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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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浙建〔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
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建〔2021〕12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85号)和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要求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以及《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住房保障领域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要求,提升全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居住区住户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公交、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环卫、电力、路灯、电信、有线电视(含信息网)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以下简称配套公建)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开发建设单位包括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土地开发单位。

第四条(管理机关)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用、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原则)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第六条(居住区规模等级)居住区的规模按其居住户数,划分为城区级、居住区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城区级规模为20000-50000户,居住区级规模为10000-16000户,小区级规模为3000-5000户,组团级规模为300-1000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四堡七堡单元(JG1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杭政函〔2018〕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四堡七堡单元(JG1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杭政函〔2018〕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四堡七堡单元(JG1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四堡七堡单元(JG1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杭政函〔2018〕2号市规划局:你局《关于提请审查〈杭州市四堡七堡单元(JG1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成果的请示》(杭规〔2017〕53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杭州市四堡七堡单元(JG1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对《规划》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规划范围:东至九堡大桥(东湖路)中心线,南至钱塘江北岸江堤,西至沪杭甬铁路,北至艮山东路(下沙路)中心线,规划用地面积768.78万平方米。

(二)功能定位:以江城一体、活力体验为特色,集多样化品质居住、公共配套以及依托轨道交通站点集聚的旅游休闲娱乐、休闲商业、文化艺术、体验活动等特色功能于一体的品质江湾生活区。

(三)空间结构:整体形成“一带五心,三轴五廊五片”的规划结构:一带:沿规划轨道交通站点串联的公共服务功能发展带。

五心:规划形成两主三副共五处片区公共服务核心。

三轴:东西向依托城市快速路艮山东路(下沙路)打造的对外交通联系轴和依托同协路、红普路打造的城市功能发展轴。

五廊:依托钱塘江岸绿地、东湖快速路两侧绿地、和睦港、白石港、沪杭甬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绿地打造的五条生态绿廊。

五片:城市干道或生态廊道划分的五大江湾生活组团。

(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加强“杭州海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挖掘堡文化、丁字坝群等四堡七堡地区独特的文化遗产资源。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前言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实用文档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5.1设置要求 (12)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1 总则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一、引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各类设施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交通、文化、体育等领域。

为了提高杭州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制定并实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至关重要。

二、背景杭州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人口数量和城市规模不断增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因此,制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能够合理规划和配置各类设施,满足市民的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三、目标1. 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2. 合理规划和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

3. 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标准及规划导则内容1. 教育设施- 学校规模和布局: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合理规划学校的规模和布局,确保每一个居民区域都有足够的学校供孩子们就近入学。

- 教育资源配置:根据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教师、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

- 教育设施安全:确保学校的建造安全和教育设施的使用安全,保障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

2. 医疗设施- 医疗机构布局: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合理规划医疗机构的布局,确保每一个居民区域都有足够的医疗机构供居民就近就医。

- 医疗资源配置:根据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包括医生、护士、医疗设备等。

- 医疗设施卫生安全:确保医疗机构的卫生安全,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和感染病防控措施,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

3. 交通设施- 公共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公共交通路线和站点,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范围和运行效率,减少私人汽车的使用,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 道路规划和修筑: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合理规划道路的宽度和布局,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 交通设施安全:加强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

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

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
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旨在为杭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指导
和参考,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发展战略:明确杭州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方向,以及城市规划的优先方向和重点。

2. 城市空间布局:规划杭州市的城市空间布局,包括城市中心区、城市边缘区、城市发展轴、城市节点等,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的布局和设计。

3. 建筑设计:规划建筑的高度、体量、形态、色彩、材料等,以及建筑与城市环境的融合和协调。

4. 交通设计:规划和设计杭州市的交通系统,包括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自行车道等,以及交通与城市环境的协调和整合。

5. 环境保护:重视杭州市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规划和设计城市绿化、水系、污染控制等环保措施。

6. 历史文化保护:保护杭州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尊重历史文化的价值和意义,融入现代城市规划和建设。

本导则旨在为杭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参考,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的人文、生态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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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通知)市委办发〔2009〕7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13日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

第三条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城市综合体应当编制概念性规划。

概念性规划由相关区政府或做地主体组织编制。

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中,应当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第五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应面向国内外招标,引进国内外著名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和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关设计。

