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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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一、形势和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做了进一步阐述: ”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近年来, 北京城市经济快速上升, 建设速度持续加快, 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发展期。
要贯彻落实胡总书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要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开创性的先进理念在城市规划中加以体现并落实, 城市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和统筹兼顾的方法, 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去满足和适应各种新需求和新事物。
一是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
在京中央单位、首都各项事业和功能发展, 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就业的需求在日益增加, 城市规划在努力满足各方面需求的同时, 需平衡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长、短期利益, 统筹协调城市发展与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约束的矛盾。
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建设方式和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 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城市规划必须不断加以改进, 适应市场选择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三是适应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需要。
利益主体和人民群众要求深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与传统的”精英”决策模式的矛盾逐渐突显。
《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要求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公开透明, 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需求, 推进社会和谐公平。
面对新的形势, 我们的任务是: 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城市规划, 首先是城市规划要尽快完成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转变。
过去, 城市规划在编制过程中, 主要侧重于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而当前的矛盾往往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综合解决。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北京市区中心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需要,对中心地区的土地利用、建设控制指标进行修订和调整。
这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指标调整方案,制定技术管理要求,确保调整后的规划指标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首先,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应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对于中心地区,要综合考虑商业、办公、居住、文化等不同功能区域的需求,确定相应的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
同时,要考虑容量控制、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调整后的指标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中心地区的快速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其次,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资源节约利用。
中心地区是城市的核心区域,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的敏感性都比较高。
因此,在指标调整时要注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提高容积率、增加地下空间开发等方式,实现土地的多层次利用和资源节约利用。
此外,还要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保留和修复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和景观,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再次,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征集。
中心地区规划的调整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应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需求和意见。
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开展社会评估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规划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多方共识,确保规划调整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
最后,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
监督和评估是指标调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监督方案和评估指标,对调整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还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未按要求实施调整指标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保证规划调整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2006版《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虽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以及近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北京的建设。
为实现北京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该规划于2005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生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特编制《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和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北京“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
(1)遵循《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关于中心城调整优化的五项原则,即:坚持整体和集约发展的原则,坚持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联动的原则,坚持旧城功能调整优化和古都风貌保护统筹的原则,坚持整体用地比例协调和空间疏密有致的原则,坚持完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和绿化系统的原则。
(2)总量控制,划分片区,对中心城总体规模进行分片区管理。
(3)系统优先,以城市基础设施供应能力为条件,确定合理的建设强度。
(4)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
(5)综合及高效利用土地,体现节约、节能的理念。
(6)逐步建立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增加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京政发[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京政发[2002]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建设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切实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加快组织各项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努力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
