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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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学第四章

(一)告知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前、缔结时和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 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主要是针对投保人行为的要求:
申请投保时:主动申报重要事实; 签约时:据实回答重要事实;

签约后:及时通知重要事实。
告知的形式:A无限告知(客观告知)——要求投保人告知重要事实。英 美等国采用此种。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4.4.4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 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 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 重赔偿而额外获利。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责任保险
1.投保人对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他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享有保险利益。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信用保险 1.投保人作为合同的义务人(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享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作为合同的权利人(债权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享有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 1.利益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一定要有经济利益关系;(英美法系) 2.同意原则:投保人对同意他投保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大陆法系) 我国实行的是:“利益与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一旦保险人将某一方面的询问列为保证条款,投保人必须遵循,
不管有意还是无意,不管对保险人有利还是不利,一旦投保人(被保险人) 违反了保证,保险人都有权取消合同。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额总和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学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 第三,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
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以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如实申报保险 标的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1
客观告知又称为无限告 知,即法律或保险合同 对告知的内容没有作具 体的规定,只要是事实 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 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 险人。
§4.2 最大诚信原则
1
明之中, 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2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 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 解释。我国的保险业务实 践中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 说明的告知方式。
§4.2 最大诚信原则
2
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 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 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 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 保人无须告知。
§4.2 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人的告知。 ❖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
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 内容须明确说明; ❖ 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 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 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4.1 保险利益原则
4.1.2 保险利益的认定 ❖ 2.非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 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
、使用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利益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 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 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者能够确定的利益。

保险学第4章财产保险

保险学第4章财产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 它是以机动车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车辆 均可投保。 2、车辆损失保险(简称车身保险)车身保险的保险标 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车上设备等。 包括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两大类 3、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和其允许的合格的 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导致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一种保险。
1.
2.
3. 4. 5. 6.
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 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 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责任保险的险别


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承包企业、团体等单 位在从事各种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 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 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修 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及其 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 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限额 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历史


我国自建的第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 司。 1872年李鸿章在上海成立轮船招商局,在向英商保险 公司投保船舶保险时受到百般刁难,遂于1875年在上 海开设了一个附属保险机构,即为保险招商局,专门 承保轮船招商局的轮船、货栈及运输货物保险。1876 年为彻底摆脱依靠外商保险公司的阴影又开办仁和水 险公司,1878年将保险招商局扩建并改称为济和船栈 保险局,两机构于1885年合并,称为仁济和水火保险 公司。
英国查尔斯· 波文于1710 年创建伦敦保险人公司一 般被认为是奠定了现代火 灾保险的基础,因为它首 先在承保房屋本身以外还 对屋内财产提供火灾风险 保障,该公司成立后不久 由合伙方式改为合股方式, 开了以股份公司组织形式 经营火灾保险之先河。后 改名为太阳保险公司,在 当时英国保险市场上居于 领先地位,存在至今。

保险学课件--保 险 学(第四章)

保险学课件--保 险 学(第四章)
5
期待利益(Expectation of Loss)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 但基于其既有权利以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 如租船人对其租赁船舶的运费收入利益等。 美国保险法规定,对于此种期待利益的保险,投 保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即能按约定价格获得保险 赔偿,无须另行证明。而在英国,保险人的赔偿 则限于投保人所能证明的期待利益。
6
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
1、物权人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权利。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债权人 3、股东或法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由股东投资形 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故公司对公司财产具有可保利益,而非股东。 4、占有权人 恶意占有无可保利益,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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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

免责条款直接限制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同时也影 响到投保人的投保决策,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予以 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予说明 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 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如故意隐瞒、欺 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或者保险人拒绝 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的,可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含义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与标的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投保必须以对标的具有可
保利益为要件,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学 di四章

保险学 di四章

4.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等。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纵容行为。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5.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1)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财产投保或出险时的实际价 值。我国《保险法》法第 19 条规定,保 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之一即有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以下两种方法: ①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 ②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确定
5)代保管财产
通家财险 2)家财两全险 3)团体家财险 4)附加盗窃险
一、运输保险及其特征 1.概念:以处于流动状态的财产为保险 标的财产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 输工具保险。 2.特征: ① 流动性 ② 风险大而复杂 ③ 异地出险 ④ 第三者责任大
2.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

② ③ ④ ⑤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
2.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① 赔偿限额的规定(两种方法) A.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分 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限额,在整个保 险期间无累计限额。 B.规定保障的累计赔偿限额,先规 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分项,然 后再规定整个保险期限内的累计限额 。或者直接规定财产损失限额和人身 伤亡的限额,再规定整个保险期限的 累计限额,多数国家采用第一种方法 ,我国采用第二种。
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 2)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 损失当时保险财产实际 价值 100 %
3.保险标的
1)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各种生活资料
3)农具、工具和已经收获的农副产品

