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1-31

合集下载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表1-12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表1-12
《婚姻法》第4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
罹于时效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
其他抗辩参见离婚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
抗辩权基础参见离婚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
3、赡养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纠纷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
5、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抗辩权基础
分割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33条、第99条;《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第2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
遗嘱存在无效或变更、可撤销情况
《继承法》第17条、第19条、第22条、第20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42条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先于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继承法》第21条、第25条第2款、第27条
被继承人存在债务
《继承法》第33条、第34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第62条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
财产所有权不明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法》第33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

司法考试民法图表式记忆

司法考试民法图表式记忆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新浪微博@民诉杨洋)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一、民事权利分类标准具体分类概念典型例子财产权以财产为标的的权利,即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自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他物权)。

人身权以人身为标的的权利,具有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产生的一类权利如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

权利内容性质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或继承权(就其内容是财产权,但常基于身份关系取得)义务主体的是否特定绝对权相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既得权期待权主权利从权利已经取得并可以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事实发生才能实现的权利在关联的权利中,独立存在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继承人的权利主从关系主债权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权利作用支配权依权利的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特点:(1)、受除斥期间的限制;(2)、不得附条件和期限;(3)、依一方意志就能实现;(4)、行使形成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例子:合同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

特点:(1)、相对性;(2)、非公式性;(3)、客体是行为;(4)、大多是实体权利。

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子:债权。

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特点:(1)、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2)、是否行使由当事人来决定;(3)、行使有一定的期限;永久性抗辩权:权利人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届满。

延期行抗辩权: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例如《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司考笔记2

司考笔记2

第一款支配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其特点是:⒈权利主体、客体特定。

⒉义务主体不特定⒊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⒋具有排他效力。

第二款请求权一请求权的含义: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二请求权的特点:㈠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

㈡具有非公示性。

㈢请求权多是实体权利。

三请求权的意义:㈠请求权居于权利体系的枢纽地位。

因为任何权利,无论其为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之圆满状态,均需借助于请求权之行使,可见该权功能之广悍。

㈡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此三诉中,给付之诉为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㈢请求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赔偿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区别。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

四请求权的分类: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根据基础权利的不同分为:㈠债权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权。

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㈢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㈣人格权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人格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身份法上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

㈤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以上分类,唯有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从债权成立时当然发生。

其他请求权则多于受第三人侵害时方才发生。

五债权与其请求权的关系:请求权是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

债权是请求权的基础权利,请求权仅为债权主要作用之一。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6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6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编号 案由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无过错或第三人过错 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过失相抵 责任转移 安全保障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第三人过错 担保效力 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17-19条、第21条 先诉抗辩 对债权的抗辩权 医疗费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9条
误工费
16
生命权、身 体权、健康 权
护理费交通费Βιβλιοθήκη 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
精神损失费
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9、35 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7、35 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3条 营养费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0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1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3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5、35 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6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 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3.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可以说。

,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①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 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③ 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 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 ⽀配权是指权利⼈可以直接⽀配权利客体、排除他⼈⼲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配权,⼈⾝权⽆论是⼈格权还是⾝份权均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可以要求他⼈为特定⾏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债权本⾝即为请求权;物权本⾝为⽀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侵害、防⽌损害的发⽣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通过其单⽅的⾏为就可以使⼀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是使权利⼈可以依其单⽅意思表⽰(构成单⽅法律⾏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请求权效⼒的权利。

抗辩权有⼀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

⼀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请求权效⼒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请求权效⼒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抗辩权以及⼀般保证中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区别主要意义 (1)⾸先诉讼时效仅适⽤于请求权,⽽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不受法律保护。

(2)⽀配权权利之权利⼈利益的直接实现性⽆需义务⼈的协助,因此义务⼈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请求权之权利⼈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的积极配合,即义务⼈的履⾏⾏为。

(3)形成权适⽤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抗辩权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抗辩权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抗辩权
一、抗辩权
1.抗辩权的效力
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

其特征:
①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②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防碍请求权的行使。

