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监管工作要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营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确保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应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疾病防治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营责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赞助商(以下简称市场赞助商)承担食用农产品安全进入市场的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他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营销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市场赞助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基本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产品应当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其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管理责任】市场赞助商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八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定期对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处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第五章检验检测与风险评估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存在风险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样品和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二)未建立或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浙食药监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食药监规(2017)1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关键环节。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抓龙头、带市场,强责任、建机制,重科技、提效能”的总体要求,以强化主体责任、强化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准出、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促进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批发市场对下游市场的源头保障作用、对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基础带动作用更加凸显,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建设要求(一)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1、建立风险管控预案。
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制订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加强培训演练。
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等管理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以推动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以产业绿色、产品优质、质量安全为导向,以强化监管为保障,以标准化生产为支撑,推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提升到更高水平,持续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稳中向好态势。
一、加强风险防范(一)开展风险监测。
优化监测方案,加大随机抽样力度,提高产地、“三前”环节、小农户抽检比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监测与飞行检查,全年开展定量监测X批次,市畜禽产品监测数据通过“畜禽产品采样系统”直报。
持续开展畜产品“瘦肉精”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确保“瘦肉精”和“三聚氰胺”零添加。
(二)深化风险评估。
以特色产业为重点,紧盯食用农产品中生物du素、有害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等危害因子,组织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分品类开展治理安全风险评估,撰写风险评估报告X份。
继续实施信息会商和定期监测通报制度,全年召开形势分析会商会,及时通报不合格产品信息。
组织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定期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
(三)强化应急处置。
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和培训演练,全天候、全网络监测舆情动态,对重点舆情快速反应、持续跟踪、全面研判、积极引导,及时化解风险。
针对问题多发地区和重点品种,加大巡查监测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科普宣传。
依托现有已创建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科普长廊,宣传普及农产品绿色生产模式。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进食堂、进学校、进市场”系列宣传活动,组织部级检测中心、风险评估实验室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
加强与食品安全报等主流媒体合作,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和生产消费知识宣传面,提高消费者质量安全科学认知水平,引导放心消费。
二、强化监管(五)持续严打禁限用药物使用。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种植业以韭菜、芹菜、白菜、豇豆等违法使用du死蜱、克百威为重点,畜禽以产蛋期蛋鸡违法使用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和乌鸡养殖中违法使用氧氟沙星、氯霉素、金刚烷胺为重点,水产品以鲤鱼、鲫鱼、草鱼违法使用地西泮、孔雀石绿、氯霉素为重点,切实加强基地、市场日常检查,扎实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全年不定期组织开展X次专项监督抽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简介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国家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质量和安全进行了监督和管理。
本文档主要介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 监督管理机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是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其职责如下:1.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监督和管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工作;3.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4.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工作等。
3. 监督管理措施为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采取以下措施:3.1 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定期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检测项包括但不限于:残留农药、重金属、细菌、病毒等。
针对抽检出的不合格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3.2 市场检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通过对市场的定期检查,检查市场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是否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市场,将会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3.3 监管信息公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通过媒体和公告栏等途径,公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使消费者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为自己的健康保驾护航。
4. 小结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但是,仅仅依靠监管管理,还需要消费者自身的警醒和自我保护,同时,也需要相关的行业从业者更加自觉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作者:暂无来源:《黑龙江水产》 2015年第1期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
省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推动市县两级政府抓紧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考核规范和评价机制。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今年以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化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紧紧围绕服务运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牢抓住食品药品安全这根红线,深入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全力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多项措施,全面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捍卫食品药品安全,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一、发挥抓手作用,切实履行食药安办职能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作为食药安办的综合协调作用,一是推动组织领导,组织召开了运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下发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点,对全市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二是落实党政同责,形成了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都负有领导、行政及监管责任,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部署推动、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诚信自律、社会各方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新格局。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抓实食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的全程动态监管,完善法制、诚信、责任追溯三大体系建设,落实市场主体、属地监管、部门监管三大责任,从而推动我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大发展。
