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
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纳税人以谎报销售价格的手段隐瞒或转移一部分应税销售额。
税法规定,对采用从价定率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核定的权限是: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30日内,根据当期已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连续6个月的销售价格,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二、对于因卷烟批发企业申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中销售价格信息错误,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纳税人可自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核实纳税人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该牌号规格卷烟自正式投产以来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对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应于收到申请后2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 重新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采集期为已核定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连续6个月,采集期满后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三、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规定的⽐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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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下同)150元。
(⼆)⽐例税率:1.每标准条(200⽀,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律适⽤45%的⽐例税率:⾄进⼝卷烟⾄⽩包卷烟⾄⼿⼯卷烟⾄⾃产⾃⽤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计划的企业和个⼈⽣产的卷烟⼆、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规定的实⾏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例税率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产、委托加⼯、进⼝卷烟的单位和个⼈,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产销售卷烟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以下简称交易中⼼)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见附件)。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交易中⼼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定⽐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2000年11⽉以后⽣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产企业⾃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颁布时间:1993-12-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一)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二)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四)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五)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六)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1.进口卷烟;2.白包卷烟;3.手工卷烟;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七)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
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524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9.09
【实施日期】1998.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8年9月9日国税函〔1998〕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
现将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卷烟计税价格及征税类别的确定问题
(一)凡1998年已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核定计税
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计征消费税;其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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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08•【文号】国税函[1998]290号•【施行日期】1998.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大消费税的征管力度,清理欠税,保证完成1998年消费税收入任务,总局决定:对烟、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和1998年1--5月份执行消费税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一)本地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及与其相关联的调拨站、销售公司。
(二)本地区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年产5000吨以上的其他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0吨以上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黄酒生产企业。
在保证对上列酒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检查范围。
二、检查方法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力量全面检查,总局将组织检查组适时抽查。
三、检查内容(一)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是否计提了消费税,税基是如何确定的,税基确定是否准确?(二)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利润、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计税依据计提消费税?(三)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是否计提了消费税;税基确定是否准确?(四)卷烟生产企业与其相关联的烟草调拨站、销售公司之间产品互供是否存在压低价格行为。
是否存在以商补工行为,具体操作方法有几种?(五)纳税人用外购酒及酒精连续生产酒,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在帐务上是如何处理的,采取哪种方式计算应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是否建立了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工作底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da23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a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02年3月7日国税发[20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工作重点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为了开展专项检查,总局制定了2002年上、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
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
根据本通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
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规模大、核算水平高、政策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以保证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配合。
由于此次检查涉及的行业和税种交叉,容易造成多头重复检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必要时可组成联查组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
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税收基础》形成性考核最新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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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13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
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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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14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题目43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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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
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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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44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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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单选>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的税种是( )。
A. 土地增值税
B. 资源税
C. 企业所得税
D.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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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是:土地增值税
A. 4800
B. 1300
C. 2400
D. 5000
反馈
正确答案是:5000
题目33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单选>下列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纳税人就是负税人
B.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候一致,有时候不一致
C. 在代收代缴关系中,代收人是真正的纳税人
D. 在代扣代缴关系中,代扣人是真正的纳税人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单选>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国税函[2009]27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更正。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产品消费说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产品消费说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c2a61dc5da50e2524d7f9d.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05-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征收环节烟1.卷烟工业(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2)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商业批发5%批发环节2.雪茄36%生产环节3.烟丝30%生产环节。
卷烟消费税计算公式与税率标准

卷烟消费税计算公式与税率标准卷烟消费税计算公式与税率标准消费税是一类非常常见的税种,几乎所有商品在交易时都会产生消费税,香烟作为国家专售的特殊商品,是需要纳税的,下文是卷烟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标准信息,我们一起了解吧。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及通知,目前卷烟消费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以烟草为原料的卷烟制品。
在种类上主要分为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以及烟丝四种,对应的税率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具体的四类卷烟消费税税率征收标准为:对于每标准条香烟价格(不含增值税)在70元以上的甲类卷烟,按照从价税的56%征收消费税;而针对每标准条价格在70元以下的乙类卷烟,那么按照从价税的36%征收;针对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其从量定额税率标准为0.003/支;然而对于以烟叶为原料生产,但未经卷制的散装烟同样属于卷烟消费税的征收范畴,具体税率标准尚无从参考。
卷烟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率+销售价格*比例税率。
其中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香烟150元,相应税额为150*销售箱数。
在征收了定额税之后,再按照上文中的香烟比例税率计算税额,最后取两者之和就为该类香烟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而进口卷烟的消费税计算那么有所差异,具体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其中消费定额税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视销售价格而定,消费价格≥5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45%;消费价格<5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30%。
xx年5月8日,出台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据统计,xx年,国内消费税8907亿元,同比增长8.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05.17•【文号】国税发[2005]81号•【施行日期】2005.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2005年5月17日国税发[200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西藏),各中烟工业公司:为了进一步解决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拟联合对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以来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进行采样汇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范围本次采样的企业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含没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点,下同)。
二、产品范围及所属期限本次采样的产品为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含雪茄型卷烟,不含雪茄烟)。
三、提供样品形式所有采样产品的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各5套,实物样品一条(或一个包装单位)。
四、价格内容本次采集产品价格包括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五、采样方式及地点本次采样采取集中采集方式。
(一)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潇湘大厦。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北纬路42号,电话:83161188。
(二)零售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金三环宾馆。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电话:67237713。
六、参会人员各中烟工业公司1名、各生产企业1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名。
七、会议时间(一)中烟工业公司、生产企业参会人员5月25日报到,26日至30日集中汇总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会人员6月16日报到,17日至20日集中汇总零售价格。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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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2000年1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维护国家利益,努力提高烟草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稳定卷烟市场价格总水平,坚决制止部分企业为挤占市场,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降价倾销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卷烟价格持续下跌已严重影响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对此,烟草行业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管理,建立健全卷烟价格管理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并实行卷烟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
