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四章(续)
保险学第四章
(一)告知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前、缔结时和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 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主要是针对投保人行为的要求:
申请投保时:主动申报重要事实; 签约时:据实回答重要事实;
签约后:及时通知重要事实。
告知的形式:A无限告知(客观告知)——要求投保人告知重要事实。英 美等国采用此种。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4.4.4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 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 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 重赔偿而额外获利。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责任保险
1.投保人对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他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享有保险利益。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信用保险 1.投保人作为合同的义务人(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享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作为合同的权利人(债权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享有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 1.利益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一定要有经济利益关系;(英美法系) 2.同意原则:投保人对同意他投保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大陆法系) 我国实行的是:“利益与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一旦保险人将某一方面的询问列为保证条款,投保人必须遵循,
不管有意还是无意,不管对保险人有利还是不利,一旦投保人(被保险人) 违反了保证,保险人都有权取消合同。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课件--保 险 学(第四章)
期待利益(Expectation of Loss)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 但基于其既有权利以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 如租船人对其租赁船舶的运费收入利益等。 美国保险法规定,对于此种期待利益的保险,投 保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即能按约定价格获得保险 赔偿,无须另行证明。而在英国,保险人的赔偿 则限于投保人所能证明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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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
1、物权人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权利。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债权人 3、股东或法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由股东投资形 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故公司对公司财产具有可保利益,而非股东。 4、占有权人 恶意占有无可保利益,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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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
免责条款直接限制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同时也影 响到投保人的投保决策,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予以 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予说明 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 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如故意隐瞒、欺 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或者保险人拒绝 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的,可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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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含义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与标的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投保必须以对标的具有可
保利益为要件,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学概论第四章
保险学概论第四章一、保险学的发展历史保险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人们已经开始相互救助,并采用一些方式来分担风险。
然而,正式的保险学的发展要追溯到18世纪。
第一份现代保险合同可以追溯到英国,这标志着保险业的正式诞生。
保险学的发展在19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保险公司的数量迅速增加,保险产品也不断创新。
在20世纪,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保险业迅速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并且保险学也在此时逐渐成为独立的学科。
二、保险学的基本概念保险学是研究保险原理和运行机制的学科,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法律、经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保险学中,有一些基本概念是我们必须了解的。
1. 风险风险是指不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在保险学中,风险通常由两个要素组成:概率和损失。
概率是指某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损失是指事件发生时所带来的经济或非经济的损失。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要素。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所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定义务。
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金额,以获得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与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直接相关。
5. 原则在保险学中,有一些原则是保险业务中不可或缺的。
例如,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基于相互的自愿、合法的目的;保险合同必须要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之间的合理对等关系等。
三、保险学的理论体系保险学的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理论构成的。
这些理论主要涉及保险原理、保险市场、保险行业等方面。
保险原理是保险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它主要包括了散财、准备金、大数法则等基本原则。
散财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集中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以达到减少个体经济损失的目的。
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支持赔付义务而设立的资金。
大数法则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分散风险群体的方法,使保险费的收入和赔偿的支出相互抵消。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课后习题(保险合同(下))【圣才出品】
第四章保险合同(下)1.保险合同从开始订立到生效需经过哪些阶段?答:(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
①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②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做出承诺的人即为承诺人或受约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做出的。
由于保险合同要约通常都是采用投保单形式的,而投保单又是保险人事先印就的,因此,当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事项逐一填好后,经保险人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接受;经签章后,即做出承保后,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也有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合同通常是在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即此时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2.投保人有哪些义务?规定投保人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对保险公司而言有什么好处?答:(1)投保人的义务①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缴纳保费。
根据险种的不同,投保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缴纳保费。
保险费通常以现金缴纳为原则,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票据或其他形式为之。
②通知义务。
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③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保险学004-2
