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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案例一:某知名互联网公司推出“法治知识问答”小程序。
该公司通过开发一个小程序,将法律知识以问答形式呈现,鼓励员工参与互动学习。
该小程序定期更新内容,涵盖公司运营、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多个方面,帮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案例二:某跨国制造企业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该公司组织员工参与模拟法庭,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员工亲身体验法律诉讼过程,了解法律程序和规定。
这种活动不仅增强了员工的法律意识,还提高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推出“法律讲座直播”系列活动。
该公司邀请专业律师通过线上直播形式,为员工讲解保险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包括合同签订、理赔流程等。
这种直播形式既方便了员工学习,又提高了法律知识的传播效率。
案例四:某能源企业建立“法律知识库”平台。
该公司将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合同范本等资料整理成知识库,员工可以通过在线搜索、阅读和学习相
关内容。
该平台还提供在线咨询功能,方便员工随时向法务人员提问,提高了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这些案例表明,企业可以通过创新的方式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灵活选择合适的普法方式,实现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智能硬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凭借其创新的产品和技术,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9年,XX科技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潜在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概述2019年3月,一家名为“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X科技侵犯其两项发明专利权。
创新电子声称,XX科技生产的某型号智能手环侵犯了其两项发明专利,要求法院判决XX科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XX科技在接到起诉状后,高度重视此事,立即成立了专门的应对小组,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三、案件分析1. 事实分析根据调查,XX科技生产的智能手环在技术方案上与创新电子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相同。
XX科技在研发过程中,对部分技术进行了改进,以规避专利侵权风险。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而仍予以实施的行为。
在本案中,XX科技的产品与创新电子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但XX科技在研发过程中已尽力避免侵权行为。
因此,XX科技的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
然而,XX科技在接到创新电子的侵权指控后,未及时采取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的补救措施,存在一定的间接侵权嫌疑。
3. 风险分析(1)经济损失:若XX科技败诉,需赔偿创新电子100万元经济损失,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2)声誉损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旦败诉,将对XX科技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3)市场风险:侵权纠纷可能导致XX科技的产品被禁止销售,进而影响市场份额。
四、应对措施1. 主动沟通XX科技积极与创新电子进行沟通,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 1甲为厨师,甲、乙、丙三人约定开办饭馆.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甲负责灶上事务;乙提供三间房屋并负责饭馆的经营,为负责人;丙出资金十万元,但不参加饭馆的事务处理;每年春节前结算,盈利按3:4:3 的比例分配。
后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三年,三人合作极好,每年按约定的比例分得利润.但第四年不仅没有盈利反而欠下水产店货款 5 万元,水产店找乙要钱,乙提出应由丙还,因该饭馆为丙出资;找丙要钱,丙则提出该饭馆是甲、乙合开的,自已不参加经营,只是借了10万元钱给他们,应由甲与乙还钱。
问:欠水产店的债务是何人的债务?应由何人偿还?为什么?属于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者劳务出资,虽然只有丙出资金,但是甲负责的灶上事务和乙负责饭店经营都属于劳务出资,所以甲乙也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也应当承担水产店的债务案例 2刘某、王某、张某分别出资 3 万、 3 万、 4 万元共同开办了日兴商店。
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和分担亏损。
1998年 5 月10日,日兴商店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年 5 月20日,张某向孙某借款 1 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张同孙约定,以张某在日兴商店股份收益还债。
因经营不善,商店严重亏损,到2000年元月,商店各项财产总计只价值 6 万元,同期,信用社因日兴商店未如期还款,遂起诉要求刘某、张某、王某偿还贷款;孙也起诉张某,要求以日兴商店中张某的财产偿还欠款.而此时,刘某和王某除日兴商店的财产外尚分别有个人存款15万元和 5 万元,而张某除一辆摩托车(按现市价折卖可值 6 千元)外,无其他任何财产。
问:对于信用社的债权和孙某的债权应以何财产如何清偿?为什么?案例3某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李三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
企业经典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YY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6月开始向被告供应电子产品,但被告仅支付了500万元货款。
随后,由于市场变化,原告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利润可言,遂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其已无法支付剩余货款,要求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3.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但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式。
因此,被告不应因市场变化而免除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双方均有责任。
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但原告在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0日通知被告,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被告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2. 双方解除《电子产品购销合同》;3. 原告应承担因其终止合同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_共10篇范文一:企业法律风险案例水土不服的TCL并购2004年1月,TCL多媒体(TMT)与法国汤姆逊达成协议,并购其彩电业务。
7月,双方合资成立TCL汤姆逊公司(TTE)。
此次并购,TCL想借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费的困扰。
但其当初“18个月扭亏”的口号并没有实现,反而连续两年报亏。
2006年10月底,除OEM外,TCL不得不将其欧洲彩电业务砍掉。
同一年,TCL集团又闪电般地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的移动电话业务。
结果在合资仅一年后就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TCL两次并购案的失败,显示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
当然,在收购汤姆逊、阿尔卡特的过程中,不能排除“国际化”的冲动因素,造成对市场趋势的误判。
对此,在并购筹划中应避免并购动机盲目、并购计划不合理、并购决策程序缺失的风险,保持并购决策的理性化。
此外,在并购之后,TCL集团出现亏损,很大原因是欧洲的员工、产品等各项运营成本较高,而各项整合又出现难以预料的障碍。
为此,企业在并购中应切记提早筹划对财务、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有效整合,防止因“水土不服”而引发上述各项整合不利的法律风险发生。
联想并购IBM后的最大亏损2004年12月,联想集团宣布以12.5亿美元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令全球IT业震惊。
通过并购,联想获得了IBM在个人电脑领域的全部知识产权,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的销售网络、10000名员工,以及在5年内使用“IBM”和“Think”品牌的权利。
合并后的新联想以130亿美元的年销售额一跃成为全球第三大PC制造商。
在并购之后的3年时间里,联想的销售额逐步增加。
然而,就在联想对此次整合看起来一帆风顺之时,2008年,联想业绩出现明显下滑,利润出现大幅亏损。
截至2009年3月31日,其营业收入为149亿美元,同比下滑8.9%,净亏损2.26亿美元。
这是联想历年来最大的一次亏损。
企业法律事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合伙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尤其在股权分配、公司治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2018年,公司发展到一个关键时期,三位合伙人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产生了严重分歧。
其中,持股40%的合伙人张先生认为公司应该扩大规模,加大研发投入,而持股30%的合伙人李先生则主张保守经营,稳健发展。
由于意见不合,张先生与李先生开始在公司决策和管理上产生摩擦,最终导致双方关系破裂。
2019年,张先生和李先生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解决。
随后,双方就股权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利润分配等问题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股权比例争议:张先生和李先生对于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存在争议,张先生认为其应持有公司50%的股份,而李先生则坚称其持股比例为40%。
