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制度之一: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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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我单位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含归口管理的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单位。
第四条中心班子会议负责对合同统一审查,未经审查,不得订立合同。
第五条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并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和谈判;(三)办理授权委托申请;(四)起草合同文本;(五)负责合同的报送审查、备案;(六)负责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八)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中心综合股(办公室)履行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审查本区机关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并进行登记和归档;
(三)对区政府及其各机关单位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并向区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五)协助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二章合同拟订
第七条订立合同前,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质、信用及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第八条订立的合同,应当由机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数量;质量;(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二)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社会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章合同送审
第十四条订立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时间前5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办公室递增班子会审查。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报送审查时, 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
(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前臵审批的材料;
(四)对合同条款内各方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办公室收到合同审批表及上述材料后,方对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办公室对无标的、价款、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合同或无实质内容的格式合同,退回送审单位。由送审单位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后,再次报送审查。
第十七条办公室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四)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实体问题是否合法、合理、合规及可行性;(五)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询问的,承办单位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九条送审的合同文本,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内容复杂的可延长3个工作日。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其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审查时间内。
第二十条办公室出具合同审查意见、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反馈合同送审单位,经送审单位及合同相对方确认均无异议后,由送审单位反馈办公室,办公室根据送审单位所需订立合同份数出具合同正式文本,并逐一加盖骑缝章。加盖骑缝章后,送审单位不得再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未经办公室加盖骑缝章,不得订立合同。
经送审单位及合同相对方协商后合同条款仍需修改的,由送审单位反馈修改内容,办公室对修改内容进行二次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前款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以承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签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一)未经办公室审查即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办公室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即签订合同的;(三)经办公室审查后,对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进行私自修改后签订合同的;
(四)订立的合同未经办公室加盖骑缝章的。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中心法律顾问的作用。中心法律顾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聘请、联系和协调管理,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聘请法律顾问。各单位在起草、订立重大合同或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办公室视情况统一委派。
第四章层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实行层级审批管理制度。对重大合同,送审单位应根据中心班子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通过后签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指复杂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签订的合同;(二)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合同;(三)涉及多部门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四)涉外合同;(五)其他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