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及剖析1 使用贸易术语不当导致损失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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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导语:关必须由具有报关资格并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办理。

报关单位的报关员须经海关培训和考核认可,发给报关员证,才能办理报关手续。

下面店铺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案例吧。

1.有一批货物以CIF 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

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200 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答: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因为按CIF 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

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及 /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

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 M 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

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答: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 CIF 合同。

CIF 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2000通则在CIF 解释中的第B5 款规定:“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

”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

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 价)1.1倍的赔偿。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 FOB 合同。

外贸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外贸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出口企业与日本一家进口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贸易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国企业向日本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产生了严重的法律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日本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表面瑕疵、性能不稳定等。

进口商认为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产品的使用,要求我国出口企业进行退货或赔偿。

2. 交货期限问题:我国出口企业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未能按时交货,导致日本进口商的生产计划受到影响。

进口商认为出口企业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分析:-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对货物质量有明确约定。

我国出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进口商的要求。

- 日本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我国出口企业,并提供相关证据。

- 在本案中,我国出口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导致货物出现质量问题。

同时,日本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进行检验和通知,也延误了问题的解决。

2. 交货期限问题分析:- 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交货期限,我国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

- 在本案中,我国出口企业未能按时交货,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日本进口商因我国出口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四、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先进行友好协商,就货物质量问题和交货期限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退货、赔偿等。

2. 调解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公正、高效的方式解决纠纷。

贸易术语篇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篇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篇案例分析案例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该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该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试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买方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如下。

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虽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有关的费用与风险并不因此而转移。

在本案例中,由于某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且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船期,根据上述的有关规定,卖方不承担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无权因此提出撤销合同,也就是说,这种代办租船引起的装运延误的责任应当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2.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 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 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

请问这是什么道理?分析:在对美按FOB价格术语洽商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由于美国采用的有关国际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而《定义》在对FOB的解释上又与我国所采用的《2010通则》有着明显差异,所以务必要明确由买方承担办理出口手续的义务。

《定义》中在FOB Vessel 项下的买方责任中规定: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

此点至关重要,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的道理就是源出于此。

案例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因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分析:我方不能因床单受潮而拒付货款,也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贸易术语案例与分析

贸易术语案例与分析

【例 1】我某公司以 F0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允许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到期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 FOB 术语在 FOB 术语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允许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例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的合同,按 F0B 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分析: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 FOB 术语问题。

根据 FOB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彻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彻底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 3】有一份 CIF 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 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彻底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题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假设买方公司A位于中国,卖方公司B位于德国。

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方A购买卖方B的某种特定商品X,并约定了商品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细节条款。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FOB中国港口的方式交货,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合同生效后,卖方B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准备了商品X并装船发运。

然而,在货物装船后,在国际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如海上风暴等,船只遭遇了严重的事故,导致商品X全部损毁。

买方A收到了报告并得知货物损毁的情况后,即刻通知卖方B,并要求解决问题。

二、分析:1. 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情况描述,事故是由海上风暴等原因造成的,具备了不可抗力的特征。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情况下,出现了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导致了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因此,这起事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2. 合同中的责任分配: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会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

在该案例中,合同约定了FOB条件,即卖方在将货物装上船后,即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在此之后,买方将承担货物的风险。

这意味着在货物装船后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事故,买方将承担损失。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 解决途径: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友好协商、仲裁等。

买方A应立即通知卖方B,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商议如何分享损失,或者寻找其他解决方案以达成双方的共识。

4. 信用证的支付问题:根据情况描述,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根据信用证的原则,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无法交付货物时,付款义务将被中止。

因此,买方A 不需要继续支付信用证款项给卖方B。

三、结论:在该案例中,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卖方B无法承担责任。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全院选修课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资料

全院选修课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资料

全院选修课《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资料案例1:真假CIF合同争议案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

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性质发生了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订有两项特殊条款,但仍属CIF合同。

因为(1)该合同是按CIF贸易术语签订的,而贸易术语通常表明合同性质;(2)D公司的特殊要求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已;(3)该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符合CIF贸易术语凭单付款的基本特征。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 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

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

问题:1.你同意哪种意见?决定合同性质的因素有哪些?2、 2.该合同对H公司可能产生哪些不利影响?3、 3.是否有必要修改合同?案例2: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2001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Quebec)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船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哈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贸易术语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2023年7月18日星期二下午9时33分42秒21:33:4223.7.18
15、楚塞三湘接,荆门九派通。。。2023年7月下午9时33分23.7.1821:33July 18, 2023
感 谢 您 的 下 16、少年十五二十时,步行夺得胡马骑。。2023年7月18日星期二9时33分42秒21:33:4218 July 2023
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 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 月20日。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工人16日 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 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 续5分钟左右。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 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当时A、B都在现 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在没有考 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 日全部装船完毕。
请问:使用DES术语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分析-EXW合同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衬衫3000打合同。合同 规定$15/打 EXW杭州,8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 为B公司验货合格后电汇。
在得知货物备妥后,B公司代表于8月10日飞抵杭州 并在A公司陪同下到萧山C厂验货。11日该批货物验收 合格,该代表向B公司发出传真,称货已验收,A公司 收到货物汇款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出口单证。 12日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货款$45000,将全部有关票 据和单证交给B方代表。这时,该代表向A公司提出货 物暂放在C厂,等其与上海货运公司联系集装箱和出 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
与美国成交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 题,即如何把美国的FOB转换成我们所熟 知的INCOTERMS2000的FOB。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第一篇: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案例1:FOB术语出口合同遭受损失案广州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件:FOB 广州,D/P见票后60天。