2. 公司治理结构争议:双方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分歧,张先生主张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李先生则认为应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 利润分配争议:双方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存在争议,张先生主张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而李先生则认为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调整。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股权比例争议:经法院调查,发现三位合伙人在公司成立时签订的股权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自持股比例。
但由于协议中存在模糊条款,双方对持股比例的理解存在差异。
法院在充分考虑协议内容、公司发展历程及各方当事人意愿后,判决张先生持有公司50%的股份,李先生持有30%的股份,另一合伙人王先生持有20%的股份。
2. 公司治理结构争议:法院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案例5.1:某境外公司(如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向中国商务部提交旳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旳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旳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公司旳部分资产;③已聘任在境外注册登记旳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旳“并购顾问”。
商务部此外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旳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本地监管机构旳惩罚,并因此导致甲公司旳股价大幅震荡。
商务部经审核,觉得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旳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向我国商务部报送旳合同旳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公司旳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旳出资一次缴清,外方旳出资分期缴纳。
外方旳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旳合同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设立后,浮现了如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批准,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公司旳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中方得知后,表达反对。
(2)中方觉得合营公司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批准。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建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旳董事有4名。
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公司变更为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旳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伙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伙公司旳每年生产成本。
并规定合伙期满后,合伙公司旳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伙者要予以外方合伙者15万元旳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公司法律制度旳规定,回答问题:(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公司旳条件?阐明理由。
大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原告自主研发的“XX云服务平台”自上线以来,凭借其稳定性和便捷性,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市场份额。
YY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企业,业务范围涵盖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
2018年,被告在其新推出的“YY云服务平台”中,涉嫌使用了原告的软件技术,包括部分源代码、功能设计和用户界面等。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3. 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阶段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XX云服务平台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原告开发的软件源代码;(3)原告的软件设计文档;(4)原告的市场推广资料;(5)被告的“YY云服务平台”截图,显示其功能与原告的软件相似。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的技术和功能与原告的软件并无实质性相似,且原告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有效证据。
2.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被告则认为,其平台的技术和功能与原告的软件并无实质性相似,且原告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有效证据。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YY云服务平台”在功能、界面和部分源代码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同时,被告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据此,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与原告软件相似的技术和功能;(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评析1.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被告的“YY云服务平台”在功能、界面和部分源代码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2)原告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原告的著作权。
公司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该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和技术,并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2018年,原告发现其前员工李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将其带至另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任职,被告在李某的带领下,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进行商业活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李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三、法院判决1. 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李某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离职后将其带至被告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2. 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作为李某的雇主,在李某离职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50万元。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到了商业秘密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等问题。
1. 商业秘密的认定: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李某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李某离职后的任职证明、原告的商业秘密材料等。
法院根据这些证据,认定原告的商业秘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企业法案例
案例一。
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
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6月2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
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
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销,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
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
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
请问: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2、如何选任清算人?3、如何认定乙的出资?4、甲是否可以退火?5、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6、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7、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8、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9、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11、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12、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企业的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10%。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尤其是在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