未成年人死亡保额5万元限制的原因 未成年人死亡保额 万元限制的原因
1、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父母不能以为子女投 保的人身保险作为投资,以期将来取得收益; 2、死亡保额只能作为在一旦出险后的所发生 的费用补偿,是对家庭的精神安慰。另外, 父母可以通过为子女投保长期保障性险种达 到基本保障子女未来生活的目的,父母还可 以通过为自己投保含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以防一旦父母发生意外后,对尚不具备劳动 能力的子女提供生活保障;
未成年人死亡保额5万元限制的原因 未成年人死亡保额 万元限制的原因
3、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死亡保额是以其 5至10年的工资收入确定的,而未成年子女基 本不具有劳动能力,还没有工资收入,因此 在确定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时,是参考一个 人10年的基本生活标准而确定的(每月400元 左右,10年则为5万元) 。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 发生、 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患重大疾病时, 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 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险金后, 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资料: 资料:绵阳国寿首破未成年人死亡保额限制
2008年5月31日,中国人寿绵阳市分公司理 赔人员,来到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向因地 震致死的学生陈某的家长送去12.82万元保险 金。 被保险人陈某生前在该公司购买了千禧理财、 康宁终身、康宁定期、全家福和学平险,合 计交费金额10310元,合计保额12.82万元。 5月12日地震发生时,陈某与同班同学撤离途 中被突然坍塌的教学楼楼梯和墙掩埋并遇难。
保险学第四章
(二)保证(Warranty)—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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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的如实告知
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二是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 保人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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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 旧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
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如 实申报受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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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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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 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 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 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 月,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 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 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 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 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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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拒赔
• 2000年9月10日投保人张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定 期保险、一份养老年金保险,两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张某、 受益人均为原告方某(张某的养父)。2003年1月,张某又在 被告处投保了定期保险的附加住院保险,交一年保一年。
保险学1-5章
㈢对社会的贡献
通过企业、家庭等经济单位的作用,使得社会成本降低而增 加经济效益 。
第四节 风险管理程序
一、风险识别 感知风险与分析风险 二、风险衡量 损失概率与损失程度(指标:预期损失,损失幅度-最大损失) 三、风险处理 ㈠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⑴避免 ⑵预防 ⑶抑制 ⑷集中与组合; ㈡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⑴自留与承担⑵中和⑶转移:①直接转移:转让、转包②间接 转移:租赁、保证(免责约定) 、保险 。 四、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相同点 1.原理类似:大数法则。 2.作用类似:分散风险。 3.实行办法类似:定期收取保费,按规定标准给付。 不同点 1.性质不同:保险是民事法律关系;社会保险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2.行为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契约行为。 3.实施方式不同:保险是自愿的;社会保险是强制的。 4.保费负担不同:保险由个人承担保险费;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 方负担,并由前两者为主。 5.保障程度不同:保险的保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社会保险是按法律规定的 标准给付。 6.保险对象不同:保险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多 数人。 7.经营主体不同:保险经营主体是民事主体,主要是法人;社会保险举办的 是国家。
五、风险管理与保险
㈠研究对象的一致性——风险 ㈡内容与任务的互补性 ⑴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处 理风险的传统有效措施; ⑵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一 个重要手段。
资料:台湾风险管理师考试
第一章
思考题
1.简述风险的定义,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区别。 2.风险的不确定性包含哪几种不确定? 3.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定义及其相互关系。 4.风险单位的定义,如何划分? 5.风险因素的分类? 6.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区别。 7.风险的主要分类有哪些? 8.简述风险的代价。 9.风险处理技术有哪几种? 10.为何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11.风险管理的目标。
保险学讲义(第4章)
从结果开始倒推追溯(要求没有中断)
举例:电器毁坏←房屋倒塌←大树的折断和压迫←雷击
应用分类: 单一原因情形下的近因认定 多种原因情形下的近因认定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 • 例子:汽车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到冰 雹袭击,经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陈先生的状 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下了空白。陈先生也没有提 出异议就亲笔签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 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 险单。2002年6月,陈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 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 的肌肉无力症,在填写投保单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 险公司,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陈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未果,于是诉诸法 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与 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 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 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 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1. 2.
近因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应用
近因是什么? 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认定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到结果(逻辑推理)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2.
3.
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比较
财产保险 可保利益的来 源
1. 2. 3. 4.
人身保险
1. 2. 3. 4.
保险学第四章(续)
45岁的中年妇女李大姐,于1997年9月向保险 岁的中年妇女李大姐, 岁的中年妇女李大姐 年 月向保险 公司投保了5年期 简易人身保险” 年期“ 公司投保了 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 为2800元。1998年5月,李大姐上街买菜,因 元 年 月 李大姐上街买菜, 下雨路滑摔倒了,且昏迷不醒,送医院抢救, 下雨路滑摔倒了,且昏迷不醒,送医院抢救, 诊断为脑溢血。因无法治疗,当晚死亡。事后, 诊断为脑溢血。因无法治疗,当晚死亡。事后, 李大姐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李大姐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问能否得到 赔偿? 赔偿?