四是注重协调调度,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了运城市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打非治违行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专项整治行动及重大节假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肃清了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的各类隐患,完成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全面“提质”。
二、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安全形势稳定1、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运城市现有食品生产企业XXX家,食品小作坊XXX家。
专项行动以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XXX%、排查率XXX%;食品小作坊许可率达XX%,排查率达XXX%。
整改问题隐患XXX条,取缔不符合条件食品小作坊XX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粤食药监局法〔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6日以粤食药监局法〔2017〕39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切实履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统筹各地开展跨区域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本级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
各市局、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计划的制定,负责实施本级制定的监督抽检计划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协助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以及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范围和执业水平,确定承担本辖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录。
检验机构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取得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且承检项目必须在其资质范围内,同时具备与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被抽样检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被抽检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xx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
开展库存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抽检相关证明文件(必备但不限于检验结果汇总表、费用支付凭证)
XX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粮监〔2017〕52号)
市粮食局
(19)开展“放心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及时足额支付检验费用。根据各市“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销售店数量,达到50%(含)覆盖面的得分,未达到50%覆盖面的得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开展“放心粮油”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相关证明文件(必备但不限于检验结果汇总表、费用支付凭证)
XX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粮监2017 52号)
市粮食局
(20)督查企业全面落实储备粮入库镉含量强制检测制度。县区级储备粮落实的得分,部分落实的按比例得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县区级2016~2018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培训和演练的得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①县区储备粮入库落实镉含量强制检测制度的证明文件
②县区开展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67号)
XX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粮监〔2017〕52号)
积极开展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及时沟通汇报工作情况,做好政策宣贯及培训、考试机构申请、推荐工作。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分为三个等次,分别得2分、分、1分,未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分。
工作方案、记录、总结、机构申请核查等情况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XX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X府办函〔2017〕63号)
市食药监局创建规范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工作总结
市食药监局创建规范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工作总结市食药监局创建规范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工作总结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铜陵市食药监局以省食品安全规范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建为契机,突出重点,对全区农贸市场进行综合整治,围绕幸福村、蓝天、新湖家园等7个农贸市场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具体做法如下:一是完善制度,夯实主体责任。
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监督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诚信体系建设、清洁卫生、不合格产品退市、仓储管理等管理制度,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急方案。
要求市场开办者认真查验入场经营者相关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一户一档”建立管理档案,并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二是加强检测,严把质量准入。
指导市场开办者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对民生工程建设的市场,确定专职检测人员,每天确保检测批次达到要求,并及时上传检测数据。
完善检验检测制度,有针对性增加农产品抽检数量和频次,保质保量完成检测任务,并在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抽样检测结果,确保风险筛查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开展帮扶,统一票证票据。
将日常监管和规范化市场创建相结合,执法人员结合日常巡查,多次前往市场进行创建帮扶工作,根据省局下发的创建验收工作方案,逐条核对,立行整改。
统一印制了销售凭证和进货台帐,要求经营者规范使用,切实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实现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是加强培训,树立守法意识。
集中组织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学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入市经营者建立销售档案,不断提高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下一步,铜陵局将在巩固创建成果的同时,继续狠抓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以更加规范的管理、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有效的举措推动全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建设工作迈向新台阶。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的良好秩序,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发布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生鲜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副产品及其深加工食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和进口的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推动质量提升和改进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追溯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生产和销售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及时通报信息,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严密监控产品的流向,防止继续上市销售。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所销售的食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加强对顾客的沟通、回访,了解各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反馈信息,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须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全程追溯等工作,并依法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淘汰处理。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的履行。
第十条本办法中的主管部门是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生产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企业需开展食品检测,并依法对检出问题的产品进行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7•【文号】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食安办[2011]29号),切实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
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但是,我国农村餐饮业多、小、散、低现象严重,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扎实推进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广大农民的饮食安全。
二、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主线,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全面推进与典型示范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落实农村餐饮食品安全责任;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切实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投入,努力提高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深入开展农村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食用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品类,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二、市场销售主体的责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包括生产者、经营者、流通企业等。
