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一、新生需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完成入学注册流程,而借读生则需经过审批同意,并携带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并管理学生学籍档案。
班主任需负责填写学生的成绩及品德评语,并提交至教导处进行保存。
学生所获得的各种奖励或受到的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案中。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程序,提交书面请假条。
若未履行请假手续,将视为旷课处理。
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二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请假五天以上的,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对于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与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三十六节(注:三次迟到或早退计为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时间达到两个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未到校。
5. 休学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
6. 因犯严重错误而被留校察看。
五、学生因病需休学的,必须提交休学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文件。
经学校审批同意并盖章后,还需报教育局备案。
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复学时需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学,但不得利用转学机会跳级。
七、学生不得自行申请退学。
留级或降级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二)一、新生需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而借读生则需经研究同意后,凭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班主任需填写学生成绩及品德评语,并交教导处保存。
学生所受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手续,需提交请假条。
否则,将按旷课处理。
请假天数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五天以上的,则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针对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筹本市境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条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六条学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有序录取招收新生。
学校应及时向新生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录取通知书》,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七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就读年级、班级等。
2. 学籍变更(1)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变更。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1)学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始材料;(2)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包括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学籍撤销与恢复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撤销其学籍:(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2)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3)学籍信息造假,经查实的。
2. 撤销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五、转学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转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批休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七、奖励与处罚1. 学生在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籍注册1. 所有新生必须凭借入学通知书和相应的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学籍注册后,校方将核发学生学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学籍管理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丰富个人经验。
3. 学生应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4.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请假制度1. 学生要规范请假制度,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即可;请假一天以上,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请年级组长或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按时完成请假前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学籍变动1.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或转学,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转学需在原校与新校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校规定离校。
3. 学生户籍变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涂抹、篡改、遗失档案。
2. 学生离校时,必须将学籍档案交由学校行政部门保管,方便学生之后的升学、就业等事务办理。
3. 学生如有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时间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地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主持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出席人员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内容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散发材料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中小学管理工作水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介(2013年8月22日)制订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深水区,一些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
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站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第一部全国性的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是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资格、隶属关系、学习经历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审核、转接和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处理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规则。
全文共五章30条。
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定了学籍建立的具体要求,学籍档案的内容、形式、转接办法和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渝教学[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渝教学〔2009〕5号)各普通高校:自2005年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来,我市各高校对学生管理各项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我委对修订的主要制度进行了审查备案,并于2005年10月汇编成册,下发各高校,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力地推动了我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但几年来,各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原有的管理制度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修订工作,根据2009年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次修订工作,把修订工作作为在学生管理工作领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树立新理念、明确新思路、建立新制度和形成新秩序的过程,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
二、各高校要对本校的普通本专科和研究生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和完善,修订过程中要注意管理制度内容的继承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创新性,尤其是制度之间和同一制度的不同条款之间,相互的逻辑关系要严谨,表达要一致,要进一步充分体现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和民主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特征,努力建立完善的现代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三、各高校应于今年9月中旬前初步完成学生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我委将于9月下旬至11月下旬期间,组织各高校对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各高校应根据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于12月中旬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求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真实性要求学校必须依据原始实证,客观、真实地认定学生学分。
第五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生所在的普通高中学校。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
委员会由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
校长是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委员会成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学分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校依据国家、市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校学生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八条学生修习时间达到课程标准要求,模块(专题)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学习过程(课堂表现、作业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报告、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综合评价合格方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九条学科类课程学分的认定。
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主要依据学生修习课时记录、修习过程反映、模块(专题)考试成绩。
(一)学校必须按照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按规定参加课程修习,实际修习时间不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的5/6。
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由任课教师记录。