补偿原则的实施(在足额保险的前提下) 补偿原则的实施(在足额保险的前提下)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3、补偿的方式 、 现金赔付,修复, 现金赔付,修复,置换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某外贸企业将一批货物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某外贸企业将一批货物投保海上货运险,保 险价值为10万元 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万元, 万元。 险价值为 万元,保险金额为 万元。当货物在 中途时发生保险事故全损,此时货物的价值为8 中途时发生保险事故全损,此时货物的价值为 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多少? 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多少? 1、定值保险:定值保险的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 、 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2、重置价值保险 、 指在确定损失时不扣除折旧, 指在确定损失时不扣除折旧,而是按重置价值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代位求偿 1、定义: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 、定义: 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 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 险赔款后, 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 者的索赔权利。 者的索赔权利。 2、 2、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如:若车主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 位求偿权
保险学第4章
2.运输保险分类
车辆运输险 船舶保险 航空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3.运输保险基本特征
运行状态 异地出险
• 4.3.2机动车辆保险
• • • • 1.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点 2.车辆损失保险(简称车身保险) 3.第三者责任保险 4.附加保险
• 4.3.3船舶保险
• • • • 1.船舶保险及其适用范围 2.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 3.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4.船舶保险的赔偿
• • • • 1.建筑工程保险与交叉责任 2.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 3.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 4.责任险额与保险费率
4.4.3安装工程保险
• 1.安装工程保险及其特点 • 2.安装工程保险的基本内容
4.4.4科技工程保险
• • • • 1.科技工程保险及危险控制 2.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3.航天工程保险 4.核能工程保险
2.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2.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财产损失保险 农业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结构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4.1.2财产保险的特征 4.1.2财产保险的特征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特效及有关责任 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经营内容复杂 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4.2 火灾保险
4.2.1火灾保险概述
4.2.3家庭财产保险 4.2.3家庭财产保险
1.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
业务分散,额小量大; 危险结构有特色,主要集中在火灾盗窃等危险上; 赔偿有特色; 险种设计更灵活
2.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3.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4.其他家庭财产保险 5.附加盗窃险
பைடு நூலகம்
4.3 运输保险
4.3.1运输保险概述
1.运输业与运输保险
4.2.2团体火灾保险 4.2.2团体火灾保险
《保险学》课后作业参考答案
第八章 保险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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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使消费者能够更充分地了解保险产品,例如:条款,价格,对比不同的产品,有充 分的时间考虑,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网络保险中间环节较少,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保 险产品价格可能有更多的优惠。
对于网络保险的监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需要严格市场准入,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保险中介借助一台电脑就能销售保险,虚拟环境 使保险欺诈的可能性提高,网络的发展使信息传递十分速度,一方面产品一旦上线,会在短 时间内引起大量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如果出现违规现象,会造成严重影响。
第七章 保险消费者
1. 提示:
请针对与一般实物商品相比保险产品的特性作答,例如: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要 求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时在语言上要简单、明确、清晰、易懂;保险产品的交易具有承诺性, 要求保险公司要做好理赔服务,让消费者切实体会到保险产品的保障作用,同时利用宣传册、 广告等媒介加强对整个保险流程,特别是理赔阶段的宣传介绍。 2. 提示:
需要对其进行信息技术安全性的监管;
由于缺少代理人或经纪人与消费者之前面对面的沟通,需要要求其在网站上对保险合同 的犹豫期,免除责任条款等重要事项予以重点提示; 4. 提示:
国家层面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专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管;
社会层面要制度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媒体与公众的监督。 5. 参考答案:
在分析学校面临的风险及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时,请注意突出和一般企业相比,学校面临 的独特风险及应对措施。 7. 略。
第二章 保险制度
1. 略。 2. 答:
“9·11”事件使保险业支付了数百亿美元的赔偿,不仅仅是美国的保险业,全球的保 险业都遭受到了巨额损失。“9·11”事件同时导致世贸大厦,五角大楼,客机全部或部分损
保险学004-4
也称超值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那部分保险金额无效
09保险法规定(55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 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 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 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 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 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
2009保险法(19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 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 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的。
5.其他补充解释原则
尊重保险惯例及其他商业习惯 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证优于投保单和其他 合同文件 特约条款优于基本条款 批单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
四、财产保险合同按是否在合同中 约定保险价值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一)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在合同中列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只约定 保险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保险标的受损 时的市场完好价值与保额的比较以及实际 损失金额赔付
(二)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并在保险合同上列明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保险标的受损价值/ =(保险标的受损价值 损失程度=(保险标的受损价值/保险 标的完好价值) 标的完好价值)×100% 保险标的完好价值-残值) =[(保险标的完好价值-残值) 保险标的完好价值] /保险标的完好价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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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003年12月13日,天台县街头镇某个体企业职工穆某, 向杭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购得一辆丰田轿车,当场付清首期车款 和保险款,由销售商代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台州中心 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次日,所购车辆 办了保险手续。保险合同有效期为2003年12月14日零时起,至 2004年12月13日24时止。但经销商及穆某,均未在保险合同上 签字捺印。
今年7月间,陈先生驾驶这辆桑塔纳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 严重的车损,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该损失再次由王 东出面申请赔付,这次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理赔。理由是车辆 所有权人已经发生了变更,却没有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告 知保险公司,所以拒赔。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保险标 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 同。
2004年5月16日,穆某的儿子持证(2003年7月15日取得驾驶 证),驾驶该车,在上三高速公路上虞段,碰撞中央护栏,造成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154952元。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6000元。 交警部门于2004年7月17日,对该案作出处理。随后,穆某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持学习驾驶证及实 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于2004 年9月15日,向穆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确认拒赔数额为 141198.26元。于是,穆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如多种原因连续 未中断,则最先的原因是近因。 如汽车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 路人眼睛,造成失明。(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3)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新的独立原因 介入,则该原因为近因。若新的原因为除外责任 ,在新原因发生之前的承保危险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交通事故并使 下肢伤残,但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 死亡。其中心脏病为独立的新介入原因。
