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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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城乡规划博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 岛 市 规 划 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一、引言青岛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对于保护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二、城市形象塑造1.自然与人文结合:青岛市位于山与海之间,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兼顾人文特色,打造独特的城市形象。

2.建筑风格统一:在城市设计中,应注重建筑风格的统一性,避免过度的商业化和异质性,形成独特的青岛城市风貌。

三、交通规划1.公共交通优先: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适度,减少汽车使用量,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非机动车道建设:加强非机动车道建设,提供安全、便捷的骑行环境,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四、生态保护1.绿化覆盖率提升: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2.水域保护与利用:合理规划水域利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打造宜人的水岸景观带,提供休闲娱乐场所。

五、文化传承1.历史建筑保护: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传承青岛市的独特文化记忆。

2.文化活动丰富:加强文化活动的策划与组织,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提升城市的艺术氛围。

六、社区规划1.社区服务设施健全:合理规划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

2.社区公共空间完善:建设公园、广场、休闲步道等公共空间,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七、灾害防治1.抗震防灾建设:加强地震防灾建设,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2.防汛排水系统:完善城市防汛排水系统,减少洪涝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八、经济发展1.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城市经济的竞争力。

2.创新创业环境:搭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和企业落户,推动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九、居民生活品质1.优质住宅建设:鼓励建设高品质住宅,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2.社会福利保障:加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建设,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

《青岛西站片区外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青岛西站片区外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青岛西站片区外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的的有关规定,对《青岛西站片区外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内容进行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4)《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7)《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8)《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10)《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6年1月批复)(11)《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规划(2013-2035年)》(上报稿)(12)《西海岸新区综合交通规划(2013-2030年)》(在编)(1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版试行)(14)其他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及黄岛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15)西海岸新区在编、已批各上位专项规划及交通商务区各专项规划。

(二)主要内容1.规划范围北至西客站商务区辖区边界,西至规划张宝公路——规划雷公山路——风河大坝北岸,南至风河大坝北岸,东至海西路——东岳路——规划风河北路——胶河路——沈海高速——海高区北部片区控规西边界。

规划面积14.83km²。

青岛市特色镇和美丽乡村 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青岛市特色镇和美丽乡村 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青岛市特色镇和美丽乡村规划技术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9月目录编制说明 (1)1总则 (2)1.1编制目的 (2)1.2适用范围 (2)1.3规划层次 (2)1.4编制主体 (2)1.5编制原则 (3)1.6规划依据与参考文件 (3)2镇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8)2.1总体规划 (8)2.2控制性详细规划 (10)2.3修建性详细规划 (10)3村庄规划基本要求 (12)3.1村庄类型划分 (12)3.2编制内容 (12)3.3规划成果 (14)4特色镇规划技术指引 (16)4.1保护绿色生态本底 (16)4.1.1.空间管制 (16)4.1.2.绿地规划 (16)4.1.3.防灾减灾 (17)4.2培育多元发展活力 (17)4.2.1.用地引导 (17)4.2.2.产业引导 (18)4.3打造舒适宜人环境 (19)4.3.1.公共设施 (19)4.3.2.市政设施 (21)4.3.3.道路交通 (23)4.4塑造精致美丽风貌 (24)4.4.1.历史文化 (24)4.4.2.景观风貌 (25)5美丽乡村规划技术指引 (27)5.1生态田园有看头 (27)5.1.1.空间管制 (27)5.1.2.用地规模 (27)5.1.3.风貌塑造 (28)5.1.4.防灾减灾 (30)5.2生产致富有奔头 (31)5.2.1.产业发展 (31)5.2.2.道路交通 (32)5.2.3.市政设施 (32)5.2.4.环境卫生 (35)5.3生活宜居有乐头 (35)5.3.1.公共服务 (35)5.3.2.公共空间 (36)5.3.3.民居空间 (37)5.3.4.绿化小品 (37)5.4民风村务有说头 (38)5.4.1.文化指引 (38)5.4.2.组织指引 (38)5.4.3.人才指引 (39)6附则 (40)编制说明镇、村庄是城乡体系、特色塑造的重要单元,对于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美好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是指为了解决城市面临的水资源短缺、城市内涝、水质污染等问题,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划和设计原则。

下面是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的详细内容:1. 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雨水、地下水和海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用于灌溉、冲洗和冷却等非饮用用途。

加强海水淡化处理技术,提供可持续的饮用水来源。

2. 雨水管理: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减少城市内涝和洪水风险。

建设雨水花园、雨水湿地和雨水芦苇床等雨水渗透设施,增加地表渗透能力。

建设雨水收集设施,将雨水储存和利用。

3. 绿地系统:建设完善的绿地系统,增加城市的自然生态功能。

保留和扩大现有的绿地面积,建设城市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河岸公园等。

增加绿地覆盖率,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4. 建筑设计:采用低影响开发技术,减少城市的土地消耗和生态破坏。

