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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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建质〔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保证或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包括人民群众置业的住宅、工商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挪走或侵占。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八条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时间,并与承包方签订质量保证金收取协议。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工程规模、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但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出现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使用。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前征得工程建设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建、赔偿等。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总额,超出部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承担。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并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扣除需要使用的部分后进行,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工程建设方。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保金管理,加强项目质量控制,保障项目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质保金管理。

第三条 质保金是承包商作为履约保障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二章 质保金的收取第四条 质保金的收取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进行。

质保金的数额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准确计算质保金的数额,并向承包商发出收取质保金的通知。

第六条 承包商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质保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质保金。

质保金应在收到后及时存入该账户。

第三章 质保金的使用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无质量问题,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修复或补偿。

第十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修复责任,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如履行义务,建设单位应及时返还质保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未催告承包商履行义务,质保金不得退还。

第四章 质保金的返还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商。

第十四条 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建设单位能够及时返还质保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返还质保金时,应发出质保金返还通知书,并记录在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保金返还管理制度,确保返还工作的及时、准确。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我单位内部管理机构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之前的有关质保金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部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我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为质保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各相关人员遵守并执行。

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保利(甘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快速、有效的解决,提升业主满意度,明确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双方维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工程质保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按规定比例从工程款中留置的用于工程完工后、质保期内的后续质量维修的保证款项。

1.3 应当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包括:1.3.1 主体建筑工程1.3.2 非主体建筑工程1.3.3 安装工程1.3.4 配套工程(政府垄断工程除外)1.3.5 工程设备1.3.6 按公司规定或要求需留置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1.4 本办法适用于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2 质保金的收取2.1 质保金的收取时间点为工程验收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取,如尚未结算,应暂按合同金额进行扣取,最终以工程结算付款为准。

2.2 质保金收取比率一般为工程结算总额的 3%-5%,且不计利息,最终计取比例以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2.3 质保金的使用范围为工程合同范围内质量保修期间的维修、赔偿、管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2.4 质保金的退还时间为合同保修期或合同约定规定的维修项目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即与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2.5 成本部、财务部对工程质保金需按项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地产公司业务对口部门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应按项目、按合同建立质保金辅助台账。

工程质保金辅助台账需包括以下信息:2.5.1 工程项目2.5.2 施工单位2.5.3 合同总额(结算金额)2.5.4 验收日期2.5.5 质保到期日2.5.6 质保金总额2.5.7 已使用质保金金额2.5.8 质保金余额2.5.9 其他信息3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及移交3.1 工程项目在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前或交付后三个月内,地产公司工程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应集中进行整改,并就集中整改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对业主承担维修整改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承担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之间的联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审核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缴纳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质量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其参与其他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记录各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解决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使用质量保证金时应能够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容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机构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和对接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等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并保障承包商等按照规定提供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使用和返还质量保证金,依法履行质量保证金的义务。

章节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为参与建设工程的中小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可以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函等形式的质量保证措施,但应当在质量保证措施使用前将相关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其同意。

第六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基准、缴纳比例及缴纳期限确认缴纳数额,并在建设单位与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并及时完成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暂扣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并按照质量保证金使用、返还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章节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在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保证金缴纳协议之规定使用。

第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因承包商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建设单位受到赔偿请求的情况等,建设单位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以执行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并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原因、数额和期限,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使用质量保证金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建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建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建质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的定义)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由其缴纳的一部分款项,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2. 消除工程质量发生的缺陷和纠纷;3.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1. 工程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2.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应及时退还给缴纳方。

第六条(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追加)1.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如有违约行为,应按照违约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并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2. 在施工期间如有增加工程量等情况,质量保证金应相应追加。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要求)1. 质量保证金应专门设立账户,并定期进行核查;2.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实际需要进行。

第二章附件清单1. 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凭证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3. 质量保证金扣除通知书4. 质量保证金追加通知书第三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第四章困难与解决办法1. 难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金额不足的问题。

解决办法:对于支付金额不足的情况,可要求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补足缺口,否则将无法进行施工。

2. 难题: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不按时进行退还的情况。

解决办法: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保利(甘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快速、有效的解决,提升业主满意度,明确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双方维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工程质保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按规定比例从工程款中留置的用于工程完工后、质保期内的后续质量维修的保证款项。

1.3 应当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包括:1.3.1 主体建筑工程1.3.2 非主体建筑工程1.3.3 安装工程1.3.4 配套工程(政府垄断工程除外)1.3.5 工程设备1.3.6 按公司规定或要求需留置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1.4 本办法适用于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2 质保金的收取2.1 质保金的收取时间点为工程验收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取,如尚未结算,应暂按合同金额进行扣取,最终以工程结算付款为准。