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确定的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负责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要大力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国内外一流的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
重点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城市交通、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都要面向国内外招标或进行方案征集。
卫星城、小城镇的总体规划也要集思广益,引入竞争机制。
规划成果完成后,市规划部门要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开论证。
承担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必须是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要加强规划的报审和审批管理。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审批。
远郊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和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批复《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
道路桥梁建 筑 技 术 开 发·120·Roads and Bridges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6卷第3期2019年2月全隐患。
2.4 试验检测质量监管不到位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了要加强材料检测外,还要不断提高检测质量监管力度。
合理的试验检测监管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完成施工质量评估,对施工检测数据与参数进行合理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的检测监管体系落实不到位,人员在进行检测时不能严格依照检测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有些路段的质量报告不达标,公路工程检测工作成无用功,严格打击了施工队伍的建设积极性。
3 质量提升措施3.1 加强试验检测的重视力度(1)企业要对在岗人员进行专业技能与管理理念再教育,加强公路试验检测的知识普及,让员工真正认识到试验检测对整个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2)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检测队伍建设,加大检测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力度,严格依照有关检测流程和标准进行全面公路工程施工。
(3)企业要加大人员责任意识与安全意识培养,要保证工程施工的每一步都有专人负责,加大设备与检测力度投入,最大限度的提高试验检测的重视力度,为我国公路工程建设提高良好的发展基础。
3.2 提高试验检测样品的实效性(1)检测人员在检测材料之前要根据施工所需进行样品选择,要确保公路工程样品的具备高质量、高性能的施工要求。
(2)要根据不同路段与结构进行检测预估,从而保证公路施工的安全性。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很多企业为了追求短暂的经济收益,在施工材料中混入质量较次的其他材料,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进行试验检测时企业和检测人员要严格执照法律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道路材料检测,对不合格的产品和材料一经发现就要做出严格处理。
(3)还要根据不同路段与道路结构进行材料检测,加强样品检测的实效性,做好道路施工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施工问题的发生。
如某高速公路一区间路段存在质量问题,检测人员在进行检测后发现,该路段在施工中采用二灰碎石拌合料及石灰做道路建设用料,这些材料在质量和配合比上均存在部分问题,所以才会导致路面出现较大质量问题。
控规调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一年多来,笔者作为一名参与此项工作的规划管理工作者,时常感到有必要对已经办理的控规调整项目进行一些具体的分析和研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从2002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16日,市规划委受理控规调整项目160项,其中办理完成的项目为115项。
本文通过对这115个项目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参照国内外一些城市的经验,从规划立法、控规整体修订和局部调整机制建立以及引进先进规划理念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现行控规调整办法和规划编制机制的建议,期望能够对未来的规划管理工作有所启示。
1. 控规调整项目的分类统计1.1.项目地点统计朝阳区42项,海淀区32项,西城区13项,丰台区10项,宣武区8项,东城区6项,昌平区2项,崇文区1项,石景山区1项;其中在旧城范围内的仅9项。
1.2.调整指标统计控规调整论证报告中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的80项,调整建筑高度的113项,调整容积率的104项,调整建筑密度的4项,调整绿化率的8项。
1.3.调整项目类型统计房地产开发项目68项,单位改造项目19项,危房改造项目12项,经济适用房5项,政府投资公益项目5项,教育资源整合项目6项。
其中涉及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有64项。
1.4.调整内容统计调整后的建设内容以居住类为主,建设内容为住宅或含有住宅内容的有79项,占总数的69%。
其它内容包括商业、金融、行政办公等。
1.5.调整周期统计控规调整项目的办理周期,最长为128个工作日,最短为14个工作日,平均办理周期56.77个工作日。
1.6.通过率统计同意调整内容或同意部分调整内容的项目为69项,占项目总数的60%。
1.7.公示意见收集情况统计网上收集公示意见13条;市规划委大厅公示栏意见箱中未收到意见。
2.控规调整各个工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分析2.1.控规编制环节上述统计反应了控规编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前言一、导语1993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是首都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总蓝图。
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北京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功能、城市布局、产业结构、发展规模以及建设原则。
为了进一步实施深化总体规划,更具体地控制城市的建设,有必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北京政治、文化中心的功能,对本区的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其目标与任务,是通过对用地功能进行再细划,对各类的建筑及道路、市政、绿化等各种用地进行合理的安排,建立符合本区特点的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保护和弘扬古都风貌,为本区域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充分、合理的条件。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报告一、朝阳区基本概况1.历史沿革朝阳区有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从秦至隋唐,该地区隶属于广阳郡,后属于幽州所辖的蓟县,辽时归属南京(即燕京)道析津府,金时属中都路大兴府,元代将中都路大兴府改为中都路大兴县。
明清属京师顺天府,仍为大兴县辖。
民国14年(1925)设东西南北四个郊区,此为设区之始,时称北京市东郊区。
民国17年(1928)改称北平市东郊区。
1945年将东郊区划分为两个区:以朝阳路为界,以北为郊一区,以南为郊二区。
同年分别更名为第十三区和第十四区,将原通县所辖的驹子房村划归该区。
1950年8月易名第十区,1952年恢复东郊区名,并将原八区所辖的德胜门至清河公路以东地区划入管辖。
1954年将安定门外公路以东、转角楼以西、土城以南地区划出,归入东四区。
翌年6月,将朝阳门关厢、东便门关厢划归东单区;广渠门关厢、福州义园北墙外土道以北地区划归崇文区。
