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众所周知,城市供热系统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供暖,这是一件关乎民生的大事,我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起来,保障我国的供暖工作正常,稳定运行。
甘肃省有什么供热新规定?下文是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10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6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对供热设备的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进行规定的文件。
一、设备管理:
1.供热设备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设备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运行管理:
1.供热系统运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供热质量和安全。
2.供热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供热温度和压力应稳定在规定范围内。
3.供热系统的运行记录应按规定进行,包括供热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记录。
三、维护管理:
1.供热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更换易损件和进行保养工作。
2.设备维护应有专门的记录,包括维护日期、维护内容等。
3.设备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操作证书。
四、安全管理:
1.供热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供热设备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杂物不得堆放。
3.供热系统的房间应设有报警设备,保证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报警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上是供热运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当地的政府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供热方面管理制度
供热方面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热系统设施的完好运行,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热系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供热设备、管网、热源等相关设施的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供热系统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系统设施的日常巡检、定期维护和紧急维修等工作,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增强供热系统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用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做好用户意见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第七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运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八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要求,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设施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性能和功能完好,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和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紧急维修预案和应急预案,提高设施的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确保用户的供热需求。
第十二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设施的档案管理和监测记录,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供有力的依据。
第三部分:供热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十三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供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供热成为了现代化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居民的温暖和供暖系统的高效运行,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展开论述,从政策法规、供热设施建设与维护、节能减排等角度进行探讨。
一、政策法规城市供热管理依靠政策法规的支持,要确保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利益最大化。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城市供热的标准和运行要求。
其中包括供热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责,供热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标准,供热价格的确定机制等。
政策法规也应关注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效率。
应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供热,如地热能、太阳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此外,政府亦可通过补贴政策、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供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供热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二、供热设施建设与维护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供热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应充分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居民需求。
合理的设施布局可以降低能源传输损失,并且方便居民接受供热服务,提高整体供热效果。
其次,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管网敷设、供热站设计、换热器材选用等方面。
严格的建设标准可以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供热设施的维护也是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所强调的内容之一。
定期检查和维修对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供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巡检制度,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三、节能减排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鼓励并要求供热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供热企业应优化供热系统的设计,减少热量损失。
例如,在供热管道的保温方面可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减少热量散失。
在供热设备的运行方面,可采用先进的调控系统,实现系统优化运行,减少不必要的能耗。
同时,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也应对燃料的选择和燃烧过程进行规范。
优先选择清洁能源,减少燃煤等高污染型能源的使用。
提倡燃烧技术的改进,减少燃料的浪费和污染物排放。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供暖管理服务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紧急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供暖管理服务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供暖管理服务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紧急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供暖管理服务,全面排查消除供热设施运行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有效解决供热可靠性不高和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供暖是城乡居民冬季生存的基本保障。
供暖管理服务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供暖工作,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再次要求岁末年初做好保证供暖工作。
今冬我市个别区域仍然存在供热设施检查不彻底、维修不及时,导致故障频发,运行可靠性下降,出现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特别是甘肃电投武威热电公司锅炉短期内两次发生故障,凉州区武南镇、黄羊镇集中供热频频出现供热不达标等问题,群众意见大,社会反响强烈,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
近期,气温持续下降,昼夜温差加大,做好供暖工作刻不容缓。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充分认识保障供暖的重大意义和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冬季供暖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精心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主动靠前服务,保障冬季供暖安全可靠,确保每一户老百姓不受冻,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二、坚持问题导向,迅速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冬季供暖工作点多线长面广,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分工,迅速开展排查,强化问题整改,加强信息沟通,全力以赴保供暖、保安全。
供热管理制度范文
供热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热力供应的管理,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规范供热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供热公司的供热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供热公司,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城市、乡镇、农村供热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供热公司应当履行安全、可靠、高效供热服务的职责,坚持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和供热正常供应。
第五条供热公司应当依法对供热用户进行供热服务,并保障用户权益。
第二章供热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第六条供热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供热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条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合理布局,结构牢固,确保供热效果。
第八条供热设施的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避免使用低质量材料和劣质施工。
第九条供热设施的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供热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应得到保证。
第三章供热收费管理第十一条根据供热设施投资、运行和管理成本,供热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供热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供热公司应当向用户公示供热收费标准,并按照公示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三条供热公司收取的供热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合理利润范围。