2.2 质保金收取比率一般为工程结算总额的 3%-5%,且不计利息,最终计取比例以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2.3 质保金的使用范围为工程合同范围内质量保修期间的维修、赔偿、管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2.4 质保金的退还时间为合同保修期或合同约定规定的维修项目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即与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2.5 成本部、财务部对工程质保金需按项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地产公司业务对口部门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应按项目、按合同建立质保金辅助台账。

工程质保金辅助台账需包括以下信息:2.5.1 工程项目2.5.2 施工单位2.5.3 合同总额(结算金额)2.5.4 验收日期2.5.5 质保到期日2.5.6 质保金总额2.5.7 已使用质保金金额2.5.8 质保金余额2.5.9 其他信息3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及移交3.1 工程项目在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前或交付后三个月内,地产公司工程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应集中进行整改,并就集中整改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对业主承担维修整改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或设计人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交纳的一种保证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保证金包括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和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

施工期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交纳的质量保证金;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交纳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建设工程担保义务不解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组织职责不变。

第二章交纳和退还第七条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在开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交纳施工期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提供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承包人交纳的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退还;承包人交纳的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工程质量情况及时退还。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申请表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承包人:指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建设责任,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 工程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证书的活动。

3. 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承包人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或提供维修服务的期间。

困难及解决办法:1. 难题: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和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如何确定?解决办法:根据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确定。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了确保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和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而向业主提供的一种经济保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置费用和弥补损失。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交纳第十条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将从承包人交纳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监管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补交,逾期不补交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自筹,不得向业主借用、转嫁。

第十五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或者延期完成工程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明确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应当由业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每年进行账目清理和审查。

第十八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的存储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质量保证金,业主有权支取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置和损失弥补,但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16296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16296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16296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本月修正2023简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本月修正2023简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工程质量,并作为一种约束承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和规范工程质量的一种方式,以货币形式交存的一定金额,并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依法解除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交存和管理第四条承建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向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该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工程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承建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交存至建设单位指定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并按期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费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交存至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向承建单位出具保证金交存凭证。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可以由建设单位提前解缴,但应提前明确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承建单位催缴质量保证金,并建立相应的催缴记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保证金退还或解除时间,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建单位,并出具保证金退还凭证。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情况:(一)承建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用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二)承建单位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需要用于工期延误的赔偿;(三)承建单位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期满后,需要用于退还给承包方。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业主或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缴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可靠、稳定。

二、缴存和使用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3%计算,由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供。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工程质量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致使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2.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进行质量整改的;3.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受损的;4.经过鉴定,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质量保证金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负责,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金账户应与相关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对应,以确保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淆;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余额应及时通知业主或建设单位,由其决定是否继续缴存或申请退回。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通知书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申请书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合同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通知书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退回申请书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建设工程: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建设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保金管理,保障项目投资方的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健康有序进行,结合质保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管理。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质保金是指承包商或承包人为向投资方提供保证金和质量保证而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用于强制性质量保证和限制承包人或承包商失信行为。

第二章质保金的性质及用途第四条质保金是承包人或承包商提供的一种质量保证,旨在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质保金不属于工程款项,不计入工程成本,也不可作为承包人或承包商的债权。

第五条投资方可以依据建设项目合同或相关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或承包商提出索取质保金,以弥补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当承包商或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存在违反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但是,投资方不能以任意形式扣除质保金,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扣除金额不能超过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二)扣除一定的金额时,必须和质保金的存款期限和承包人或承包商的履约情况相对应;(三)扣除时要填写《质保金扣除通知书》,质保金扣除必须经过承包人或承包商同意。

第三章质保金管理第七条投资方应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定,设立质保金账户,并定期对账。

第八条投资方可以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设立质保金账户,也可以在企业内部开立质保金账户。

第九条开立质保金账户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银行开立质保金账户申请书;(二)承包人或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函或担保信;(三)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四)承包人或承包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投资方应定期进行质保金存、支收,并严格履行存款和支取手续。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投资方应设立专门的质保金监督管理机构,对质保金账户的存取款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投资方应保管好所有与质保金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做到规范管理,确保诚信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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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甘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快速、有效的解决,提升业主满意度,明确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双方维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工程质保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按规定比例从工程款中留置的用于工程完工后、质保期内的后续质量维修的保证款项。