要通过加强专卖、控制货源、搞好网建、规范经营等综合措施,实现对卷烟价格的有效控制。
二、抓好卷烟最低限价工作。
最低限价是稳定当前卷烟价格的有效措施。
最近,国家局要求各省级局(公司)都要制定全面限价方案,以实现价格的稳定。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克服一切困难,通过制定限价措施,对卷烟价格实施有效控制。
限价方案要结合市场实际,保证方案得以落实。
要纪律严明,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限价规定的单位严肃处理。
全国重点牌号卷烟的最低限价标准需经国家局批准后下达。
三、严格控制总量。
限价要与控量紧密结合。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坚持以销定产,加强生产调度工作,合理安排生产进度,调整产品结构,抓好限产压库。
要以市场为导向,精心组织货源,安排好调出、调入量,促进产销协调发展。
四、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
卷烟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厂、调拨、批发顺价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14•【文号】国税函[2008]236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文件附件3、附件4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统一称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税务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下载)。
二、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就推广使用申报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
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4.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十四日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项目│ 适用税率│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应税│定额│比例│││││消费品名称│税率│税率││││├────────┼──┼──┼────────┼────────┼──────────┤│卷烟│30元│45% ││││││/万│││││││ 支│││││├────────┼──┼──┼────────┼────────┼──────────┤│卷烟│30元│30% ││││││/万│││││││ 支│││││├────────┼──┼──┼────────┼────────┼──────────┤│雪茄烟│--│25% ││││├────────┼──┼──┼────────┼────────┼──────────┤│烟丝│--│30% ││││├────────┼──┼──┼────────┼────────┼──────────┤│合计│--│--│--│--││├────────┴──┴──┴────────┼────────┴──────────┤││声明│├───────────────────────┤││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本期减(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20210801

附件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一、增值税部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3、附件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1、附件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4至附件9二、消费税部分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2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五条及附件3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及附件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32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5号)第二条及附件2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二条及附件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4号)第二条及附件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0三、附加税费部分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四、其他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1。
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征办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由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原则上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如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三)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1.包装物销售收入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标 签】核定卷烟消费税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9﹞385号【发文日期】2009-07-01【实施时间】2009-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税务总局对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重新核定了消费税计税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税务总局对原发布的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内容废止的文件清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的文件15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3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4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9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1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2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3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4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5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6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7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8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9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0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1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2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4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省广丰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571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红塔山”牌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855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部分卷烟计税价格和品牌名称的批复》(国税函〔2002〕465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2〕770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沙、常德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306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昆明、昭通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5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4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6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合肥、芜湖、蚌埠卷烟厂6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7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郑州、新郑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8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什邡卷烟厂佛兰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9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深圳卷烟厂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600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南昌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8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9号)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1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太原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2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浙江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贵阳卷烟厂等7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4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甘肃兰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7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北襄樊卷烟厂等4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0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等6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1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苏南京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波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3号)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5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夏吴中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6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7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青岛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6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吉林延吉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7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8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东广州卷烟二厂等6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87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5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6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甘肃兰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3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南昌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5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河北张家口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6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贵阳卷烟厂2个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233号)税函〔2003〕1234号)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云南省昆明卷烟厂等9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247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郴州卷烟厂蓝盖华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号)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省合肥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生产的“石林”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吉林四平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5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调整四川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3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4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椰王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06号) 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佳品紫光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07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67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青岛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68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云南省5个牌号、规格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49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1号)复》(国税函〔2004〕1022号) 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3号) 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西昌卷烟厂“凉烟”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5号) 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楚雄卷烟厂“国宾”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6号) 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西昌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6号) 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常德卷烟厂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4号) 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5号) 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6号) 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7号) 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8号) 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郑卷烟集团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9号) 1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50号) 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7号) 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张家口卷烟厂“盖北戴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58号)国税函〔2004〕1259号) 1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梅州卷烟厂等4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7号) 1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8号) 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7号) 