直到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东郊区正式更名为朝阳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方法及相关标准(试行)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方法及相关标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5年9月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方法及相关标准(2005年9月)目录一、工作目的及目标二、修编原则三、工作方法四、专项规划支撑五、图例示范六、相关标准(附件)一、工作目的及目标1.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规”)。
2.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向更科学和理性方面转变。
(1)明确并强化政府职能(保证公共设施、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
(2)重视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3)以基础设施能力为依据,确定合理的规模和强度。
(4)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5)编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市规划文件(城市管理规定),探索创新。
3.探索城市建设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可能性,逐步实施北京城市管理的数字化。
二、修编原则1.总量控制,分区管理。
结合中心城和新城各自的特征,按照统一的规定,将中心城及新城划分为若干个片区,再以片区为基础划分街区及地块,从而形成中心城(新城)、片区、街区、地块分层次的工作层面,做到宏观、中观、微观多层面的科学规划和管理。
2.系统优先,以城市基础设施能力为条件。
在系统和街区上,研究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能力,以便确定街区和用地的使用功能和合理强度。
3.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环境和城市安全。
在街区范围内保证教育、医疗、消防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保证足够的绿化和防灾减灾用地。
4.综合及高效利用土地,体现节地、节能与集约发展的理念。
提高土地使用的混合及兼容性,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强调交通和土地使用的关联性。
5.逐步建立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增加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公众和相关利益者有效参与的机制,建立规划GIS系统。
三、工作方法1.总量控制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及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整各类用地的比例及分布建筑规模,增加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及公共绿地的比例,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满足合理的流动人口增长的需求。
中心城控规实施管理工作方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中心城控规实施管理工作方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方案一、工作方案目标和适用范围(一)制定工作方案的必要性和目标中心城位于北京城市的核心,是集中体现首都政治、文化中心功能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和现代国际城市形象的重要地区,也是做好“四个服务”的关键地区。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关于中心城调整优化的发展目标和国务院关于总体规划批复的有关精神,我委组织修编了《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中心城控规)。
中心城控规由市政府批准后,将作为规划行政许可的基本依据,全面加以实施。
此项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制定本工作方案,将以改革的精神和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做好工作,通过动态维护,使中心城控规不断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中心城控规的实施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方案是我委各相关处室、分局和市规划院等规划编制单位在实施和维护中心城控规工作中执行的内部工作办法。
二、工作原则(一)保障总体规划实施以总体规划为指导和依据,深化和落实总体规划对中心城的功能定位和调整优化要求,实现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目标。
(二)保障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平衡有效保证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平衡,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规划人口、用地总量和空间结构布局等,控制中心城总体规模,合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三)保障三大设施的落实保证城市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严格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三大设施的用地及布局,体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四)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健康需求在政府的调控和引导下,有效平衡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通过控规的动态维护,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请审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以下简称《核心区控规》)。
《核心区控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核心区战略定位,突出政治中心、突出人民群众,注重中央政务功能保障、注重疏解减量提质、注重老城整体保护、注重街区保护更新、注重民生改善、注重城市安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对首都规划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心区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的核心承载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地区,是展示国家首都形象的重要窗口地区。
要深刻把握“都”与“城”、保护与利用、减量与提质的关系,把服务保障中央政务和治理“大城市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功能与城市功能有机融合,老城整体保护与有机更新相互促进,建设政务环境优良、文化魅力彰显、人居环境一流的首善之区。
三、突出政治中心的服务保障。
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统筹好北京市搬迁腾退办公用房的承接利用,优化中央党政机关办公布局,稳步推进核心区功能重组,以更大范围空间布局支撑中央政务活动。
从疏解腾退、功能置换、文物保护、服务保障、环境提升等方面制定规划管控与实施措施,抓好中南海及周边、天安门-长安街等重点地区综合整治。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制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的执行与调整,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已批准的控详的执行与调整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批准的控详是编制各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城市建设的依据。
依据控详编制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因城市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超出规划预期或因上位规划调整和修编,需对控详进行修编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因局部地段的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需对该地段的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可按程序对控详进行修订或调整。
