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第31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讲 一般侵权行为 PPT课件
2、 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判断此 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 所用的注意为标准。比如,甲委托乙代其接 收并保管一张面额为100000元人民币的支票, 乙承诺接受并在下班前收到了支票。但是, 乙下班后,随手将支票放在了办公桌上,第 二天发现支票遗失。乙违反的就是应与处理 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注意义务。任何一个 普通人,在保管自己的面额为100000元的支 票时,都不会随手放在办公桌上。更何况, 甲乙之间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讼费。
2005年9月26日,被告新疆昌吉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 组办公室(下称综合开发办公室)作为甲方与被告昌吉 州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发公司)签订施工合 同一份,综合开发办公室将被告昌吉市三工镇庙工村村 民委员会(下称庙工村委会)的低改项目中的农田机耕 路建设(全长18.6公里)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建发公 司。建发公司在庙工村七组地段施工期间,为方便挖取 砂石,在村乡道路林带边用机械挖土取砂石,以致在林 带边形成了一个约1.7米深的土坑。庙工村浇灌农田时, 由于所建设的机耕路的过水涵管较小,而水流过大,致 使溢水灌满了沙坑。2006年6月25日中午14时50分左右, 两原告之子李某在被告昌吉市三工镇中心学校(下称镇 中心学校)补课完后与其他同学回家途中路经被告建发 公司施工所遗留的已灌满水的沙坑,即与同学入水坑玩 耍。李某溺水,经120急救无效而死亡。二原告在与三 被告协商赔偿无果后即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经 济损失共计79243.61元。
1992.8.10,辽宁省凌海市松山乡东沟村村民丛子芬之子杨海涛 (1982.10.5出生)离家出走。当日晚六时许,杨海涛在该市娘 娘宫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北山迷路,正值天降大雨冻得其打哆嗦时, 被该乡政府交通助理外出归来发现。因杨海涛说话口语不清,问 不明情况,交通助理便将其带回该乡政府交给值班员。值班员见 其可怜,买些食物让其食用,由于天晚便收留其住下。次日上班 后,该乡政府有关领导发现此情况,议论如何处理时,有人提出 将其送走,杨海涛听到并呀呀地向北比划,然后就钻进停在乡政 府门口的一辆个体出租面包车内。司机见乡政府院内无其他人上 车照管,就往下推杨海涛,杨不肯下车。这时,该乡政府民政助 理上前掏出两元钱说:我给钱。你把他拉走。杨海涛跟车走后, 下落不明,虽经其父母与亲朋好友多方寻找仍无音讯。故其母丛 子芬向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杨海涛失踪的申请。 1994.12.7,该院作出判决,宣告杨海涛为失踪人。1995.1.23, 丛子芬向该院提诉讼,要求被告凌海市娘娘宫乡人民政府赔偿其 寻子经济损失、子女抚养费及精神补偿费人民币40746元。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注: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
②学者趋于一致的意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是习惯表述不通罢了。
③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侵权责任:#一般形式:损害赔偿#其他形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责任:#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违约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三要件说——史尚宽(台)六要件说——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四要件说——大陆民法学者通说#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一节违法行为重点: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的形态;阻却违法行为难点:违法行为的形态一、概念和构成(一)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构成1 行为: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形式:直接、间接注:建筑物及其构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转承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转承责任2 违法1)违法法定义务2)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3)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例:一村之内,只有一间面包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给面包。
独家经营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
二、分类(一)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作为义务1)是法定义务A 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B 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C 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2)非道德义务2 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条件三、形态(一)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过错责任原则)(二)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三)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四、阻却违法行为(一)类型1正确执行职务行为2 正当防卫行为3 紧急避险行为(二)后果:虽有损害后果但并不违法第二节损害事实重点:损害事实的概念;特点;分类难点:间接损失;人格利益损害一、概念(一)概念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第二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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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并没有结束,希望大家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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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
④根据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来认定。其 基本含义是,如果违法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 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它就是引起损害结果 的原因。(如,炮弹皮伤人)
3.因果关系的形态 (1)一因一果 (2)一因多果 (3)多因一果 (4)多因多果
四、过错 • (一)关于过错的学说 • “主观说”:过错在主观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
三.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侵权行为法中因果的含义 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可分为责任成
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前者指可归责 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作为侵权 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后者则指可归责行为 与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如甲因乙过失伤害 住院而支付的医疗费可否向乙主张赔偿。
(二)确定过失的标准
1、普通人的注意:在正常情况下,只用轻微 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是按照一般人在 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
• 违反——构成重大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主观标准) • 违反——构成具体轻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客观标准):以交易 时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 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 加以认定。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义务的知 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 意程度,均不过问,只依其职业斟酌。
• 最初是借鉴了苏联的民法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具体 实践而提出,是我国民法学界公认的侵权责任构 成的通说,被广泛地应用于理论研究与实务。被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所采用,用以指导全国 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
民法课件 第六编 侵权行为
第三十三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 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 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 方针。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
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与特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 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 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 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了承担侵权责任。 2.在无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 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 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3.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 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在无行为能 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虽然监护人证 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但只能适当减 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 的限度,造成不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 事责任; 3.第129条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果危 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 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1、概念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这些不具有违法性的免责事由有:(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医生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肢体切除,工商人员依法对收缴的假冒商品进行销毁,公安人员在追捕逃犯过程中将逃犯击伤等。
(2)正当防卫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行为应具备几个条件:A、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防卫的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C、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
