定义
失业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 可以从社会和个人两个不同角度来 考察其涵义。
• 从社会角度来看: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
力同生产资料的分离。
–劳动力要素总量大于生产资料总量; –劳动力要素在社会各个产业部门分配的比例不 符合社会需求的结构。
•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 附加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
• 强制性失业保险
1911年始建于英国,是指国家通过立 法强制实行并由社会集中资金,对因失业 而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性援助。 目的是使非自愿性的暂时失去工作的 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其尽快重新 就业创造条件,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
险。
•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由工会自愿建立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 这些基金会都从政府得到大量的财政补贴。 (丹麦、瑞典和芬兰) • 双重失业保障 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也有由政府提 供资金,以经济调查为依据的失业救助制 度。(德国、瑞士、荷兰) • 还一些国家规定,雇主解雇工人时,应 付给一次性的解雇补偿费。
• 二、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 • 建立于1947年,初期叫“失业保险”后改为 “雇用保险”。 • 1、管理体制 • 日本雇用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及 其在全国主要地区设臵的600多个公共职业安定 所负责。 • 2、管理范围 • 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产业,即凡是有雇工的单 位,无论从事任何性质的工作、无论单位大小。 • 3、保险人 • 凡是在雇佣保险单位工作的人员,无论本人意 愿如何,在法律上都是雇佣保险被保险的人。
第二节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 一、美国失业保险制度 • 建立于1935年,目的是为由于经济原因而非个 人过时导致失业的个人提高必要的生活保障。 2002年,介入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27亿,几乎 覆盖了全部工薪雇员。 • 1、联邦与州政府相结合的制度 • 2、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 资金来源于对雇主征收的工资税,《联邦失业 税收法案》有规定。各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账 户;失业保险金仅限于支付失业救济金,必须 专款专用。 • 3、其他的补充保险方案

第六章_失业保险

第六章_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有关对策
❖ 把化解企业冗员作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 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应有利于向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
制度过渡 ❖ 失业保险作为短期支付类项目,实行现收现付、略有
节余的筹资原则 ❖ 根据失业保险的主要环节与其前导环节,后续环节之
间的内在联系,做好从员工剥离下岗到其再就业这一 过程中各环节工作的衔接配套 ❖ 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的管理
保障对象
待遇享受时 间 待遇项目 待遇性质
失业保险
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 岗位
有限制,一般较短,以 促进就业
没有赔偿性
是必要劳动的一部分, 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
其他社会保障项目
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 能力
限制少,一般较长,以 保障生活
有赔偿性
失业救济津贴则不同
■四、国外失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失业保险起源于欧洲。法国于1905年最早建 立了失业保险,挪威、丹麦两国也分别在 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 保险。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 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并最终发展成为世界 失业保险的主流。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一节 失业概述
一、失业与失业率 ■失业:表现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同生产资料
的分离。
从个人角度看,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
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 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构成失业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是在劳动年龄之内; 二是有劳动能力; 三是有就业意愿; 四是没有找到任何职业。
三、失业的经济社会效应和失业观念的更新
▲失业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现象。 同时是把“双 刃剑”,既会带来社会困苦,但是,当失业率 控制在一个适当范围时,它也有益于社会发展: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财务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二)安全可靠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违规使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效益原则: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四)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三)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四)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六)其他支出。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应当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应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合规。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二)擅自改变失业保险基金用途的;(三)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四)其他违反失业保险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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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