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丙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丙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甲公司。

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甲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

甲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的银行收款。

由于乙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甲公司。

甲公司经向香港丙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丙公司已经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乙公司,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甲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丙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

但是由于丙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

而乙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甲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

后经查明得知,荷兰鹿特丹的收货人实际上是香港乙公司的代理人。

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

(考虑使用的贸易术语与选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有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与承运人的资信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案例2:大宗货物进口运用CIF术语应谨慎——中国公司进口钢材案瑞士某公司(卖方)和中国某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

买方向卖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买方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

此后不久,卖方以传真通知买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某公司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运在一条船上的。

”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卖方,“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方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20210206064521)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20210206064521)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 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 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 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 包,合计金额9. 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 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 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 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 公吨,价格条件CIF 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 年1 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1 月9 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 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国际贸易术语_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_案例分析


2、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
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
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
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FOB案例分析一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成交,结果在目地港卸 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 水浸过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 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 货物被水浸泡。请问,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 方没有完成交易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DAF案例分析

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于2002年9月按照DAF满洲里
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
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 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 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 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 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 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 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 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CIF案例分析二
•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经典案例的另类剖析与反思

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经典案例的另类剖析与反思

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经典案例的另类剖析与反思在国际贸易中,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保障。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保险案例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本文将对一些保险案例进行剖析,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反思,探索如何更好地利用保险降低风险、保护商业利益。

案例一:A公司的货物运输出险A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国外,但在运输途中不幸遭遇海难,货物损失严重。

A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忽略了货物运输险,导致无法获得任何赔偿,进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反映出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风险无法忽视。

根据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经验,为了避免类似的经济损失,商家在运输货物时应及时购买相应的保险,尤其是货物运输险,以确保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B公司在海外投资项目的政治风险B公司决定在某国家进行海外投资,但在该国政局动荡不安的时期,B公司的项目遭到政府的强制性收购,造成重大的损失。

在此之前,B公司并未购买相关的政治风险保险,因此无法得到任何补偿。

这一案例揭示了海外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政治风险是导致商业损失的主要因素之一。

商家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应全面评估目标国家的政治环境,并选购相应的政治风险保险,以防止政治因素对商业活动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C公司因合同纠纷遭受损失C公司与国外合作伙伴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纠纷,导致C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尽管C公司购买了贸易信用保险,但由于合同纠纷并未涉及信用问题,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商业合作中的合同风险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商家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并及时购买相关的合同风险保险。

只有这样,当合同纠纷产生时,商家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案例四:D公司因政府法规变化导致市场失去竞争力D公司在国外经营一家制造厂,但由于当地政府的法规政策发生变化,D公司的产品不再符合当地的标准,进而失去了市场竞争力。

案例讨论及剖析1DP改DA造成出口方损失案

案例讨论及剖析1DP改DA造成出口方损失案

案例讨论及剖析1 D/P改D/A造成出口方损失案2003年3月11日,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签订一笔2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乙公司要求以D/P at sight为付款方式。

在货物装船起运后,乙公司又要求国内出口商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他。

货到目的港后,乙公司便以暂时货款不够等原因不付款赎单,要求出口商将付款方式改为D/A,并允许他先提取货物,否则就拒收货物。

由于提单的收货人已记名为乙公司,使国内出口商无法将货物再转卖给其他客户,只能答应其要求。

然后乙公司以货物是自己的为由,以保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依据向船公司凭副本海运提单办理提货手续。

货物被提走转卖后,乙公司不但不按期向银行付款,而且再也无法联系,使甲公司货、款两空。

[分析]:D/P见票即付和D/A付款方式,都是托收方式的具体做法。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债权人)将开具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交给所在地银行,委托该行通过它在进口人(债务人)所在的分行或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对托收作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它们都属于商业信用。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D/P)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本案中,甲公司以为持有正本提单,乙公司会见票后立即付款,收汇有一定保证,没想到提单的托运人与收货人均为乙公司,已受制于对方,只得接受D/A付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案例讨论及剖析1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案例讨论及剖析1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案例讨论及剖析1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

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

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

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

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

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案例分析]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

解决办法:(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

案例讨论及剖析2保险单日期的争端某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经发公司)与哈斯曼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交易,来证中保险条款规定:“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and War Risk as per Ocean Marin Cargo Clause of dated 1/1/1981.”(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