建设绿色建筑,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设计建筑物的屋顶绿化,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

5. 道路设计:优化道路设计,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污染。

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增加道路的透水性能。

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将道路上的雨水收集和利用。

6. 污水处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推广生态污水处理技术,将污水处理后的水资源用于灌溉和景观水体补充。

7. 水体保护:加强水体保护和水质监测,防止水质污染。

建设湖泊和河流的生态修复项目,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减少海洋污染。

8. 灾害风险管理:加强城市的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建设防洪设施,减少洪水灾害风险。

加强城市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风险。

9. 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增强社会的环保意识。

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和支持。

总之,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是一个综合性的规划和设计框架,旨在通过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加城市绿化和减少自然灾害风险等措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青规字〔2018〕57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青规字〔2018〕57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
青规字〔2018〕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青规字[2018]57号).pdf
青岛市规划局
2018年6月29日
——结束——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29
施行日期
2018.06.29
பைடு நூலகம்文号
青规字〔2018〕57号
主题类别
基本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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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是一个关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指导青岛市城市设计与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导则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区划、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建筑设计等内容。

通过这些规划,青岛市力求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强调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布局结构、交通系统等内容。

青岛市通过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了城市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指导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划分了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并提出了相应的规划建议。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青岛市将城市划分为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等不同的功能区,以满足城市居民不同的需求。

导则还强调了各个功能区之间的协调和联通,以确保城市各项功能的良性运转。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注重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居民休闲、交流的重要场所,也是展示城市文化和特色的窗口。

青岛市在导则中提出了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要求,包括环境美化、景观布置、交通便利等方面。

通过优化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青岛市将打造一个宜居舒适的生活环境。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还关注建筑设计的品质和风格。

建筑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的设计风格和品质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文化。

青岛市在导则中提出了对建筑设计的要求,注重建筑的功能性、美观性和节能性,鼓励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打造具有环保意识的建筑。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是一份指导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文件,将对青岛市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遵循导则的规划要求,青岛市将建设成为一座现代化、宜居、宜业的城市,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品质和发展机会。

希望青岛市未来的城市建设能够在导则的指导下取得更大的成就。

第二篇示例: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青岛市是中国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国际知名的滨海城市。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规划和设计变得愈发重要。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一、住宅类1. 居住区停车设施应首先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合理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泊位数量。

2.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每户不少于一个停车泊位进行配置,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3. 老旧住宅区应结合实际,在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

4. 停车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办公类1. 办公类建筑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办公区域应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桩接口。

三、商业类1. 商业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商业街区应合理设置停车泊位,鼓励设置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商业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四、医疗设施类1. 医疗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医院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3. 医疗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五、教育类设施接送泊位1. 学校应按照每100名学生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学校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3. 学校应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和接送通道。

六、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1.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0.5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七、广场配建标准1. 广场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广场面积配置不少于2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广场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

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
——
居民健身场地
组团级居民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0.1—0.3
人均室内用地0.1—0.26,室外用地0.3—0.65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0.1—0.3万人的社区体育中心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
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建筑面积300—1000㎡
0.7—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建筑面积300—1000㎡,居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
社区菜市场
居住区级农副产品销售中心
每处建筑面积1000—1200㎡
3—5
其他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千人指标控制
《建筑设计资料集》建筑面积标准5.6—8㎡/生,用地17.6—21.8㎡/生;北京市标准:建筑面积标准10.08—11.03㎡/生,用地12.76—14.2㎡/生;规划院《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标准为:建筑面积6.5—7.5㎡/生,用地14—17㎡/生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北京市标准:卫生服务中心3—5万人/处,建筑面积:2500㎡/处;卫生站0.7—2万人/处,建筑面积300㎡/处; 0.3千人以下的独立居住组团规划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站
规划院《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提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3—5万人,社区服务站服务人口3000户左右,卫生服务中心1000—3000㎡/处,卫生服务站200—500㎡/处
5万人以上
与初中合设时参照初中的设置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18班中学用地面积≥11000㎡,无生均用地及建筑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建筑面积标准6.4—7.4㎡/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中用地18—23㎡/生;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的标准为建筑面积标准3.5—4.0㎡/生,用地12—15㎡/生;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青政办字[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8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为加快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实现“病有良医”社会发展目标,按照市政府推进建设全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居民就医环境、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保健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卫生设施建设,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人民群众从“病有所医”向“病有良医”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改善居民就医环境,实现好、维护好全市人民的健康权益。