其在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并提供合格、安全的食用农产品;2.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销售真实、合法的食用农产品,并确保其质量、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规定;3. 流通企业应当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合格,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措施。
三、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在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自我监督和内部管理,确保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布;3. 加强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信息公示,提供透明度,让消费者了解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信息;4. 建立完善的市场销售追溯制度,追踪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全过程,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追责;5.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应当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市场销售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食用农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2. 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如微生物限量、重金属含量等;3. 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真实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有权知情;4. 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包装、标识要求进行销售,包装和标识应当清晰明确;5. 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检验要求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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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监管
工作要点
2017年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市委市政度和中省食药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以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为主线,以“四个最严”为目标,以网格化监管为抓手,优化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管理,落实日常监管责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治理,强化社会共治,杜绝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XX做出贡献。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达标及示范市场创建活动
按照市食药委《关于印发XX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X食药委发〔2016〕141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进度,按照文件所附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名单,督促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在此基础上,XX区、XX县、XX县等三区县要努力创建省级示范批发市场,确保年底全市至少有一家通过验收。
二、开展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
按照《XX市食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X食药委发〔2016〕153号)要求,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示范店的创建工作,大力开展食品经营诚信分类管理制度,对诚信经营者予以奖励,对失信经营者和严重失信经营者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在销售行业形成良好自律机制。
将工作重点逐步向基层延伸,年底各县市区在每个乡镇至少创建2家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示范店,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创建3-5家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示范店。
三、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
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在大型食品连锁超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完善超市肉类、蔬菜、蛋类、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利用3-5年时间,培养一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以点带面,发挥超市食品供应主渠道带动作用,推进示范超市肉菜质量满足高标准要求,落实创建超市内农产品准入制度,促进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优化升级,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安心。
四、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分类评定工作
按照市食药局关于贯彻《XX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食药局发〔2017〕6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要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分类评定和达标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五、强化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和风险环节监管工作
按照食药总局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开展食品销售环节的风险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办法,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积极参与国家总局、省局制定食品仓储及食品经营冷链管理制度,开展对食品仓储及食品经营冷链等的监管。
六、实施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
按照X食安委办发〔2016〕25号文件要求,扎实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在畜禽水产品养殖、运输、销售和暂养环节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违禁药物或禁用化合物,着力提高日常监管和全程追溯的水平和能力,将企业自检和监督抽检相结合,促进畜禽肉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明显提升,年终抽检合格率在96%以上。
冬季开展以畜禽肉及其他高风险产品为主的“温暖行动”。
七、落实豆芽许可证管理
认真落实《XX省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对工业化生产豆芽企业实行市局许可、对小作坊生产豆芽和豆芽销售实行县级局许可。
在省级规定的检验项目未出台前,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及改变工艺后生产的首批豆芽,检验项目按照《豆芽卫生标准》(GB22556-2008)执行。
要加强对豆芽的日常监督检查,帮助企业不断改善豆芽的生产条件和卫生条件,对生产经营者在豆芽中非法添加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八、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按照中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依法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事中事后监管和优化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上。
许可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办证的程序、需要提供的材料目录及所做的说明、解释,应当准确、无误,做到一次性告知。
对相对人提供的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一次性告知内容的,现场能补正的现场补正,不能现场补正的,鼓励当场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要尽快畅通互联网申报渠道,让群众少跑路、少烦心、多顺心。
尽量压缩食药监部门内部审批时限,切实提高许可工作效率。
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局可委托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
要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明确预包装食品不属于直接入口的食品,对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人员,不需要取得健康证明。
强化经营许可的信息化管理,保障全市按照省局新版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系统运行。
对创新管理,实行食品销售许可“最多让群众跑一次”的县市区,市上将给予奖励支持。
九、强化食品销售经营监督管理知识培训
各县级局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监管人员的培训,
重点让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药总局17号令、20号令、23号令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要集中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能力。
要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销售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包括接受监管部门的培训和企业内部的培训)。
十、加大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网络食品经营规模增长迅猛,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开放性等特点,其业态复杂多变,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能很好适应形势的变化。
今年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销售企业的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管,严格监督网络第三方平台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查处网络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
对本行政区域内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持证情况进行统计、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借用、编造、伪造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