分为暂时防碍的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防碍的永久抗辩权。

2.区分狭义的抗辩(又称否定):
抗辩是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消灭的抗辩。

抗辩的逻辑是:你无权请求。

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3.抗辩权的分类: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两种
(1)一时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③不安抗辩权;④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⑤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债务人抗辩
①诉讼时效抗辩权;②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

司法民法考点之抗辩、支配与请求权

司法民法考点之抗辩、支配与请求权

司法民法考点之抗辩、支配与请求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民事权利中的抗辩权、支配权与请求权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之抗辩、支配与请求权司法民法考点一抗辩权A.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B.抗辩权的特征a、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抗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果是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行使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产生的权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

b、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行使效果仅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并不在于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

c、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只有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后,抗辩权人才可以行使抗辩权。

C.抗辩权的类型a、一时性的抗辩权,又称为延缓的抗辩权,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条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辩权。

主要有四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b、永久性的抗辩权,指能够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

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

D.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在民法上,“抗辩”又可称之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请求人并不享有有效的请求权,相对人据此对其主张予以否认。

“抗辩”包括:a、权利障碍的抗辩。

例如,债权未发生的抗辩、被请求人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因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等。

b、权利消灭的抗辩。

例如,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抗辩。

司法民法考点二支配权A.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

理论强化班民法讲义三抗辩权

理论强化班民法讲义三抗辩权

2009年理论强化班民法讲义(三)第三,抗辩权。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至于除斥期间已过,不属于抗辩权的理由,因为除斥期间是针对形成权而言的,不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为阻却请求权的效力,不发生消灭请求权的效力。

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的发生,而不是弥补损失,因此抗辩权可能与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同时适用,因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是解决弥补损失的问题。

至于抗辩权能否与解除权并用,应无疑义,因为抗辩权的功效是预防损失,解除权的功效是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选用的问题。

【例题】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

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

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2008/三/57)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答案【ABD】。

本题涉及抗辩权、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的适用问题。

本案中,某煤矿与热电厂约定先交煤、后付款。

某煤矿交付的煤炭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且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热电厂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由于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热电厂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当然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热电厂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对于这三种权利,从性质上加以分析,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请求权的功能是弥补损失;解除权的功能是终止合同关系。

故这三种权利不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可以并用。

故本题选项为ABD。

三.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类请求权基础梳理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正确与否的问题,⽽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陷⼊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的研习⼼得,整理了以下⼗⼤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和⼤家⼀起学习交流。

法律⾏为产⽣的请求权,民法实⾏私法⾃治,法律⾏为是通过⾃⼰的意思表⽰产⽣⾸先是法律⾏为产⽣的请求权,民法实⾏私法⾃治,法律⾏为是通过⾃⼰的意思表⽰产⽣权利义务,从⽽对⾃⼰的民事⽣活做出⾃⼰的安排,⾃然应该⾸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的,是为了满⾜⼈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先就需要考察流转⽅⾯产⽣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为的分类,可以进⼀步细分为双⽅法律⾏为,单⽅法律⾏为、多⽅法律⾏为。

由于⼤陆没有所谓的⾝份⾏为和物权⾏为,双⽅法律⾏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合同履⾏请求权第⼀⼤类就是合同履⾏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分为两种:(⼀)履⾏请求权(⼆)次合同履⾏请求权1、违约责任请求权2、合同解除⽽发⽣的恢复原状请求权3、瑕疵担保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第⼆⼤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缔约过失请求权(⼆)⽆权代理请求权(三)合同⽆效、撤销请求权三、单⽅、多⽅法律⾏为第三⼤类是单⽅和多⽅法律⾏为请求权,由于其适⽤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类。

(⼀)单⽅法律⾏为遗赠、悬赏⼴告(⼆)多⽅法律⾏为合伙协议、公司设⽴协议产⽣的请求权第四⼤类是⾝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考察。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

我国民法⼗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编者荐语:事实是千姿百态、⽣动活泼的,⽽你的法律⼯具箱也是琳琅满⽬。