1.3 应当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包括:1.3.1 主体建筑工程1.3.2 非主体建筑工程1.3.3 安装工程1.3.4 配套工程(政府垄断工程除外)1.3.5 工程设备1.3.6 按公司规定或要求需留置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1.4 本办法适用于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2 质保金的收取2.1 质保金的收取时间点为工程验收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取,如尚未结算,应暂按合同金额进行扣取,最终以工程结算付款为准。

2.2 质保金收取比率一般为工程结算总额的 3%-5%,且不计利息,最终计取比例以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2.3 质保金的使用范围为工程合同范围内质量保修期间的维修、赔偿、管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2.4 质保金的退还时间为合同保修期或合同约定规定的维修项目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即与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2.5 成本部、财务部对工程质保金需按项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地产公司业务对口部门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应按项目、按合同建立质保金辅助台账。

工程质保金辅助台账需包括以下信息:2.5.1 工程项目2.5.2 施工单位2.5.3 合同总额(结算金额)2.5.4 验收日期2.5.5 质保到期日2.5.6 质保金总额2.5.7 已使用质保金金额2.5.8 质保金余额2.5.9 其他信息3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及移交3.1 工程项目在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前或交付后三个月内,地产公司工程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应集中进行整改,并就集中整改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对业主承担维修整改责任。

3.2 集中整改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在责任单位工程进度款内予以扣除支付(如工程结算已办理完毕并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3.3 项目交付 3 个月后,且重点问题整改率达到 100%、一般问题整改率≥95%,属于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达到移交条件,交由物业公司及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

移交后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地产公司客服部或物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

3.4 质保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从责任单位质保金内予以扣除支付,若责任单位未完成结算流程或未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3.5 存在下述问题的由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维修,不得移交:3.5.1 维修问题整改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3.5.2 存在重大设计缺陷、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市政配套类问题;3.6 工程质量维修资料管理、移交工程质量集中整改期满后,符合移交条件的,地产公司工程部应将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资料移交给物业公司及客服部。

进行财务结算的,结算资料原件必须在于财务部确认后交付财务部门保管。

双方应对移交资料列出明细。

移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3.6.1 该项目的质保金台账移交至地产客服部:包括地产公司工程部经办的每笔质保金使用明细及剩余质保金等。

3.6.2 地产公司工程部经手的质保金扣款各项手续:如维修通知书、结算通知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邮寄底单、送达回执等。

3.6.3 该项目的相关施工图纸资料,填写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各参建单位施工范围》附表,对各单位的保修范围进行明确。

3.6.4 维修事项交底:包括维修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维修事项明细等。

3.6.5 与施工单位相关的资料,如负责人、联系方式,向施工单位发送的告知函或会议纪要等。

4 质保金的使用4.1 业主报修申请经确认或物业公司及地产公司相关部门自检发现质量问题后,向施工单位发维修通知(通知方式如电话、短信等),明确维修事项及维修时限等要求(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如管道破裂或漏水等,物业或地产公司可决定先行实施紧急抢修,同时通知施工单位确认整改事宜,整改费用从质保金或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2 若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时,物业公司向地产客服部签发工作联系单(含报修记录、整改事项、维修时限要求等)。

地产客服部接到工作联系单后,以地产公司名义向施工单位发《维修整改通知》快递到施工单位公司所在地址,告知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前来维修。

书面通知书需附业主报修记录、维修事项说明、相关照片等相关证据资料。

4.3 施工单位拒接通知或在接到通知后没有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且超过规定时限的,地产客服部按照公司制度启动第三方维修整改流程。

第三方整改维修事项完成后,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整改单位就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4.4 凡不能通过维修解决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业主提出连带赔偿要求的,地产或物业公司应将工程质量问题取证后(附业主书面赔偿要求)发函通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解决。

施工单位不予回复或不同意给予赔偿的,地产公司客服部全权代表责任单位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其他形式的补偿);地产公司客服部可以选择采取维修或者赔偿、补偿以及维修加赔偿、补偿的方式解决住户提出的质量瑕疵纠纷,责任单位无条件认可地产公司客服部的处理结果,并履行地产公司处理该纠纷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4.5 使用施工单位质保金或工程进度款进行维修的事项,地产公司客服部必须按公司制度规定进行流程审批。

报审附件应包括:4.5.1 报修登记或记录;4.5.2 工程质量问题认定结论;4.5.3 给施工单位发送的维修通知书;4.5.4 维修事项及过程简要说明;4.5.5 第三方维修告知函4.5.6 判决书、调解书或赔偿协议书(通过诉讼解决或协议赔偿的质量问题维修赔偿等费用)。