坚持统筹发展。

按照“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城市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更加注重增加郊区、县域和社区卫生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卫生事业,提供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大力改善公共卫生机构设施,建立基于疾病危险因素评估与防患的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的健康促进新模式。

坚持中西医并重。

青岛市公交站点设置规范-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青岛市公交站点设置规范-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DB 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 3702/ FW JT 010—2014 青岛市公交站点设置规范2014-07-28发布2014-10-01实施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规范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赵海滨、隋立桢、于军、王克中、刘宇、徐英培、白震坤。

青岛市公交站点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公交站点设置的术语和定义、公交首末站设置要求、中途站设置要求和公交站点设施设置要求。

本标准规范适用于青岛行政区范围内常规公交线路上的首末站、中途停靠站,具有停靠和乘客上下车功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交首末站在公交线路的起点和终点设置的车站,包括单条线路首末站和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

3.2公交中途站仅具有公交车辆停靠和乘客上下车功能的常规公交中途站点。

3.3非港湾式中途站将公交停车区设置在道路车行道上的公交停靠站。

3.4港湾式中途站在道路车行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交停靠站。

3.5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出口道车辆流入交叉口的车道为进口道、车辆流出交叉口的车道为出口道。

3.6平面交叉口的上游、下游车辆驶入平面交叉口的方向为交叉口的上游、车辆驶出平面交叉口的方向为交叉口的下游。

3.7站台车站内供乘客上下车及候车站立的人行道部分。

3.8同名站点为同一客流集散点服务的多个站名相同的公交停靠站。

3.9同名站点同向换乘距离在道路同一侧的两个同名站点间的换乘距离。

3.10同名站点异向换乘距离分别位于道路上、下行方向的两个同名站点间的换乘距离。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1•【字号】青政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6年1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是“十三五”期间我市谋篇开局的科学依据,是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定蓝图。

为贯彻《批复》要求,依法科学实施《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围绕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定位,以现代化、国际化、特色化为目标,提升、完善城市功能,不断增强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和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优化配置各类空间资源,构筑“一轴、三城、三带、多组团”的城镇空间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特色;增强城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防灾体系;适应城市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改革创新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推进陆海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将青岛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努力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走在全国前列。

青岛市海绵城建设规划计导则(试行)

青岛市海绵城建设规划计导则(试行)

青岛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联合发布前言为了推进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根据国办发〔2015〕75号、鲁政办发〔2016〕5号等文件要求,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该导则。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海绵城市规划设计中设防标准、计算方法、内容要求、设计要点、模型评估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和指引,并在广泛征求有关规划、设计、管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七章,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与定义;3.基本规定;4.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标准;5.海绵城市规划指引;6.海绵城市的设计指引;7.海绵城市规划设计中的相关计算方法。

