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
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方法及相关标准(试行)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方法及相关标准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年9月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工作方法及相关标准
(2005年9月)
目录
一、工作目的及目标
二、修编原则
三、工作方法
四、专项规划支撑
五、图例示范
六、相关标准(附件)
一、工作目的及目标
1.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下简称
“总规”)。
2.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向更科学和理性方面转变。
(1)明确并强化政府职能(保证公共设施、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
(2)重视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3)以基础设施能力为依据,确定合理的规模和强度。
(4)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5)编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市规划文件(城市管理规定),探索创新。
3.探索城市建设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可能性,逐步实施北京城市
管理的数字化。
二、修编原则
1.总量控制,分区管理。
结合中心城和新城各自的特征,按照统一的规定,将中心城及新城划分为若干个片区,再以片区为基础划分街区及地块,从而形成中心城(新城)、片区、街区、地块分层次的工作层面,做到宏观、中观、微观多层面的科学规划和管理。
2.系统优先,以城市基础设施能力为条件。
在系统和街区上,研究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能力,以便确定街区和用地的使用功能和合理强度。
3.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环境和城市安全。
在街区范围内保证教育、医疗、消防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保证足够的绿化和防灾减灾用地。
4.综合及高效利用土地,体现节地、节能与集约发展的理念。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
要求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发展和规
划需要,对中心地区的土地利用、建设控制指标进行修订和调整。这是一
个复杂的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指标调整方案,制定技术管理要求,
确保调整后的规划指标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首先,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应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城市
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对于中心地区,要综合考虑商业、办公、居住、文
化等不同功能区域的需求,确定相应的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
密度等指标。同时,要考虑容量控制、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调整后的指标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中心地区的快速发展提供技
术保障。
其次,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
和资源节约利用。中心地区是城市的核心区域,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
的敏感性都比较高。因此,在指标调整时要注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
土地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提高容积率、增加地下空
间开发等方式,实现土地的多层次利用和资源节约利用。此外,还要注重
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保留和修复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和景观,提升
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再次,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还需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征集。中心地区规划的调整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应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需求和
意见。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开展社
会评估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规划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同
时,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多方共识,确保规划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深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审和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能源,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
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北京市土地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北京市北京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更新
北京市北京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
维护更新
---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对北京市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的发展进行控制和规范,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有序性。本文档将提供一套动态维护和更新的步骤和指南,以确保北京市主城区的规划能够与城市发展的需求保持一致。
2. 规划动态维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生态系统,规划工作需要不断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为城市的未来发展提供保障。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城市规划的变化对整个国家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规划动态维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可忽视。
规划动态维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城市发展的持续性
城市发展是一个长期且动态的过程,规划需要与城市的发展相
适应。通过规划动态维护,可以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
规划的持续性,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2.2 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规划动态维护可以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对规划内容进行科学
调整和优化。通过及时更新规划,可以保证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3 城市规划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规划动态维护可以灵活调整规划内容,使规划能够适应不同的
时期和需求。通过规划的灵活调整,可以保持规划的可持续性,为
城市的发展提供长期规划和指导。
3. 规划动态维护的步骤和指南
为了实现北京市主城区的规划动态维护和更新,我们提出以下步骤和指南:
3.1 定期审查和评估
定期对规划进行审查和评估是规划动态维护的重要步骤之一。通过对规划的定期审查和评估,可以了解规划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并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前言
一、导语
1993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是首都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总蓝图。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北京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功能、城市布局、产业结构、发展规模以及建设原则。为了进一步实施深化总体规划,更具体地控制城市的建设,有必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北京政治、文化中心的功能,对本区的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其目标与任务,是通过对用地功能进行再细划,对各类的建筑及道路、市政、绿化等各种用地进行合理的安排,建立符合本区特点的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保护和弘扬古都风貌,为本区域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充分、合理的条件。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报告