只有协调有序的摆放⼯具才能⾼效取⽤。

只有全⾯⽆死⾓地地毯式检索才能⽆遗漏。

周延⽽有序,是⽅法的根本。

——段清泉以下⽂章来源于民法学⼈,作者段清泉致⼒于为民商事诉讼提供⼀套整合的思考⼯具和操作⽅法——要件诉讼九步法。

该⽅法以请求权基础查找为前提,以法律要件划分为…以前,笔者⽤⼀篇⽂章梳理过我国民法上的⼗类请求权基础,作为法律关系部门化之后进⾏类型化思考的模板。

经过两年多的学习和实务应⽤,感觉很有必要进⾏升级迭代,现在重新撰⽂,和⼤家⼀起学习交流。

⼀、总体排序及划分原则(⼀)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份⾏为及⾝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因管理6.物权请求权7.占有保护请求权8.⼈格权请求权9.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划分原则这次重新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政法中⾏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依法⾏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请求权基础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法的周延。

所以,我们以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2.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全⾯细致地思考,把婚姻家庭继承等⾝份法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全领域的体系化思考。

3.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当优先适⽤。

如果纠纷的当事⼈具有特别⾝份和关系,⽽痛点恰巧落在这些法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份法涉及特殊家庭⾝份,合同涉及特定的当事⼈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在因为合同⽽开启接触的当事⼈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都存在⼀定的特殊⾝份和关系之中,也就是⾝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存在。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请求权基础第一章一、请求权基础(一)意义: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之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谁可以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得何种法律效果。

(二)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与其他法条(三)得作为请求权基础: 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6不作为请求权:(四)请求权基础之顺序: 1契约上请求权 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上请求权 3无因管理上之请求权 4物权关系上之请求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7其他请求权(五)请求权之检验并不是对错得关系,而是透过如此的检查方式,可以避免对於案例事实的遗漏。

且本於目的性考量,避免检讨特定请求权时,需以其他请求权基础为前提。

第二章通则一、体系表:二、法例:(一)法源及法学方法 1民事法律适用之顺序 2法律 3习惯:通说指称习惯法而言。

其需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认心为其成立之基础,且依民法第二条习惯需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始得适用。

如合会祭祀公业。

祭祀公业: 1祭祀公业请参照最高法院七十年第二十二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九0二号判决。

2以祭祀祖先为目的而设立之财产,其需有享祀人、设立人与祭祀公业财产。

3派下权:派下员对於祭祀公业所有权利义务之总称,同时具有财产权及身分权之性质。

4法理与类推适用:(1)法理:法律之原理。

实务上认为新订之法律得以法理适用於法律施行以前之实务案件当中。

(参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五八号),但王泽鉴老师认为除非立法者有溯及既往之规定,否则原则上应采取否定之见解。

(2)类推适用乃比附援引将法律於某案例类型 a所明订之法律效果,转移适用到法律未设规定之案例类型 b上。

因此,要先确定 b是法律所未规定,使法律漏洞1,例如: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未规定『非婚生子女』得请求慰抚金(未婚妻) 1 现实法律规范与当初立法者所设想之状况有所出入,换句话说,就是违反立法者心中原订的计画,重点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没有规定违反了立法者之计画,如果立法者是有意沈默就没有法律漏洞存在,自然也没有必叫填补,因此,要进行漏洞填补,首要要存在『确实有漏洞』才可以进行类推适用!!另外要注意,就是关於法律漏洞,学者将他区分成开放性漏洞与隐藏性漏洞,前者乃依照立法者之目的应规定而未规定,后者乃指立法者应为例外规定而疏未为之。

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

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

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绍了笔者梳理的我国民法的十大类请求权基础,这篇文章将具体论述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及理由。

一、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概述(一)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2、类合同请求权3、单方、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4、身份法上的请求权5、无因管理请求权第二总类是有关支配权的请求权。

6、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7、支配权保护请求权8、占有保护请求权第三总类是偏向否定性评价的请求权。

9、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排序总依据太史公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近现代以来,随着父权、夫权的解体,纯粹身份利益已经所剩无几,即使是人格利益也主要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来进行保护,所以民法典的财产特性十分凸显,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单独制定人格权编的理由之一。

但即使独立成编,也无法改变财产利益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即使是身份变动也总是以财产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比如,离婚,收养等等。