2018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就公司股权及利益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是否合法有效?2. 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3.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股东忠诚义务?三、案例分析(一)股权比例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按照出资比例持有相应股份,其股权比例合法有效。
(二)利润分配的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但实际分配过程中,李四、王五提出张三未按比例分配利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三未按比例分配利润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股东忠诚义务的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本案中,李四、王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多次向外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李四、王五的行为违反了股东忠诚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1. 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合法有效;2. 张三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比例分配公司利润;3. 李四、王五违反了股东忠诚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启示1. 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公司章程,确保自身权益;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防止商业秘密泄露;3. 股东应忠诚于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企法案例1
企业法律环境案例第一章民法原理1、某大学全资投资了A资产经营有限公司,A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学城商业街的商业用房出租给华阳水果店,租期一年,自2007年8月1日开始。
2008年5月10日,因店员殴打学生,引发学生围攻该店,发生了学生群体事件。
次日校方经校务会讨论决定:(1)要求当地警方对店方肇事者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2)责令店方肇事者在校全体学生代表大会上作公开道歉;(3)店方肇事者将被处以经济重罚;(4)立即解除与该店的租赁合同。
另,据该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A公司有权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自接到通知起的第91天搬离,租金付至接到通知起的90天。
请问:(1)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一共有几个?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2)上述校方的决定有什么不妥之处?在法律上有无障碍?(3)与该店的租赁合同应当如何解除?(1)、大学与A公司是投资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大学与A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投资资金和股票,内容是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投资法律权利和义务;A公司于华阳水果店是租赁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A公司与华阳水果店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租赁金额和商品用房使用权,内容是主体双方享有的租赁法律权利和义务;店员与学生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店员和学生,客体是人身安全与赔偿金,内容是店员殴打学生需负赔偿的法律责任,学生有权上诉维护自身权益;水果店与店员是雇佣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水果店法定代表人和店员,客体是工资资金与劳动支出,内容为水果店雇佣店员并有定期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店员有付出劳动力获得工资的责任;警方与店员是治安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警方代表和店员,客体是治安处罚,内容为警方有维护治安的义务,水果店店员有承担破坏治安环境的责任。
(2)、1、校方无权要求肇事者处以经济处罚与公开道歉,损害的当事人是学生,只有学生有权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2、店方与店员为雇佣关系,店员肇事水果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无论是大学还是当事人(受害学生)都无权要求店方处罚肇事者,这属于内部纠纷。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1王某、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王某出资10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5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出资5万元。
请问:(1)李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应经过什么程序?(2)若李某以自己的修车技术出资是否合法?(3)若李某以自己注册的"大鹏"商标出资是否合法?如何操作?(4)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法?为什么?(5)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6)若王某未与周某和李某商量,将大鹏商标私自转让给姚某,后被周某和李某发现并主张无效。
在何种情况下该商标转让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7)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有投入,应由其独得。
如何处理?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某和李某认为是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8)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如何处理?(9)未经王某和周某同意,李某将自己的千斤顶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合伙企业,效力如何?在怎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应该如何处理?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该如何处理?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11)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12)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13)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如何处理?若唐某从合伙分得10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唐某个人资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14)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15)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20万资产,欠债30万,李某有个人资产100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5万。
国际化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向国际市场,进行跨国并购。
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将以某国际化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总部位于我国的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甲公司积极拓展国际市场,通过并购国外企业的方式加快海外布局。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欧洲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生物科技领域的研究与开发。
甲公司看中了乙公司在生物科技领域的研发实力和市场地位,决定以10亿欧元的价格收购乙公司。
在并购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多项专利技术,这些专利技术对甲公司拓展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部分专利技术存在侵权问题,导致甲公司在多个国家面临知识产权诉讼。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隐瞒了专利侵权的事实,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在并购过程中是否隐瞒了专利侵权的事实?2. 专利侵权纠纷是否属于并购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范围?3. 专利侵权纠纷是否影响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收购?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在并购过程中是否隐瞒了专利侵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并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应保证其拥有的专利技术不存在侵权行为。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乙公司未如实告知甲公司其部分专利技术存在侵权问题,构成欺诈。
因此,乙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隐瞒了专利侵权的事实。
2. 专利侵权纠纷是否属于并购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并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应保证其拥有的专利技术不存在侵权行为。
企业法律形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各自持有公司33.33%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于2012年进行了一次增资扩股,吸引了外部投资者赵六加入,赵六出资300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