第六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地域的测绘成果、规划成果、地下管网、国防信息等项目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条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复;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会同所在区政府组织审查、区规划分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指标管理第八条城市综合体建筑容量和规划指标等管理,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综合体的土地利用应体现区域协调、功能复合、混合使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各类性质用地的范围可不单独划分,但应明确各类性质建筑的面积比例。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及规划导则目录编制阐明1 总则 (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规定 (3)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旳规划导则 (4)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旳配置原则 (9)附录:术语、用词阐明及参照文献(规范) (18)《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及规划导则》条文阐明1 总则1.1【目旳和根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旳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都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都市土地资源,深入提高都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旳原则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并考虑城镇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及规划导则》。

1.2 【合用范围】本原则合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旳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都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根据本原则旳基本原则和规定,进行必要旳调整,以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到达应有旳原则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旳中心城区可参照本原则实行。

都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旳有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旳配置与有关规划,应遵照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旳原则。

1.4【强制性规定】本原则中波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旳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定,在都市规划实行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贯彻;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规定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规定予以贯彻。

1.5 【有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旳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原则,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原则旳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规定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原则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如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小区服务;(8)市政公用。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4 号颁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301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第三章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第四章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06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

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

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

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是杭州市政府为控制城市规划、建设和开发而制定的一份指导性文献。

该导则以“人本、生态、文化、智能、协同”的城市设计理念为指导,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方向。

人本是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的核心理念之一。

该导则强调城市建设应以人为本,始终以人们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导则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建议,如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等等。

生态是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的另一个重要理念。

导则要求城市建设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保持自然生态的完整性。

为此,导则强调应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高城市绿化率,建设生态廊道等等。

文化是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的又一重要理念。

导则认为,城市建设应该在保护本土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推动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为此,导则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建议,如建设传统文化产业园区,推广文艺活动等等。

智能是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的另一个核心理念。

导则提出,城市建设应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的智能化程度,提高城市的智慧性。

为此,导则提出了建设智能化交通系统、智慧城市管理平台等具体措施。

协同是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的最后一个核心理念。

导则认为,城市建设应该强调协同发展,各项建设应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实现统筹规划。

为此,导则提出了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等措施。

综上所述,杭州市城市设计导则是杭州市政府为控制城市规划、建设和开发而制定的一份指导性文献。

该导则以“人本、生态、文化、智能、协同”的城市设计理念为指导,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方向,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前言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4)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5)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6)5.1设置要求 (12)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1 总则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XX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目录1 总则 (5)1.1目的和依据 (5)1.2适用范围 (5)1.3配置原则 (5)1.4强制性要求 (5)1.5相关法规 (6)2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6)2.1设施分类 (6)2.2标准体系 (6)2.3设置要求 (6)3设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9)3.1教育设施 (9)3.2医疗卫生设施 (12)3.3文化娱乐设施 (15)3.4体育设施 (18)3.5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21)3.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23)3.7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26)3.8交通设施 (30)3.9市政公用设施 (38)附录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 (42)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增进人民福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宜居幸福的创新型国际城市,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相关经验,结合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对《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2010年5月发布施行)进行修订,形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版试行稿)》(以下简称《标准及导则》)。

1.2适用范围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标准及导则》的有关要求。

市域范围内的其他区(市)可参照本《标准及导则》执行。

1.3配置原则适用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贯彻规模合理、均衡布局、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强制性内容,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萧山区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

萧山区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

萧山区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A杭州市规划局萧山规划分局二○一○年一月五日城市公共设施进行分级配置,具体分五级,分别为:市区级、片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基层社区级,详见表A 。

表A 城市公共设施分级控制规模1 市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表1 市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表1 市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表1 市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表1 市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表1 市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表1 市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表1 市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表1 市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表1 市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2 片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表2 片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表2 片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表2 片区级公共设施设置标准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表3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表3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表4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表4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表4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表4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表5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表5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表5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表5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注:1、分区规划中须具体落实表1~ 表3中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2、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中须具体落实表1~表4中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文字中还须增加表5的指标控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方案中须具体落实表1~表5中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以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如商业、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的位置和规模,配置标准按《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执行。

表六公园设置标准注:1、公园以500米的服务半径配置,宜与体育文化设施结合共建,在参考萧山城区绿地现状、萧山城区分区规划以及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市萧山区城区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确定萧山城区远期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低于16平方米/人。