第十四条供热公司应当根据用户的供热需求,提供合理的供热服务,不能将供热中断作为威胁用户收费的手段。
第四章供热服务管理第十五条供热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用户供热需求。
第十六条供热公司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并及时排除故障,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供热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反馈。
第十八条供热公司应当加强对供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供热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供热合同,并严格按照供热合同履行供热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供热公司的供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供热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行业管理,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维修、拆除及供热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公平合理、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第五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
第六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供热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依法筹集,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第九条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建设(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章供热设施运营第十一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供热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制度,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供热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
第十六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供热服务第十七条供热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服务。
第十八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供热设施使用说明书,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二)及时处理供热设施故障,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三)提供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接受用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四)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供热信息。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众所周知,城市供热系统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供暖,这是一件关乎民生的大事,我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起来,保障我国的供暖工作正常,稳定运行。
下文是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10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范本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运行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维护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供热单位的供热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运行目标:供热运行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稳定的供热服务,保障居民的生活需求。
第四条运行原则:供热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五条设备维护: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巡检、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故障发生。
第六条设备检修:供热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设备更新:供热单位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技术状况,合理安排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提高设备的能效和运行效果。
第八条设备保护:供热单位要定期检查供热设备的防护措施,确保设备受到良好的保护,防止破坏和损坏。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安全责任: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层和员工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安全培训:供热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操作技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供热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供热设备和供热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记录:供热单位应建立设备运行和安全记录,定期检查和审查记录,分析运行和安全问题,改进管理。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服务承诺:供热单位应向用户提供明确的服务承诺和标准,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满足用户的需求。
第十四条服务投诉:供热单位要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解决用户的问题,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五条服务评估: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服务进行评估,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设备巡检:供热单位要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故障的及时修复。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城镇供热是指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将热水或蒸汽送至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一种热力供应方式。
为保证城镇供热的正常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一、城镇供热体系简介城镇供热体系由供热生产、供热输配、供热销售和用户供热四个部分组成。
1. 供热生产主要有燃煤锅炉、燃气锅炉、核电站、太阳能、地热、生物质等方式进行供暖。
2. 供热输配将供热生产的热能送到各个区域,主要通过热力管道。
3. 供热销售对经过供热系统输送的热能进行计量,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用户出售。
4. 用户供热主要是使用热力管道向各个用户供热。
二、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城镇供热管理办法主要是指与城镇供热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根据《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制定了以下城镇供热管理办法:1. 热力企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热力企业的创建、退出、经营范围、备案、资质认证等事项。
2. 热力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热力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政府部门对热力价格的管理和调整。
3. 热力计量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热力计量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热力计量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4. 热力管道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热力管道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要求,以及热力管道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
三、城镇供热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的城镇供热体系已经初步建成,但仍面临一些问题。
1. 热力价格过高由于热力企业的垄断和政府部门对热力价格的管制,热力价格偏高,用户的热力费用过高。
2. 热力管道老化城镇供热系统建设时间较早,部分管道已经老化,存在漏水和安全隐患。
3. 热力减排压力大城镇供热使用化石能源燃料,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环境压力大。
四、城镇供热系统优化及发展方向为解决城镇供热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降低热力价格加强对热力企业的监管,减少热力价格的垄断程度,增加竞争,降低热力价格。
2. 更新热力管道设备加大热力管道的修缮的力度,更新热力管道设备,保证供热和供水的安全和稳定。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包括直辖市、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集中供热价格行为。
城镇集中供热是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供热管网向城镇或城镇部分地区热用户供热。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激励约束、促进节约、公平负担、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鼓励供热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协商确定供热价格。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计量第五条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力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热价定价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热价。
第六条热力销售价格按用户性质进行分类制定。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热价定价机关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用户的热价应当反映其耗费的供热成本,逐步缩小交叉补贴。
第七条热力生产企业、热力输送企业应当按热量计收热费。
热力生产企业向工业企业供应的蒸汽,按照热量或蒸汽重量计收热费。
第八条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方热力销售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原则上按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原则上按热量计收。
武威市供热管理办法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源热及天然气、电能等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支持发展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节能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配合做好所管辖区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供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
