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
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学校、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签订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进行。
授权代表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取得学校书面授权。
第六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信誉,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合同履行的地点、方式、进度;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合同签订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书面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备案和归档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目的为了规范学校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订立合同的原则学校订立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订立的程序(一)提出合同订立意向,明确合同主体、内容、目的等;(二)进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四)校长或者其授权人的签署;(五)合同的送达和对方的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五条履行合同的原则学校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六条履行合同的监督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条款得到落实。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八条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九条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解除等。
第十条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结算、赔偿等。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保密协议第十三条保密信息的定义保密信息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双方应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九章不可抗力第十五条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的处理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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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为规范学校合同的管理,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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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篇1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第五条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
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第十条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合同管理行为,强化高校合同约束力和管理效能,促进高校事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内所有合同签订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术合作协议、人才引进合同、科研项目合同等。
第三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高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校内部制度和规章,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
第五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加强合同的监督和评估,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重视各类合同的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合同管理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第七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合同管理的便捷性和效率。
第八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注重法律风险防范,做好法律事务审查和预警工作,保障高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按照高校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工作,维护高校的管理纪律和规则。
第十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加强内部协作和沟通,形成合力,促进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加强对外协商和谈判能力,推动合同签订的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二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鼓励创新,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促进高校的发展和提升。
第二章合同签订程序第十三条高校合同签订由高校内相关部门负责,必须经过高校领导审批并按照程序确认,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高校合同签订需要进行内外部评审,必须符合高校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方可进行签订。
第十五条高校合同签订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高校合同签订需要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合同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七条高校合同签订应当建立签订备案制度,保留相关合同材料和资料,依据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十八条高校合同签订必须严格遵守高校内部程序和程序,执行高校内部章程和规定。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合同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合理协商,平等互利。
第四条本制度有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合同应当注重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学生及家长有权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没有强制招生、协议控制学费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学生及家长也没有强制入学的权利。
(二)平等原则。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平等地位,各自在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自愿签订。
(三)诚信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提供资料,不得以欺诈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权益。
第六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上明确写明以下内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学生或家长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等基本信息。
(三)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费用等相关条款。
(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七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学校提供。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存档备查,确保合同履行的记录和证据的完备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教育服务。
第十条学校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教育服务符合国家教育法规的要求,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将教学进度、考试安排、学生绩点等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学生及家长应当加强与学校的沟通,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接到另一方通知的应答、要求等资料时,应当及时向对方回复,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学校合同管理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管理制度学校合同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保护学校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按照合同法律法规要求,对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行为。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校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合同名称、合同双方、合同标的、合同约定事项、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学校合同部门应对各类合同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便于合同的管理和查询。
第六条合同签订应经学校法律顾问或该领域的专业律师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应当由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电子合同应采用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合同签章技术。
第八条学校合同部门应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存档,并将相关合同提醒事项在合同履行期限前提醒合同履行方。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履行地点应在学校管理的范围内。
第十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一条若学校合同相对方违约、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保留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评估制度,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层汇报。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若学校与合同相对方需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变更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和解除事务,并保留向法律程序追究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在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恶意方式给对方造成损失。
第五章合同纠纷解决第十七条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进行诉讼或仲裁。
小学合同管理制度

小学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学与教职工、家长、学生等签订的各类合同管理。
第三条小学合同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小学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维护师生和谐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教职工合同管理第五条教职工的招聘合同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内容,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备案。
第六条教职工的续聘合同应当在原有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进行协商,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当续订合同。
第七条教职工的离职合同应当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教职工的工资福利,不得迟发、少发、扣发工资。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表现和成绩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绩效发放奖金或提高薪酬。
第三章家长合同管理第十条家长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计划、家校沟通渠道等内容,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备案。
第十一条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擅自干涉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馴孩子的学习情况、行为表现等,保持良好的家校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奖励制度,对于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家长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学生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合同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宗旨、规章制度、纪律要求及费用标准等内容,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惩戒制度,对于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对于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合同履行和违约处理第十八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法定程序下签订书面协议。
学校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捐赠合同等。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签订程序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签订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签订单位应编制合同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合同文本经签订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整、合法;(三)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四)合同价格是否合理、公开、透明;(五)合同履行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合同,由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并报送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签订单位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第十条合同签订后,签订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履行进度;(二)合同履行质量;(三)合同履行成本;(四)合同履行风险。
第十二条签订单位应定期向学校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约行为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或终止,应按照原合同签订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或终止后,签订单位应将变更或终止情况及时报送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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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学校管理是否到位在于制度的落实,下面是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___》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条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国资办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四)管理合同专用章;(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
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合同及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六)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八)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和履行等工作;(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___或建议;(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条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国资办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
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重大合同经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需经其他部门审签。
涉及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
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审计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十六条各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预付款项目的要上报该项目主管校领导审定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人)向国资办报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外,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谈判纪要等;(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根据我校校长书面授权,合同由项目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接受校长授权的各部门,应认真落实合同签署授权责任,制订内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内部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校长授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涉及个人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合同(含科研任务书),图书出版类等项目合同,由归口部门根据我校校长授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授权管理细则,研究确定部门授权签署合同人员 ___,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准后,将部门授权人员 ___、授权范围和授权起止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各类合同统一使用“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
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项目承办单位(人)送国资办审核无误,统一加盖“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二一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归口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 ___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部门中止付款。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
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部门应及时处理。
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 ___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归口部门应书面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召集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承办单位,以及法律顾问、经济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人)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国资办存档,第二十八条国资办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审稿、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
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15个工作日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成册,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合同承办单位(人)、归口部门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五)合同审查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人)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条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
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的,学校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 ___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 __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