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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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各
级财政部门、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基本建
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
建设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含外国政府
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贴息);
(三)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减免的税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
直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增值等政府政策性投入。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听证制度。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拨付、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全程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政策;
(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
(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
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四)审查和确定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五)审批重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
规定;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三)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四)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五)初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规范使用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健全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
效使用建设资金;
上报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信息, 按时上报基建报表;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项目竣
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方向和原则
第十条 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财政投入为
主;半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以业主投资为主,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竞争性项目财政一般不予投资。一些对区域经
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能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 目,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贴息或政府以参股的方式注入一 定的资本金,项目建成后,将财政贴息资金或政府投入资金转为 国家资本金,参与企业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政府的政策性投入,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折合
成价值量。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政府的政策性投入转为
(六)
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 政府采购、 合同签定等工作;
(七)
国家资本金参与收益分配;对于纯公益性项目,该投入作为政府投入资金来源之一,计入总投资。
第四章工程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建立概算会审制度。计委和财政应对工程项目
概算进行会审,力求工程项目概算的全面、准确、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必须经过招投
标。凡初步设计漏项超过原概算10% ,施工图设计漏项(或变更)超过原施工图预算5% 的都要相应扣减设计费。因设计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和增加的投资,设计单位要按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的概、预、决算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十六条凡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必须由同级计委、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投资计划一经安排,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追加:
一)在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的,超过
原概算投资5 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同级计委、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得追加工程投资计划;
二)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肢解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施工
而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凡能从土建和安装工程中分离的单项设备购置,应按规定进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凡政府出资的项目,财政不支付优良工程奖和文明工地奖。
第二十条建设资金的拨付:
一)凡由县区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属中省下达的建设资
金及市级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县区,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本级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
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帐户,通过政府采购的设备购置资金,直接拨付政府采购专户。
三)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程序按《汉中市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完善基本建设(国债)项目拨款程序的通知》汉财办建2004 〕18 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点项目建设项目由单位自筹的非财政性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前期费的拨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的通知》(汉财发〔2004 〕2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
标准的;三)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