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及时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县区城市供热规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武威热力全面推行“热管家”服务新模式
武威位于甘肃省中部、河西走廊东端,是中国旅游标志——马踏飞燕的出土地。
1986年被国务院命名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和对外开放城市,200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地设市。
近年来,武威市城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 “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努力建设经济强市、生态大市、文化旅游名市,全力打造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武威”的发展战略,以党史教育为契机,转变作风,扎实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全面推行“热管家”服务新模式,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受到当地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的基础上,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实践课堂抓实、抓细、抓到位。
把深入基层查问题、部门找问题、分类施策改问题,以及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作为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效果的试金石。
各党支部、各部门聚焦公司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聚焦基层的困难事,聚焦热用户的烦心事,征集实事条目,形成“我为群众办实事”计划清单,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真正将好事实事办到职工群众心坎上,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在立足为民办实事上下功夫、见实效。
今年供暖季刚结束,公司党总支成立“党员突击队”武威热力党总支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武威热力庆祝建党百年歌咏比赛武威热力党总支部建立”党员突出队“武威市委组织部及武威市发展集团领导检查指导党史教育热政策问题进行详细耐心解答。
今年是公司首次实行满水保养工作,这将大大减轻工作量,实现工作效率和效益双提高。
党员干部带头深入推动党史学习走深走实,到群众中积极宣传满水保养知识。
凉州区皇台小区换热站的“热管家”走家串户,听民声、问民意,把供热服务工作往细里走、往深里做、往实处落。
在城区水榭花都、裕丰家园等新建小区,进行2000多户的供热移交工作,靶场换热站、勤俭巷换热站、一中巷换热站、三道巷换热站等区域进行老旧管网的改造工作。
维修工人每天头顶着烈日,对上个采暖期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设施进行改造,并按照职责分工对热源、管网、电器仪表等设备设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检修,确保不放过一个隐患,不漏检一台设备,真正做到暖气停了,供热人的工。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威城区(以下简称为城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维护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市政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供热建设和供热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城区中央、省属驻武单位、市级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凉州区政府负责城区区属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发改、环保、物价、国土、规划、劳动、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同搞好城区供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逐步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应当确保城区供热正常进行,并积极推进城区供热的科技进步,提高城区供热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供热效果。
第二章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热源、热网建设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编制城区供热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的工程不予实施。
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二)供热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在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新建供热站。
第六条城区供热建设资金经过国家投资、供热单位自筹、吸纳民间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并按环保部门批准的就近供热点进行配套。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武威市是中国西北地区的一个美丽城市,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底蕴。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供热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实现供热的有效管理,武威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首先,武威市建立了完善的供热监管机制。
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武威市将供热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居民供热、商业供热、工业供热等不同类型的供热服务。
市政府将成立专门的供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监督供热企业的运营和服务质量。
同时,市政府还将加强对供热设备的巡查和维护,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其次,武威市鼓励和支持能源的多样化利用。
在传统的供热体系中,武威市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包括太阳能、地热能以及废热等能源的回收利用。
通过引入低碳技术和设备,武威市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实现绿色、可持续的供热。
另外,武威市建立了健全的供热服务体系。
为了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市政府要求供热企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包括24小时热线、投诉处理机制等。
同时,市政府还要求供热企业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供热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通过这些努力,武威市将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热服务。
此外,武威市加强了供热安全管理。
供热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武威市将加强供热管网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同时,市政府还规定供热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最后,武威市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供热管理办法。
市政府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渠道,向市民介绍相关政策和措施,传达供热管理的重要性和意义。
同时,市政府还将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提高市民对供热管理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武威市将形成共同维护供热利益的良好氛围。
总的来说,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制定,为城市供热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前言城镇供热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我国城镇供热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切实保障居民的安全用热权益,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一、主要内容1.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镇供热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供热企业和供热管理部门。
2. 目标本办法的主要目标如下:•加强城镇供热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的供热权益;•规范城镇供热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 管理措施(1) 供热设施管理•供热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造、验收和维修;•供热设施和供热介质的质量和安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测,以确保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合格验收,取得相关证明。
(2) 供热服务管理•建立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供热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加强供热服务现场监督和管理,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完善供热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保障公众的供热权益。
(3) 市场监管•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问题企业的惩罚和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加强对行业信息公开,确保市场公开、公正、公平。
4. 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供热企业和相关部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结语城镇供热是重要的公共服务业,其管理涉及公众的生产生活和安全,必须加强监管和规范。
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发展,保障公众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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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威城区(以下简称为城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维护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市政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供热建设和供热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城区中央、省属驻武单位、市级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凉州区政府负责城区区属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发改、环保、物价、国土、规划、劳动、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同搞好城区供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逐步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应当确保城区供热正常进行,并积极推进城区供热的科技进步,提高城区供热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供热效果。