全文如下!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浙江省失业保险政策

浙江省失业保险政策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浙劳社厅字〔2004〕259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
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
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或者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 例》第34条规定从事短期就业累计后缴费满1年的,再次失业时如符合享受失业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省内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地区
杭州 宁波 温州 湖州 嘉兴 绍兴 金华 舟山 衢州 8个县市均未统筹
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
6个县市原定2015年5月起统筹,后为等省级文件暂停 9个县市均实行城乡完全统筹 4个县市均未统筹 海宁城乡完全统筹,其它5个县市由农民工自主选择 6个县市均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义乌城乡完全统筹;永康、浦江、武义、磐安4个县市未统筹;其他3个县市实 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4个县市均完全统筹(2016年11月1日) 龙游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其他6个县市均未统筹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支出)
第六章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 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保障范围覆盖城乡大部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除 公务员、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外,都应当参 加失业保险。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相关政策(不适应形势): ①省条例第34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 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 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失业保险
动者自动放弃就业机会,而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失业保险最早起源于比利时,1901
年比利时首创的失业保险为自愿性保险。1905 年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实施自愿
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非自愿性失业是指劳动者愿意接受现有的货币工资水平却仍找不到
工作的情况。
2.按照不同的失业原因,可将失业分为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
中,提出失业根源于有效需求不足,而且只要消除了非自愿性失业就实现了充分就业的新理
论。
4.供给学派的“供给不足”理论。以拉弗为代表的供给学派失业理论是与凯恩斯的“有
效需求不足”理论完全对立的,这一理论对凯恩斯的有效需求扩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攻击。
5.菲利普斯的失业率——通货膨胀率曲线。1958 年,英国经济学家菲利普斯利用数理统
要。
三、失业保险的特点
失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一般特点,如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但作为一种具有专
门目的和特定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项目,它还具备独特的特点:
(一)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
失业保险只对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但无劳动岗位的人提供保险,因此具备正常的劳
动能力是受保人享受失业保险的一个必要条件。
的总水平并不因技术进步而受到影响;从短期看,先进技术、先进的生产方法和完善的经营
管理必会取代一部分劳动力,从而造成失业,这类失业是效率提高的必然结果。
(3)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导致的失业。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经济的运行往往呈现出周期性波动,一般把这种波动周期划分为繁荣、衰退、萧条、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不像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那样,劳动者可以长期享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只能在法定期

03317- 失业保险 必过笔记

03317- 失业保险 必过笔记

理(91)
业问题的影响。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 的工作中断,性质:过渡性或短期性, 2 体现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
第三节 失业保险统计指标(95)
的提高会使一些领域减少人,分流部分 持续时间不长
功能的原则。
第四节 失业保险综合统计(104) 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增加。
结构性失业:指由经济变化引起特定市 3 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费用
第一阶段:1986 年 7 月—1993 年 4 月。 这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的阶 段,也是失业保险初步发挥作用的时
(54)
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指劳动 分就业。
期,其标志是《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第二节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66) 者在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 9 视同失业的概念
见的突发因素导致的基金不敷使用的, 括: 一失业保险金支出,标准按照低
式:全额享受,差额补足,重复享受。 首先,不是政府资金。
由政府根据需要追加的财政补贴,具有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三接的衔接体现在:
与各类政府资金相比,失业保险基金具 不确定性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自治
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最高⑵失 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特定目的性。社会性 8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医疗补助
待遇
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 险直接给予的支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构成:失业保险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之一,也是开展失业保险的物质基础。 和针对性,对维护失业保险制度正常, 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基金
指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 2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应当遵循哪些 稳定的运转,财政补贴体现了政府责 往来收入、其他收入。

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机关。

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职工失业保险应与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为失业职工再就业提供服务。

第二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二)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三)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四)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失业的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三)依法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四)依法关闭、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

第七条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足12个月的;(二)在中等以上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三)被劳改、劳教人员;(四)经单位同意自愿辞职的;(五)自动离职的。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职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二)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服兵役、升学和出境定居的;(三)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四)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五)重新就业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指导座谈会和转业训练的;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介绍就业的。

第六章 失业

第六章 失业
意识形态
30
美国劳动参与率的下降
变化:行业和空间上的部门转移
通过信息传递更加顺畅,可以减少摩擦性失业 政府通过公布就业信息或提供技能培训,或者降低劳动流动
的成本,可以促进更充分的就业
失业保险增加了就业的机会成本,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积极性,
但是也减轻了失去工作的痛苦
29
失业保险
为工人找工作提供额外的奖励,可以促进他们尽早的找到工
2014
2015
77253
77451
29.5
28.3
29.9
29.3
40.6
42.4
17
两种不同的失业率
自然失业率:经济运行正常的失业率,在长期中,当总供求
相等时的失业率
周期性失业率:由于经济周期性波动,在经济衰退时,由于
总需求小于总供给,对劳动需求下降导致的失业
本章主要考虑自然失业,后面短期波动主要考虑周期性失业
知道这些事实能帮助政策制定者制定更好的帮助失业者的政