所以,请求权基础体系的构建也就是以财产利益为中心构建。

人生存于世间,必须享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格权),必须仰赖一定的物质基础(物权),对这些利益的静的归属、直接支配是目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利益一般是交易或者继承等来进行资源配置,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

(当然,从本源上讲,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但劳动或者属于事实行为,或者由劳动法进行调整,这里只考虑劳动之后怎么消费和交易的问题。

)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梅迪库斯说,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作为权利义务的自主安排,作为利益变动最常见、最复杂的原因当然要进行首要考察。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就是直接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又可以具体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最为多见,也就是合同。

身份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等。

我们这里主要关注身份关系变动后的财产请求权,况且,虽然名为身份行为,但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大多数并不适用,这里我们归纳为第四大类身份上的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4)

请求权基础(4)

请求权基础(4)(四)类合同请求权紧接着考察的是与缔结合同相关或相似,但并非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产生的一系列请求权,总称为类合同请求权。

这些请求权主要有:1.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2.基于无权代理的请求权;3.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请求权;4.其他单方、多方法律行为;缔约过失请求权、无权代理请求权、合同无效、撤销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等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但是或多或少与合同有关,或者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与缔约有关,或因缔约受损,在合同请求权之后考察比较适合;况且在缔约过程中,双方之间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注意、照顾义务自然高于一般人之间的无因管理、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

其他单方、多方法律行为因为同属财产行为,并且种类较少,也没有单独列为一大类的必要,所以在类合同请求权部分考察。

(五)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他人事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暂时的状态,管理人应该及时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同意管理,转变为委任管理,如果本人拒绝管理,管理人就应该停止管理,否则就转化为不法管理。

后于法律行为进行考察,主要是因为法律行为常常产生约定的义务,婚姻家庭常常产生法定的义务,可能排除无因管理的适用。

优先于物权请求权、侵权行为考察的理由: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能够成立,具有违法阻却性,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妨害、危险、侵害,也不承担责任,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

但对于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还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优先于不当得利的理由:对于管理人而言,成立无因管理,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虽获得利益也并非自己所有,排除了不当得利的适用。

对本人而言,无因管理即是获得此利益之法律上理由,也没有不当得利的适用。

另外,先行考虑无因管理也契合社会主义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去让团结互助成为最优解,尽最大的善意去理解别人。

不能类似于彭宇案的恶果再结,“如果一个人主动去扶助被撞倒之人,那么这个人最有可能是撞人的人”、“不撞人,就不会去扶人”,与此类似的思维就是“不为自己利益,就不会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了自己利益”。