D、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行为A、概念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B、构成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几个条件:a、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c、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避险人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2015年六安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5年六安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侵权责任中的高度危险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法侵害是由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所引起的。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而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必须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这种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譬如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必然地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专属构成要件。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则过错就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一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
【实例分析】周某到酒馆饮酒大醉,与邻座的王某发生口角。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某一方在行为上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由此产生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也就是指这种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他人财产权、财产权等。
二是侵权行为的确定性。
侵权行为的确定性指的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和内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是哪一方所为的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的原因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引起的。
四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并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损害和损失的程度。
五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原因。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直接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间接引起的。
六是侵权行为的分担责任。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双方共同行为引起的,每一方都有责任,应当分担责任。
以上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满足这些要件,侵权行为才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一方才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
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
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
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
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民事侵权赔偿原则一是全部赔偿规则。
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定义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权益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各项法律要素。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1. 主体要素•侵权行为人: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害人:指遭受侵权行为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客观要素•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结果: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或损失。
3. 主观要素•过错:要求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
•故意:要求侵权行为人以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1. 侵权行为的要件•违法性: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或引发违法后果。
•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必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 结果的要件•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实际损害:损害结果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损害或损失。
3. 过错的要件•过失程度:侵权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轻过失、重过失等。
•防范义务: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违反法律、合同或特定关系中的防范义务。
4. 故意的要件•主观故意: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
•正当行使权利排除意图:在正当行使权利时,排除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意图。
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如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侵权、合同违约等。
同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也适用于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侵权案件,如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等。
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具体案例1.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侵权行为:A驾驶汽车时违反交通规则与B相撞。
•结果:B因此遭受轻伤并医疗费用增加。
•过错:A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失。
•故意:A并无伤害B的故意行为存在。
2.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侵权行为:C未经D的许可使用D的商标进行销售。
•结果:D的商标价值受到贬值。
•过错:C明知D拥有该商标却侵犯了D的权益。
【司考】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注意】违法阻却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竞争、无因管理、自助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等。
2.违法行为中的“行为”指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1)加害人具有作为的义务: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注意】作为义务的来源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当事人间的特殊身份与关系、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2)加害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
(3)加害人的不作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4)过错侵权须加害人具有过错。
3.违法行为的分类依其表现形态不同,违法行为可以区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的违法行为如纵火烧毁他人房屋、在大庭广众之下发表毁谤他人的言论等。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有关主体违反《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1.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的某人财产上或人身上的不利益。
这种不利益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包括侵害权利和侵害法益。
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2.侵害权利:一般指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3.侵害法益:一般人格权、死者的人格利益、占有、商业秘密。
4.纯粹经济损失加害人的行为没有给受害人的人身权、物权或知识产权造成损害,但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金钱上的损失,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1)合同关系:违约,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2)原则上受害人不得就纯粹经济损失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3)例外: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实施证券欺诈,给股民造成经济损失的;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
5.并非所有的损害都能获得救济。
侵权责任法提供救济的损害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损害是受害人遭受的、依法可以提供补救的不利益;(2)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3)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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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法律责任认定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依法认 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
赔偿标准
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受害人 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 的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 金等。
预防措施与维权途径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度和防 范意识。
鼓励社会监督与举报
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对侵权行为进 行举报。
支持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
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减少侵权 行为的发生。
长效机制建立与推进策略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侵权判定程序
通常包括权利人举报、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环节 。其中,证据收集与固定、法律适用与解释等是判定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加强保护力度和提高意识举措
加强立法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法 制保障。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查处力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配合,形成高效打击合力。