27
自然失业率
尽管每年的失业率一直在变化,但总是有失业存在 自然失业率产生的原因
摩擦性失业:由于工人与工作岗位的匹配问题产生的失
业,这可能是由于就业岗位的行业或空间的变动,也有可 能是由于信息的不通畅,或者由于技能的不匹配。用于解
释短期失业。
1 1 3 3 3 3 3 3 3 4.1 4.1 4.05 4.09 4.05 26 32 46 47 48 50 51 52 74 68 54 53 52 50 49 48
16
中国劳动就业数据(万人,%)
就业人员 1982 1990 2000 2010 2011 2012 2013 45295 64749 72085 76105 76420 76704 76977 第一产业 68.1 60.1 50 36.7 34.8 33.6 31.4 第二产业 18.4 21.4 22.5 28.7 29.5 30.3 30.1 第三产业 13.5 18.5 27.5 34.6 35.7 36.1 38.5

公司对员工社保的管理制度

公司对员工社保的管理制度

公司对员工社保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社保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工、兼职工、实习生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公司社保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动、公约互助的原则,实行以人为本,保障员工的社保权益。

第四条公司社保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社保管理的规划、监督、实施,并对社保政策宣传政策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社保管理部门有权对员工的社保情况进行审查、调查,对违规员工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社会保险第六条公司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七条公司社会保险实行按月缴纳制度,具体缴纳比例由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

第八条员工在入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社保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以便公司进行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员工在离职时需要办理社保的转移,公司会协助员工将社保转移到下家公司或个人账户。

第十条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社会保险政策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一条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企业员工参保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员工需要在入职时提交个人医保卡,并定期参加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

第十四条员工在使用医疗保险时需遵守规定的治疗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公司会定期评估员工的健康状况,如发现员工有慢性病或需要特殊治疗的情况,会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养老保险第十六条公司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的制度,以确保员工在退休后能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第十七条员工需要在每个月的工资中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公司会将员工的缴纳比例及数额显示在工资明细中。

第十八条员工在满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工作年限后,可获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第十九条公司会根据员工的个人工作表现和贡献程度,定期进行评估并提高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附件二: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附件三:失业人员情况表附件四:档案材料清单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一: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

负责失业保险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政策制定,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监控全市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及失业人员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监控本地区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负责本地区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审核接收、管理和失业人员状况的调查、统计、分析,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审核、申报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等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经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业务,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出具缴费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资金等。

第六章 失业保

第六章  失业保

第六章失业保险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保险定义及特点1.失业保险定义失业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般都要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波动、行业竞争、产业转型、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等原因,对每个就业者来说失业风险是时刻存在的,一旦失业就会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后果严重,对雇主来说辞退雇员也要承受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常常造成劳动关系紧张。

这就需要由政府负责建立一种制度,要求雇主与雇员居安思危,为防范可能的失业风险,在平时缴纳失业保险金,由政府负责建立和管理,一旦失业事件发生,失业者就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失业保险金,有基本生活保障,这种制度就是失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特点与其他险种相比,失业保险有如下特点:(1)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去工作机会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失业保险兼有保护失业者劳动能力的责任。

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对象都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工资收入,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因为失去了工作机会而失去工资收入,而不是因为失去劳动能力。

因此,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没有竞争关系,而失业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之间依然有竞争关系。

(2)失业保险有支付期限。

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其他险种,只要受保原因没有消除(比如劳动能力没有恢复),保险就会延续。

而对于失业保险来说,即使依旧失业,当初受保原因没有变化,只要支付期限已满,失业保险就会停止支付。

(3)失业保险一般完全由政府承办。

养老、医疗、工伤等险种除了政府负责以外,往往还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作为补充保险。

二、失业及失业率的概念1.失业的概念失业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却找不到工作的这么一种个人状态(或这么一种社会现象)。

从这个定义来看,失业者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比如16—67周岁(我国是16—60周岁)被称为劳动年龄人口。

社会保障学第六章 失业保险(1)