(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A 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B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 易:多种原因同为保险责任或同为除外责任 难:多种原因中有除外责任和承保责任,若 损失结果可以分解,则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 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汽车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 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该车 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则在自燃 的损失与外界冰雹的砸伤易于分解时,保险人 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
法官认为,本案中投保的桑塔纳轿车原所有人是王启,并非 为投保人王东所有。王东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已出示了车辆行 驶证等能够证实投保车辆所有权人的证件,保险公司没有表 示异议,王东支付了保险费,取得保险卡。在车辆所有人王 启将车辆过户给陈先生后,于今年2月发生交通事故申请理赔 时,保险公司仍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而是如常进行了理赔, 这表明保险公司知晓,并认可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物所有权 人不是同一人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合同 。王东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 请。最后,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 赔偿王东车损修理费42478.90元。
案例1、王启(化名)有一辆桑塔纳轿车,一直由王东保管使用。 2004年9月,王东就该辆桑塔纳轿车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第三者综合 责任险和车损险,并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保险公司也 向其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
今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王启把该车转让给了陈先生,但 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2月,陈先生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该车损由投保人王东出面向保险公司申请 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也进行了赔付。
补偿原则的实施(在足额保险的前提下)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3、补偿的方式 现金赔付,修复,置换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问:某外贸企业将一批货物投保海上货运险,保 险价值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当货物在 中途时发生保险事故全损,此时货物的价值为8 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多少? 1、定值保险:定值保险的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 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2、重置价值保险 指在确定损失时不扣除折旧,而是按重置价值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六)分摊原则
1、比例责任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 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50万元财产,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甲的保 额为40万元,乙的保额为20万元,丙的保 额为20万元,损失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 司如何赔?
2、责任限额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承保时 的赔款金额/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 的总和*实际损失 50万元财产,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甲的保额 为40万元,乙的保额为20万元,丙的保额为20 万元,损失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如何赔?
(三)、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是什么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 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 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2、近因原则的应用 (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危险与损失之间的 因果关系。对此,有两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方法:从原因推断结果。如大树遭 雷击而折断,并压坏了房屋,屋中的电器 因房屋的倒塌而毁坏,那么,电器损失的 近因是雷击,而不是房屋倒塌。 第二种方法:从结果推断原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1、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 保单约定保期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 日。银行在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 房屋在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得赔?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期内因发生地震 而造成厂房等标的损毁。问企业能否得到赔偿?
与定额给付的人寿险不同,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属于事后 确定补偿金额的人身保险。因此,应当适用补偿原则,不允 许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即针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保险公司应当补偿的份额。 但是,由于国内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的经营规范尚未 建立,在被保险人重复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同业间以及商业 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之间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分摊机制。因 此,保险公司往往通过设定特定情况的免责或者规定相应的 索赔规则对可能发生的重复给付进行控制。实务中表现为两 种方式:1、约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 ,在已经得到任何第三方给付的情况下,本保险公司只对余 下的部分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责任;2、约定申请人在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费用发票的原件。一些保险公司也同 时将两种方法在条款中一并进行规定。
某保险人将价值4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两家保 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甲的保额为60万元,乙 的保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20万元。问各保险 公司应如何赔付?
3、顺序责任制: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承担 损失赔偿责任,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 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时, 才顺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
一居民投保家反映他 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他作为被保险人能否就这 些照片获得保险赔偿?
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的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2、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 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 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 •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 赔多少? •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 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 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五)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 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责任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 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 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所有权.
一、代位求偿 1、定义: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 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 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 者的索赔权利。 2、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如:若车主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 位求偿权
3、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义务:赔偿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等)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索赔权 义务: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4、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第三者身份为特殊者 人身保险
二、物上代位 1、定义: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 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 的物的所有权。 2、委付: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全 部权利转移保险人,同时,将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的义务一并移归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 全部赔偿的行为。
如: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 方式,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 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账面原值为 100万元,应提折旧4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 偿多少? 3、问: 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 他投保意外伤害保额为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 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的身份向肇事 车主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 险公司? 人寿保险赔偿也是一例外。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 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及经销商均未在保险合同上 签字或捺印,被告又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已就免责条款 ,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除责任条款,不发生法律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