法律法规完善建议
1 2
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侵权行为的新特点、新形式,加快制定和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适用 性。
加大法律制裁力度
通过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侵权行为 的法律制裁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3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的活力。
监管部门职责强化方向
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
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在防范侵权行为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 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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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形式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 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 该义务来源于三种情况: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 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2、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如消防队员的不作 为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人先前的危险行为。
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当因果关系说
在过失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 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步判 断所构成,因此,在适用上也分为两个阶段,即首先判断 条件关系存在与否,若是,再判断是否存在相当性。 条件关系是指甲的行为与乙的权益受侵害之间具有条件限 制,采用“若无,则不”(But-for)的认定检验方式,即 “若无A的行为,则不会发生B的损害”。该公式在下列特 殊形态的因果关系中的适用应受到限制:1、聚合因果关系; 2、择一的因果关系;3、假设因果关系 相当性指在通常情况下,同样条件一般会发生同样结果。 “相当性”强调的是此种行为通常足以发生此种结果。相 当因果关系旨在以条件的“相当性”来合理界定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案例:某市何某夫妇要改建自家房间的露天晒台, 与花某订立《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委托花某 承揽该项工作。2004年11月的一天,花某雇佣的 小工在晒台上用绳子将建筑垃圾袋往下吊运,并 由花某在地面接应。17时许,住何某楼下的俞某 因担心装在屋外的空调外机被砸坏,就到屋外查 看。不料一袋垃圾因绳子断裂失控突然下坠,砸 中俞某的头部,俞某顿时血流满面,在被送往医 院途中身亡。
因果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指损害结果(结果)和加害人的行为(原因) 之间的关联性。 (二)特征: 因果关系包含“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 因果关系”。前者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排除责任承担的作用,体现法律的价值判 断。按照自己责任原则,如果某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其对损害结果无须承担责任。同 时,在一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多种多样的情况下, 各国法律或法院一般都会通过对因果关系加以法律上的 限缩来限制责任范围或阶段因果关系的链条,这就体现 了各自法律价值判断的不同。
过错标准的客观化
20世纪以来,各国侵权行为法理论发生的一个重 大变化就是过错标准的客观化。如英美法系中的 “合理人”标准,大陆法系中的“违反注意义 务”、“违法推定过失”、“交易安全注意义务” 等。 19世纪的主观过错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 对受害人的保护存有欠缺,因为受害人很难举证 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过错标准客观化的今天,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 否存在过错更加关注行为人外在行为是否合乎社 会一般行为标准或某种特定行为规则。
过错的形式
A. B. C.
D.
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 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 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 承担责任 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 甲承担
过错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 (二)特征: 1、过错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主观心理状态。任何有过错的自 然人必须具有认识、判断事物及其性质的意识因素和决定、控制自己 行为的意志因素,否则不构成过错。因此在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致人 损害时,不能认为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同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是 确定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 2、过错是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只有当人们的主观意志表 现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受这种主观意志支配的行为才能在 法律上称为“有过错”。对过错的评价应采取客观标准。 3、过错以行为人具备侵权责任能力为前提。侵权责任能力以行为人的识 别能力为判断标准,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无关。只有行为人具备识别 能力,才能涉及其行为之际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损害的类型
A. B. C. D.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桥车, 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 友的约会,并因此吵架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 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 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偿一部新车 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过错的形式
过错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定的主 观状态,即故意或过失的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但仍希望或放 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 而没有预见(“疏忽”),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这种结果 可以避免(“懈怠”)。故意和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 是否实际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对此后果所持的态度。过 失根据其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虽然一般而言在侵权行为法上区分故意和过失没有太大意义, 但在某些情况下,区分二者对行为人责任的构成以及责任的 范围仍有中重要意义:1、在归责方面,某些侵权责任对行 为人的主观因素要求更为特殊;2、故意和过失的确定对因 果关系的判定也具有重要意义;3、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方 面,二者的区分也有意义。
损害的含义和特征
案例:甲骑自行车上班,在一拐弯处,甲未减速, 将一行人乙撞到在地,但乙爬了起来,毫发无伤, 甲走上前去,告诉乙自己的姓名和住址,说: “如有问题,请来找我。”乙当时拍了拍身上的 灰便走了。回到家后,乙说起此事,邻居丙告诉 他,此种情况下,可以向甲讹一笔钱,于是乙向 法院起诉,要求甲予以赔偿。 问题:法院能够支3.
问题: 本案中,何某夫妇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 成要件? 本案中,花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 件? 本案中,花某的小工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的含义
违法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侵权行为首先必然有“行为”,即受意识支配,有 意识的人的活动。 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此处的违法是法律上的客观判 断,也是对行为本身的判断,并非责任承担的构成 要件。
损害的分类
根据侵害的对象不同,可分为: 1、财产损害,指受害人财产上所发生的损害,凡能造成受害 人财产上不利变动的损害都可归入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一 般能用金钱来确定,较容易计量。一般而言,对财产损害 都应予以赔偿。 2、非财产损害,指受害人所遭受的除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 也被成为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以金钱来计算和衡 量。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只能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就财产损害而言,可进一步分为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区 分二者的意义在于:1、对于积极损害应完全赔偿,消极 损害还需考察其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具备“相当因果 关系”;2、法律一般对消极损害在计算方法、最高数额 等进行限制。
违法行为的形式
案例: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喝酒发生争 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 伤。 问题:本案中,谁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损害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损害又称损害事实,是指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 利益状态。 (二)特征: 损害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只要是法律所保护的合 法利益,即使尚未成为法定权利,也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 的保护。 损害的可补救性,即任何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只有具 备法律上补救的可能和必要时,才能产生民事责任。损害 的可补救性从“量”上看,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从“质” 上看,必须是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对象受损害。 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必须是一个确定的事实,包括 以下内容:1、损害是已经发生的;2、损害是真实存在的; 3、损害事实能够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予以认定。
第三分编
侵权行为之债
第三十一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 备的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往往被认为是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二)特征: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间 关联紧密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具有裁判规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