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

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

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一、合同之债请求权●1.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1)构成要件●合同成立●①要约●②承诺●合同有效●①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规定●④不违背公序良俗●(2)抗辩事由●权利障碍●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合同解除●履行不能●抵销、提存等等●债务人的特殊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履行抗辩权●2.缔约过失的请求权●构成要件●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抗辩事由●合同已经有效成立●or主张自己无过错●3.合同违约的请求权●构成要件●请求继续履行●请求采取补救措施●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定金罚则●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债权人故意或者过失●违约方无过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由●4.单方允诺●构成要件●有合法生效的悬赏广告存在●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抗辩事由●违反公序良俗●职责所在●广告失效●二、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存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义务●三、物权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请求权人对请求权返还标的物须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占有人对标的物是无权占有●原物存在●抗辩事由●占有人是有权占有●善意取得、添附等原始取得●合同上的依据(租赁,借用,质押)●留置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构成要件,须有妨碍事实或者危险●抗辩事由,如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占有保护请求权构成要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四、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不存在合法依据●五、侵权之债请求权●1.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2.抗辩事由●客观方面●不可抗力●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主观方面●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受害人同意●自甘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1-31编号案由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抗辩(权)主张抗辩权基础1 离婚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第32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婚姻法》第32条子女抚养关系《婚姻法》第36条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可优先考虑情形《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4条、第5条父方或母方均不要求抚养子女的应特别考虑的情况《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第14条《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父方共同生活《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婚姻法》第37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3款不抚养子女一方收入畸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4款对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抚育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11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所列情形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抚育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分割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39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等《婚姻法》第40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2款、第13条 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尚未分家析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 对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第14条 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 父母赠与的财产性质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婚姻法》第17条、第39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婚前一人支付房产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 婚前一人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产权《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 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股权的特殊处理《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18条 对于彩礼的特殊处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 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 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制裁《婚姻法》第47条 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 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要求分割共同债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婚姻法》第41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第3款,《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虽属于一方个人债,但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第41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第2款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提出的时间限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第3款,第30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数额《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侵权事由的限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双方都有过错《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2 离婚后财分割离婚时未《婚姻法》第4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罹于时效《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产纠纷分割的共同财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条其他抗辩参见离婚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抗辩权基础参见离婚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3 赡养纠纷子女支付赡养费《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第3款,第28条;《老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2条赡养人之间另外签订赡养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纠纷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4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给付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对于求偿主体资格的限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损害赔偿请求提出的时间已届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第3款,第30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分家析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5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分割共同财产《物权法》第33条、第99条;《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第2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财产所有权不明情况,利害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第33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第91条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99条以分割共有物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共有人共担损失《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子女抚养《婚姻法》第25条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可优先考虑情形《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5条《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父方共同生活《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婚姻法》第37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3款不抚养子女一方收入畸高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4款对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抚育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11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所列情形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抚育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6 婚约财产纠纷返还婚约财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1款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按照赠与处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2款7 法定继承享有继承权的主张《继承法》第10条、《婚姻法》第20条丧失继承权利的情况《继承法》第7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11条存在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法》第5条其他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员《继承法》第11条、第12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对胎儿的特别保护《继承法》第28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3条第1款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继承法》第13条第2~5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第59条法定继承人意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继承法》第14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57条遗产范围《继承法》第3条、第4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4条尚未经过分家析产的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26条8 遗嘱继承、遗赠按照遗嘱内容继承财产《继承法》第16条被继承人同时和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法》第5条遗嘱存在无效或变更、可撤销情况《继承法》第17条、第19条、第22条、第20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42条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先于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继承法》第21条、第25条第2款、第27条被继承人存在债务《继承法》第33条、第34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第62条9 