第六条对控详的局部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控详的修订:(一)对局部地段的主要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二)对文物紫线和城市紫线进行调整或取消,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高压黑线、轨道交通橙线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高压线敷设方式的调整除外),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的;(三)对建设容量进行重大改变的;(四)对城市特色意图区的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对控详的局部修改,属控详的调整。
但结合土地使用权边界和建设实际,对控详确定的地块边界进行合理优化,以及对规划用地性质按照有关适建性规定进行调整的除外。
第八条对控详的修订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对控详的调整由市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以下主体可以向市规划局提出对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述理由。
(一)土地使用权人;(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三)市规划局认可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市规划局接到对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建议后,应组织论证和审查。
其中,属控详调整的,应在综合分析有关条件的基础上作出准予与否的审批意见;属控详修订的,应先开展可行性研究,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社会公示,必要时还可组织听证,在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和公众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115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EGULATORY PLAN FOR THE CENTRAL CITY OF BEIJING为适应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的要求,落实新总规提出的中心城“六个调整、六个优化”的方针,自2005年初开始,由北京市规划委组织,以北京市规划院为主,其他相关单位和研究机构共同参与开展了《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则》的修编工作。
中心城用地功能规划图中心城界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保护区用地配套教育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学生公寓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宗教社会福利用地多功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铁路用地道路用地广场停车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林地特殊用地待深入研究用地水域农业用地规划重点● 控制中心城总体规模,逐步向新城疏解人口和产业。
● 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维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安全。
● 实现旧城整体保护,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 体现国家政治中心职能,为中央在京单位做好服务。
● 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经济活力。
● 完善市政及道路交通系统,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 合理布局居住用地,创建文明居住社区。
●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增加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
● 提升城市综合品质,建设宜居城市。
旧城中心地区(除旧城外)边缘集团绿化隔离地区中心城片区及街区划分图中心城界A类公共设施B类公共设施中心城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图116117中心城建筑高度控制要素分析图中心城建筑强度分析图世界文化遗产文物气象台控制范围机场行道控制范围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心城界旧城外机遇区旧城内机遇区中心城更新改造机遇区分布图中心城界规划特色街区中心城特色街区布局规划图118居住人口比车公里容量1.77至5 (9)1.56至1.77 (5)1.27至1.56 (27)0.85至1.27 (81)0 至0.85 (167)中心城居住人口交通承载力分析示意图就业岗位比车公里容量1.39至6 (40)1.22至1.39 (13)1 至1.22 (20)0.67至1 (69)0 至0.67 (147)中心城就业岗位交通承载力分析示意图119120探索实践● 建立分层系统,加强总量控制。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
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
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年—2020年)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5年—2020年)
主要内容解读
中心城规划范围分四个区域
此次中心城修编规划范围约1088平方公里,主要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不包括山后地区)、丰台(不包括河西地区)、石景山区等。
根据不同要求,将规划范围分为四个区域:保护区(旧城)、调整优化区(旧城以外中心地区)、适度完善区(边缘集团)和限制建设区(绿化隔离地区)
建筑高度按逆时针分区控制
在提升城市品质方面,修编将对城市重要功能的地区、城市风貌特色的地区、生态保护的地区、城市品位及多样性的特色街道等作为城市特色地区划出,进行特殊规划控制管理。
在满足建筑高度刚性控制(如保密、安全、文物等)前提下,确定合理的高度控制分区。
除旧城为整体保护地区外,将旧城以外中心城地区划为四个区域,考虑功能定位、地质等因素,从西北向东北地区逆时针逐步增高。
旧城不再增加地上建筑规模
旧城保护将坚持调整优化和古都风貌整体统筹原则,严格控制旧城地上建筑规模,规划不再增加建筑规模;降低人口规模,规划常住人口90万。
引导部分中央单位迁往新城
此次修编将优化调整中央单位自有存量土地规划,引导部分中央单位向新城转移,挖潜中心城范围内中央单位存量土地,进行用地功能和布局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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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
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
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的,依据有关设计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内容与相关规定文件内容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1、总则2、“控规”的执行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4、“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5、“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成果1.总则1.1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通过对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容量等的规划(量化)控制,强化了城市政治、文化中心的性质,优化了土地配置,完善了城市功能,保证了城市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1.2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控规,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规范调整控规的行为,特制定本技术管理意见。
1.3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规,例如,《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边缘集团已编制并被批准的控规,应按此要求执行。
2.“控规”的执行2.1对行政办公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规”严格执行。
特别是天安门广场周围、东西长安街两侧、南北中轴线两侧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用地,以及城市体育中心等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其它地区的文化、体育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2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基本保持现有规模。
对于市区西北部地区,应以现有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核心,逐步建成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地。