第二章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热源、热网建设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编制城区供热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工程不予实施。
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二)供热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在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新建供热站。
第六条城区供热建设资金通过国家投资、供热单位自筹、吸纳民间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并按环保部门批准的就近供热点进行配套。
新增、扩大供热面积的供热并网工程,须经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城区供热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按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城区供热工程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工作由市(区)供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环保、质监、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和热用户按产权归属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无管理、维护能力的产权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产销单位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
供热产销单位公用管网应送至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建筑红线处,与用户地界管网接口。
用户自建的供热设施应执行供热产销单位的技术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供热产销单位不予接口。
以供热产销单位与热力用户管网接口为界,划分双方的产权界限及设施维护责任,供热产销单位对其经营使用的供热设施管网负责维护管理,热用户选配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本楼(院)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也可集体委托供热产销单位有偿维护或管理。
第十条供热产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在城区供热设施地上、地下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和移动城区供热管网、标志、阀室、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十三条凡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须经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前应当征求供热产销单位的意见,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给自身、他人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且影响供热效果的,由该用户承担。
非住户装饰等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由供热产销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热源生产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生产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产销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供热设施配套的消烟除尘、隔消声器、固体废物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热源生产、供热产销单位负责,发生环保设施停用、运转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供热特许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具备国家规定供热条件的供热产销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市(区)供热主管部门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取得供热产销特许经营权后,方可进行供热产销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产销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未经许可,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未经许可,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未经许可,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供热产品质量达不到协议条款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六)法律、法规终止的其他行为。
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
对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十八条供热产销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以竞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产销单位经营情况,由市(区)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条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供热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供热产销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于每年7月底提出申请,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答复。
在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供热产销单位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供热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供、用热管理第二十二条供热产销单位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用户前,应当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申报热源和增容方案,经协商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用热入网手续。
并网工程费用由供用热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
供热产销单位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管网产权单位的同意。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热产销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热源生产单位和供热产销单位应签定《供热合同》,热用户与供热产销单位应签定《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用热期限、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办法、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热源生产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供热合同》向供热单位提供热水、蒸汽。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确保供热安全。
(三)按规定安装的检测仪器仪表及安全附件,安装前和使用当中必须由法定的检测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
(四)供热参数(不低于国家设计规范标准18℃±2℃和供热输出水温度及回水温度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供热产销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用户供热、供汽,保证供热、供汽质量,在一个采暖期内,经市(区)供热主管部门两次检查,供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对用户报修请求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三)供热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入户检查检修、排除故障、收取热力费时,应当持有本单位签发的工作证件并主动出示。
(四)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或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供热产销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并通知热用户,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影响系统供热的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及时抢修。
(五)供热产销单位未取得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在供暖期停止供暖。
(六)供热产销单位未经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原供热设施、设备不得另作它用,所占用场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七)供热产销单位也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二)、(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热产销单位足额交纳热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二)产权单位热用户应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供热设施管理,并按供热产销单位的要求安装监测、计量仪表及排气阀;(三)工业蒸汽用户应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用汽参数和月用汽计划;(四)不得自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用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五)不得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窃热设施,严禁私放、偷用供热管网软化水。
(六)共用一个供热系统的用户,不得单独提出停热申请。
(七)其它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供热产销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
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为18℃±2℃,不低于16℃。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墙体结构和供热管道,或者对采暖设施进行包装的;(二)热用户供热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并对供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三)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四)其它非供热单位因素。
前款所列情形须经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实。
第二十八条城区采暖期自当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在设计规范内供热产销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达到国家设计规范标准(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除外),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一个供热系统中居民用户室内平均温度应当不低于国家设计规范标准±2℃。
居民用户室内日平均温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产销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
供热产销单位应在接到用户报告后24小时内,查清原因,并予解决。
或者用户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因室内温度发生争议,热用户室温应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记录的温度为准。