自此,公司股权结构变为:张三、李四、王五各占33.33%,赵六占20%。
2016年,由于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希望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六,实现股权的集中。
经过协商,四人达成一致意见,张三、李四、王五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赵六,赵六同意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及时签订,股权转让事宜陷入僵局。
二、案例争议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赵六认为,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履行。
而张三、李四、王五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无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在股权转让协议未能签订的情况下,张三、李四、王五要求赵六支付股权转让款。
赵六认为,由于协议未签订,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拒绝支付。
张三、李四、王五则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赵六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口头协议,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口头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企业法律案例
企业法律案例公司A是一家IT技术公司,该公司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口碑,主要提供软件开发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公司A拥有一项核心技术,被认为是该行业的领导者之一。
一家竞争对手公司B意识到了公司A的核心技术的重要性,为了获取该技术,公司B派遣一名工作人员假扮成客户向公司A洽谈合作。
该工作人员得到了公司A的研发部门的信息,并窃取了公司A的核心技术的相关数据。
公司A发现了数据被窃取的情况,并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暂停了与该工作人员的合作,并与竞争对手公司B进行了法律诉讼。
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最终判决公司B支付公司A一定金额的,作为对竞争对手窃取技术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采取了适当的预防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核心技术。
首先,公司A建立了内部的信息安全体系,包括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以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其次,公司A 在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时建立了相应的保密协议,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这些措施不仅帮助公司A在案发后及时发现问题,也为公司A日后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公司A还采取了及时的行动,立即暂停了与该工作人员的合作,并与竞争对手公司B进行了法律诉讼。
这种积极的态度有助于为公司A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向竞争对手发出了强烈的警示,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该案例对其他企业也提供了以下的启示:首先,企业需要重视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包括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防范员工因私欲而泄露或窃取公司的核心技术;其次,企业在与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时,应建立相关的保密协议并要求签署,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后,对于侵权行为,企业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司A在面对竞争对手窃取核心技术的情况下,凭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措施,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对所涉及的法律案件也给其他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企业法律效力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下将分享一个企业法律效力案例,以期为广大企业主及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5年,科技公司计划与一家韩国企业(以下简称“韩企”)合作开发一款新产品。
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韩企提供核心技术,科技公司负责生产和销售。
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6年,科技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然而,在产品上市前夕,韩企突然提出终止合作。
韩企认为,科技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研发义务,导致新产品无法按时上市。
科技公司则认为,韩企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核心技术,导致研发进度延误。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企继续履行合作协议。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科技公司认为,合作协议合法有效,韩企应继续履行协议。
韩企则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科技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作协议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至于韩企提出的重大误解,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协议条款明确,不存在重大误解。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韩企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核心技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科技公司胜诉。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法律效力问题,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协议内容,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2)充分了解对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基本信息,降低合作风险;(3)在签订协议前,对协议条款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最新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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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
;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与过去相比,降低幅度超过50%,极大地满足了中小投资者自主创业的需要和热情,将解决目前就业不足甚至在部分地区出现的毕业即失业的问题,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 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
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
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
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
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
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华律师(以下简称王律师):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未达到法定资本额,已成立的公司也可能会被撤销,因此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像本案中,丙公司仅由于注册资金额与法定资本额相差2万元而
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对于丙公司,还是其两个股东,都不是很公平的结果。
; 为此,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 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
;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案例分析-
; 会决议被撤销的成功案例---赵凤江
; 2008年7月我代理了沈阳市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议一案,该案因东陵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而于2008年12月4日审结,可详见(2008)东陵民三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
; 案情简介:原告股东是该沈阳市某公司的股东,沈阳市某公司的其他几个大股东在没有通知原告股东股东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并制作了股东会的决议,原告股东在市工商局及时地发现其他几个大股东的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原告股东委托了律师。
; 案情分析: 原告股东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股东会的决议违法;原告股东可以诉讼。
; 案件疑点:谁是被告:其他几个大股东?股东会?还是该沈阳市某公司。
; 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
; 确定被告: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公司法第22条的分析决定把该沈阳市某公司确定为被告。
毕竟公司法修改后还没见过这样的案例,至少身边没有成功的案例。
; 诉讼的技巧:诉讼中为了不让被告在侵犯原告的合法利益,书面通知市工商局,让其停止一切工商变更工作。
诉讼时同时提出笔迹鉴定的证据调查申请。
; 诉讼庭审:被告无力反抗。
; 诉讼结果:原告胜诉,股东会决议被撤销。
; 此案例可供公司经营和诉讼参考,是公司法应用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