一、朝阳区基本概况
1.历史沿革
朝阳区有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秦至隋唐,该地区隶属于广阳郡,后属于幽州所辖的蓟县,辽时归属南京(即燕京)道析津府,金时属中都路大兴府,元代将中都路大兴府改为中都路大兴县。明清属京师顺天府,仍为大兴县辖。民国14年(1925)设东西南北四个郊区,此为设区之始,时称北京市东郊区。民国17年(1928)改称北平市东郊区。1945年将东郊区划分为两个区:以朝阳路为界,以北为郊一区,以南为郊二区。同年分别更名为第十三区和第十四区,将原通县所辖的驹子房村划归该区。1950年8月易名第十区,1952年恢复东郊区名,并将原八区所辖的德胜门至清河公路以东地区划入管辖。1954年将安定门外公路以东、转角楼以西、土城以南地区划出,归入东四区。翌年6月,将朝阳门关厢、东便门关厢划归东单区;广渠门关厢、福州义园北墙外土道以北地区划归崇文区。直到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东郊区正式更名为朝阳区。后又经过多次调整,1962年形成现今区域规模。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一、总则
1.1 修订背景
鉴于北京市城市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对城市规划的新要求,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管理。
1.3 修订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
(2)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坚持生态优先,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
(4)坚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展现北京特色。
(5)坚持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城市规划编制
2.1 规划编制依据
(1)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国家和北京市的城市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
(3)上层次规划的要求和成果。
(4)相关专题研究和管理单元规划的成果。
2.2 规划编制内容
(1)基础规划:包括城市总体布局、土地使用、交通、基础
设施、公共设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
(2)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
2.3 规划编制程序
(1)前期研究:对规划区域进行深入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
依据。
(2)方案编制:根据前期研究,编制规划方案。
(3)征求意见:将规划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4)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5)审批发布:将审批通过的规划成果予以发布。
三、城市规划审批
3.1 审批权限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方法及相关标准附表
附表: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及制图标准(试行)
保护区用地指标参考表
注:挂属性时原貌用1米表示。
保护区内如果现状为平房四合院的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则按照原貌高度控制(除C7类外容积率均为0.5)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1984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1.空间布局与用地功能: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街区的地理位置、用地条件和周边环境,确定街区内的空间布局和用地功能。应注重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合理结合,兼顾功能多样性和社区需求,打造有机的、宜居的街区空间。2.道路交通规划:
制定街区交通组织方案,合理规划道路网络布局、交通流线与交通节点。考虑交通方式多样性,提供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多种交通方式支持,减少私家车出行比例,提高交通效率和交通安全性。
3.绿地与景观规划:
在街区内规划绿地与景观空间,提供城市绿肺和休闲娱乐场所,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注重绿地与建筑、道路的有机结合,推动绿色低碳街区发展。
4.建筑规划与密度控制:
制定建筑物的布局、高度及密度限制,注重建筑在街道形态和景观上的统一性,保证视觉连贯性,防止过度密集。
5.基础设施规划:
街区规划应考虑基础设施的供给与需求,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排水等设施。确保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供给和协调发展,提高街区服务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
6.综合管廊与地下空间规划:
合理规划综合管廊和地下空间,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规划
有序,减少地上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7.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街区规划应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推动低碳环保街区建设。可制
定节能措施,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污染排放,提
升资源利用效率。
8.历史保护与文化传承:
对于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应重视文物保护和传承。在规划中合理
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景观,注重历史文化要素融入新建筑和环境中,保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方法及相关标准(试行)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方法及相关标准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年9月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工作方法及相关标准
(2005年9月)
目录
一、工作目的及目标
二、修编原则
三、工作方法
四、专项规划支撑
五、图例示范
六、相关标准(附件)
一、工作目的及目标
1.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下简称
“总规”)。
2.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向更科学和理性方面转变。
(1)明确并强化政府职能(保证公共设施、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
(2)重视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3)以基础设施能力为依据,确定合理的规模和强度。
(4)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5)编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市规划文件(城市管理规定),探索创新。
3.探索城市建设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可能性,逐步实施北京城市
管理的数字化。
二、修编原则
1.总量控制,分区管理。
结合中心城和新城各自的特征,按照统一的规定,将中心城及新城划分为若干个片区,再以片区为基础划分街区及地块,从而形成中心城(新城)、片区、街区、地块分层次的工作层面,做到宏观、中观、微观多层面的科学规划和管理。
2.系统优先,以城市基础设施能力为条件。
在系统和街区上,研究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能力,以便确定街区和用地的使用功能和合理强度。
3.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环境和城市安全。
在街区范围内保证教育、医疗、消防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保证足够的绿化和防灾减灾用地。
4.综合及高效利用土地,体现节地、节能与集约发展的理念。
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
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中心城控规实施管理工作方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中心城控规实施管理工作方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方案目标和适用范围
(一)制定工作方案的必要性和目标
中心城位于北京城市的核心,是集中体现首都政治、文化中心功能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和现代国际城市形象的重要地区,也是做好“四个服务”的关键地区。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关于中心城调整优化的发展目标和国务院关于总体规划批复的有关精神,我委组织修编了《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中心城控规)。中心城控规由市政府批准后,将作为规划行政许可的基本依据,全面加以实施。