保险学概论第四章

保险学概论第四章

保险学概论第四章一、保险学的发展历史保险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人们已经开始相互救助,并采用一些方式来分担风险。

然而,正式的保险学的发展要追溯到18世纪。

第一份现代保险合同可以追溯到英国,这标志着保险业的正式诞生。

保险学的发展在19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保险公司的数量迅速增加,保险产品也不断创新。

在20世纪,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保险业迅速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并且保险学也在此时逐渐成为独立的学科。

二、保险学的基本概念保险学是研究保险原理和运行机制的学科,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法律、经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保险学中,有一些基本概念是我们必须了解的。

1. 风险风险是指不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在保险学中,风险通常由两个要素组成:概率和损失。

概率是指某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损失是指事件发生时所带来的经济或非经济的损失。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要素。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所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定义务。

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金额,以获得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与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直接相关。

5. 原则在保险学中,有一些原则是保险业务中不可或缺的。

例如,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基于相互的自愿、合法的目的;保险合同必须要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之间的合理对等关系等。

三、保险学的理论体系保险学的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理论构成的。

这些理论主要涉及保险原理、保险市场、保险行业等方面。

保险原理是保险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它主要包括了散财、准备金、大数法则等基本原则。

散财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集中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以达到减少个体经济损失的目的。

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支持赔付义务而设立的资金。

大数法则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分散风险群体的方法,使保险费的收入和赔偿的支出相互抵消。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 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人身关系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人身关系 2、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亲属血缘关系 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 亲属血缘关系 投保人对承担赡养、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雇佣关系 4、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 雇佣关系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 5、债权人对债务人 债权债务关系 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 6、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 经济利益关系 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 7、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 经济利益关系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 保险的基本原则
3、保险人的告知 (1)告知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列示: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 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中国) 中国)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 1、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 2、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 中国: 利益主义+同意主义” 3、中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 含义: 1、含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告知仅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 (1) 狭义告知仅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将 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 (2) 广义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 期内,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期内,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取广义告知之意)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取广义告知之意)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学第四章
人的而言
(二)保证(Warranty)—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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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的如实告知
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二是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 保人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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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 旧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
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如 实申报受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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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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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 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 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 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 月,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 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 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 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 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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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拒赔
• 2000年9月10日投保人张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定 期保险、一份养老年金保险,两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张某、 受益人均为原告方某(张某的养父)。2003年1月,张某又在 被告处投保了定期保险的附加住院保险,交一年保一年。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须是合法利益: • 须是经济利益: • 须是客观存在确定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中南大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含答案)

中南大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含答案)

中南大保险学: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含答案)一、填空题1、可保利益构成的三大条件是:_____、 _____、_____。

2、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_____、_____。

3、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_____、_____。

4、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_____、_____。

5、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主要有:_____、_____、_____。

6、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_____、_____。

二、多项选择题1、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A、所有权、经营权B、使用权、承运权C、保管权、抵押权D、留置权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A、确认保证B、明示保证C、承诺保证D、默示保证3、以下属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有()A、遗漏或忘了B、误告C、隐瞒D、欺诈4、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A、没有限度B、实际损失C、保险金额D、可保利益三、判断题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如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

2、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价值可根据需要进行协商。

3、被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如父母、夫妻、子女等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4、告知必须是书面的,口头陈述无效。

5、人身保险强调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6、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7、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四、名词解释1、可保利益2、告知3、保证4、确认保证5、承诺保证6、明示保证7、默示保证8、权利代位9、物上代位10、重复保险五、简答题1、简述构成可保利益的必要条件。

2、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3、为什么把诚信原则作为保险的一大原则。

4、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

财产险
以财产损失为保险风险的保险 合同,如车险、家庭财产险。
人身意外险
以人身伤害为保险风险的保险 合同,如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1 条件1:
合法有效的合同
2 条件2:
投保人提供真实信息
3 条件3:
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解除方式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
2
解除效力
解除后恢复当事人于合同缔结前的权利义务。
3
终止条件
合同履行完毕、保险期满或发生保险事故等。
保险履行的过程
步骤1 :
投保、核保、承保
步骤3 :
理赔处理
步骤2 :
风险管理
步骤4 :
保险费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和计算
支付方式 计算方法
年缴、季缴、月缴等
根据保险费率、被保险人的属性、保险标的等计 算得出
保险单据的保管和使用
1 保管:
妥善保管保险单、保险合同和理赔相关单据
2 使用:
保险单据用于申请理赔、查询合发放: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理赔申请的情况及 时发放赔款
2 计算:
根据保险公司的赔偿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 损失进行计算
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1 方式1:
协商解决
2 方式2:
仲裁解决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学第四章将介绍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种类、内容要求、生效条件、终 止等知识,让你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各个方面。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1 要素1:
投保人
3 要素3:
保险公司
2 要素2:
被保险人
4 要素4:
保险标的

