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四章(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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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人将价值4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两家保 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甲的保额为60万元,乙 的保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20万元。问各保险 公司应如何赔付?
3、顺序责任制: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承担 损失赔偿责任,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 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时, 才顺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
2004年5月16日,穆某的儿子持证(2003年7月15日取得驾驶 证),驾驶该车,在上三高速公路上虞段,碰撞中央护栏,造成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154952元。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6000元。 交警部门于2004年7月17日,对该案作出处理。随后,穆某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持学习驾驶证及实 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于2004 年9月15日,向穆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确认拒赔数额为 141198.26元。于是,穆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7月间,陈先生驾驶这辆桑塔纳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 严重的车损,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该损失再次由王 东出面申请赔付,这次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理赔。理由是车辆 所有权人已经发生了变更,却没有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告 知保险公司,所以拒赔。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保险标 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 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如: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 方式,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 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账面原值为 100万元,应提折旧4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 偿多少? 3、问: 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 他投保意外伤害保额为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 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的身份向肇事 车主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 险公司? 人寿保险赔偿也是一例外。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1、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 保单约定保期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 日。银行在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 房屋在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得赔?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期内因发生地震 而造成厂房等标的损毁。问企业能否得到赔偿?
(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A 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B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 易:多种原因同为保险责任或同为除外责任 难:多种原因中有除外责任和承保责任,若 损失结果可以分解,则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 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汽车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 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该车 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则在自燃 的损失与外界冰雹的砸伤易于分解时,保险人 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
案例2、2003年12月13日,天台县街头镇某个体企业职工穆某, 向杭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购得一辆丰田轿车,当场付清首期车款 和保险款,由销售商代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台州中心 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次日,所购车辆 办了保险手续。保险合同有效期为2003年12月14日零时起,至 2004年12月13日24时止。但经销商及穆某,均未在保险合同上 签字捺印。
补偿原则的实施(在足额保险的前提下)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3、补偿的方式 现金赔付,修复,置换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问:某外贸企业将一批货物投保海上货运险,保 险价值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当货物在 中途时发生保险事故全损,此时货物的价值为8 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多少? 1、定值保险:定值保险的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 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2、重置价值保险 指在确定损失时不扣除折旧,而是按重置价值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六)分摊原则
1、比例责任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 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50万元财产,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甲的保 额为40万元,乙的保额为20万元,丙的保 额为20万元,损失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 司如何赔?
2、责任限额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承保时 的赔款金额/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 的总和*实际损失 50万元财产,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甲的保额 为40万元,乙的保额为20万元,丙的保额为20 万元,损失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如何赔?
与定额给付的人寿险不同,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属于事后 确定补偿金额的人身保险。因此,应当适用补偿原则,不允 许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即针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保险公司应当补偿的份额。 但是,由于国内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的经营规范尚未 建立,在被保险人重复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同业间以及商业 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之间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分摊机制。因 此,保险公司往往通过设定特定情况的免责或者规定相应的 索赔规则对可能发生的重复给付进行控制。实务中表现为两 种方式:1、约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 ,在已经得到任何第三方给付的情况下,本保险公司只对余 下的部分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责任;2、约定申请人在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费用发票的原件。一些保险公司也同 时将两种方法在条款中一并进行规定。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如多种原因连续 未中断,则最先的原因是近因。 如汽车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 路人眼睛,造成失明。(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3)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新的独立原因 介入,则该原因为近因。若新的原因为除外责任 ,在新原因发生之前的承保危险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交通事故并使 下肢伤残,但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 死亡。其中心脏病为独立的新介入原因。
一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 洪水,财产受损严重,其中有他珍藏的反映他 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他作为被保险人能否就这 些照片获得保险赔偿?
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的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2、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 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 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 •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 赔多少? •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 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 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法官认为,本案中投保的桑塔纳轿车原所有人是王启,并非 为投保人王东所有。王东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已出示了车辆行 驶证等能够证实投保车辆所有权人的证件,保险公司没有表 示异议,王东支付了保险费,取得保险卡。在车辆所有人王 启将车辆过户给陈先生后,于今年2月发生交通事故申请理赔 时,保险公司仍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而是如常进行了理赔, 这表明保险公司知晓,并认可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物所有权 人不是同一人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合同 。王东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 请。最后,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 赔偿王东车损修理费42478.90元。
(五)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 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责任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 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 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所有权.
一、代位求偿 1、定义: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 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 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 者的索赔权利。 2、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如:若车主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 位求偿权
(三)、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是什么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 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 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2、近因原则的应用 (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危险与损失之间的 因果关系。对此,有两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方法:从原因推断结果。如大树遭 雷击而折断,并压坏了房屋,屋中的电器 因房屋的倒塌而毁坏,那么,电器损失的 近因是雷击,而不是房屋倒塌。 第二种方法:从结果推断原因。
案例1、王启(化名)有一辆桑塔纳轿车,一直由王东保管使用。 2004年9月,王东就该辆桑塔纳轿车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第三者综合 责任险和车损险,并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保险公司也 向其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
今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王启把该车转让给了陈先生,但 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2月,陈先生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该车损由投保人王东出面向保险公司申请 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也进行了赔付。
45岁的中年妇女李大姐,于1997年9月向保险 公司投保了5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 为2800元。1998年5月,李大姐上街买菜,因 下雨路滑摔倒了,且昏迷不醒,送医院抢救, 诊断为脑溢血。因无法治疗,当晚死亡。事后, 李大姐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问能否得到 赔偿?
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 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 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 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3、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义务:赔偿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等)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索赔权 义务: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4、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第三者身份为特殊者 人身保险
二、物上代位 1、定义: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 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 的物的所有权。 2、委付: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全 部权利转移保险人,同时,将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的义务一并移归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 全部赔偿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 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及经销商均未在保险合同上 签字或捺印,被告又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已就免责条款 ,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除责任条款,不发生法律效 力。
案例:2001年3月26日,陈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 ,其中附加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附加短期意 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三)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 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对于公费医疗管 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合同签订后,陈某某于2003年3月21日续交了保险费。2003年3月 24日,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至同年4月18日出院 ,住院费用6032.29元。医院住院总清单载明:陈某某医疗费用 为人民币6021.29元(其中治疗原发性高血压Ι级费用20.86元,治 疗糖尿病-2型费用493.34元,自费项目和药品费2791.57元)。该 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入住医院的治疗费用6795.27元(含门诊 施救费773.98元)已由肇事者赔偿后,陈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6795.27元。但因陈某某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 在公安交通管理局,只能提供复印件。故保险公司以陈某某未能 提供原始发票为由拒绝理赔,陈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