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安徽,简称“皖”,省名取当时安庆、徽州两府首字合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省会合肥。
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盼望能够帮到你哟!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20xx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安徽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550元调整到1650元,其次档由1380元调整到1500元,第三档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第四档由1180元调整到1340元。
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8元调整到20元,其次档由16元调整到18元,第三档由15元调整到17元,第四档由14元调整到16元。
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程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嘉奖;用人单位遵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供应的其他福利待遇。
以下是2022安徽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根本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根本工资不包括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依据工资的多少扣费的。
(一)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赐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担当的,个人不须要缴纳。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公积金,是依据企业效益而定,效益不好,可以自己确定比例,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二)根本工资劳动者根本工资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也称标准工资。
在一般状况下,根本工资是职工劳动酬报的主要局部。
根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根本组成局部。
它由用人单位遵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局部具有相对稳定性。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以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于所有安徽省地方管辖内的企业单位。
第一条企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确定工资总额,每周支付给工作人员。
第二条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补充工资、日工资及其他薪酬。
第三条基本工资是发放工资的基础,应根据工作人员国家规定的工作量按月结算。
第四条津贴是按照中央或本省按照岗位支付的一种报酬。
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工作能力以及岗位等因素将津贴分开支付。
第五条奖金是按照企业财务状况、企业偿还债务或其它运营情况等因素发放的一种报酬,以及按照绩效考核、重大活动的发放的奖励要求等。
第六条补贴是针对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需要经常出差、支付特定企业领导者旅游费等特定情况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补充工资是按工作内容或工作量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一种报酬,它可以是时薪、月薪或奖金等形式。
第八条日工资是按日结算的一种工资,它是一种以日计算的基本工资,以补偿工作时间的消耗,以此形式支付给打发时间转为工作时间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工薪人员应按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时应填写工资支付表,分细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补充工资、日工资等支付项目。
第十条企业单位应当按月及季度对所有工薪人员发放工资,在工资结算前,应事先把员工的考勤表和其他工作内容准备好,以便按本规定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应当遵守有关税收政策,做好税务登记及个人所得税收缴纳工作。
第十二条工资应科学整合,凡是因降职支付的工资,按扣除标准做出相应调整;考虑职务等级、任职期限等要素,按照本省职务职位贴薄政策,建立一个符合本省经济状况的“绩效薾格“政策,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科学对照确定各个职务等级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等支付权重。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发放工资,发放工资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明细用银行系统发放给相应的工资账户。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发放工资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担任企业内部发放工资的负责人,并负责核算及审核工资结算表及其他账务。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
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第三条
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不得有任何单位和个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支付农
民工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农民工延期支付工资的
赔偿金。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物品、证券、股权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向农民工支付上月的工资。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农民工应得
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未按期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投诉或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全文,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1994]8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1994〕85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市和行署所在地的市每人每月18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150元。
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按高于或者低于省定标准10%的幅度,拟定本行政区域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2020年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2020年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文档Salary payment regulations of Anhui Province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工资支付条例(英文:PaymentofWagesBill,Wagespaymentrule)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下文是最新的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安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安徽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用辛勤的汗水为城市的发展添砖加瓦。
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却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我国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安徽省积极响应并贯彻落实这一条例,为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保驾护航。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一些重点内容。
该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这一规定为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安徽省,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
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了常态化的巡查机制。
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有拖欠工资的迹象,立即督促企业整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安徽省注重加强源头治理。
在工程项目审批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资金能够足额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对于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开工。
这从源头上杜绝了因资金短缺导致的拖欠工资问题。
在劳动监察方面,安徽省加大了执法力度。
劳动监察部门增加了执法人员的配备,提高了执法效率。
对于接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处理。
建立了投诉举报的绿色通道,简化了受理流程,让农民工能够便捷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安徽省还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广泛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和相关政策。
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遇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行动。
此外,安徽省还建立了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安徽合肥薪酬管理办法通用版
安徽合肥薪酬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中心为贯彻落实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至推行公平合理、直观清楚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薪资原则员工薪金就是以社会经济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龄、学历等做为依据派发。
凡本中心员工的工资待遇,除存有特定情况之外,均应当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薪资构成(建议分类: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住房、工龄》/奖金《全勤奖、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加班《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形成,其中基本工资占到月工资的70%,绩效工资占到月工资的30%。
1. 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再依“个人职能”核给固定工资。
2. 绩效工资就是根据“职务价值”确认保险费标准,再依个人工作绩效核给变动工资。
第四条薪资形态员工工资以月薪制度为标准。
第五条薪资结算日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排序期间以月底最后一天为支付日。
第六条薪资支付日1. 薪资之保险费原则在每月的15日缴付,工资缴付日突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前于前一日派发,但若突遇已连续两日以上的放假时,则在销假下班后第一日派发。
2. 中心因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应于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员工。
第七条薪资之计入除依据法令之扣除额外,其住宿方面之相关费用也由薪资中扣除。
第二章工资等级标准管理、技术、行政部分(建议分管理、技术两类,管理包含行政)第一条初任工资1. 新进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来定级,其薪资等级按下列标准执行:2. 非中职毕业生,则须要综合考量其所出任的职务,去公司以前的工作经历、能力、工龄(有关岗位工龄)等因素后确认。
第二条职务工资中心工资按职务分后四个层次九个等,每等存有五个级,等级标准如下:第三条上表工资不包括补贴及奖金第四条职位提高人员的工资严禁高于原支给工资额销售部分第一条中心根据各销售员的销售能力、工作业绩、执勤状况、工作态度等要素,将销售人员分割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4•【字号】皖政办[2001]12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1〕12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制定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我省将于今年上半年开始实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这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确保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使这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先在行政单位施行,根据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财政支出改革情况,再适时扩大到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
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
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皖政〔2000〕29号),加快我省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步伐,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工资支付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规范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成长。
根据新的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计发工资的类别、计件、计时、劳动力强度等因素,合理制定工资支付标准和工资支付时间。
月工资支付日期应在当月25日前支付,年度奖金支付日期应在次年2月25日前支付。
有关支付标准和支付时间可依据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实际发放的金额进行登记和报送,不得擅自缩减或拖延发放,不得擅自延期支付。
对于出差、休假等原因造成的工资支付延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发,且补发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原发放金额。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计发工资的类别、计件、计时、劳动力强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妥善安排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按时发放工资。
同时,安徽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放弃自身的工资权益,不得以各种方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理。