保险学第四章 近因原则

保险学第四章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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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上代位 1、定义: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 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 的物的所有权。 2、委付: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全 部权利转移保险人,同时,将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的义务一并移归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 全部赔偿的行为。
人寿保险赔偿也是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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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 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责任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 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 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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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求偿 1、定义: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 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 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 者的索赔权利。 2、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如:若车主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 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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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 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 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 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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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1、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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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
因果关系。对此,有两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方法:从原因推断结果。如大树遭 雷击而折断,并压坏了房屋,屋中的电器 因房屋的倒塌而毁坏,那么,电器损失的 近因是雷击,而不是房屋倒塌。

保险学第4章

保险学第4章

2.运输保险分类
车辆运输险 船舶保险 航空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3.运输保险基本特征
运行状态 异地出险
• 4.3.2机动车辆保险
• • • • 1.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点 2.车辆损失保险(简称车身保险) 3.第三者责任保险 4.附加保险
• 4.3.3船舶保险
• • • • 1.船舶保险及其适用范围 2.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 3.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4.船舶保险的赔偿
• • • • 1.建筑工程保险与交叉责任 2.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 3.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 4.责任险额与保险费率
4.4.3安装工程保险
• 1.安装工程保险及其特点 • 2.安装工程保险的基本内容
4.4.4科技工程保险
• • • • 1.科技工程保险及危险控制 2.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3.航天工程保险 4.核能工程保险
2.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2.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财产损失保险 农业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结构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4.1.2财产保险的特征 4.1.2财产保险的特征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特效及有关责任 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经营内容复杂 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4.2 火灾保险
4.2.1火灾保险概述
4.2.3家庭财产保险 4.2.3家庭财产保险
1.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
业务分散,额小量大; 危险结构有特色,主要集中在火灾盗窃等危险上; 赔偿有特色; 险种设计更灵活
2.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3.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4.其他家庭财产保险 5.附加盗窃险
பைடு நூலகம்
4.3 运输保险
4.3.1运输保险概述
1.运输业与运输保险
4.2.2团体火灾保险 4.2.2团体火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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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保险人&投保人 2、再保险——保险人&保险人 3、共同保险——联合保险、没超过可保价值 4、重复保险——超过可保价值 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
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保险期限的保险
第二节 财产保险
• • • • • 财产保险概述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农业保险
(1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
续责任
(13)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①期满1年 ②无赔款 ③续保
(14)附加盗抢险
例:
• 甲厂的车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 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 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 理部门裁定甲厂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 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 济损失30%,为7200元。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 辆损失险(注:足额投保)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合同中约定绝对免赔率为20%,试计算保 险人对甲厂和乙厂的分别赔偿额?
(10)保费计算 ①车辆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 ×费率) ②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按选择的赔偿 限额档次收取
(11)车损险赔偿处理
①全部损失 • 保额≤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赔款=保额 • 保额 > 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赔款=出险 时车辆实际价值 ②部分损失 • 保额=投保时新车购臵价,赔款=(实际修 理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1- 绝对免赔率) • 保额<投保时新车购臵价,赔款=(实际修 理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1- 保额 绝对免赔率) × 出险时新车购臵价
3、机动车辆保险 车损险 基本险 (1)险种 盗窃险 附加险 玻破险 第三者责任险
(2)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主要 有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
辆停驶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
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
(3)车损险的保险责任
①碰撞损失 ②非碰撞损失 ③施救和保护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 注:财产保险理赔时应判断该保单保险金额与保 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的关系,从而确定保单的赔 偿金额