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

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青岛市澳门路121号甲)。

主编单位: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李王锋、郭林、赵冬泉、马洪涛、王磊、周丹、康彩霞、王江磊、王建富、潘芳、张超、唐博雅、江靖、王钦、张国栋、何梅珺、马伟青主要审查人:陈勇、孙宗贤、于洋、辛克刚目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 (1)1.2.生效时限 (1)1.3.实现目标 (1)1.4.适用范围 (2)1.5.导则定位 (2)1.6.编制依据 (2)1.7.标准参考 (3)2.术语与定义 (4)2.1.海绵城市(Sponge city) (4)2.2.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 (4)2.3.雨水收集回用(Rain Utilization) (4)2.4.面源污染(Non-point Sources Pollution) (4)2.5.初期雨水径流(First Flush) (5)2.6.雨水滞留(Rainwater Retention) (5)2.7.雨水滞流(Rainwater Detention) (5)2.8.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5)2.9.下垫面(Underlying Surface) (5)2.10.土壤渗透系数(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of soil) (5)2.11.流量径流系数(Discharge runoff coefficient) (6)2.12.雨量径流系数(Rainfall runoff coefficient) (6)2.13.径流污染控制量(Rainwater Treatment Volume for NPS Control).62.14.雨水入渗滞留控制量(Infiltration&retention Volume for Runoff Volume Control) (6)2.15.雨水滞流控制量(Rainwater detention Volume for Peak Flow Control) (6)2.16.径流污染控制降雨厚度(Precipitation Depth for NPS Control) (7)2.17.径流污染控制系数(Volu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for NPS Control)72.18.汇流时间(Time of concentration) (7)2.19.孔隙率(Void Ratio) (7)2.20.滞留水位(Retention Water Level) (7)2.21.雨水储存设施(Rainwater Storage Equipment) (7)2.22.水质预处理设施(Pretreatment Practices) (8)2.23.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 (8)2.24.清淤立管(Cleanout Pipe) (8)2.25.蓄水模块(Rainwater Storage Module) (8)2.26.透水铺装(Permeable Pavement) (8)2.27.透水垫层(Base Course) (9)2.28.保护层(Protection Layer) (9)2.29.植被草沟(Grassy Swale) (9)2.30.台坎(Berm) (9)2.31.入渗设施(Infiltration Practices) (9)2.32.渗透井(Infiltration Well) (9)2.33.渗透雨水口(Infiltration Inlet) (9)2.34.渗透检查井(Infiltration Manhole) (10)2.35.集水渗透检查井(Collect-Infiltration Manhole) (10)2.36.观察孔(Observation Well) (10)2.37.过滤设施(Filtering Practices) (10)2.38.滞留(流)设施(Retention&Detention Practices) (10)2.39.小口出流(Small Pipe Outlet) (10)2.40.前池(Forebay) (11)2.41.雨水湿地(Filtering Practices) (11)2.42.深水通道(Low Marsh) (11)2.43.下凹式绿地(Lower Green) (11)2.44.断接(Disconnection) (11)2.45.泥沙分离设备(LID Separator) (11)2.46.过滤设备(LID Filter) (12)2.47.流量控制设备(LID Flow Controller) (12)2.48.配水设施(Level Spreader) (12)2.49.分流设施(Flow Diversion) (12)3.基本规定 (13)4.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标准 (15)4.1.总体要求 (15)4.2.总体标准 (15)4.3.地块标准 (17)5.海绵城市规划指引 (18)5.1.规划技术总则 (18)5.2.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32)5.3.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58)5.4.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技术要点 (72)6.海绵城市的设计指引 (79)6.1.海绵城市设计的原则 (79)6.2.建设项目分类设计指引 (81)6.3.不同类型用地常见设施使用指引 (102)6.4.常见设施设计要点 (103)7.海绵城市主要计算参数及相关计算方法 (144)7.1.计算参数 (144)7.2.以渗透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45)7.3.以储存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47)7.4.以调节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49)7.5.以转输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49)7.6.模拟技术的应用 (150)附件1: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相关案例 (171)1.广深港光明站门户区低影响开发详细规划 (171)2.浙江宁波市慈城新区水敏感性城市建设项目 (174)3.广西南宁市规划展示馆提升改造工程 (181)4.浙江嘉兴市江南润园—生态化雨水景观综合设计案例 (186)5.广西南宁白沙大道(葫芦鼎大桥-壮锦立交)后排绿地提升改造工程1916.浙江宁波市滨江公园(一期)地面景观雨水利用工程 (194)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指导和规范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全面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加大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控制,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控制目标的详细开发控制指标,合理制定以小规模的分散式源头生态控制技术为规划引导的开发模式,因地制宜的设计“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特制定本规划设计导则。

青岛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青岛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青岛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制定青岛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指标。

通过明确设施的必要性和合理的配置要求,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提升居住环境质量。

2. 设施配置指标
2.1 住宅区设施配置
- 学校:离任何住宅区的最近学校距离不超过2公里,方便居民儿童接受教育。

- 医院:住宅区内有至少一家综合性医院,距离居民不超过3公里。

- 公园:住宅区内至少有一处公共绿地,供居民休闲娱乐和户外活动。

- 超市:住宅区内设有至少一家日常生活用品超市,方便居民购物。

- 交通:住宅区周边有便捷的公共交通设施,方便居民出行。

2.2 城区设施配置
- 学校:城区内的学校覆盖面积达到每个居民区域不低于80%。

- 医院:城区内设有至少一家大型医院,能够满足居民的医疗
需求。

- 公园:城区内的公园绿地面积达到每个居民区域不低于2平
方公里。

- 商业配套:城区内有不同类型的商业配套设施,包括购物中心、餐饮娱乐等,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 交通:城区内的交通网络完善,包括公交、地铁等,方便居
民出行。

3. 实施和考核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落地,应建立健全实施和
考核机制,包括:
- 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监督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 定期进行设施配置指标的评估和调整,确保其适应市民需求
的变化。

- 推行公众参与制度,让市民积极参与提供意见和反馈。

4. 结论
通过制定合理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青岛市能够提升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满足市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青岛城市道路导则