社会保障学第六章  失业保险(1)
毕淑敏 《未雨绸缪的女人》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
(一)失业预防制度 1.单项解雇 过失解雇、无过失解雇 《劳动法 》: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 确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 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女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的等。 集体解雇
(二)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 1.职前训练 学徒培训、就业培训中心、学校培训 2.在职培训(职业教育) 在岗业余培训、离岗专业培训 3.失业培训
(2)薪资比例制 (3)混合给付制
7.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重新就业 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 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
案例: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吗 案例 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吗
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 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 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轻一点, 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轻一点,解除了也就 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 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 岁,马上就要达到 退休年龄了。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 退休年龄了。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该缴 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 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 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 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 就白缴了吗? 就白缴了吗?
因为总人数不是3的整倍数, 因为总人数不是 的整倍数,最后总有一两个人被排斥 的整倍数 在外,手足无措地站着,如同孤雁。我宣布解散, 在外,手足无措地站着,如同孤雁。我宣布解散,大 家重新无目的地走动。这一次,场上的气氛微妙紧张, 家重新无目的地走动。这一次,场上的气氛微妙紧张, 我耐心等待大家放松警惕之后,宣布每4人结成一组 人结成一组。 我耐心等待大家放松警惕之后,宣布每 人结成一组。 混乱更甚了,一切重演, 混乱更甚了,一切重演,最后又有几个人被抛在大队 人马之外,孤寂地站着,心神不宁。 人马之外,孤寂地站着,心神不宁。我再次让大家散 人们聚拢成堆,固执地不肯分离, 开。人们聚拢成堆,固执地不肯分离,甚至需要驱赶 一番……然后我宣布每 个人结成一组 然后我宣布每6 一番 然后我宣布每 个人结成一组……这个游戏 这个游戏 的关键, 的关键,是在最后时分逐一地访问每次分组中落单的 在被集体排斥的那一刻,是何感受?你并无过错, 人,在被集体排斥的那一刻,是何感受?你并无过错, 但你是否体验到了深深的失望和沮丧······ 但你是否体验到了深深的失望和沮丧

失业保障规章制度

失业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第二章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程序第六条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四)失业登记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自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第八条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失业前缴费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二)失业前缴费不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缴费月份计算,每满一个月缴费,可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再次失业的,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

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

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吉林市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适用于吉林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四条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吉林市社保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五条养老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七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第八条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人社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九条医疗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

第十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三条生育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

第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单位部分费用。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可以补助参保人员的生育费用,包括孕前检查、产前检查、分娩费用等。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卫生局和人社局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工伤保险第十七条工伤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十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可以补偿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业补助等。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吉林市人社局和劳动局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适用于吉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二十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可以提供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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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类型
• • • • 1.根据劳动者的就业意愿来分,失业可以分为自愿 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2.根据失业的持续时间来分,失业可以分为短期失 业和长期失业。 3.根据引发失业的原因来分,失业可以分为磨擦性 失业、周期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和结构 性失业 此外,根据失业的表现形式,失业可以分为显性失业 和隐性失业;根据失业的程度大小,失业可以分为完 全失业和部分失业。
(二)失业保险金给付的标准
•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 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 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给失业者, 各地高低不等,但规定有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 的原则。 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 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来确定