(二)任课教师如实记录学生在修习过程中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完成作业、参与实践活动以及平时成绩等情况。
(三)模块(专题)学习结束,由区县或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考查)。
第十条研究性学习学分的认定。
研究性学习学分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学生在三年中的研究性课题原则上不少于3个。
也可根据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所需学习时间来确定学分。
原则上研究型学习每1个学分不少于18学时。
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材料:(一)开题报告和研究实施方案;(二)研究过程记录;(三)课题研究中收集的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四)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小结;(五)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第十一条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
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获得2个学分。
重庆学校走读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学校走读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
第三条学校实行走读制度,旨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
第二章走读条件第四条学生申请走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学生居住地距离学校较远,交通不便,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繁忙,无法按时接送;(三)学生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走读生活;(四)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允许学生走读。
第五条学校对申请走读的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学生家庭住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三)学生是否具备走读条件。
第三章走读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走读管理制度,明确走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走读条件,包括:(一)明确走读生上课、就餐、休息等时间;(二)提供安全、舒适的休息场所;(三)确保走读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走读生的教育和管理,包括:(一)开展走读生入学教育,使其了解学校规章制度和走读要求;(二)加强对走读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其生活和学习状况;(三)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加强与家长沟通,共同关注走读生成长。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走读生实行学籍管理,包括:(一)走读生学籍档案的管理;(二)走读生成绩的记载和审核;(三)走读生升学、就业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四章补助与费用第十条学校对走读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走读生在校期间产生的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取消其走读资格:(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走读资格;(二)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三)出现重大违纪行为,被学校开除学籍。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
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
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重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导语】学籍是专指作为某校学⽣的⾝份证明。
2013年9⽉1⽇起,全国已经初步建⽴了⼩中⼤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内容是教育频道为⼤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中⼩学⽣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作为学⽣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相关内容? 学籍是指某个⼉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的⾝份。
学籍档案是记录学⽣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从⼊学到毕业的学籍进⾏管理的⾏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部已建成全国联的中⼩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学籍业务均纳⼊系统管理。
拥有学籍是每个学⽣应有的权益。
在经过批准的学校学习的学⽣都具有学籍。
新⼊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建⽴或转接学籍,是否“⼈籍⼀致”。
“⼈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影响升学。
学⽣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的去向,⽅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
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的学籍信息进⾏核对,确保准确⽆误。
学⽣⼊学后应如何办理学籍⼿续? 学⽣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转接学籍,实现“⼈籍⼀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应为学⽣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
如果遇到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情况,学校可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等业务,线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为拥有连续学籍的计算时点,学⽣即应视为在校⽣,享受在校⽣待遇(如参加地⽅教育⾏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及各种活动),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学籍档案转接,最终以学籍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关于学籍信息更新有哪些要求? 学籍信息是维护学⽣权益的依据。
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常态⼯作机制,每学期核查⼀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与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得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得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与电子学籍档案。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市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与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建立统一得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得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学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得录取通知书,在规定得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除不可抗拒得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新生入学时,学校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卡》(附件2,编制《重庆市普通高中XX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得《重庆市普通高中XX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市教委规定得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毕业年份命名。
如2011年入学得,应写为2014级。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关于普高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以下简称“普高”)学籍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高中、民办高中和中外合作办学高中。
第三条普高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原则;3. 学生为本、服务教育原则;4. 教育与教学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四条学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籍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2. 入学考试成绩;3. 学科成绩;4. 学业进度;5. 奖惩情况;6. 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第五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审核。
第六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1. 正常学习年限内,学生学籍有效;2.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情况,按照本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间,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估,确保学生学业进度符合要求。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以下情况:1. 休学;2. 复学;3. 转学;4. 退学。
第九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其学籍,但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转学,应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退学后,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3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委直属中小学:《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7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29-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1
【相关文献】
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J], ;
4.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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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通高中学籍出新规
重庆普通高中学籍出新规转学:(小)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不得转学根据《办法》,5种情况不得转学: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的学生、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条件的学生、向非同类型高中转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生以及在校受处分期间的学生。
《办法》规定必须符合三种条件之一的,才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且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条件一:是因父母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家庭户籍和实际居住地迁移,确需转学的,需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证明申请;条件二: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确需转学的,要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出境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进行申请;条件三: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子女因随监护人迁入本市居住,确需转学的,也可进行申请。