青岛城市道路导则
(3)无障碍出入口两侧宜设置挡车柱,人行道其他位置不宜设置挡车柱。
(4)挡车柱设置应当满足交通管理要求,不妨碍行人通行安全,做到设置规范、整齐、美观。
(5)挡车柱设置区域应保证人行道照度满足规范要求。
(6)挡车柱间距应控制在0.8m~1.5m。
(7)挡车柱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
6.5废物箱
(1)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
本《导则》(试行)自2013年9月1日起在青岛市各区(市)及各功能区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施行。
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青岛市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13层,邮政编码:266061)
3.2行人通道:人行道上供行人实际可通行的空间,不包含公共设施带。
3.3公共设施带:人行道上专用于设置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特定区域。
3.4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包括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及其他设施。
3.5公益性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照明灯柱、电杆、消火栓、检查井(设于人行道上的)、交通类护栏、废物箱、座椅及绿化设施等。
6.
(1)设于人行道上的检查井除路灯检查井、交通信号检查井外,其他检查井不应设于公共设施带内。
(2)检查井不应设于路缘石、树池石、界石处。
(3)检查井井盖安装后应与人行道平齐。
(4)检查井井盖材质应牢固、耐用、防盗,外表应美观。
6
(1)人行道护栏应根据道路等级、人流密度和交通管理需要来设置。
(2)人行道护栏高度不应超过1.3m。
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
公共设施设置导则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青政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4日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依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和《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树立标准意识、坚持标准理念、强化标准思维,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将“标准化+”与“互联网+”“海洋+”“国际化+”和“三中心一基地”等重大战略统筹实施,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青岛标准”,创建“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的技术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系统布局。

全面落实标准化改革要求,创新标准制定和评估机制,创新标准化试点领域和对象,创新技术标准基地建设模式,将标准化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不断满足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城市治理现代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发挥市场对标准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宣传发动,形成标准化共治新格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大场镇镇域总体规划

青岛西海岸新区大场镇镇域总体规划

西海岸新区大场镇镇域总体规划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关于印发市黄岛区规划管理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号)的有关规定,对《西海岸新区大场镇镇域总体规划》规划容进行社会公示。

一、公示容(一)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起施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年月日起施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年月日起施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年月日起施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市综合交通规划(年—年)》.《西海岸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年)》(规委会审议通过).《西海岸新区综合交通规划(年)》(规委会审议通过).《市黄岛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年)》.《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国家、省、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及相关规划(二)规划围镇域总体规划控制围:镇域行政辖区面积共计平方公里,包括个行政村。

确定镇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目标,确定镇村体系等级、规模和职能以及镇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布局等。

镇区建设规划控制围:指远期年镇区建设用地及其周边一定的控制围,总面积约平方公里。

在此围确定镇区性质、规模、结构形态及布局,进行环境、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防灾等专项规划。

(三)规划目标与定位.规划目标总目标:对接董家口港城,塑造多彩活力大场,建设现代工贸强镇。

打造一个具有全国示性,能实现城乡互动、两化互动、三产联动的全国新型示城镇。

打造活力的片区:注重本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塑造功能混合与多样的繁荣活力之城;塑造绿色的片区:注重本区生态环境建设,结合水系、林地,建设合理的绿地系统,构建生态和景观资源优越的绿色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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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目录编制说明1 总则 (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青岛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2.3【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

2.4【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3.1【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

3.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

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3.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

3.4【与控规的关系】片区是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范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内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

3.5【“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6【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3.7【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

3.8【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

(表1)表1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规划导则注:表中项目为基本项目,可根据不同城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4.1【基本要求】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街区(街坊)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能适应街区发展需求。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城市化发展、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新建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执行;教育设施配置按照表3执行;停车设施配置按照表4执行。

旧区改造中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确实难以实现时,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时,应按居住小区级标准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级标准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2【空间布局】居住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应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以及交通枢纽站或公交首末站,尽可能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量较大的地方。

4.3【居住区公共厕所】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独立配置或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等配置;与公共服务设施合设的公共厕所应保证向居民开放,方便社会使用。

4.4【居住区老年人设施】居住区内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同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相关要求。

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规模、内容,应满足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基本需要。

表2 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应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

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其内容和标准为强制性规定;其余设施的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确保基本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及其人口规模大小,做适当调整。

4.5【居住区教育设施标准】居住区的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等,应独立配置。

4.6【居住区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应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城区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按合理的服务范围均匀配置中学、小学及幼儿园。

要求:(1)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

原则上不再设24班以下高中和规模过大的学校。

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普通高中;(2)新建区的中、小学宜配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范围内。

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

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初中;(3)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

在人口不足1.5万人的片区,宜考虑配置18班小学。

小学每班人数不应超过45人,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小班化教学;(4)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

幼儿园(托儿所)规模以6-15班为宜。

居住区教育设施分级配置标准详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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