2、10分钟健身圈,考虑中老年人步行速度、穿越城市道路等因素,步行速度取50米/分钟,则小区公园服务半径为500米。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前言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实用文档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5.1设置要求 (12)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1 总则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城市公服务设施规范

城市公服务设施规范

城市公服务设施规范篇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6公共服务设施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 (取消该款) 6.0.3.5 (取消该款)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高效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浙建设〔2011〕249号)等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包括独立选址建设和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遵循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技术规范、规定、技术标准要求。

1.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合理选择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5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要求。

1.6本导则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设计和审批的依据。

2规划选址2.1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应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块技术指标,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范围,并遵循“交通便捷、配套完善、地块成熟”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

2.2 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功能布局、城市景观、周边环境等内在联系,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居住环境,合理组织交通系统,提高承租居民生活品质。

3建筑设计3.1 建筑设计应符合规划指标,满足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绿色建筑技术规定。

3.1.1建筑造型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筑造型应现代、简洁、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住宅建筑风格统一。

3.1.2节能环保要根据项目本身的特点选择适合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推广绿色建筑技术。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高效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浙建设…2011‟249号)等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包括独立选址建设和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1.3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遵循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技术规范、规定、技术标准要求。

1.4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合理选择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5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要求。

1.6 本导则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设计和审批的依据。

2 规划选址2.1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应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块技术指标,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范围,并遵循“交通便捷、配套完善、地块成熟”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

2.2 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功能布局、城市景观、周边环境等内在联系,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居住环境,合理组织交通系统,提高承租居民生活品质。

3 建筑设计3.1 建筑设计应符合规划指标,满足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绿色建筑技术规定。

3.1.1 建筑造型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筑造型应现代、简洁、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住宅建筑风格统一。

3.1.2 节能环保要根据项目本身的特点选择适合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推广绿色建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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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目录编制说明1 总则 (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 (18)《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围】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2.3【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

2.4【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3.1【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

3.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

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3.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容。

3.4【与控规的关系】片区是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

3.5【“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6【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3.7【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

3.8【公共服务设施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

(表1)表1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规划导则注:表中项目为基本项目,可根据不同城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4.1【基本要求】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街区(街坊)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能适应街区发展需求。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城市化发展、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新建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执行;教育设施配置按照表3执行;停车设施配置按照表4执行。

旧区改造中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确实难以实现时,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时,应按居住小区级标准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级标准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2【空间布局】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应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以及交通枢纽站或公交首末站,尽可能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量较大的地方。

4.3【居住区公共厕所】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独立配置或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等配置;与公共服务设施合设的公共厕所应保证向居民开放,方便社会使用。

4.4【居住区老年人设施】居住区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同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的相关要求。

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规模、容,应满足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基本需要。

表2 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应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

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其容和标准为强制性规定;其余设施的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确保基本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及其人口规模大小,做适当调整。

4.5【居住区教育设施标准】居住区的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等,应独立配置。

4.6【居住区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应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城区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按合理的服务围均匀配置中学、小学及幼儿园。

要求:(1)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

原则上不再设24班以下高中和规模过大的学校。

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普通高中;(2)新建区的中、小学宜配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围。

市区围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

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初中;(3)市区围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

在人口不足1.5万人的片区,宜考虑配置18班小学。

小学每班人数不应超过45人,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小班化教学;(4) 市区围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

幼儿园(托儿所)规模以6-15班为宜。

居住区教育设施分级配置标准详见表3。

表3 居住区级以下教育设施配置标准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

其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为最小指标;校园占地面积均不含选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等生活用房等占地面积。

具体实施中可参照表中指标适当增加。

4.7【居住区停车场(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停车场(库)宜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0.3~0.5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

根据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停车要求,配置专用车位。

为节省用地、方便交通,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等集中配置,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应按照表4的标准配置。

自行车的停车场(库)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居民楼等配置。

表4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配置标准说明:居住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按25~3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按30~35平方米控制。

严禁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以及紧靠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出入口通道配置停车位。

新建区居住区的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可按10-15%控制。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A 术语1 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城市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或设施,以及部分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市政、交通、停车设施等。

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Non-profit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非盈利的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设施。

3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Commercial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以盈利为主的商业、金融(银行)等设施。

4 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一般主要包括:用地性质、人均用地指标和建筑规模等5 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或参照相关标准、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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