此外,家长和学生还需注意的是,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退学:(小)连续旷课8周就退学七种情况要遭退学1、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2、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3、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4、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5、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6、出国(境)定居的;7、其他不能正常学习的。
此外,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退学。
符合退学条件,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重庆高中转学籍的流程(二)
重庆高中转学籍的流程(二)重庆高中转学籍的流程引言在重庆市,高中生转学涉及到一系列的流程和手续。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高中转学籍的流程,帮助家长和学生了解整个过程,以便顺利完成转学手续。
步骤一:选择目标学校1.调研多所学校,了解学校的师资、教学质量、课程设置等情况。
2.参考学校的招生政策、入学要求,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3.提前联系目标学校,并向学校咨询转学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步骤二:办理转学手续1.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
2.提供转学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在籍证明、成绩单、培养方案等。
3.原学校审核申请,签发转学推荐信。
步骤三:接收学校审批1.将转学申请表和推荐信提交给目标学校。
2.目标学校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根据学校的审批结果,目标学校将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步骤四:缴纳费用1.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如学费、杂费等。
2.缴费完成后,学校会为学生生成学籍,并办理相关手续。
步骤五:转入新校1.学生带着原学校的转学推荐信、录取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前往目标学校报到。
2.目标学校会对学生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学生的转学资格。
3.学校会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领取新的学生证和学籍册。
结论通过以上步骤,学生顺利完成了重庆高中转学籍的流程。
在进行转学申请时,学生要提前了解目标学校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操作,以免耽误转学进程。
同时,家长也要积极配合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转学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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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市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学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新生入学时,学校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卡》(附件2 ,编制《重庆市普通高中XX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 ),按照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 月30 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重庆市普通高中XX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市教委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 1 )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毕业年份命名。
如2011 年入学的,应写为2014 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二)高中阶段在籍的;(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普通高中学校违反市教委普通高中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
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应按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及时评价结果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升级、跳级、留级第十一条学生学年操行等级和体育合格,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应予以升级。
学生操行等级、体育合格,成绩不及格经下学年开学补考及格后,应予以升级。
操行等级不合格或者体育不合格者,可随班就读,达到合格要求后方能升级。
第十二条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班级任课教师集体推荐,经学校测试合格,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
因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坚持正常学习,连续请假耽误学习三个月以上,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附件4 ),经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十四条学生因病、出国等原因中断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出国护照),经学校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附件5)。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劝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出国探亲或留学的,休学期限不超过二学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因病休学的还需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
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
复学入原年级的,学籍号不变。
复学到低年级的,原学籍号注销,重新编定学籍号。
第六章退学第十六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
退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6),学校审核同意,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 学时以上的;对累计旷课未达140 学时的,学校应采取帮教措施,并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督促学生返校学习;(二)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或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七章转学、借读第十八条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区(县)域内学校之间;(二)毕业年级学生;(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四)学生在受处分期间。
第二十条学生的市内市外转学以及出国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流程(见附件7)。
第二十一条转学和借读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
确因市政动迁和父母(监护人)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须在学期中途办理转学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学生转学后,原学籍号注销,由转入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学籍号。
第二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学生(含市外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8),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第二十三条市内(区县间)借读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校不得为借读学生重新注册学籍。
学市外到我市借读的,借读学校应为借读生注册借读学籍,编制新学籍号。
借读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借读学校应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第八章奖励、处分第二十四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市、区(县)、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张榜公示。
学校必须将学生受校级以上的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由学校德育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行政会议决定,校长批准公布;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前,要与家长(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
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
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学年后,认识错误,并已改正错误,经学校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处分。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
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条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德育和体育合格;(二)学分达到市教委规定要求;(三)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四)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三十一条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市教委统一监制的《重庆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
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毕业证书损坏、遗失,可向就读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章学籍管理学籍档案第三十四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区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市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符合本区县实际的学籍管理细则。
区县教委(教育局)要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市、区(县)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细则,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职员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异动等各项手续,定期上报、核对有关学籍管理信息。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资料或学生档案。
学校建立的学籍档案资料应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严格按《档案法》的规定执行。
学生修业期间,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整理成册归档,所有学校的学生花名册、学籍卡、毕业(结业、肄业)名册等,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要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市、区县、学校三级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确保各种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效率。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