4.6 向施工方发送维修结算和质保金扣款通知。

维修事项完成后,应以地产公司名义向工程施工单位发送维修结算和质保金扣款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包括:4.6.1 报修登记或记录;4.6.2 工程质量问题认定结论;4.6.3 给施工单位发送的维修通知书;4.6.4 维修事项及过程简要说明;4.6.5 判决书、调解书或赔偿协议书(通过诉讼解决或协议赔偿的质量问题维修赔偿等费用)。

4.6.6 维修明细、维修前后现场照片、物业或第三方维修发票;4.7 凡质保金不足支付维修或赔偿费用时,应由地产公司先行垫付,然后再向施工单位追偿。

4.8 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质保金的使用范围,不得使用质保金进行维修:4.8.1 已过合同约定质保期的维修项目;4.8.2 维修、赔付项目不在质保范围内的;4.8.3 属于设计缺陷需整改的质量维修项目。

5 质保金的退付5.1 由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组织质保金退付现场检查及验收工作,地产工程部及技术部、物业公司协助配合验收。

验收完毕后由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质保金退付付款流程的办理。

各相关部门需做好质保金使用的相关统计和举证工作,地产客服部及时将扣款情况以“告知函”的形式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以备施工单位核对和确认。

5.2 退还质量保证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1 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退还节点、退还方式;5.2.2 不存在未整改完毕的工程质量问题;5.2.3 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确认完毕;5.2.4 不存在未完结的应罚款项、应扣款项;5.2.5 不存在双方争议事项、在诉事项等。

5.3 退还程序5.3.1 各类施工单位在质保到期前三个月向地产客服部提交质保金退付检查验收的书面申请,其中土建总包、消防、管网、园林、防水等施工单位由地产客服部单独组织检查及验收,门窗、装修、保温、涂料、栏杆等其它分包单位由地产客服部统一或分类通知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5.3.2 检查验收申请书报送至地产客服部后,地产客服部经办人员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组织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工程主管,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质保金退付现场检查表》,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作为整改通知下发到施工单位。

5.3.3 现场验收重点检查部位:现房销售房屋(现房销售房屋为竣工验收备案后出售的质保需延期的房屋)、屋面、外墙、首层、地下室是否存在渗漏、返潮、泛碱现象,烟道是否漏烟、排烟排油不畅,回填区是否有沉降现象,管网是否存在堵塞、渗漏、排水不畅、沉降断裂等。

5.3.4 质保期满且质量问题整改完毕,经物业中心及地产客服部现场验收合格后,地产客服部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物业服务中心、物业公司工程部、地产公司工程部、技术部对现场进行验收,并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签署《质保金退付验收表》。

5.3.5 地产客服部组织检查验收时需提前三天通知参与验收部门或人员,参加人员为:地产客服部经办人、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工程主管、物业公司工程部经理、地产工程部工程师、地产技术部项目负责人。

各部门相关人员需统一参加检查验收并现场签署意见,不得推诿或拖延统一检查验收,若本人因故确实不能参加,可指派其他人参加验收,全权代表本人签署意见,但事后本人必须补签字,且不应以未参加验收为由,再次提出复验的要求,也不接受各部门单独进行检查验收。

5.3.6 验收完毕后,客服部在质保期结束一个月内进行质保金退付付款流程的办理。

5.3.7 验收后维修执行《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维修管理细则(试行版)》的“质保期外维修整改”规定:质保期外单项整改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物业选择相应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质保期外单项整改费用在5万以上,因设计及工程施工质量等瑕疵造成的维修整改由地产承担,其余需物业动用大修基金。

6 管理要求6.1 地产公司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质保金台账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记录、维修通知发送、费用结算、质保金扣款等维修资料的管理工作。

物业公司维修管理台账应包含报修登记、取证、详细维修内容等,并每季度与地产公司客服部核对。

6.2 地产和物业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质保金管理办法学习,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质保金管理。

公司对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执行质保金管理制度,对质保期内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维修、及时报审、及时扣款的,或对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业主满意度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

6.3 公司对质保期内工程质量维修工作实施问责制,对不按程序及时维修、取证、报审、扣款,导致公司名誉、财产损失的直接管理人进行问责,并根据损失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民事赔偿责任。

6.4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要做到廉洁自律,严禁与施工方、维修方及业主串通合谋,降低标准,放松要求,以图谋私利,私自变通或歪曲执行有关质保金的合同约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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