此项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制定本工作方案,将以改革的精神和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做好工作,通过动态维护,使中心城控规不断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中心城控规的实施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是我委各相关处室、分局和市规划院等规划编制单位在实施和维护中心城控规工作中执行的内部工作办法。
二、工作原则
(一)保障总体规划实施
以总体规划为指导和依据,深化和落实总体规划对中心城的功能定位
和调整优化要求,实现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目标。
(二)保障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平衡
有效保证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平衡,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规划人口、用地总量和空间结构布局等,控制中心城总体规模,合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方法及相关标准(试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作⽅法及相关标准(试⾏)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作⽅法及相关标准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年9⽉
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作⽅法及相关标准
(2005年9⽉)
⽬录
⼀、⼯作⽬的及⽬标
⼆、修编原则
三、⼯作⽅法
四、专项规划⽀撑
五、图例⽰范
六、相关标准(附件)
⼀、⼯作⽬的及⽬标
1.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下简称
“总规”)。
2.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向更科学和理性⽅⾯转变。
(1)明确并强化政府职能(保证公共设施、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
(2)重视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3)以基础设施能⼒为依据,确定合理的规模和强度。
(4)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5)编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市规划⽂件(城市管理规定),探索创新。
3.探索城市建设管理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可能性,逐步实施北京城市
管理的数字化。
⼆、修编原则
1.总量控制,分区管理。
结合中⼼城和新城各⾃的特征,按照统⼀的规定,将中⼼城及新城划分为若⼲个⽚区,再以⽚区为基础划分街区及地块,从⽽形成中⼼城(新城)、⽚区、街区、地块分层次的⼯作层⾯,做到宏观、中观、微观多层⾯的科学规划和管理。
2.系统优先,以城市基础设施能⼒为条件。
在系统和街区上,研究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能⼒,以便确定街区和⽤地的使⽤功能和合理强度。
3.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环境和城市安全。
在街区范围内保证教育、医疗、消防等公共设施的⽤地,保证⾜够的绿化和防灾减灾⽤地。
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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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
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市区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区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
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
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
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市区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市区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的,依据有关设计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内容与相关规定文件内容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1、总则
2、“控规”的执行
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
4、“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内容要求
5、“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的成果
1.总则
1.1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通过对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容量等的规划(量化)控制,强化了城市政治、文化中心的性质,优化了土地配置,完善了城市功能,保证了城市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1.2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控规,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规范调整控规的行为,特制定本技术管理意见。
1.3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规,例如,《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边缘集团已编制并被批准的控规,应按此要求执行。
2.“控规”的执行
2.1对行政办公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规”严格执行。特别是天安门广场周围、东西长安街两侧、南北中轴线两侧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用地,以及城市体育中心等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其它地区的文化、体育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2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基本保持现有规模。对于市区西北部地区,应以现有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核心,逐步建成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地。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3商务中心区和商业中心用地(包括8个市级商业中心和47个地区级商业中心)应主要用于商务办
公、金融、商业服务业、旅馆及相应的文化娱乐等设施的建设;
2.4仓储区用地应严格控制,不应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2.5基础设施场站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并应与地段的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2.6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铁路)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侵占;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执行。
2.7旧城内的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原貌保护区、9米、12米和18米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
2.8建筑高度控制应保证城市景观线和“通风走廊”的要求,保护传统的城市街道对景建筑;
2.9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线。
2.10成片开发地区应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内添建项目,其配套指标应与周围已建成项目统一平衡;
2.11绿地率控制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确定,此外,居住用地、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用地均应按相关规定保证一定的集中绿地面积;
2.12停车位的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应按现行停车定额指标执行,其它用地参照此标准执行;
2.13建筑密度应在满足绿地率、地面停车、通道与广场的基本要求下确定,同时应符合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或用地边界等要求。
3.“控规”指标调整的原则
3.1用地性质的调整原则
3.1.1凡城市支路围合地区、成片改造地区和单位大院,须根据“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或大院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