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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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三、质量保证金的缴纳1.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和方式。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可以采用现金、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后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交付给竞标人或承包商。

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期限为合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 竞标人或承包商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质量保证金存入该账户内。

3. 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受到定期监督和审核,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扣除1.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竞标人或承包商。

2. 若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或后期维修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3. 如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照合同要求维修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收据范本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归还通知书范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在建设工程中负责实际管理和施工的单位。

2. 质量保证金:指承包商或竞标人在参与工程竞标或中标后按照约定缴纳给建设单位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履约的一种形式。

八、困难及解决办法1. 遇到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困难,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解决办法:a. 给予提醒和催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b. 按照合同约定,对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竞标人或承包商进行处罚;c. 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2017-财务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2017-财务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2017-财务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2017年财务处发布第一章总则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交付后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确保施工单位遵守规定、信用良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第一节缴纳1.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委托人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保证金应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或其他资产形式代替。

第二节退还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缴纳的相关税费由施工单位负担。

2.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委托人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给施工单位。

第三节利息1.委托人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已缴纳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所得的利息。

2.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已缴纳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所得的利息。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一节开户1.委托人应在国有银行或法定银行设立专项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专项账户的余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的数额。

第二节监督检查1.委托人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委托人有权对施工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法律责任1.对恶意逃避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行为,委托人有权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给予处罚。

2.对虚报、隐瞒工程质量问题、伪造施工记录或者其他失实情况的行为,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指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按规定缴纳给委托人的质量保证金。

2.委托人:指承建建设工程的业主或者委托代建单位。

3.施工单位:指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其他专业工程承包单位。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承担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之间的联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审核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缴纳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质量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其参与其他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记录各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解决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使用质量保证金时应能够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质(2017)138号

建质(2017)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质(2017)138号

建质(2017)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承担建设工程的单位、个人、具有工程建设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按照约定完成,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承包商收取的一定金额,由工程承包商按照约定条件归还的一种经济手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难度、工期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工程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将收取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安全合规的金融机构,建立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放期间,如产生利息,应归建设工程,用于工程质量改进等用途。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验收情况,及时向工程承包商退还。

第三章附件列表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样本附件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流程图附件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核算表第四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的组织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监理等方面的内容。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的定义)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由其缴纳的一部分款项,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2. 消除工程质量发生的缺陷和纠纷;3.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1. 工程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2.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应及时退还给缴纳方。

第六条(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追加)1.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如有违约行为,应按照违约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并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2. 在施工期间如有增加工程量等情况,质量保证金应相应追加。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要求)1. 质量保证金应专门设立账户,并定期进行核查;2.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实际需要进行。

第二章附件清单1. 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凭证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3. 质量保证金扣除通知书4. 质量保证金追加通知书第三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第四章困难与解决办法1. 难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金额不足的问题。

解决办法:对于支付金额不足的情况,可要求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补足缺口,否则将无法进行施工。

2. 难题: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不按时进行退还的情况。

解决办法: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或设计人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交纳的一种保证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保证金包括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和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

施工期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交纳的质量保证金;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交纳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建设工程担保义务不解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组织职责不变。

第二章交纳和退还第七条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在开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交纳施工期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提供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承包人交纳的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退还;承包人交纳的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工程质量情况及时退还。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申请表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承包人:指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建设责任,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 工程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证书的活动。

3. 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承包人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或提供维修服务的期间。

困难及解决办法:1. 难题: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和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如何确定?解决办法:根据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确定。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了确保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和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而向业主提供的一种经济保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置费用和弥补损失。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交纳第十条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将从承包人交纳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监管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补交,逾期不补交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自筹,不得向业主借用、转嫁。

第十五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或者延期完成工程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明确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应当由业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每年进行账目清理和审查。

第十八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的存储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质量保证金,业主有权支取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置和损失弥补,但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16296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16296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16296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建设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包方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保证金管理的情况。

第三条保证金是承包方在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的,用于保证承包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的一定金额。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承包方在中标后,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前缴纳相应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承包方应及时缴纳保证金,并在缴纳前对其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确认。

第七条建设单位收到保证金后,应第一时间将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开立专用账户。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向承包方出具收到保证金的收据,并及时将收据交给承包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保管好收到的保证金,并在结算时按照约定的方式退还给承包方。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部分或全部提取保证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保证金的余额。

第十一条承包方发生违约行为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取保证金用于实施整改或赔偿。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取保证金后,应及时告知承包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

第四章保证金的返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后的三个月内,将保证金的余额返还给承包方。

第十四条承包方应在工程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结算报告,并提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或复核,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返还保证金的余额。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将保证金的返还情况通知承包方,并及时将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方。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应妥善保管保证金的凭证,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并用于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赔偿。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根据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工程难度等因素进行确定,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收取或分次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收取质量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取相应的保证金。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并由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银行专用账户的开立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保证金存入通知书,并及时将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保证金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使用保证金,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证明保证金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保证金使用后及时将使用情况反馈给承包单位,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通知书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通知书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申请书4.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反馈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工程:指按照一定的设计和施工要求进行建筑、拆除、修缮、改造、安装等工作的活动。

2. 建设单位:指建设工程的权利人或代理人,具体指挥、管理建设工程的单位。

质量保证金新规定

质量保证金新规定

住建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号最新完整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号最新完整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号最新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1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2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向业主缴纳的一定金额的质量保证金。

第3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或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合同约定。

第5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由业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户独立、专款专用。

第6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支付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争议解决、工程质量整改、工程质量问责等方面的费用,用途必须合法合规。

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验收合格,业主同意办理退还手续;(二)未发生工程质量争议,或者经争议解决且解决方案已经执行完毕;(三)承包人已经完成工程质量整改和工程质量问责;(四)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内余额超过规定期限,未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的,或者经争议解决且解决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8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和使用制度,定期对专户资金进行审计,并向业主报告专户资金的流动情况。

第9条业主有权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10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第11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和业主应当建立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质(20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流程图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申请表格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格4.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监督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总造价:指工程整体造价,包括建筑物和设备设施等各项费用的总和。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业主或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缴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可靠、稳定。

二、缴存和使用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3%计算,由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供。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工程质量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致使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2.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进行质量整改的;3.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受损的;4.经过鉴定,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质量保证金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负责,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金账户应与相关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对应,以确保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淆;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余额应及时通知业主或建设单位,由其决定是否继续缴存或申请退回。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通知书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申请书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合同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通知书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退回申请书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建设工程: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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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
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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