4、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1)定值保险 是投保时确定保险价值的承保方式,保险标的发生 保险事故时不论损失当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是多少, 保险人均按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以定值 保险方式承保的主要是艺术品、书画、运输中的货物等 特殊保险标的。 (2)不定值保险 是与定值保险相对应的一种承保方式,投保人和保 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只是订 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绝 大部分险种都是以不定值保险方式承保的。
船舶保险、飞机保险等 4、工程保险——承保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等在建设和施工过 程中,因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 企业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财产 (2)特约承保财产:如金银、古画、矿井内的设备和物资 (3)不保财产:如票证、有价证券、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三) 家庭财产保险
1、险种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具有经济补偿与年期还本双重 性质 (3)附加盗窃保险
2、可保财产
(1)房屋及附属设备 (2)室内家庭财产 (3)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3、理赔
按实际损失在保额内赔付,不采 取比例分摊方式
(四) 运输工具保险 1、概念与特点
5、赔款计算
①全部损失 • 保额≥出险时的重臵价或帐面 余额时,赔款≤出险时重臵价 或帐面余额 • 保额≤出险时的重臵价或帐面 余额时,赔款≤保险金额
②部分损失 • 保额≥出险时的重臵或帐面余额
时,赔款=实际损失
• 保额≤出险时的重臵价或帐面余 额时,按比例赔付并扣除残值 ③施救费用 在另一个保额内计算,最高不 超过保险金额
在车辆损失险中有一条为: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 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但如 果你购买了车损险的不计免赔率,发生以上事故时,那30%的绝对 免赔率由谁负责? 解释:这种情况一般是针对没有现场或者找不到对方肇事车 辆的,这个30%的绝对免赔和不计免赔是没有牵扯的。 购买不计免赔是指在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内100%赔偿,不购 买就是80%,如果你发生上述情况,那么这个30%首先就是排除在 外的,查勘人员在定损时就除外了,当然不在核定损失内。也就 是说,比如一个事故是100元,没有这种情况的话,查勘人员给你 定损时就会核定100元损失,然后不计免赔是以这100元为标准计 算100%或者80%。而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那么在核定损失时,首先 就是100-30=70,不计免赔则是以70元为标准来计算100%或者80%。 因为70元才是查勘人员给你核定的损失,也就是保险公司应付的 责任范围。而那30元是因为你没有第1现场报案,或者没有第三者, 责任不在保险公司,当然要首先排除了。 说明:绝对免赔率的计算时在核定了损失后的免赔
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险在我国为
强制保险。
(5)责任免除:原因免除和损失免除 (6)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7)车损险的保险金额 (8)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
限额
(9)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
绝对免赔额 相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率 相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率一般是20%,但可购买不 计免赔,这样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 就应按核定的实际损失的100%进行赔付。
⑥重复保险
• 若保险人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 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6、厘定费率的主要因素
•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损失概 率、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和经营管理费用险有效期间从2003
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在2003年8月17日该企业 发生洪灾,导致企业财产固定资产损失金额为100万 元,流动资产损失50万元(其中有15万元的现金), 出险时固定资产的重臵价值为160万元,流动资产账 面余额为60万元。 (1)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 16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60万元,试求保险 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2)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 15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试求保险 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3)若投保企业财产基本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 18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70万元,试求保险 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4)若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 120万元,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为75万元;另外固定 资产发生了3万元,流动资产发生了2万元合理必要 的施救费用,试求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一、财产保险概述
广义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所对应
狭义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
我国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 基本险与综合险
与人身保险相比,财产保险的特征
1、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
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
法、保险金的赔偿方式
2、财产风险的性质
财产保险的风险较为集中、准确掌握财产风
险的规律性有一定难度
(1)保险标的 载人、载货、从事交通作业的工具
(2)保险责任 ——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致损失 ——合理的施救及保护费用 (3)种类
(4)特点 1、承保风险的多样性 2、事故发生的复杂性 3、保险范围的广泛性
2、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①保险标的的出险概率较高 ②业务量大,普及率高 ③扩大保险利益
④被保险人的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④代位追偿
•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⑤保险金额的冲减
•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 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要恢 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 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 合同
第四章
保险的类别
• 保险的一般分类 • 财产保险 • 人身保险
第一节
• • • •
保险的一般类别
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按保险标的分类 按承保方式分类
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1、社会保险
2、商业保险 3、政策性保险—风险大、利润薄、 国计民生的项目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1、共同点: 同以风险存在为前提
1、保险价值(财产保险合同特有概念)
是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
值,它的客观判断标准一般为市场价,它也是确定保险
金额与赔偿计算的依据。
2、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最高限额。
3、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足额保险
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
同以建立基金作为物质基础 同以人身要素为标的
2、区别:
商业保险 社保 管理方式不同 商业化管理 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实施方式不同 自愿 强制
经营目的不同
盈利
社会安定
基本经济保障
保障程度不同 充分保障
保费负担不同
自己
国家、单位和个人
有利于低收入者
保障关系不同 对等原则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二、财产损失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的种类
1、火灾保险——因火灾、爆炸、雷击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 所造成的损失,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2、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灾害事故及外来风 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等 3、运输工具保险——因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 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也可承保各种附加险,如机动车辆保险、
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 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 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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