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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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5日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川省重点项目考核

四川省重点项目考核
四川省重点项目目标考核细则
考核内容 合计 一、年度目 标投资完成 情况 市(州)直管的计划“建 成投产”和“加快建设” 在建重点项目完成省政府 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1、建全机构,配备人员 。 工作要求 分值 100 完成省政府下达年度投资 计划,计50分;完成投资 低于70%,不计分 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比例在 。 100%到70%(含70%)之 间,按比例折算计分。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工作机 未建立工作机构, 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扣5分;未配备专 职工作人员,扣5 计10分。 分。 未在每月5日前 通过全省重点项目信息系 (节假日顺延)用 统进行项目动态管理。每 全省重点项目信息 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 系统报送月报,每 报送月报,及时反馈重点 次扣2分;未按季 项目的重大工作进展或存 进行重点项目检查 在问题;按季进行重点项 并在次月10日前上 目检查,并在次月10日前 报书面报告,每次 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年终 扣3分;未及时进 进行重点项目工作总结并 行重点项目年终工 报送次年重点项目计划, 作总结并报送次年 计20分。 重点项目计划,扣 5分。 基础分 得分标准 扣分标准 奖励分值 10 完成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 计划20%(含20%),加1 分。 奖励加分 奖励加分标准
该项工作成效显著,推动 2 本区域内省重点项目顺利 实施,加2分。
三、其他
重点项目工作成绩特别突 出
5
积极进行重点项目工作探 索,主动进行制度、管理 方式、协调服务手段等体 制机制创新,成效显著, 加5分。
注:1、基础分考核结果在95分(含95分)以上,计算奖励加分;基础分在95分以下,对奖励分一票否决(即不计算奖励加分)。 2、如有扣分情况,每个子项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第 2 页
4、加强重点项目监管, 法规,未发现项目违反建 设程序,资金截流、挤占 、挪用情况;项目实施中 未发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污染事故、扰民事件, 计5分。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省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四川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能源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交通、水利、城市、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

(三)重大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四)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园区、新区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省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省重点项目。

续建省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省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项目确定程序:(一)市(州)及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

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

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件及开工时间承诺函。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川财社〔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3〕326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局,各相关单位:为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工作,规范我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2013年12月16日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按照任务量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由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主要包含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以下简称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农村改厕及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等项目的专项资金,并适时充实调整。

第三条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主要按照据实据效的方法进行分配,并参考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实效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分配管理方式。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卫生厅负责组织项目基础工作,提供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分配所需的基础数据和任务量,商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待预算下达后根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活动,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地方公路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施工分包行为,创造和谐、稳定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有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xx〕2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xx)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建设项目名单抄送同级档案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省档案局对全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当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或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条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项目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每年应进行项目档案登记,填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属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归口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由市(州)档案局组织填写,每年10月底前报省档案局。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登记。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19页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19页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川档发[2019]45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19]2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1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建设项目名单抄送同级档案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省档案局对全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当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或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条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项目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每年应进行项目档案登记,填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属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归口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由市(州)档案局组织填写,每年10月底前报省档案局。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登记。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川府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6年1月19日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关系到增强全省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包括:(一)国家在川重点项目;(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四)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七)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大型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加快前期工作一批(即“四个一批”工作进度批次)的要求,编制本部门(地区、企业)重点项目建议,于当年四季度报发展改革委列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的申请并抄送省重点办。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会同省重点办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3年6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三)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外经、财政、科技、统计、审计、规划、国土、地震、交通、环保、电力、市政公用、信息化、农牧、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报审程序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精神,为加强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加速我省医疗卫生优势学科群体的形成,造就一批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平台建设,提高全省医疗卫生科技水平,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培养后备力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实验室)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领先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实验室)。

重点专科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发展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省内先进、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能带动省、市、州本专业水平提高的专科。

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各时期卫生工作重点、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及各单位的申报情况,按照相应标准择优确定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对已确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授牌,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共同建设的原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业评审和技术指导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四川省医学重点专科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

原则上省级单位申报重点学科。

第六条申报原则(一)坚持以临床和预防医学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

(二)坚持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学科(实验室)、专科保持省内先进或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整理)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整理)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川档发[2008]45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建设项目名单抄送同级档案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省档案局对全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当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或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条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项目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每年应进行项目档案登记,填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属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归口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由市(州)档案局组织填写,每年10月底前报省档案局。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登记。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川府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11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围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决策,大抓项目、抓大项目,加快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规划按照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定位,在对“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上,调整发展目标,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发展重点,依据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准入条件,抓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项目规划。

(一)坚持“三个围绕”抓好重大项目规划。

围绕“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四大城市群和主体功能区划的布局,抓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

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旅游文化等优势产业,抓好重大产业项目规划。

围绕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道路通畅、环境治理等重点领域,抓好重大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项目规划。

(二)立足“三个依托”抓好重大项目规划。

依托我省知名度高、影响大的水能、天然气、钒钛钢铁、优质农产品和多样化生物资源等五大资源,抓好重大项目规划。

依托大型企业集团规划项目,延伸产品链,发展上下游产业。

依托工业园区规划项目,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在五大经济区和四大城市群的核心区域,沿交通干线布局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整合相近、相关、相融企业,以百亿企业集团和千亿产业集群为目标抓好重大项目规划。

(三)突出重点区域抓好重大项目规划。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科计〔2018〕59号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实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川办函〔2017〕4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及其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聚集资源、突出重点、集中时效,通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强重大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突破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瓶颈,开发一批重大战略性创新产品,完成一批高水平重大工程,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预期目标。

整合资源,协同创新。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部门、市(州)、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级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要求项目需先编制项目建议书外,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者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

2页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七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甲级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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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2〕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2日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从下列投资项目中确定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科技创新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

(五)生态建设和节能环保重大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省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确定一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重点储备项目。

第五条省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年度建议计划。

(四)省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建议计划,经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申报省重点项目,需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概况、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工作情况,以及项目进展、年度投资计划等书面材料,并通过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平台报送。

第七条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当年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进行中期评估后适当调整。

(一)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项目推动不力的,难以落实要素保障的,市场发生变化停止实施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进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退出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可以申请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三)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计划,经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四)严格计划管理,避免年度计划调整的随意性。

调整退出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项目质量。

积极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第十条省重点项目法人是重点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重点项目法人应主动配合审计、督查、稽察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送全省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配合省发展改革部门收集、核实重点项目相关信息。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地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信息,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实行省重点项目协调制度。

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或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协调。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提请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或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
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重点项目法人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等各项基础工作和专项验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十五条省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纳入全省投资目标考核内容。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省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负责组织考核和公布结果。

第十六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会同宣传部门研究制定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实施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为推进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主动为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第十八条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重点项目储备库,每年从储备库中筛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额度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纳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近年需开工建设、已经立项的重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依法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

对重点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实行分级负责,省预留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点保障省政府
确定的圈外独立选址的基础设施等重点推进项目;选址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省重点项目,其年度用地计划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省重点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搭建金融机构、政府、企业合作平台,加强银企对接。

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沟通,完善重点项目融资信息沟通及协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通报项目进度和资金到位等情况,建立网上信息交流平台等项目信息沟通机制,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发展改革部门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时,对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人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要加强重点项目信贷资金监测和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根据省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为省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

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及时供应省重点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向省重点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挪用、截留省重点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
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扰乱省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省重点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我省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省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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