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安监局关于推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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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安监局关于推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昆山市安监局关于推行行政指导

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科室、监察大队、培训中心、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昆山市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昆政办发〔2009〕7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更新监管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强化和谐监管、提升服务水平,达到“事先指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的行政管理目标,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指导既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方式并列,又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有单方性、强制性为特征的传统管理模式,是在法定监管职能、职权、职责范围内,根据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法律精神或政策规定,通过非强制性的柔性管理方式(如:采取具体的指导、提示、建议、劝告等),

引导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达到实现行政管理、提高相对人法律意识的目的,达到自觉停止违法或避免违法的效果,有助于形成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和谐行政管理关系。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一是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促进安全监管和经济发展的统一;二是有利于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全面拓展和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深化服务职能,促进安全监管和服务职能的统一;三是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权益。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监管和维护权益的统一;四是有利于提升执法工作水平。显著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整体水平,促进安全监管和依法执法的统一。

二、行政指导的工作原则

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指导工作应立足于“监管职权所能、法律法规所许、经济发展所需”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不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或国家相关政策。

(二)合理性原则。行政指导的内容应当适当、合理,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不能因行政指导而放弃依法应当实施

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也不能一味强调强制性监管方式而忽视行政指导方式作用的发挥,既可单独运用一种管理方式,也可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方式。

(三)因事制宜原则。在实施行政指导工作中,要紧密围绕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被指导对象、具体项目(部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择优选择对应的指导方式,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四)以人为本原则。安全生产行政指导工作要以人为本,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认识和认知程度为原则,指导其规范经营、规范管理、规范作业,从根本上减少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长效监管与科学监管的统一,做到标本兼治。

三、安全生产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

在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通过运用宣传、引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手段,确立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结合、权力和职责相统一的全新管理方式。

(一)服务指导。结合《昆山市安监局服务企业活动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稳步推进局领导联系企业制度、走访一批

安全生产重点企业、排查一批安全隐患突出企业,结合日常开展的执法检查行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迫切问题。

(二)许可告知。充分发挥许可、登记、备案等方面的监管职能及所掌握的相关政策信息,对于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要采取辅导、引导、告知、提醒、发布信息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其正确办理安全生产相关事务。

(三)管理建议。对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对于一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建议和指导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对于一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可提高的企业,鼓励和指导其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对于一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差的企业,指导和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法律提示。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分析,某一违法行为如普遍存在法律、法规、标准不清楚、不了解等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提前告知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标准和要求,指示、引导其依法、依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避免同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五)轻微违规警示。对无严重后果、违法情节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其立即改正,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需将违规情况记录在案,并且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情况跟踪检查,防止轻微违规行为演变成重大违法行为。

(六)违法行为纠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同时责令违法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的具体措施,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以指导、教育的方式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依法生产。

(七)重大案件回访。对实施重大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对相对人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和跟踪违法行为改正情况,防止违法行为的反复发生;调查和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防止发生职务腐败现象。

四、行政指导工作方法

通过重点实施下列三项行政指导办法,构建事前重点指导、事中即时指导、事后回访指导的工作机制,全力、全面、全程推进行政指导工作。

(一)实施《安全生产事项办理服务指导书》。

一是审批许可事项告知服务。对于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零售)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等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具体职能科室咨询有关审批事项。具体承办人员在确定申请事项基本符合条件后,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将需要办理的手续及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审批对象。并且约定时间到现场勘察,当场向申请人提出改进意见等,指导和帮助其顺利通过审查。对于需办理许可证换证等事项的,要提前三个月采取电话、短信以及上门告知等方式,避免造成相对人的利益损失。二是备案登记提示指导服务。对于需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采取执法检查时机、文件函告、电话联系、短信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对人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三是安全岗位资格证书指导服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需领取岗位证书的事项,要采取送达告知书、上门服务指导等形式教育引导其主动参加统一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领取相应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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