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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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案件受理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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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

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

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

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kx1866.html。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柯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教师猥亵学生被判从业禁止【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柯某在广东省某中学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在学校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女学生,其中一名女学生已满14周岁后,柯某仍对其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柯某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又以其他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对性侵学生犯罪除了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外,还应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为降低被告人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危险,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判处从业禁止,充分体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

二、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有效化解矛盾,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禁摩区行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倒地,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

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一个月后救治无效死亡。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在医院抢救期间及死亡后,张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支付了治疗费和丧葬费。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张某某认罪悔罪且通过其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具有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对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离婚协议书_2

法律离婚协议书_2

法律离婚协议书法律离婚协议书1《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要的书面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予以离婚后,便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如果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深圳市中级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法律离婚协议书2一、离婚协议是什么?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

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

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1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的法条二、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三、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四、抚养费的确定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的法条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抚养权的归属问题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一

最⾼⼈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于某某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基本案情于某某与⾼某某于2001年11⽉11⽇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育⼀⼦⾼某。

因感情不和,双⽅于2009年9⽉2⽇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之⼦⾼某所有。

2013年1⽉,于某某起诉⾄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某,⽬前还处于于某某、⾼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的部分赠给⾼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造成巨⼤伤害,出于对未成年⼈的考虑,不应该⽀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效裁判认为: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在离婚时达成,即双⽅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是建⽴在双⽅夫妻⾝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持。

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于2013年4⽉24⽇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于2013年7⽉11⽇作出(2013)⼆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离婚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02年1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

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

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立案庭负责。

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权、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执行实施权、对执行异议的裁判权分别由执行局内设的不同部门行使。

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制度。

执行中合议庭讨论的事项为:(一)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四)执行担保的审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五)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方案;(六)评估、审计和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七)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及应急预案;(八)执行和解的审查;(九)裁定案件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十)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在执行终结前,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十二)对本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提出监督意见;(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案例(3篇)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女,30岁,汉族,某公司职员;被告乙,男,35岁,汉族,某公司经理。

二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矛盾。

2018年,原告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甲诉称:婚后,被告乙经常因工作原因加班,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

此外,被告乙在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甲关心不足,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被告乙因工作关系与一名女性发生婚外情,严重伤害了原告甲的感情。

在此背景下,原告甲要求与被告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被告乙辩称:原告甲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成立。

婚后,虽然因工作原因存在一些沟通不畅,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关于婚外情,被告乙承认错误,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请求法院考虑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给予其抚养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同时,被告乙的婚外情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甲的感情,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考虑到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育有一子,且原告甲在家庭生活中对子女照顾较多,故判决子女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以及婚外情对夫妻感情的影响,最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广大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相互理解,关心对方。

一旦发现婚姻出现裂痕,应及时寻求解决方法,避免感情进一步恶化。

同时,婚外情是婚姻的毒瘤,一旦发生,将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

离婚案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离婚案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逐渐产生矛盾。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则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在异地期间,李某发现张某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心生疑虑。

2019年,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但张某不同意。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有离婚的充分理由?2. 双方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在外地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有离婚的充分理由。

2.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根据李某的诉求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李某一定的财产补偿。

3.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到李某在照顾孩子方面付出较多,且李某的工作性质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了共同财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仲裁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为落实四级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有关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9月21日起,除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外,下列仲裁裁决(含仲裁调解,下同)执行案件由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5亿元;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本数);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3.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

三、2022年9月21日以前,已立案但未执结的案件由原法院继续办理。

已提交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案件,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仲裁保全案件,继续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

五、如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民商事诉讼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本公告所涉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标准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发〔1993〕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1993〕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二00二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

第三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立审分离原则。

第四条申诉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五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当事人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向同一人民法院只能提出一次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六)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亲子鉴定的规定亲子鉴定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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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规定亲子鉴定法律规定亲子鉴定的规定一:关于亲子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审判意关于亲子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审判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 第九条【条文主旨】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处理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父子关系的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 年 6 月15 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法律离婚案件判决(3篇)

法律离婚案件判决(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139xxxx8765。

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08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原告张三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四收到起诉状后,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双方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08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初期尚可。

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

二、双方矛盾及离婚原因婚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 生活习惯差异:原告张三喜静,喜欢安静的生活环境,而被告李四喜动,喜欢热闹,双方在生活习惯上存在较大差异。

2. 家庭责任分担:婚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在家庭责任分担上存在分歧,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3. 家庭矛盾升级:随着矛盾的积累,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婚后共同财产如下:1. 房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

2. 车辆:一辆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轿车。

3. 存款: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30万元。

四、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明,现年11岁,就读于XX市XX区XX小学。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金某、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金某、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金某、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9【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4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金元春;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张锦顺【当事人】金元春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张锦顺【当事人-个人】金元春张锦顺【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代理律师/律所】谢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郑翠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郑翠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挺郑翠婷【代理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金元春;张锦顺【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本院观点】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是起诉人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是起诉人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准予金元春、张某离婚的登记行为,金元春作为申请人,其于2017年10月9日即已知道该行为的具体内容,故金元春于2019年1月15日才请求撤销被诉离婚登记行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金元春主张其于2018年12月才核实发现结婚证件为伪造证件,但该事由不属于可扣除或延长本案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采纳。