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2.3商务中心区和商业中心用地(包括8个市级商业中心和47个地区级商业中心)应主要用于商务办公、金融、商业服务业、旅馆及相应的文化娱乐等设施的建设;2.4仓储区用地应严格控制,不应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2.5基础设施场站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并应与地段的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2.6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铁路)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侵占;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执行。
2.7旧城内的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
原貌保护区、9米、12米和18米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2.8建筑高度控制应保证城市景观线和“通风走廊”的要求,保护传统的城市街道对景建筑;2.9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线。
2.10成片开发地区应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内添建项目,其配套指标应与周围已建成项目统一平衡;2.11绿地率控制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确定,此外,居住用地、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用地均应按相关规定保证一定的集中绿地面积;2.12停车位的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应按现行停车定额指标执行,其它用地参照此标准执行;2.13建筑密度应在满足绿地率、地面停车、通道与广场的基本要求下确定,同时应符合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或用地边界等要求。
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3.1用地性质的调整原则3.1.1凡城市支路围合地区、成片改造地区和单位大院,须根据“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或大院规划,方可调整局部用地性质;3.1.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性,明确用地的兼容性质;3.1.3居住区改造应合理调整用地功能,增加配套设施、道路、绿化用地,并注重文物古迹与风貌特色的保护;3.1.4公共设施用地应保证,并增加必要的公益性设施用地;3.1.5结合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位于中心地区的传统工业企业可进行调整或外迁,腾出的用地除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第三产业外,可用于建设住宅和必要的配套设施;根据仓储行业规划,可利用原有铁路专用线等设施,将仓库改造为商品批发中心、货流中心等;3.1.6应利用地调整之机,进一步提级或加密道路,增加或扩大城市广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并均衡绿地布局;3.1.7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的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绿化等用地,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择不少于原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一般不得它用;3.1.8特殊用地调整应听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3.1.9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建设用地。
3.2高度的调整原则3.2.1旧城区内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旧城区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景观分析和其它方面的分析论证,进行适当调整;3.2.2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地区标志性建筑,体现时代精神;3.2.3根据视线景观分析,调整城市快速路及其联络线、城市干道两侧及上述道路交叉路口地段的建筑高度,以创造丰富的城市空间形象;3.2.4部分地区、地段建筑控制高度调整后,其容积率原则上应维持原有指标,以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及绿地。
3.3容积率的调整原则3.3.1容积率的调整应考虑城市的整体容量、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资源能力;3.3.2原则上应维持原容积率指标,若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如提供公共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在交通影响分析许可的基础上,予以适度容积率奖励;3.3.3在规划管理和设计过程中,应鼓励开发建设方尽可能多地提供公共开放空间或绿地,公共开放空间及绿地应具有全天开放性和易进入性,应能满足居民休憩和进行娱乐活动的需要;3.3.4由于公共开放空间属于无偿提供的、为公众服务的空间,因此在按建筑面积收取有关费用时,应扣除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并可给予适当的容积率奖励;3.3.5因条件特殊无法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若提高容积率,应相应追加上缴财政的税金;3.3.6因投入产出资金难以平衡的特殊地段的公益性项目,可将补偿的容积率在空间上进行转移,即开发权转让:主要用于城市中需要保护的重要地段,如标志性建筑、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开发权转让就是将这些资源上空未被开发的空间权转让到其他基地中,得到开发权的开发建设方将被批准在容积率控制之外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3.4道路红线的调整原则3.4.1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可进一步提级或加密城市道路并相应调整道路的红线;3.4.2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当规划道路与文物古迹、绿化和市政管线等发生矛盾时,可对道路红线进行调整;3.4.3因道路等级提高等原因,道路线形、转弯半径、立交形式发生变化,可根据审定方案进行道路红线调整;3.4.4在定线时无法落实原规划的道路红线时,经对该地区的现状情况、道路系统情况和交通需求等方面分析论证后,可对规划的道路红线的位置与宽度进行局部调整;3.4.5城市主、次、支级道路路口的放宽抹角尺寸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道路等级发生变化时,应相应调整道路路口的放宽抹角尺寸;3.4.6旧城区支路等级以下(包括支路)的道路路口放宽抹角,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5其他指标的调整的原则3.5.1“控规”指标的调整应根据建筑或人口容量的增量,追加配置集中绿地及停车位、配套公建,并相应规定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红线或用地边界要求;3.5.2原则上调整单项指标不得联调其它指标,尤其是绿地率等与环境质量关系密切的指标应严格坚持。
4.“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4.1“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4.1.1项目开发建设方与地主方的关系:项目开发建设方即地主方时,应出具地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示的函件,危改项目应出具区政府来文;项目开发建设方非地主方时,除上述函文外,还需出具项目合作或转让协议。
4.1.2交代项目背景、由来、目的:明确项目的历史情况以及曾经审批的批示、批文、文件等。
4.1.3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性质的调整应有该项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示及调整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及该项目所处行业的行业规划情况:分析人、地、房现状,交代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它相关指标;分析调整后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相关指标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控规》是否相符。
4.1.4分析城市景观:沿路、沿河及其它重要视点、视廊景观分析,必要时可借助三维动画或气球模拟等辅助手段进行全方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