1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8号) 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62号)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卷烟厂石狮系列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6号)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昭通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3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西昌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32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5种老牌号非标准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92号) 1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1号) 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2号)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宝岛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3号)复》(国税函〔2005〕244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13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常德、长沙卷烟厂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46号) 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大理卷烟厂“三塔(时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47号)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91号) 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39号) 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沙卷烟厂“盖白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54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哈尔滨卷烟总厂26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85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86号)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都卷烟厂生产的“娇子”(低焦油)等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16号)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核定云南“红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748号) 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什邡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757号)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济南卷烟厂“将军(天元)”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840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872号)复》(国税函〔2005〕948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949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厂和赣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17号) 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宝鸡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0号) 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1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8号) 1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州卷烟二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258号) 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石家庄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43号) 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郑州卷烟二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46号) 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4号) 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厂和赣南卷烟厂8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5号) 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成都卷烟厂1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6号) 1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延吉卷烟厂和长春卷烟厂1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7号)复》(国税函〔2006〕238号) 1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石家庄市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40号) 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41号) 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宝鸡卷烟厂等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95号)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07号) 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什邡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75号) 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天津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77号) 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沙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621号) 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4.5*(54+30)硬盒翻盖石林(8mg)”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658号) 二、部分内容废止的文件10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什邡卷烟厂“国宝(盖红运)”等4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丰等3家卷烟厂生产的“月兔春”等14个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呼和浩特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公司9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新规格卷烟“石狮(吉祥软)”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7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沙卷烟厂常德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0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赣南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北清江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2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波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5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8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郑州卷烟总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9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0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沈阳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1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4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塔(集团)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5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6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7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8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春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9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32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1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2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4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033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1068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铂金11mg)”等4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070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塔辽宁公司生产的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138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8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河卷烟总厂新疆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91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13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下秀(红名品)”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14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4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总厂赣南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91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1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92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15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20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中烟工业公司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2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白沙(精品)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90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五牛(硬盒绿)新版”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91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中烟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605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东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665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757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下秀(软佳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771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河卷烟总厂新疆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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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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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
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核定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发﹝2003﹞61号
【发文日期】2003-06-03
【实施时间】2003-06-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问题
《办法》的重点是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各地要按规定选择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应注意选择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具有代表性、经营长期稳定、价格水平适中、信息量较大的零售单位。
采集点一经确定,必须按所出售的不同牌号、规格卷烟分别登记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建立卷烟销售台帐。
为了提高价格信息采集和申报的质量,各地应注意生产企业提供的卷烟牌号与零售单位销售的同一牌号、规格卷烟在《办法》附件卷烟牌号栏次中要能够一一对应。
二、关于价格信息采集上报问题
《办法》的核心是解决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已公示计税价格但由于交易价格变动计税价格需要重新调整的卷烟问题。
已公示计税价格但计税价格不需要重新调整的卷烟,只采集各种价格信息。
价格信息的采集时间、次数各地可结合本地区情况自行决定。
按照《办法》附件报送的时间要求,可以分1年采集1次,或每半年采集1次、1年采集2次,或每1季度采集1次,或每月采集1次都可以。
但上报的各种信息指标必须是1年的指标。
《办法》附件一、二、三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附件七、八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和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共同采集,按程序逐级上报。
上报时间要求:对老牌号、规格卷烟(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示计税价格的卷烟),各地将信息采集期内采集的信息,按照《办法》附件一、七、八填表要求填写制作,于次年1
月20日前上报;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各地将信息采集期内采集的信息,按照《办法》附件二、九填表要求填写制作,于投放市场次月起试销期满1年后的次月底前上报;对交易价格变动需要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各地将信息采集期内采集的信息,按照《办法》附件三、十填表要求填写制作,于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至第6个月期满后上报。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专销某一地区的卷烟,各地应将企业名称、专销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专销地区等详细情况参照《办法》附件七列表及时上报,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与专销地国家税务局联系,协商专销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工作。
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要按《办法》的要求组织采集点的选点和信息资料的采集,并将采集结果及时传送至委托地国家税务局。
所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发生变动需要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各地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并在文件后附规定附件。
同时,附件还需要报电子文件,格式为A4横式,
用EXCEL系统制表,通过FTP系统上报。
三、关于省国家税务局核定范围和公示时间问题
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或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或没有调拨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与审批,公示时间为每年的4月。
凡需要省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请各地在报送资料时注明情况,分别申报。
关联知识:
1.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