遗赠抚养协议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法》第31条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处理《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第56条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分家析产、民间借贷、委托合同编号案由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抗辩(权)主张抗辩权基础10 分家析产分割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9条,《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第2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财产所有权不明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第33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当事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产,非有重大理由不得分割《物权法》第99条《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第91条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99条以分割共有物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共有人共担损失《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物权法》第98条、第102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第3款;《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继承法》第33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第56条《物权法》第99条11 民间借贷返还借款《合同法》第107条借款人的抗辩不存在借贷关系是合伙经营的钱款《民法通则》第30条、第31条是合伙开办公司的股金《公司法》第28条、第44条是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公司法》第28条系货款《合同法》第130条只是一般担保关系《担保法》第13条系原告逾期交房补偿的相关损失《合同法》第107条、第130条原告因将公司转让给被告而致被告损失的补偿《合同法》第10条、第130条系案外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系该公司股东,系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合同法》第196条系工程结算款需另案诉讼《合同法》第269条被告在空白纸上签名系为委托办理事务所用《合同法》第21条、第396条存在借贷关系出借本金已包含利息《合同法》第200条已归还部分借款(或已全部归还)《合同法》第91条第1项原告欠被告其他款项多于被告欠原告的款项《合同法》第91条第3项出具借条属实,但系原告出借给案外人并未实际收到钱款《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收到借款并出具借条,但出具借条系受胁迫《合同法》第54条第2项系赌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基于夫妻关系的连带债务人抗辩对借款不知情,钱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担保人关系的连带债务人抗辩确实以担保人身份签名但鉴于出借人未交付钱款故担保不成立《担保法》第21条第1款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05条、第207条利息违约金过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条解除借款合同、提前归还欠款《合同法》第94条第2款、第97条12 委托合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10条已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法》第91条第1项返还钱款《合同法》第97条办理了部分委托事宜《合同法》第405条办理委托事宜期间因原告服刑,故未办理委托事宜《合同法》第120条罹于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1款因原告未配合提供资料致使委托未完成《合同法》第120条双方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支付委托代理费《合同法》第405条委托合同已解除《合同法》第410条支付办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费用《合同法》第398条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合同法》第406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编号案由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抗辩(权)主张抗辩权基础《侵权责所有权转《侵权责任13 道路交通事故车主连带责任任法》第49条、第51条移免责法》第50条被盗抢免责《侵权责任法》第52条雇主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雇员过错《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安全保障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人过错《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第6条担保责任《担保法》第17~19条、第21条担保效力《担保法》第3、5条先诉抗辩《担保法》第17条对债权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医疗费《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9条住院伙食补助↑第17、23条营养费↑第17、24条误工费↑第17、20条护理费↑第17、21条交通费↑第17、23条残疾赔偿金↑第17、25、35条残疾用具↑第25、35条精神损失费↑第18条,《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死亡赔偿金↑第17、29、35条丧葬费↑第17、27、35条被抚养↑第17、28、35条生活费13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失《民法通则》第106条鉴定费律师费撤销交《合同法》第54条原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法》第44条已过除斥《合同法》第1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机机交通事故所致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期间55条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合同法》第8条原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被保险公司拒赔,要求撤销协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损失)财产损害赔偿解协议交强险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交强险条例》第2、3、21、22条仅部分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交强险条款》第8~10条责任幅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章第1、2节有关规定;第76条第1款无过错或第三人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章与有过失《民法通则》第130条过失相抵《民法通则》第131条责任免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纠纷(机机交通事故所致损失第1项担保责任《担保法》第17~19条、第21条担保效力《担保法》第3、5条先诉抗辩《担保法》第17条对债权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维修费《物权法》第36~38 条清障费、牵引费、停车费停运损失误工费交通费贬值损失鉴定费律师费财产无过错或第三人过《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15 损害赔偿纠纷(其他纠纷所致)责任幅度《物权法》第4、32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错款与有过失《民法通则》第130条过失相抵《民法通则》第131条责任转移《民法通则》第121条担保责任《担保法》第17~19、21条担保效力《担保法》第3、5条先诉抗辩《担保法》第17条对债权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恢复原状《物权法》第36~38维修费误工费条交通费鉴定费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编号案由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抗辩(权)主张抗辩权基础16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16条无过错或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7、28条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26条责任转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安全保障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三人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7条担保责任《担保法》第17-19条、第21条担保效力《担保法》第5条先诉抗辩《担保法》第17条对债权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医疗费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9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3条营养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误工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0条护理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1条交通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3条残疾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5、35条残疾用具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6条精神损失费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9、35条丧葬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7、35条被抚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8、35条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第16条鉴定费律师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及特殊类型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编号案由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抗辩(权)主张抗辩权基础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条例》第46条17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费《医疗事故条例》第50条第1项误工费↑第2项住院伙食补助费↑第3项陪护费↑第4项残疾生活补助费↑第5项残疾用具费↑第6项丧葬费↑第7项被抚养人生活费↑第8项交通费↑第9项住宿费↑第10项精神损害抚慰↑第11项金亲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事故条例》第51条鉴定费《医疗事故条例》第34条律师费《民法通则》第106条18 名誉权停止侵害《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最高院关于审无过错或第三人过错;过失相抵《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31条赔礼道歉律师费等经济损失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0条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19 肖像权停止侵害《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无过错或第三人过错;过失相抵《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赔礼道歉律师费等经济损失条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编号案由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抗辩(权)主张抗辩权基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赔偿人身或财产损失《民法通则》第122条高度危险作业赔偿人身或财产损《民法通则》第123损失系受害人《民2 0 损害赔偿纠纷失条故意造成的法通则》第123条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大气污染物侵权,请求赔偿人身、财产损失《民法通则》第124条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民法通则》第106条水污染侵权,请求赔偿人身、财产损失噪声污染侵权,请求赔偿人身、财产损失放射性污染侵权,请求赔偿人身、财产损失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请求赔偿人身、财产损失《民法通则》第125条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民法通则》第125条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请求赔偿人身、财产损失《民法通则》第126条系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过错,自己没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26条饲养动物致人请求赔偿人身、财《民法通则》第127受害人、第《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