自己在深圳起诉离婚的办法理

自己在深圳起诉离婚的办法理

自己在深圳起诉离婚的办法理想必大家都清楚离婚是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形式的,通过诉讼进行离婚的在异地,只需要携带好诉讼离婚所需要准备的材料,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也是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那么自己在深圳起诉离婚怎么办理?以下将由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己在深圳起诉离婚怎么办理起诉离婚: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当事人向被告户籍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二)《结婚证》;(三)身份证;(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等。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起诉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1、审理前的准备。

2、调解。

3、开庭审理。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深圳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深圳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深圳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深圳起诉离婚流程包括当事人起诉、审理及判决环节。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深圳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受理以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

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

一、深圳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受理以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

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

单方向法院起诉分为三个阶段: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判决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是什么?1、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

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离婚面临财产不平等分割刘云海律师力挽狂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离婚面临财产不平等分割刘云海律师力挽狂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离婚⾯临财产不平等分割刘云海律师⼒挽狂澜为当事⼈争取最⼤利益律师观点分析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的个⼈财产。

那么,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呢?左⼿事业,右⼿家庭,看似处理得游刃有余,但背后有多少⾟酸只有⾃⼰知道,在⾯临财产分割时,家庭主妇是否会因⽆经济来源⽽导致分割少的不利局⾯,且看刘云海律师根据本案为您揭晓。

【基本案情】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丁某,⼥,汉族诉讼代理⼈:刘云海,⼴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陈凤梅,⼴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蒙某,男,汉族案情概述:上诉⼈丁某因与被上诉⼈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不服⼴东省深圳市福⽥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8759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于2017年8⽉30⽇⽴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08年11⽉24⽇丁某与蒙某登记结婚,于2014年3⽉6⽇经原审法院(2013)深福法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未对财产进⾏处理,涉案房产登记在双⽅名下各50%产权。

该房产是蒙某于2005年购买的社会微利房,登记在蒙某个⼈名下,后转为市场商品房,并于2009年4⽉30⽇过户了50%产权给丁某。

2006年蒙某因购买该房产与建设银⾏签订《个⼈住房借款合同》借款25万元,期限240个⽉。

2009年8⽉27⽇,蒙某与兴业银⾏签订个⼈综合消费借款合同,贷款78万元,期限360个⽉。

蒙某于同年8⽉31⽇以涉案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

卡乐⽶影楼系登记在丁某名下的个体(家庭经营)⼯商户,现影楼登记地址已由蒙某⽗亲承租。

丁某主张:1、关于房产:上诉⼈丁某获得50%的房屋产权是付出对价的,其获得该房产份额是双⽅此前约定将丁某⽗母操办婚礼的费⽤⽀出作为其获得该房产份额的对价。

夫妻离婚房产协议书范本

夫妻离婚房产协议书范本

夫妻离婚房产协议书范本1.关于夫妻双方婚后房屋产权的协议该怎么写1、甲方:xxx(以下称为甲方),性别: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2、乙方:xxx(以下称为乙方),性别: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3、甲、乙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结婚。

为使双方以后婚姻家庭生活有序进行,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子乙抚养、老人赡养的处理及婚后义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

夫妻婚后房产协议范本具体一、财产1、甲乙双方协议于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婚前财产按以下方法处理(1)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房产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2)署名为甲方的xx牌xx型号汽车由甲方单独出资购买,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3)甲方名下的存储于xx银行的xx元存款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4)甲方于xx证劵公司所开设帐户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5)甲方于xx基金公司所开设账户下的基金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6)甲方于婚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乙方于婚前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乙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甲乙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

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三、甲乙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加以解决。

双方自愿签定,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四、该协议为不可更改协议。

五、在协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补充条款。

当补充条款与原有条款冲突时,补充条款作废。

六、该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均死亡,或协议内条款全部执行完毕之日终止。

七、该协议的少有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当甲方的解释内容与乙方或其他人理解有冲突时,以甲方所解释内容为少有解释。

八、本协议一式x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意:以上是关于婚后协议的范本,具体可以根据地方婚姻登记地政策相对应实施,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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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年7月1日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当事人以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提其离婚诉讼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二、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三、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四、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办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六、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当事人仍坚持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在婚姻无效判决中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原、被告。

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1、驳回原告XX的离婚诉讼请求;2、原告XX与被告XX的婚姻关系无效”。

七、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间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

①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③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八、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请求离婚而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时已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应先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十一、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件,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为法定代表人,以另一方为被告。

十二、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要求原告补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应责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等证据和证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十三、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帐册等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

]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十四、离婚案件重审时,原告可以减少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包括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请求,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十五、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债权人或者其他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涉及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十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普通收费标准计收诉讼费。

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3、男女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男女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者自然终止期间,不包括以下期间:1、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期间:2、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又同居生活的期间。

十九、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十、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再次起诉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二十一、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二十二、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生子女原则上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但另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除外。

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另一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二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相,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当返还,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十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请求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经分居的除外。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抚养费请求,离婚判决书也未明确抚养费负担,离婚判决生效后,直接抚养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离婚判决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约定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协议离婚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二十七、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无法举证,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十八、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九、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十、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十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三十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同意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但对首期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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