安徽省新的工资支付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规范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成长,有助于更好地落实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属于劳动法规范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各省份都需要设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文件进行的。
根据目前的规定,安徽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城市和地区有所差异,一般分为城市最低工资和县乡最低工资两类。
以下是对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详细说明:1. 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的规定,安徽省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A、B、C档。
A档为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B档为城市较发达区最低工资标准,C档为城市一般区最低工资标准。
不同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以确保工人获得相对合理的工资。
2. 县乡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的规定,安徽省县乡最低工资标准分为A、B、C、D四个档次。
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类似,不同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县乡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除了以上的最低工资标准,安徽省还对有特定行业和特定岗位的工人制定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特定行业和特定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
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企业在支付工资时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补发工资。
总的来说,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促进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安徽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和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年度考核细则,制定我省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安徽省工资发放条例
安徽省工资发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明确安徽省内各单位对工资发放的管理要求,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工单位的工资发放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按量发放。
第四条信息公开各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员工公开有关工资发放的政策、程序和标准,确保员工对工资发放有充分的了解,并提供渠道供员工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二章工资计算第五条工资构成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组成。
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和职责,合理划定工资构成的比例。
第六条工资核算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制度,对各项工资标准及其计算公式进行规范,及时准确核算每位员工的工资。
第七条工资支付周期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并应向员工明确工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工资变动当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发生变动时,应根据相应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工资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员工通知和支付相应的工资变动。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九条工资发放方式用工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多种工资发放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形式,并经过员工的书面同意,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选择一种合适的发放方式。
第十条工资发放时间用工单位应按照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遇有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资发放的,应提前通知员工,并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一条工资发放程序用工单位应建立工资发放程序,明确工资发放的各个环节,确保工资发放的透明和准确。
第十二条工资条目清单用工单位应为每位员工提供工资条目清单,明细列出各项工资和其他相关待遇,以便员工核对和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和发放情况。
第四章工资保障第十三条工资保障义务用工单位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2023年全新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3年全新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第三条工资支付原则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及时、足额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工资支付标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工资标准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工资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每月约定的支付日期。
第六条工资支付方式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三章特殊情况工资支付第七条加班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试用期工资支付农民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病假、产假、丧假工资支付农民工因病、产假、丧假等原因不能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四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十条违法行为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农民工加倍工资,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是依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安徽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的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具体支付日期由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商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商议合理的解决办法。
其次,安徽省规定,工资的支付方式可根据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情况下以银行转账为主。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条,明细列出工资基本情况、收入项目、扣除项目等内容,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工资支付方面,安徽省规定,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合法收入。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工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押金、借款等。
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工资的情况,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此外,安徽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规范性和及时性,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核算和支付,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存在拖欠、克扣、无故扣薪等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安徽省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证明材料。
工资证明是劳动者办理购房、贷款、报销等相关手续的重要证明文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出具虚假工资证明。
总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和工资证明材料。
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社会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条农民工是指在城乡社会化服务领域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农民合作社成员和其他从事农村劳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依法采取书面方式,确保劳动者知情权。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制度。
第六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工资。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八条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雇主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十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雇主应当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确保农民工按时领取工资。
第十三条雇主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拖延支付。
第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六条雇主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并确保工资支付凭证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雇主应当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盗用。
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雇主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应当支付农民工相应的赔偿金:(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一个月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四)以虚假原因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雇主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07•【字号】皖发〔1985〕24号•【施行日期】198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7日皖发〔1985〕24号)现将《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同中发〔1985〕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和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各地、市、县,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及中央驻皖各单位都要有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
要加强纪律,增强全局观念,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政策办事,不得另立政策和自定工资标准。
凡不按政策规定办事,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要结合职工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工资改革方案和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前景。
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精心指导,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委、省政府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工作人员,发扬革命传统,增强全局观念,进一步加强团结,振奋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为开创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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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劳动者辛勤工作,一方面是为了提升自己,另一方就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
现如今,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无法就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作统一的规定,但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个别省市就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工资支付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内容吧。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第五条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必要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安徽日报,应当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
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条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
(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
(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
待遇。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
(三)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是安徽省最新的,从今年2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
可以说以上内容,比较好的保护了安徽省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但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不能避免有的单位还是克扣、
拖欠职工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