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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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父母子女关系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父母子女关系
目录
CONTENTS
01
一般规定
02
结婚
03
夫妻关系
04
父母子女关系
05
离婚
父母子女关系
0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 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 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 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 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 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 女”。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 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 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 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处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 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章 家庭关系

第五章  家庭关系
第五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家庭关系概述 一、家庭关系的概念和范围 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 础的,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范围: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外)祖父母与(外)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孙子女之间 兄弟姐妹之间
(三)夫妻继承权:夫妻之间在一方死亡
时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配偶是第一法定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 继承人 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他方仍可继承 遗产 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来分割。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父母子女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亲子关系。 (二)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人工生育的子女 同质人工授精是指采用人工的医疗手段使 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实施受精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1、抚养义务: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无条件 期限:自出生至成年 例外: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仍尽抚养义务 ↓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 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 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教育义务: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培养 (1)家庭教育:通过自身的言行教育子女。
具有扶养能力,否则不能主张这项权利。因为这
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它 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事实而产生或消灭, 且债权人完全可以不受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的条 件限制,随时可以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 主张和实现债权。
3.夫妻一方违反扶养义务的救济措施: (1)可请求基层组织及单位劝阻、调解 (2)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 养费的权利。 (3)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可判决离婚 (4)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 利义务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
2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 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
非婚生父母 子女之间相互享 有继承权。
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
养父母子女之间 的权利义务适用《婚 姻法》对婚生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 《收养法》规定可以 随养父或养母的姓, 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 留原姓;
2
养子女和养父 母的其他亲属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婚姻法)对子女和 其他亲属之间权利 义务的有关规定;
3
养子女和生父母 间的权利和义务,因 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 停,在收养关系解除 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 复。
四、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 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 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 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 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㈠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这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婚行为‎而发生的,既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而父母子女关‎系则不同。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人为解‎除的。

所以,夫妻关系因离‎婚而消除,但他们与自己‎所生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人为解‎除的。

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影响。

上述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比较特‎殊。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存‎在抚养事实,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姻亲关‎系,会随着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的离婚‎而消灭。

如果双方存在‎抚养事实,则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为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当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子女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经亲生父母同‎意后,继子女随继父‎母一起生活,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不得‎消灭,继子女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㈡中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0501

婚姻家庭法0501

第五章夫妻关系一、单项选择题。

1.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 )A.兄弟姐妹关系B.父母子女关系C.夫妻关系D.祖孙关系2.男女双方依法结合为夫妻的目的是 ( )A.减少寂寞B.相互利用C.传宗接代D.永久共同生活3.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 ( )A.婚姻的基础B.夫妇的喜好C.法律的规定D.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4.“一与之齐,终生不改”一语出自 ( )A.《礼记•郊特性》B.《唐律疏议》C.《仪礼•丧服》D.《白虎通•三纲六记》5.现实中,我国现阶段夫妻法律地位 ( )A.男尊女卑B.夫权统治C.完全平等D.存在不平等的现象6.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B.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C.男方应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D.女方应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7.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 ( )A.男方的专属义务B.女方的专属义务C.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D.男方或女方的单方义务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不包括 ( )A.夫妻同居义务B.人身自由权C.婚姻住所决定权D.计划生育义务9.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9、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

这是规定了对妻严,对夫宽的 ( )A.夫妻同居义务B.人身自由权C.夫妻忠实义务D.计划生育义务10.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的依据是 ( )A.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B.夫妻财产制的内容C.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D.夫妻财产制的效果11.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 ( )A.一般共同制B.剩余共同财产制C.所得共同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12.2003年12月杨某父亲去世,2004年3月杨某与李某结婚,2004年5月杨某取得其父遗产: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属于()A.杨某B.李某C.杨、李二人共同财产D.由法院判定13.柴某与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一直没有共同居住,两人如果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柴某的工资B.钱某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股票所分红利C.柴某单位发给钱某的破产安置补偿费D.柴某结婚前继承结婚后取得汽车14.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是 ( )A.约定财产制不能排除法定财产制B.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C.约定的内容只能有利于女方D.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15.李某与孙某婚前约定,无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均归各自所有并已经公证,何某也知道这一事实。

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

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

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

婚姻法网上练习题——4-7章

婚姻法网上练习题——4-7章

婚姻法网上练习题(4-7章)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 )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A.宣告一律溯及既往B.宣告一律不溯及既往C.宣告婚姻无效不溯及既往D.宣告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8.甲失踪后,其妻乙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死亡宣告。

3个月后,乙与丙结婚。

1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自己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B.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C.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9.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公布日期】1950.05.01【实施日期】195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50年5月1日颁行)目录第一章原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在随着人们生活自主度的增加,人们可是自由的恋爱,自由的选择结婚的对象,自主选择婚姻是否继续的存续等等的问题。

这样也使得现在离婚率一直在居高不下的位置。

根据宪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由血缘造成的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需要承担抚养的义务。