失业含义
失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就是指劳动者暂 时或在相对较长时间内的劳动中断现象,是劳 动者与就业岗位相互脱节的一种状态。后者是 指在某一特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工作能力并有 工作意愿的人没有工作机会的社会经济现象。 这个概念强调了失业包含四层含义:(1)在 特定劳动年龄内;(2)具有工作能力;(3) 有工作要求或愿望;(4)未找到任何工作。
本章案例
[例6-1]企业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 数吗? 张某是某市的一家建筑公司在2005年5月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2008年6月,章某因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故处于 失业状态,暂时失去了生活来源。 不久后,张某得知与他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黄某能每月从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于是他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 保险金。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由于他原来所在的公司在他 就业时没有为他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的工资计入缴 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张某经多次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效后,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要求他原来所在的建筑公司为他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也能 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 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建筑公司 不应为他缴纳失业保险费。张某不服仲裁,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建筑公司为他补缴失业保 险费。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判决建筑公司应当将支付给张某 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张某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 费。
失业保险的特点
• • • • • 1.强制性 2.互济性 3. 预防性 4.福利性 5.社会性
五、失业保险的功能
• 1.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
• 2.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 利进行
• 3.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 4.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四、失业保险的期限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 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24个月。 • 对于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 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 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保险的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二)失业保险Βιβλιοθήκη 管理、监督和处罚(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 《失业保险条例》作出了如下规定: • 1.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 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2.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 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 3.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 于平衡财政收支。 • 4.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5.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 失业保险费 2.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另外,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 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 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外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 • • • • 1、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2、瑞典的失业保险制度 3、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4、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 5、加拿大的失业保险制度
外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方向
• 1、外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2、外国失业保险的改革方向
(一)外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 问题
• 1、外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2、实施过高的失业保护水平 • 3、失业者消极对等再就业
四、失业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 1、失业保险的概念
• 2、失业保险的特点
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 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非本人自 愿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 一定时期基本生活保障及促进其再就 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 一。
失业程度的衡量
• 一是失业率:失业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失 业人数与全国劳动力总人数的比率,通常 用百分比来表示。它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 区就业水平和失业状况的动态指标,是反 映劳动力市场的总量平衡问题。
• 二是失业持续时间:失业持续时间是指劳 动者从失去工作到重新找到工作所用的平 均时间,它是衡量失业程度的另一重要指 标,主要反映劳动力市场结构平衡问题。
三、失业的影响
• • • • • • • • • • • 1.积极的影响 (1)有利于劳动者资源的优化配置 (2)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3)有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4)有利于企业强化管理,提高效率 2.消极的影响 (1)失业会造成巨大的经济产出上的损失 (2)失业会造成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3)失业会影响社会消费水平,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的发展 (4)失业会影响社会稳定 另外,失业减少了个人收入,而收入又是消费支出的主要决定因素。 收入下降,支出就下降;支出下降造成需求不足,并诱导生产和投资不 足,迫使企业减产或停产,致使失业进一步增加,形成恶性循环。大量 劳动力失业,造成人力资源闲置和浪费,从而导致国民经济
(二)失业保险的管理、监督和 处罚
1.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2.处罚
六、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效果
(二)当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失业保险制度最新政策试点 (四)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 效果
1.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四)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失业 保险制度
• 1、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强制性原则。继续通过国家立法,以国家强制 的方式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 。(2)普遍性原 则。 (3)社会性原则。(4)权利与义务统一原 则。 (5)失业保障和就业促进兼顾原则。 • 2、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1)加快失业保险制度法律建设。(2)进一步扩 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3)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 征缴和使用管理。(4)有效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5)尽快探索预防失业的 有效途径。
2.参保人数大幅度增加
3. 基金征缴成效显著
4. 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5. 有效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当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 主要问题
1.在覆盖范围上
2. 在基金征缴上
3. 在基金统筹上
4. 在基金的支出范围上
5.在制度建设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上
(三)失业保险制度最新政策试 点
• 从2004年起,国家加大了失业保险的改 革力度,重点是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使 用范围与促进就业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 革探索和试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机制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机制
• 失业保险实行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 方负担的筹资机制。三方负担的筹资机 制,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一般原 则,明确了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 的义务,有效地保证了失业保险基金的 稳定来源,增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 能力。
六、失业保险的原则

• • • •
1.强制性原则
2.统一原则 3.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4.三方负担原则 5.适时调整原则
第二节 外国失业保险
• 一、外国失业保险概况 • 二、外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 三、外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方向
外国失业保险概况
• 1、失业保险起源于欧洲。1901年比利时实行自愿性 失业保险,开辟失业保险的先河 • 2、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导致 了大量的人员失业,并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重视失业者在失 业期间的生活保障问题,通过立法建立了包括失业保 险在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刺激社会需求,促进经济增 长
• 以上情况表明,失业保护水平高低与失业率之间存在 正向比例关系,即失业补贴水平越高,失业率就越高, 失业持续时间就越延长,并加重了失业保险基金的负 担和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寻求和研究 失业保险的新道路。
(二)外国失业保险的改革方 向
1.实行失业补贴与工作导向型措施的结合, 变“从福利到工作”到“以工作换福利” (1)新国家主义政策 (2)新自由主义政策 2.把失业救济与促进就业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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