)经发公司按时装运,并取得8月19日签发的提单,于8月20日交单办理议付手续。

但于8月30日开证行提出:“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存在单证不符情况:提单签发日期是8月19日,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却为8月20日,说明你方先装运货物后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晚于装运日期。

案例讨论及剖析1 使用贸易术语不当导致损失概要

案例讨论及剖析1 使用贸易术语不当导致损失概要

案例讨论及剖析1 使用贸易术语不当导致损失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分析]: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

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案例讨论及剖析2 FCA术语下的索赔案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分析] 我方不应该理赔。

本案就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产生的后果,我方可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

案例讨论及剖析3 CIF术语下的风险转移案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分析]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货物损坏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货物损坏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货物损坏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货物损坏摘要:国际贸易纠纷涉及多个方面,其中货物损坏是一个常见的纠纷类型。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例,探讨货物损坏纠纷的主要原因、案件处理过程以及相关的解决方案。

通过了解这些案例和解决方法,可以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损坏问题,保障双方的权益。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损坏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货物损坏不仅损失了双方的利益,还可能导致贸易关系的恶化。

因此,探讨货物损坏纠纷案例以及解决方案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分析:某国际贸易公司A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了一批电子产品。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不严密以及运输途中的事故,部分货物受到了损坏。

B公司发现货物损坏后向A 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案件处理过程:1. B公司提出索赔要求:B公司向A公司提供有关货物损坏的证据,如照片、运输记录等,并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

2. A公司接受索赔要求,并展开调查:A公司接受了B公司的索赔要求,并进行了自己的调查,确认了货物损坏的事实。

3. 双方进行谈判:双方进行了多轮谈判,就损坏货物的程度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4.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讼解决:由于双方无法就索赔金额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选择了将案件提交至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启动诉讼程序。

解决方案:1. 加强包装和运输管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妥善保护。

2. 签订货物检验协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检验的标准和程序,以减少因货物损坏引起的争议。

3. 货物保险:买卖双方可以共同购买货物保险,以减少因货物损坏带来的风险。

4. 合同条款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损坏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以便双方能够更好地进行索赔和解决。

结论:货物损坏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对于保障双方权益和促进贸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cif案例分析

cif案例分析

cif案例分析CIF的案例分析(700字)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采取CIF(成本、保险和运费)装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负责处理货物的所有成本、保险和运费,直到货物到达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

这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下面是一个关于CIF的案例分析。

假设一个中国公司A与美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A公司将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根据合同条款,A公司将以CIF装运条件出口货物。

合同规定A公司负责电子产品的费用和保险,然后将货物装运到美国港口并通知B公司。

然而,根据货运文件、报关单和其他相关文件,A公司发现装运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货物在中国送到港口后,被装上船之前的堆栈期间发生损坏。

这造成了电子产品的一部分损失,这意味着B公司将无法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

另外,A公司发现由于装运公司的疏忽,货物在航运过程中遭受了进一步的损坏。

这次损坏导致电子产品无法正常工作,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换部件。

这将导致B公司必须支付额外费用和经济损失,因为他们无法按时将电子产品提供给他们的客户。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首先应该采取的行动是立即与B公司进行沟通,并说明出现的问题。

他们应该提供所有有关货运文件和相关文件的副本,以证明损坏发生的时间和原因。

接下来,A公司应与货运公司和保险公司联系,提出赔偿要求。

他们应该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损坏货物的照片和损失的估算等。

根据CIF条件,A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金额。

保险公司应该对货物的损坏进行评估,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赔偿。

A公司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以获得合理的赔偿金额。

此外,A公司还应考虑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

他们可以寻求法律建议,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追求货运公司的责任,并寻求赔偿损失的金额。

总之,CIF装运条件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但具体情况可能会出现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应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适当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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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及剖析1 使用贸易术语不当导致损失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分析]: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

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案例讨论及剖析2 FCA术语下的索赔案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分析] 我方不应该理赔。

本案就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产生的后果,我方可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

案例讨论及剖析3 CIF术语下的风险转移案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

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 —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

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案例讨论及剖析4 CFR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责任承担案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

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
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
案例讨论及剖析5 CIF术语的“象征性交货”性质案
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分析] 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500》第三—九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l 000吨散装/j、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

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
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依本案,就卖方多交的15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

案例讨论及剖析6 CIF术语下双方承担的费用及风险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分析] 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提交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本案买卖双方凭样品买卖,卖方的交货应与样品完全一致,卖方应承担交货品质不符的责任。

但《公约》第86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即买方在决定退货后,应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货物。

而本案中的买方却未这样做,导致货物变质。

我方可就货物的损失及进口国海关向我方收取的费用与买方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案例讨论及剖析7 信用证方式下买方需承担的费用案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 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York,我
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 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根据本案的案情,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

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却已将该批西服运往它国销售,这表明买方对货物作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导致买方事实上已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了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案例讨论及剖析8 采用FCA术语的好处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吨2 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分析]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卖方交货的数量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执行,且应按商品的净重交货。

本案我方用双线新麻袋包装货物,每袋50公斤,但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吨,说明我方短量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因此,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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