这是相互之间的。

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现在随着人们生活自主度的增加,人们可是自由的恋爱,自由的选择结婚的对象,自主选择婚姻是否继续的存续等等的问题。

这样也使得现在离婚率一直在居高不下的位置。

根据宪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由血缘造成的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需要承担抚养的义务。

这是相互之间的。

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根据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抚养权的含义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

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亲属关系

婚姻法亲属关系

婚姻法亲属关系婚姻法在我国家庭法律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亲属关系作为婚姻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就婚姻法中的亲属关系进行探讨。

一、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婚姻法中最核心的亲属关系之一。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是建立在自由结婚的基础上的平等互利、互助和互爱的一种生活关系。

婚姻法保障了夫妻双方在经济、家庭负担分担、个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益。

在婚姻法中,夫妻关系的维持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夫妻应当遵守婚姻的基本原则,如忠诚、互相尊重等,同时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在婚姻关系出现矛盾或问题时,双方可以依法寻求解决的方式,如诉讼、调解等。

婚姻法的目的是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二、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亲属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一种法定义务,而子女对父母也有尊敬、赡养和照顾的义务。

婚姻法强调了父母之间应当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父母应当建立和谐的家庭环境,使子女得到良好的成长。

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子女,不得因性别、残疾或其他原因歧视子女。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和发展,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是亲属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关系。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成年后,兄弟姐妹关系在互相关心和扶助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

兄弟姐妹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亲情,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和责任。

在兄弟姐妹关系中,兄弟姐妹之间应当相互关心、支持和帮助。

在面临家庭困难或重大决策时,兄弟姐妹可以依法享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同时,在家庭纠纷解决中,兄弟姐妹关系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结语:婚姻法亲属关系是维系家庭稳定和和谐的基石。

通过对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加了解婚姻法在亲属关系上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法律案例父女关系解析书(3篇)

法律案例父女关系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男性,已婚,育有一女。

李某的妻子在女儿5岁时因疾病去世,李某独自抚养女儿长大。

近年来,李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女儿小芳(化名)由李某的母亲照顾。

随着年龄的增长,小芳逐渐意识到自己与父亲的亲子关系,开始对李某产生怨恨。

在一次与李某的争执中,小芳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并在外地结识了男友。

李某得知后,心生担忧,担心女儿的生活和安全。

于是,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父女关系。

二、案例分析1. 父女关系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父女关系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地位。

父亲作为女儿的父亲,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女儿的权利和义务。

2. 父女关系纠纷的法律处理本案中,小芳与李某之间的父女关系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解决:李某可以与小芳进行沟通,了解她的想法和需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调解解决:李某可以寻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通过调解解决父女之间的矛盾。

(3)诉讼解决:若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父女关系,并要求小芳履行赡养义务。

3. 父女关系纠纷的常见问题(1)抚养权纠纷:本案中,小芳由李某的母亲照顾,李某担心女儿的生活和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抚养权,以确保女儿的生活得到保障。

(2)赡养费纠纷:若小芳已经成年,但生活条件较差,李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小芳支付赡养费。

(3)探望权纠纷:李某作为父亲,有权利探望女儿。

若小芳拒绝李某探望,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三、案例启示1. 父女关系的重要性父女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为亲密的关系之一。

良好的父女关系对女儿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李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父女关系紧张。

因此,父亲应尽量多关注女儿的生活,加强与她的沟通,以维护良好的父女关系。

2. 法律在父女关系中的作用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父母子女关系的特点

父母子女关系的特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父母子女关系的特点 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子女关系特点如下:
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除父母子女关系外,还有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所有的直系血亲关系中亲等最少的最核心的部分,是血亲关系的起源。

2、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直接产生的直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本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律赋予他们之间的关系为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等。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的规定,无论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

3、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如:父母应抚育子女,子女应赡养父母等。

主要家庭关系

主要家庭关系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

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

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

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

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

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

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

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华律网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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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 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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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赡养的条件
1、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2、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
(四)期赡养扶助的期限
(五)赡养扶助的程度 (六)赡养扶助的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注意: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条件、无期限,子女 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以父母未尽抚养教育子女的义 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得以分家析产为前 提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生父母身份的确认
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
生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 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 (一)生母的确认 1.谁分娩,谁是母亲 法律上的母子关系自子女出生时建立。
人工生殖情形下,各国一般认为,生孩子的母亲是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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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一、法律规定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3条规定:“如果配偶一方或
子女本人不否认生父的身份,则认为自婚礼举行之日 起未满180日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意大利民法 典》第234条规定:“任何一方配偶及其继承人都可以 举证证明自婚姻被撤销、解除或者丧失民法效力之日
起300日后出生的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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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领 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一)自愿认领 指父亲对于非婚生子女承认为其父而领为自己子女 的行为。自愿认领为生父之单独行为,无须非婚生子 女或母之同意。该权利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其条件: (1)认领人须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 (2)被认领者须为非婚生子女 (3)认领人与被认领人有事实上的父子关系 注意:认领后不能任意撤销。
(3)本人、生母、其他法定代理人以及生父
2、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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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够证明非婚生子女与该男子存在事实上的父 婚 姻 法 子关系即可
只要能够证明非婚生子女与该男子存在事实上的父子 关系即可。如亲子鉴定结果。同居证明。 四、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确认制度 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 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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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后果 1.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要求其履 行责任 2.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 第10条 五、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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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大陆法系关于亲权与监护的规定 (一)亲权 1.概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与教养的权利与义务 2.特点
2.重复推定。所谓的重复推定,即对于出生于前婚姻解 消302天内,后婚成立181天以后的子女,既可推定为 在前婚存续期间受胎,又可推定为在后婚存续期间受 胎,这种现象称之为重复推定。在国外立法例中,除
非有否定之诉的提起,其子女一般推定为属于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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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例外情形 主张在婚姻成立181天内或者在婚姻解除302天以 后出生者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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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终止(已形成抚养关系的)
1.双方自愿终止(成年子女) 2、关系恶化,诉讼终止(成年子女) 以上两种情形应给予继父母补偿 3.在子女未成年时,双方离婚,继父母表示不愿意抚养
继子女,则关系终止
4.在生父(母)死亡后,生母(父)要求自己抚养的, 则生母(父)较继母(父)有优先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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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几种特殊的父母赔偿责任
①父母离异,子女随一方生活,若未成年人侵权,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共同生活一方 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由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 ②父母将孩子托付给其他人的,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
则上由父母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有受托人适当承担
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抚养义务 1.《婚姻法》第21条中的“抚养”指的是经济上支付抚养费, 是经济上的责任. 2.父母抚养义务的对象 (1)未成年子女 (2)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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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规定的"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



(2)财产照顾权 ①财产管理权; 特有财产——无偿取得的——管理权 非特有财产——劳动或有偿取得——子女可自行管 理使用 ②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的使用收益权; 法、日:父母有使用收益权 德:收益剩余归子女 ③父母对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只限于管理上的必要处 分权与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有益的处分> ) ④财产法行为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⑤解除亲权或子女成年时的财产交回义务
子女(受胎由夫之所为)——最难证明;(三)须其子女
为妻之所生;(四)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受胎 二、受胎期间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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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孩子出生日向前溯及181~302天,若该日期夫妻 关系存续,则推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世界 上许多国家立法都有受胎期间的规定。但各国规定的
长短和方式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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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
2.国家对亲权人与监护人采取的态度不一 3.调整亲权与监护的法律不同 4.亲权与监护的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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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两种立法例:(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受胎所生的子女(日本);(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 的子女(德国、英国)。 (一)须其父母有婚姻关系存在;(二)须其子女为夫之
的母亲。 (二)生父身份的确认。血缘主义。认领主义。 2 包括认领和准正。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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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是指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结婚从而使费婚生子女取得婚生 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德国就没有这个制度。 1.结婚准正 (1)一条件说。即只要有生父母结婚这个条件即可。如 比利时、秘鲁。 (2)两条件说。具备父母结婚且认领。如瑞士、日本、 法国。 2.宣告准正 未婚先孕,但由于婚姻障碍,不能结婚,或一方死亡而 请求法院宣告准正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2)客体是未成年的子女 (3)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具有利他性
(5)性质:是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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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顾权
①管教保护权、教养;
②姓氏决定权 ③居住所指定权; ④子女交还请求权; ⑤身份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⑥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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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如果继父母对第三代进行照顾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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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适用 于上述的4种类型的子女) 《婚姻法》第27条
(二)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有关的规定(适用 于上述的第三种类型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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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黄X生(男),1961年杀害前妻韩X(案未发),1962 年与王X结婚,于1963年生有一子黄X伟,1967年因经济问 题被审查,自己交代杀人问题,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王某 于1969年与其离婚,带黄X伟于1972年与张X结婚,黄X伟 改名张XX。1984年考入军校,现在北京工作。 黄X生1985 年出狱,留在劳改农场工作,后退休回老家开一诊所。 2010年黄X生(年龄74岁)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起诉,因 赡养费状告张X伟(48岁)。 黄X胜现有四子,长子程XX:与杀害前妻所生(随其姨、 姨夫生活);次子张XX;三子:黄甲(黄X生继子);四子: 黄乙(黄X生与现在妻子所生),均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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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 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 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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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一、概念
继子女
夫与前妻,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即为后妻、后夫的继子 女。其类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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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三、婚生推定。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或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推定其所生子女
为婚生子女,称为婚生子女的推定。该制度的目的在
于为子女确定法律上的双亲,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工 生殖。异质人工受精;女同的配偶的同意。 四、婚生否认。法律基于对妻子的信任,设定婚生推 定制度,但夫如证明在受胎期间未与妻同居者,得提
责任,有协议的,按协议。 ③学校与幼儿园的责任——承担过错责任。 ④成年子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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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一)概念
赡养主要指经济义务;扶助主要是精神上的安慰、生活上 的照料——劳务上的付出。 (二)主体 1.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婚姻法》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
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
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 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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